首页 百科知识 从经营战略的观点看日本与台湾地区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

从经营战略的观点看日本与台湾地区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

时间:2023-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实务上日本与台湾地区企业内的知识产权活动,已经开始超越技术活动与法律活动的机能,所以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必须重新定义。本研究以经营战略理论为基础来分析日本企业与台湾地区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解析两种企业的战略位置以及与该战略位置所适用的知识产权战略,并由两种企业的战略差异性提出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法则。

从经营战略的观点看日本与台湾地区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

黄一修

前  言

过去,知识产权战略的概念大多停留在法律战略或技术战略等所谓战术理论阶段,从相关文献来看,大多的研究与议题也呈现相同的倾向。但在实务上日本与台湾地区企业内的知识产权活动,已经开始超越技术活动与法律活动的机能,所以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必须重新定义。

通常在法律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大多必须依据法律条件来制定,以经营条件来制定战略的状况比较少,且在法律领域中一种知识产权战略通常视为可适用多种企业,其以法律事件来区分所需的战略种类。这个概念不同于经营战略理论中所提“企业因各自的战略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战略种类”,这容易引致小企业采用了大企业适用的战略或是优势企业采用了劣势企业的战略。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活动要结合企业整体的发展,则必须以经营战略的角度来思考知识产权战略。

本研究以经营战略理论为基础来分析日本企业与台湾地区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解析两种企业的战略位置以及与该战略位置所适用的知识产权战略,并由两种企业的战略差异性提出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法则。

知识产权战略于经营战略中的定位

经营战略一般指企业整体的策略,而企业的策略亦可以按层级分类,依据不同的层级其所采用的战略的重要性也会有所不同,Hofer和Schendel将企业的策略分成3个层级,定义如下。

(1)企业战略(cooperate strategy):评估不同产业领域,决定进入或退出何种产业领域,资源如何分配,如何让企业产生相乘效果,具有统一全企业战略的任务。

(2)事业战略(business strategy):在特定的产业中,决定采取何种方式竞争,其中资源的应用与竞争战略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与企业战略相比其领域较小。

(3)功能战略(function strategy):决定资源产能效率最大化、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技术研发能力等功能面的战略,事业战略经由功能战略进而与实际行动结合。

通常,企业的经营功能可分为财务功能、人事功能、研究开发功能、营销功能以及生产功能,这5个基本功能都可独立为个别的战略,如研发战略或营销战略等。前述的这些功能依据企业内各种业务需求而产生,这些功能初期在有些中小型的企业内并不会有独立的部门,如法务部门或营销部门,随着企业逐渐扩大规模对于独立部门的需求也就会产生。而这些独立部门在市场竞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经营战略之下这些部门必须能够各自发挥其功能战略。

过去,不管是日本企业或台湾地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一直被定位在研究开发战略的一环,随着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上的重要性日渐提升,知识产权在企业中也从过去的其他功能战略所应用的“经营资源”定位开始发展转变成有其独立的“功能战略”定位。而从企业的法务部门与知识产权部门所衍生出的“知识产权战略(功能战略)”与其他功能战略结合时则可产生所谓的“事业战略”。根据日本的加护野忠男教授等人所提出的经营战略矩阵结构来定义企业的知识产权活动时,知识产权的位置就会显得非常重要。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活动与其重要程度,会依据企业发展的状况不同而不同。举例来说,对于现今贸易业者而言,知识产权战略功能相对的较不重要,传统经营者与非传统经营者所经营的企业中,其知识产权活动的战略位置也会不同,甚至依据企业的技术水平的不同或市场状况不同也会让知识产权活动的战略位置与重要程度有所不同。以下针对企业知识产权活动的意义与机能进行说明。

本研究首先根据日本的加护野忠男教授提出的经营战略矩阵图,以知识产权活动在经营战略上的定位,试图构建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的概念(图18-1)。在早期,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仅为技术战略或研究发展战略的一个要素,这是因技术的保护需求而产生的高防卫型资产。在这个时期中,企业内并无正式的知识产权活动,而此时的知识产权定位则为企业内的经营资源,也就是第一阶段的“情报性资源(资讯性资源)”。这是企业内知识产权活动预备产生的最早阶段,在此阶段,其他企业侵害其权利时仅会产生法务功能的效果。而在早期,企业的法务功能更偏重于事务方面,诉讼方针与诉讼战略的决定大多还是委托外部律师事务所执行。

图18-1 经营战略矩阵中的知识产权战略变化

注:本图在加护野忠男的经营战略矩阵图的基础上加入知识产权战略的变化。

随着市场上的技术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逐渐升高,知识产权开始从单纯的企业资产变成技术竞争的重要元素,而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开始增加。另外,在企业规模陆续扩大期间,知识产权的分析、管理、规划、交涉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需求也在日益增加,因此就会设置专业的知识产权部门。在这个阶段的企业大多已经累积了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数量,因此在拥有众多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则必须将其分类管理。此时必须让知识产权业务能够配合事业战略来进行,必须让知识产权部门有最低限度的独立性。在这个阶段的知识产权活动,已经拥有独立性的功能战略,所以可称之为第二阶段的“知识产权功能战略”。

知识产权活动的功能在更上升时,其重要性会等同于事业战略。例如拥有属于尖端或基础技术的知识产权时,企业的知识产权授权收入或贩卖收入会成为企业的重要收入之一,此时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就必须是可以统一生产、研究开发、人事、行销等功能的事业战略。与第二阶段相比,此阶段知识产权战略的范围更为广大,内容也更为复杂,并且与企业其他的功能更紧密的结合。此阶段的知识产权战略可称为第三阶段的“知识产权事业战略”,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全方位具备高度功能的战略。

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发展

一、日本的政策趋势

日本在小泉担任首相时开始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其主要的背景是来自日本国内的产业空洞化和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企业因仿冒问题而产生的损失扩大。日本从美国里根政府时期的“偏袒专利权政策”中得到启发,提出全国性的知识产权战略,以恢复日本的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日本政府提出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05年版到2007年版的主要行动内容分为5类:①知识产权的创造;②知识产权的保护;③知识产权的应用;④成为可充分应用知识产权的文化创造国家;⑤人才培养与国民意识提升。其主要的基础概念在于以“创造”、“保护”、“应用”构建成一个循环,将“创造”完成的技术或知识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后“应用”于产品上,再将产品产生的资金投入“创造”。

在“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07”中,除了上述5个主要内容外,还有两个主推战略,第一个战略主题是“创造可为日本社会带来新活力的创新力”,称为“创新25”[1];第二个战略主题是“导入世界的活力,向世界散发日本的魅力”,称为“日本文化产业战略”[2]。日本政府希望依靠上述政策将日本的知识产权扩散到全球市场,以获得经济上的最大利益。

二、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发展——NEC的案例

NEC为了将知识产权战略的层次提升,开始进行组织调整。在2004年4月,将研究开发部门与事业部门的人才集合起来,设立了包括创新小组、知识产权企划部、知识产权涉外部以及知识产权营业部在内的事业本部(图18-2),其业务内容超过了过去仅限于专利管理的范围,并将过去知识产权部、国际营业推动本部、法务部等分散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涉外功能集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组织[3]

img72

图18-2 NEC知识产权事业本部的组织

资料来源:IPB:朝向知识应用——NEC的知识产权战略,《专利四季报》,2005年创刊3号,第84页。

与其他日本的大企业相比,NEC的知识产权战略与事业战略或其他功能战略的结合最为紧密,构建成高度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组织编制,是一个日本大规模并且积极调整集团整体知识产权相关组织与战略的企业。因知识产权事业本部的设立,使NEC本身的知识产权的战略层次从过去的功能战略往事业战略提升,把知识产权部门视为一个事业体开始经营。这是在日本企业中过去不曾见过的改革,大部分的日本企业还是将知识产权部门仅视为一个支持事业部门、研究开发部门的后援部门。本研究考察发现,NEC在这样的组织与战略改革中主要是为了创造其核心竞争力,并因此达成了企业核心竞争力所需具备的三个条件[4]。第一为“独特的信息资源累积”,第二为“顾客需求的应对能力”,第三为“多元化的技术应用能力”(图18-3)。以下针对NEC所构建的三个条件进行说明。

图18-3 NEC创造核心竞争力的条件

第一,在累积独特信息方面,NEC构建了“R&D单位”、“CPO派任制度”、“Innovation研发工房”。2004年1月,将分散在总公司与各事业部门的研究开发部门集中并设立为“R&D单位”。“R&D单位”被定位为NEC集团的研究所,是一个事业本部层级的部门,其内部包含了“中央研究所”与“Solution开发研究本部”。在所有业务单位及研究所等派任知识产权战略企划与执行的CPO(chief patent officer),在CPO领导下的各事业体中,知识产权会有效地被应用,并建立可将知识产权活性化的制度。

除了内部体制的改革,NEC对外设立了跨领域技术研发与商业需求的结合平台“Innovation研发工房”。“Innovation研发工房”是以创造新事业为目的的会员组织,不仅是单纯的网站,而且还是个可以透过知识产权应用与技术人才交流的场合,提供战略性的技术,进而促成平台的营运[5]。这样的组织结合让研究信息资源集中了起来,并有可能从中因结合了各种技术的经验而产生技术研发的加乘效果。这样可形成高效率研发以及累积迅速应变的能力,可以使研发成本降低并快速达到技术信息的资源累积,让研发成果能够迅速产业化。整体而言,这不仅可以快速获得市场技术信息,亦可活跃企业内部与外部的技术交流。

第二,在提升顾客需求的应对能力上,NEC设立了“创新集市”及“营销战略委员会”。“创新集市”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将长年累积的知识产权进行战略性的应用,以扩大收益来源。主要是在网站上提供知识产权授权的信息,包含了NEC拥有的专利、技术、工程、服务等技术信息以及授权方针。这个集市除了创造新的技术销售渠道,同时也掌握了市场需求的动向。为了让核心技术可应用于畅销商品与解决方案,实施向“营销战略委员会”提案的制度,从市场的成长性以及超越竞争者技术优势等市场角度,提出针对技术未来性的建议与提案,使企业内在最初期就可正确判断研究开发的方向,使应用尖端技术的产品或解决方案能够比其他企业更早投入市场[6]

第三,在提升多元化的技术应用能力上,除了“知识产权事业本部”的组织改革外,还设立“技术战略委员会”。主要是为了应对普遍存在的社会发展的环境变化,以及正确判断技术的变化关键,进而创造出新事业与新市场。“技术战略委员会”与集团中的“营销战略委员会”紧密配合,共同决定技术方针,并创出以市场及顾客为导向的经营体制,而在这背后则由各知识产权部门、研发部门、业务部门来落实执行公司的战略。“技术战略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企业内的经营高层与技术研发干部等成员组成,定期讨论大型技术的战略与决定中长期的发展方针。

在波特提出的价值链[7]中,价值活动的流程是由购买、制造、出货、贩卖、服务、技术研发(仅是价值链活动中的一个支持活动而已)等组成。图18-4为笔者依据NEC的知识产权战略所构建出的NEC的知识产权价值链。基本上,NEC已经跳离了日本企业过去仅将知识产权活动或技术研发作为一种支持活动的概念。在NEC新的组织架构中,知识产权活动已经复杂到形成一个可以创造收益的知识产权价值链。首先积极导入外部的知识与信息,提升研发效率;再经由技术通路将技术信息扩散,进而贩卖或授权,最终则给予贩卖或授权后的技术服务。内部的人事制度、专利管理、防止仿冒等活动都成为其知识产权价值链中的支援活动。

图18-4 NEC的知识产权价值链

由NEC的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可看出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活动已经开始踏入事业战略的层次,从单纯的单一技术防卫逐渐形成有系统的专利防卫布局。以复杂的专利防卫网为基础,开始行使专利权,展开防止仿冒活动,从被动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转变为主动式的经营知识产权事业和扩大知识产权收益。

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发展

一、台湾地区的政策趋势

台湾地区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一直都是着重如何压低支付给国外技术授权费这件事情上。20世纪90年代以后,台湾地区企业因发明数量与技术水准逐渐提升,虽然稍微减少了授权金的支付,但仍未具备产业中的核心技术。在过去十几年中,台湾地区的信息电子业等制造业支付先进国家高额的授权金,并且在随时随地都可能被诉讼的情况下营运。事实上日本企业在经济发展初期也像台湾地区企业这样,不仅要将自家企业的技术持续申请专利,并且还要防止美国等先进国家的企业提出诉讼。目前台湾地区企业的专利不断增加就是在这种防守情况下形成的结果。

在全球技术发展与国际分工的趋势中,虽然过去台湾地区的信息电子业具备了完整的价值链,并且以高水平的制造技术以及全球化的经营,交出了亮眼的成绩与成果。但是在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后,台湾地区过去的竞争优势与日本一样也面临了危机。从先进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来看,一般普遍认为产业的转型与升级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针,也就是转型为以创造和知识为主的经济体,提倡创新活动,蓄积知识资本。台湾地区政府在2000年提出“知识经济发展方案”[8],虽然不是以知识产权为主要主体,但仍是以技术面以及知识面为基础,促进知识经济所需的创新与知识蓄积。

知识经济发展方案的主要具体计划有下面6个架构:①建立蓬勃的创新与创业机制,以扶植创新的企业;②构建因特网应用的基础环境;③扩展信息科技及因特网在生产及生活上的运用;④检讨教育体系,并积极培养及引进人才,以应对知识经济发展的需求;⑤建立顾客导向服务型政府;⑥规划预防措施,避免经济转型产生的社会问题。以创业、创新为中心、为主轴,主要目的是经由这个主轴来进行产业上的转型,其中“构建因特网应用的基础环境”、“扩展信息科技及因特网在生产及生活上的运用”两个架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创业、创新的机制上具备了从研发构想到产业化的流程,且从旁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技术、法律等。这样的机制如同工厂的生产流程一样(图18 -5),从研发到企业创出,政府提供了必要的原料以及环境。这样的体制是以提升知识创新及技术发明的能力、并从中创造出收益为目的。

图18-5 创新及创业机制示意图

*因为管理M的状况已被复数的支援(双虚线)所包含,所以它在单独时无线条表示。

资料来源:台湾地区“行政院”经建会财经法制协调服务中心,http://www.cedi.cepd.gov.tw。

二、台湾地区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发展——技嘉的案例

首先技嘉本身的知识产权部门的组织与大部分台湾企业雷同,也就是综合了法务与知识产权部门。内部主要分成一般法务、专利以及诉讼三个不同的业务,而知识产权活动主要还是有关传统业务的知识产权申请、诉讼的处理。在技嘉目前的知识产权发展阶段,并不需要知识产权部门与研究开发部门针对事业战略定期开会讨论。这是因为要提升知识产权部门对于企业经营战略的参与程度,部门的规模必须扩大,知识产权的数量也必须增加,但也因为其知识产权的部门较小,所以在组织上的调整弹性与机动性也就比较大。

在专利申请方面,技嘉本身有两个系统在营运,一为研发部决定技术是否要申请专利,二是由知识产权部门来分析该技术的内容。在人员不足的时候,虽然不进行详细的分析,但只要是研究开发部门判断为重要技术时,仍然进行详细的专利分析,找出产品中包含的竞争者技术,并决定企业申请专利的技术。专利申请在过去大概1/3左右还是由企业自行撰写专利说明书,近年来除了简易的新型专利或新式样专利外,大致上委托事务所处理。技嘉在中国内地的知识产权部门专门处理专利申请之前的业务与之后的业务,也就是搜集竞争企业的专利信息,并提供给研究开发部门,而专利申请之后的业务也就是属于专利诉讼相关的技术检索与分析。

为了提高专利的申请质量,技嘉在专利申请提案至专利被许可的流程上建立了专利技术评价制度,并将这个评价制度与奖励制度相结合。评价制度中以专利的三个要素即新颖性、进步性、产业利用性为基准,另外也把技术的先进程度与市场的接受程度作为评价的参考。提案、专利的申请、核准、奖励、放弃各环节,全部依据这个评价基准来判断。奖励制度主要分成申请阶段、申请核准阶段、授权阶段。在专利管理方面,利用专利管理软件,定期监控分析上下游的产品与技术。

在产品产出的过程中,研究开发部门主要从营销部门搜集顾客信息,还要解决大量生产的问题。由于研究开发部门的人并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专业知识,在PM与研究开发部门确定要制造的产品后,购买零件时则由知识产权部门来审查这些零件是否有侵权。万一零件发生侵权的情况时,就必须依据契约来进行交涉,一般上游业者除了提供零件外也会要求授权金,这个部分的交涉也是重要的工作,知识产权部门有时候也会协助交涉,大部分的时候知识产权部门仅负责审查契约。因为知识产权部门定期监控上游业者的专利,发生异常时,会将信息提供给研发及PM部门。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模式

从日本的发展来看,可以了解日本企业主要因为在经济成长期累积了大量的知识产权,加上日本的整个技术水准提升,故成为后进国家的仿冒对象。为了应对日本产业目前的大量知识产权的案件与仿冒的问题,在政策上也着重在应用与保护。故若以NEC作为一个先驱的指标,可以判断日本企业未来所采取的战略趋势,除了在专利申请上从量到质的变化,以降低成本、扩大收益外,还会陆续将知识产权部门进行扩大与改革。

而台湾地区在知识产权的发展上,目前因为大部分的企业还未有真正的核心技术,所以一方面要提升制造技术,另一方面也要开始开发核心技术。从技嘉的例子可以看出,在转型的过程中,仍然免不了可能触及仿冒的问题。地区政府在政策上,较少提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重点仍然是促进技术的创新与产业化,以尽快协助企业拥有高水平的核心技术。在企业内知识产权部门大部分的时间还是在防止自家公司涉及仿冒的问题,在组织上除了知识产权部门与研发部门本身的联系不足外,知识产权的专业知识也还未提升与扩散至其他相关部门。

本文将比较日本企业与台湾地区企业的知识产权活动状况,进一步说明经营战略的层次发展的模式。前述内容已说明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阶段可分为三期,即经营资源期、功能战略期、事业战略期。根据图18-1来解释台湾地区企业的状态,可说明台湾地区企业已经从资源阶段进入到功能战略阶段,开始从无具体的战略活动阶段到了开始着重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创出阶段,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申请以及布局有自己的方式与战略。并且与研发、产品等其他部门有部分的联系,也陆续开始与竞争者发生知识产权的攻击与防御活动,但是还未具备向事业战略阶段发展的条件。整体而言,台湾地区企业较倾向于容易侵害先进国家企业的专利,还具备较多引起后进国家侵权的专利,故台湾地区企业目前还是以持续追求专利数量的增加为主要目的。

从日本产业中的先驱企业来看,以专利的应用为目标,进行组织改革、专利质量提升、人才培育等,展开全面的知识产权事业化活动;从日本政府的政策来看,也开始推动促进日本企业整体的革新。这是因为日本企业在功能战略阶段停留时,蓄积了非常多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为了应用这些知识产权资源,必须向事业战略阶段发展。知识产权质量的提升,让企业有技术上的授权收入或贩卖收入,并开始将授权与贩卖知识产权作为一个经营项目。为了维持在技术上的竞争优势,必须进行企业并购或者专利联盟。

图18-6说明了日本企业与台湾地区企业在知识产权发展的位置,以及解释了企业技术能力与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阶段的关系。当企业专利数量(技术能力)提升时,其知识产权战略的层次也就随之提升。而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如果未往下个层次进步时,其技术能力也会因此下降,其原因在于技术竞争者的存在。一个企业的发展如不往右上方的层次进步时,左下方的竞争者会陆续往右上方成长。例如竞争者会采取专利卡位,优先取得该技术领域的专利,使得不进步的企业无法独占技术,进而减弱其技术优势。只要企业的技术能力持续地上升,则其发展线就不会往下降,从而会产生往右上倾斜的一条直线。目前台湾地区企业的战略层次大致属于功能战略阶段,在数量累积期,可能有一部分的先进企业开始往质量控制期提升。而日本企业的战略层次属于在质量控制期,部分企业已经开始展开知识产权事业战略。

图18-6 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阶段

结 束 语

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政策与企业的战略来看,其最大的差异是在于本身知识产权的质量以及数量。虽然日本和台湾地区的政策中都有创新、创造的主轴,但日本除了创新以外还着重在保护与应用,而台湾地区对于保护的部分比较弱。其原因在于会遭受仿冒的几率还不算高,重点还是放在全力支持创新与创造,因为台湾地区的技术发展主要还是在改良先进国家的技术。如果台湾地区在此时进行强烈的保护措施或政策,反而会增加企业在技术发展上的阻碍,在企业内部也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由此可知,在技术水准上以及专利数量上的不同,会使得企业所采取的战略不同。

本文试图利用日本企业与台湾地区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差异,以经营战略层次的观点,构建出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上的发展模式。这个模式除了说明不同国家和地区间企业的发展,亦可解释同一国家内企业之间的发展差异,但这样的概念模式是否可以适用到所有的制造业或是服务业,还必须有更深入的研究以及数据的证明,在本文中主要还是以电子信息业为研究对象。其目的主要是突破传统理论或实务上仅以方法论以及战术角度去思考的知识产权战略概念,让企业或研究者了解,在选择或分析知识产权战略前,必须先确认该企业本身的战略位置处于哪个阶段,才能正确选择知识产权战略,才能完整观察到在全球竞争环境中,各企业的战略条件与环境间的影响关系。

参考文献:

土岐坤、中治、服部照夫:《竞争的战略》,钻石社1982年版。

“行政院”经建会财经法制协调服务中心:知识经济发展方案,http://www.cedi.cepd.gov.tw/index.php?fPath=1.

一条和生:《核心竞争力经营》,日本经济新闻社1995年版。

伊丹敬之:《新经营战略的理论》,日本经济新闻社1999年版。

伊丹敬之、加护野忠男:《Seminar经营学入门》,日本经济新闻社1993年版。

詹婷怡:“台湾资讯应用发展与法律环境”,《NEC之友季刊》,1999年第33期,http://www.nec.com.tw/service/quarterly33.asp?menu1=33.

知识财产战略会议:知识财产战略大纲,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kettei/020703taikou.html.

IPB:“迈向知识活用——NEC的知识资产战略”,《专刊四季报》,2005年创刊3号。

M.E.Porter:Competitive Strategy,The Free Press,1980.

NEC:《NEC Corporation年报》,2005年第4期。

【注释】

[1]所谓“创新25”是一个长期性策略指标,指安倍政权在政见演说时所提出的政策之一,也就是将成长的目标持续到2025年,在此期间创造“对于成长能有贡献的创新力”。

[2]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07》,2007年。

[3]IPB:“朝向知识应用——NEC的知识产权战略”,《专利四季报》,2005年创刊3号,第84页。

[4]参考Gary Hamel &C.K.Prahalad:《核心竞争力的经营》,日本经济新闻社1995年版,第260—265页。

[5]佐々木元:“知识产权的组合管理非常重要(下)”,《日经BP知财Awareness》,2004年2月27日。http://chizai.nikkeibp.co.jp/chizai/manufacture/nec20040227.html.

[6]NEC:《NEC Corporation2005年度报告》,2005年第3期,第27页。

[7]M.E.波特:《竞争优势》,钻石社2001年版,第49页。

[8]台湾“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知识经济发展方案》,“行政院”第2696次院会通过,2000年8月30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