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管制方面的措施
许多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军事、经济目的和履行协议往往对某些商品实行出口管制、限制或禁止出口。
(一)出口管制的货物
出口管制的货物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对战略物资及其有关的先进技术资料。如武器、军事设备、军用飞机、军舰、先进的电子计算机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大多数国家对这类货物与技术资料均严格控制出口。这些货物必须领取出口许可证,方能出口。
2.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及国内供应不足的某些必需品。如英国的某些化学品、石油、药品、活牛、活猪;日本的矿产品、肥料、某些食品;瑞典的废金属、生铁等都控制出口。
3.为了缓和与进口国在贸易上的摩擦,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控制出口的货物。如中国根据纺织品“自限协定”自行控制出口的货物。
4.为了有计划地安排生产和统一对外而实行出口许可证制的货物,如我国属于出口许可证制项下的某些货物,如玉米、原油、人参、电扇、轮胎、机床等。
5.为了采取经济制裁而对某国或地区限制甚至禁止出口的货物,如美国曾对苏联实行粮食控制出口。
6.对某些重要的文物、艺术品、黄金、白银等特殊货物,大多数国家都规定需特许才能出口。
(二)出口管制形式
单方面出口管制,即一国根据本国的出口管制法案,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对本国某些货物出口进行审批和办理出口许可证,实行出口管制。例如美国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出口管制法等在美国商务部设立贸易管制局专门办理出口管制的具体事务,美国绝大部分受出口管制的货物的出口许可证都在该局办理。
为了加强单方面的出口管制,许多国家根据国内外情况和对外政策的变化,制定和修改出口管制法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加强对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出口管制,又制定和修改了若干出口管制法案。例如1949年美国国会在“防止国内物资短缺、保卫国家安全、促进对外政策”的借口下,对当时的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实行“禁运”,通过了1949年《出口管制法案》(Export Control Act),授权总统“禁止和削减”全部商业性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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