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我国商品检验的工作程序
商检机构对商品实施检验的工作程序一般有报验、抽样、检验(鉴定)、签证(或放行)四个环节。
(一)报验
报验(Application for Inspection)是指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部门或进口商品的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等对外贸易关系人,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检验、鉴定手续。有关部门在申请报验时,一要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的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成交样品及其他必要的资料。二是必须保证商检机构有必要的检验时间。一般出口商品报验的时间,在发运前7—10天。如申请单位不在商检部门所在地,应在发运前10—15天。对于鲜货应在发运前3—7天。而进口商品则应在索赔有效期满前1/3时间报验。三是商检机构在现场抽样、检验或鉴定时,报验人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我国《进出口商品商检法》规定,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商品,货到后由口岸外运公司或收、用货部门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商检机构不受理检验:
(1)已超过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和质量保证期,失去索赔权的;
(2)按规定在免赔范围之内的少量损失;
(3)缺少必要的单据及有关资料,无检验依据的;
(4)按进口货物检验分工,不属于商检机构检验范围之内的。
2.凡出口商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外贸易关系人需向商检机构申报检验:
(1)列入《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之内的出口商品;
(2)买卖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
(3)对外贸易关系人需要商检机构检验的;
(4)输入国政府规定需要我国商检机构检验的。
(二)抽样
抽样又称“扦样”(Sampling),是指商检人员或商检机构认可的检验人员,根据有关标准、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抽样工具,在整批商品中随机抽取一部分,作为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特性的样品。通过对该样品的检验结果,评定出整批商品的质量状况。
(三)检验
检验是指商检人员对进出口商品及其包装和运载工具所实施的外观、物理、化学、生物学等的分析测试。
(四)签证(或放行)
签证是指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经过检验、鉴定后,根据买卖合同、信用证和申请人的要求,对外签发各种商检证书,作为办理通关、结汇、货物交接、处理索赔、理赔的凭证。
现分别就出口和进口商品检验的工作程序简介如下:
1.出口商品检验的工作程序。
(1)报验。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信用证等必要的证件向商检机构报验。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非法定检验商品,也应办理报验。
(2)检验与出证。检验机构对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应当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检验合格的,按规定签发证书。如不需要证书,则签发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检验不合格的,商检机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该商品则不准出口。
2.进口商品检验的工作程序。
(1)登记与报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人需凭“进口货物通知单”或其他有关证件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经商检机构审核登记后,在“进口货物通知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海关凭商检机构加盖的印章审核放行。海关放行后,收货人须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携带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等,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非法定检验商品,但合同约定由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不需办理进口登记,但应办理报验。报验的地点、期限和单证同法定商品检验。
(2)检验与出证。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进口商品,应在该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书。对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作为验放证件;对检验不合格的,签发检验证书,作为收货人对外办理索赔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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