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的含义
国民待遇原则(Rule of National Treatment)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共同构成了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是指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人享受的待遇。这一定义包含三个要点:
1.国民待遇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但因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具体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同,因而在其重要性和具体规则上面有差别。
2.国民待遇只涉及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在本国市场上所享受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应享有与本国同类产品或相同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同等的待遇,但若一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也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二)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1.货物贸易方面的国民待遇。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中包括三个主要内容:第一,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第二,在有关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第三,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如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第四,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2.服务贸易方面的国民待遇。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关国民待遇的内容并未如最惠国待遇那样纳入普遍义务与原则,而是采取了具体承诺的方式。《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在不违反本协定有关规定而与承诺细目表上的条件和要求相一致的条件下,一成员应该在所有影响服务供给的措施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国内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世贸组织规定每一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同时允许各成员在涉及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中,凡有关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辖权问题的法律都可声明保留,不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
4.其他相关协定的国民待遇规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纺织品和服装协定》、《农业协定》等协定都涉及了国民待遇的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