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给予优惠政策的加工贸易所涵盖的商品种类
对加工贸易实行优惠政策,目的在于使制造或加工后的产品能在国外市场上获得更强的竞争力,扩大出口。但这种优惠政策可能鼓励外国的物品进口,排挤国内相同物品的销售,也可能影响用国内同样材料制造或加工的产品外销。因此,每一个国家都要限制享受这种优惠的物品种类。限制的范围,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利益而自行决定的。它们在具体分析本国各个行业的基础上,不仅规定优先鼓励的行业和商品种类,也规定禁止享受特殊政策的加工贸易涉及的投资范围,而绝非凡是国际分工意义上的加工贸易都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一、几个典型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一开始就把发展加工贸易视为其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力图通过这种形式,吸引外资,扩大出口,增加就业和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进行区域性开发,进而促进工业化。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根据国内工业的具体情况和国际市场的需要,明确规定给予开展加工贸易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产业和商品种类。
以较为典型的中国台湾省和韩国为例。为了使给予优惠政策的加工贸易适应政策导向,中国台湾省在《出口加工区设置管理条例》中对入区设厂投资的条件作出以下规定:(1)必须是新投资的企业;(2)不影响省内现有出口企业;(3)其原料、半成品和产品易于检查和管理;(4)其生产过程不危害区内公共安全和卫生。又根据世界市场的行情及世界市场与台湾产业的关系,对入区投资的行业作了具体的规定,在1973年10月修订的《准许在出口加工区设立的外销企业种类》中,明确规定加工区只接纳某些行业的投资,如精密机械和仪器、电子制品、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等25种行业。韩国对允许进入出口加工区投资设厂者规定有两个基本条件:(1)必须是外资企业或出口企业;(2)必须是制造、加工或装配出口产品的企业。
表3-2反映了韩国、中国台湾省、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对进入出口加工区投资的有关管理规定。
表3-2 对入区投资的规定
续 表
虽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考虑到技术较先进的行业,有的甚至把这类行业列入优先考虑的范围,但给予优惠政策的加工贸易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实践中,给予优惠政策的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几乎都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上,典型的有服装、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纤维制品、电子工业品等产品。之所以如此,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给予优惠政策的加工贸易的特殊性决定的。给予优惠政策的加工贸易的本质在于委托加工,即进口中间生产品,出口制成品。这就意味着所谓的“加工”只是从事整个生产过程中劳动集约的生产工序。这恰恰是外商利用给予优惠政策的加工贸易的主要动机之一:利用充足廉价的劳动力来降低生产成本。例如,电子工业有许多劳动集约程度很高,又不适于进行机械化操作的标准化生产工序,且它的中间性产品都是一些重量很轻的小型零件,运输方便,加上这类工业品多数可以从它的生产作业线中抽取一部分生产工序到国外进行装配。由于有这样一些生产技术方面的特点,电子装配工业可以说是一种最适合开展加工贸易的工业部门。纤维、纺织、杂货制品、金属加工等行业也具有类似的特点。
正因为如此,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东南亚地区的学术界和企业界曾提出一个疑问:出口加工区中委托加工这种组织形式是否适合于发展像精密机械这样要求高度复杂水平的工业部门呢?中国台湾省早就意识到这一点,因而较早地有意识地采取“产业升级”的新措施(如经5年的酝酿于1980年设立的新竹科技园),力图将60年代所形成的众多技术层次较低、产品附加值小的初、中级加工装配业,逐渐升级为技术层次较高、产品附加值大的高、中级加工装配工业。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亚洲“四小龙”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都力争在实现原材料、零部件的供应和国际市场的有机统一原则下,建立新的加工装配体制。它们一方面未放弃承接顺向委托加工出口业务,另一方面积极开展逆向委托加工贸易,把其已经丧失廉价劳动力优势的大量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转移到较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虽然也想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加工贸易方面有所建树,但由于基础条件不具备、政策失误等多种原因,往往难以实现,基本上仍然着重发展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加工贸易,并以此解决就业和出口创汇等问题。
二、中国给予优惠政策的加工贸易的商品种类
我国也制定了《加工贸易分类管理商品目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本着优化加工贸易结构的目的,将加工贸易产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包括限制甲类和限制乙类)。
下面我们就国家制定的《来料加工装配项目指导目录》简单介绍如下:
(一)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不准备案。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主要有:
——列入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目录中的商品;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商品;
——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部分国家停止出口退税的进出口商品;
——其他列名商品,如:冻的鸡翅尖、鸡爪、鸡肝及其他冻鸡杂碎,冻鱼翅、干鱼翅、湿鱼翅,燕窝,西洋参,鹿茸及其粉末;煤炭,烧制木炭的木材;加工贸易制造仿真枪支的原材料;列名的废机电产品和废料;列名的旧机电产品,等等。
(二)备案时须提供进口许可证或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复印件的商品:
——消耗臭氧层物质;
——易制毒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
(三)备案时须提供其他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的商品:
——进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提供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司的批准文件;
——进出口地图产品及附有地图的产品,提供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并附有关样品;
——进口工业再生废料,提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废物进口许可证。
除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加工贸易项目均属于允许类项目。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授权,地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可审批本地市(县)经营单位开展的允许类加工贸易项目。
但是,由于对给予优惠政策的加工贸易的商品是按一般出口商品的做法来管理的,加之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可以从事这种业务,实际允许经营的产品种类非常广泛,并没有明确的行业限制。从实践看,早期的加工贸易主要是服装、纺织、鞋帽、玩具、皮革、五金等少数行业,后来逐渐扩大到工艺、机械、金属、家用电器、电子、化工、医疗器械、汽车等数十个行业,甚至扩大到种植业、养殖业。
在这种发展过程中,经济较发达地区给予优惠政策的加工贸易的产品和生产结构已出现升级的趋势,即由20世纪80年代所形成的众多技术层次低、产品附加值小的初、中级加工装配业,逐渐升级为技术层次较高、产品附加值较大的高、中级加工装配业。但总体看,虽然经过20年的发展,中国给予优惠政策的加工贸易产品仍然基本上是从港台、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转移过来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而且主要集中在我国需要限制的电子电器、纺织服装、皮革制品、橡胶制品、电动玩具、家具、金属制品等产品种类上。即便是貌似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我国加工贸易企业所从事的也主要是劳动集约部分的生产工序,这基本上是由给予优惠政策的加工贸易这种贸易形式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即它的产品只能是国际上生产技术已经普及的标准化产品,而不可能是技术创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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