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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

时间:2023-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加工贸易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加工贸易之所以从20世纪50年代的一种特殊国际贸易方式迅速发展成为当今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国际贸易方式之一,且成为发达国家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与各国对它所给予的优惠政策有关。对加工贸易赋予优惠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而言,发达国家对加工贸易的优惠主要限于关税方面的减免。

第一节 加工贸易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

加工贸易之所以从20世纪50年代的一种特殊国际贸易方式迅速发展成为当今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国际贸易方式之一,且成为发达国家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与各国对它所给予的优惠政策有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关税豁免或保税是其中最重要的鼓励手段。此外,它们还根据本国和地区的实际情况,提供各种优惠待遇。一般而言,对加工贸易给予多大程度的优惠待遇,是与一国或地区的经济实力、经济发展阶段等因素密切相关。

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优惠政策

由于给予优惠政策的加工贸易具有吸引和利用外资来发展加工业和促进出口的双重功能,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一开始就把它作为实施出口导向型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这在成效卓越的东南亚地区表现得最为明显。众多的外资企业之所以到这些国家和地区投资,进行装配、加工和制造活动,看中的不是它们狭小的国内市场,而是它们所提供的各种优惠待遇。除中国香港凭借它那自由港所实施的自由主义本身就足以吸引外商投资兴趣外,其他国家和地区都不得不依靠特殊的优惠政策来发展加工贸易。

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加工贸易给予的优惠待遇十分广泛,体现在立法中的优惠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四大类:

1.税收优惠。除保税和豁免关税外,还减免企业所得税、公司税、货物税等。

2.费用优惠。对土地和厂房租金、水、电、热力的使用方面等给予优惠的价格。

3.金融优惠。包括允许客商取得低息贷款,以及允许资本和利润自由汇出、存入特许银行的资金可减税等方面的优惠。

4.其他经济优惠。包括允许产品内销、外资拥有较高比例股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面的各种优惠规定。

当然,给予加工贸易优惠政策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方面,还有高效率的简化行政和海关手续。所有这一切都在专为委托加工出口活动而设置的出口加工区中得到最集中的表现。表3-1列举了较具有典型意义的中国台湾省、韩国、菲律宾和马来西亚在出口加工区中对加工贸易所提供的优惠待遇(表中没有反映几乎完全相同的关税豁免一项,即对区内企业进口的设备、原材料及其他生产资料免征进口关税,同时对出口的成品也免征出口关税)。

表3-1 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概览

续 表

从表3-1中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和地区早期鼓励加工贸易的优惠政策和做法。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种类和免税期限也均大同小异。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优惠待遇方面的差别,因为这些差别所反映的正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国情、鼓励发展方向乃至历史等等上的差异。例如,中国台湾省、韩国原本对国际市场和外贸的依赖性就较大,其在税收减免方面的优惠程度也就较大。

对加工贸易赋予优惠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各国都会根据外部环境和自身发展情况而调整自己的政策。例如,20世纪70年代末期后的中国台湾省、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故原有的丰富劳动力低工资和低地价等优势,都随着失业人口的减少、土地的深度开发和商品化而逐渐消失。所以,它们对优惠政策作了相应的调整。中国台湾省规定,从1979年起,只有符合政府“鼓励工业”规定标准的加工区企业才能享受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自由化、国际化、制度化”为主要方向的改革,中国台湾省在降低关税的同时,开始逐步取消对加工出口企业的退税办法,以促进外销厂商提高竞争意识。韩国已把马山出口加工区的大部分划归地方工业区并逐步取消政府在财政税收上给予的优惠。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竞相设置出口加工区、盲目提供经济优惠的状况,早就有学者指出,经济上的优惠并非是刺激加工贸易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特别是在优惠政策相似、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实践也证明,鼓励加工贸易的政策是否能达到令人满意的预期效果,还取决于对产业选择的政策导向是否合乎国情和国际市场需求,取决于良好的服务和高效率的办事机构。

二、发达国家的优惠政策

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的优惠程度较低,限制也相对较少,主要因为:它们的市场环境较成熟,工业化水平较高,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较强,对外开放程度较高,政府没有必要再给予更多的扶持。像欧盟区内所有的生产要素流动都无国界限制,零关税的优惠已在整个区内得到充分的体现。

具体而言,发达国家对加工贸易的优惠主要限于关税方面的减免。例如,日本政府对企业签订对外加工装配合同不但不加以限制,而且给予享受关税优惠的待遇,规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需要的原辅材料、零配件等的进口,申请保税工厂的许可以后,可以享受海关的免税优惠;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而进口的物料,只要符合日本《关税税法确定法》第十七条(复出口免税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复出口减税规定),第十九条(制造出口货物用的原材料等的减税、免税或退税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已课税原材料等生产的制品出口后免税或退税规定)的各种货物,给予免征关税进口,或经申请许可后获得适用关税的免减、退税规定的待遇。

当然,即便是发达国家,对加工贸易的优惠也不仅仅是减免关税。但超过关税之外的优惠政策基本上限于特定的各种自由贸易区。例如,美国除了豁免关税之外还明确规定,在自由贸易区内对外加工制造的产品,增值部分不用纳税;进口货物和为出口之目的而保存于区内的货物,无论是处于原始状态或经混合、加工等处理改变形态的,均免征州和当地的从量税;允许区内生产的产品内销2/3,但须补交关税。

三、中国的优惠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和吸引外商投资,中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鼓励措施。特别是针对中国高关税保护和进出口数量管制的国情,先后制订了鼓励加工贸易的各项优惠政策。

1992年以来,我国对一般贸易实行许多管制措施,如严格的进出口总量控制、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大部分外汇收入必须以低价卖给国家等。而加工贸易在这些方面却享有例外的待遇,例如来料加工贸易的商品不计入国家控制的总量,也可免领进出口许可证,工缴费收入的外汇留成比例较高等等。最近几年,随着外贸体制和外汇体制的改革,加工贸易所享有的这些待遇一部分为一般贸易所享有,这种变化与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类似。但目前,加工贸易仍保留着一些优惠,以下分述之。

(一)关于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1.进口料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油、成品油等个别规定商品外,均可以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2.出口成品,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出口许可证的,在出口报关时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

(二)关于进出口税收征管

准予保税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暂缓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部分使用国产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关税。

加工贸易出口的特殊商品,应征出口关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如:

1.加工贸易出口未锻铝,不论是否有国产料件投入,一律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从价计征出口关税。

2.加工贸易出口属于列名征收出口关税的服装,不论是否有国产料件投入,一律从量计征出口关税。

(三)加工贸易在国内税收方面的管理规定

加工贸易在国内税方面,最突出的是国内生产环节中的增值税。根据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及有关规定,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实行免税政策,进口不征税,出口不退税;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分别不同产品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产品出口后再按未免税部分(15%或5%)的税款退还。1995年下半年,国家《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批复》决定对加工贸易中进口料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防止税款的流失。1996年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对生产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复出口作了另行规定,企业以减免税进口料件生产产品出口后,要对国内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全额纳税(17%),产品出口后对已交税进口料件和已纳税增值额按退税率9%退税。

除上述适用于所有加工出口企业的优惠外,从事加工贸易经营的外商投资还享受着在投资总额范围内进口自用物资的关税减免以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等等。

通过以上国内外加工贸易优惠政策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发达国家的优惠政策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不能说中国的政策最优惠。但应该强调的是,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政策的加工贸易活动基本上局限于出口加工区和自由贸易区,而且下文我们还可以看到,很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和企业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突出问题是,适用优惠政策的范围太大。特别是加工贸易国内生产环节中的增值税,由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减免税进口料件生产产品出口后,要对国内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全额纳税(17%),产品出口后对已交税进口料件和已纳税增值额按退税率9%退税,这样来料加工中使用国产料件的已纳税额要全部计入成本,进料加工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同使用减税进口材料一样,须将已纳税金额的8%计入出口产品成本,但进口料件只有5%—15%的部分纳税,因此两种情况下,进口料件的总体税赋及应计入成本的税赋部分远远低于国产材。在利益驱动下,企业往往放弃使用国产材料而选择进口材料。同时,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当期出口产品的增值部分征17%退9%,即增值部分的8%,这样出口产品的加工程度越深,附加值越高,增值越大,企业的成本越高,不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第三,一般贸易的进口料件,要在增值税上先征17%,后按一定的税率(有的17%,有的17%以下)退税,使加工贸易的税收优惠更突出,给一般贸易造成压力。

因此我们认为,在通盘考虑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基础上,统一各种贸易方式下我国国产料件出口的退税税率,以比较合理的税收优惠,引导加工贸易更多地采用国产料件,促进我国原材料、零部件、设备等的出口和一般贸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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