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品检验机构
各国都有为进出口贸易服务的商品检验机构。这些检验机构按照组织性质来分,有官方的检验机构和非官方的检验机构。官方的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非官方的检验机构是指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按照经营业务范围来分,有综合性的检验机构和专业性的检验机构。综合性的检验机构一般能对各种商品进行检验,专业性的检验机构只对某一类商品或特定的商品进行检验。
(一)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
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商品检验机构有:英国劳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s Administration,简称FDA)、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简称UL)、日本海事鉴定协会(Japan Marine Surveyors and Sworn Measurer’s Association,简称NKKK)、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简称S.G.S.)、中国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官方、民间、社团检验机构。
(二)中国的商品检验机构
1998年7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中国(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hina Exit and Entr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简称CIQ)为主管出入境商品检验、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地方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其所辖地区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检验检疫内容包括:(1)进出口商品检验;(2)进出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3)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4)出口商品质量许可;(5)食品卫生监督检验;(6)动植物检疫;(7)出口商运输包装检验;(8)外商投资财产鉴定;(9)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10)卫生检疫与处理;(11)一般原产地证和GSP产地证的签发;(12)质量体系认证认可;(13)实验室认可;(14)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及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15)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负责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根据我国《商检法》,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商品检验检疫的基本任务主要有三项。
1.实施法定检验。法定检验(Legal Inspection)是商检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指定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卫生、安全等。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国家的权益,维护国家的信誉。目前我国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列入我国《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2)对出口食品卫生的检验;
(3)对进出口动植物产品的检疫;
(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5)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6)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7)对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8)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2.办理公证鉴定业务。公证鉴定(Superintending and Surveying Services)是指有资格的非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的各项检验、鉴定业务,国际上一般习惯称作公证鉴定。公证鉴定与法定检验不同的是,公证鉴定是非强制性行为。商检机构和有资格的检验机构可以受理对外贸易关系人以及国内外有关单位或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各种鉴定证书,以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的交接、结算、计费、计税、索赔等的有效证明。例如,对进出口商品的数量、品质、包装、货载的衡量鉴定;进出口商品的装卸载鉴定;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和海损鉴定;装载进出口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与进出口商品相关的外商投资的价值、品种、品质、数量和损失鉴定;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签发产地证明、价值证书、发票签证等其他进出口商品的鉴定业务。
3.进行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局、地方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国家检验检疫局或其地方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以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商检工作中的监督管理主要范围包括: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进行认证并给合格者颁发认证证书及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对涉及安全、卫生等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安全、卫生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对出口食品的有关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对出口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审,并可派出检验人员参与监督检验与管理,包括抽样检查等;对合格的商品给予加贴商检标志或必要时给予加施封识;认可被国内外商检机构认可的评审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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