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保税制度概述
保税制度在世界上已有400多年的漫长发展历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了长足的发展,西方经济学家称之为“20世纪末最流行的经济维生素”。保税制度是各国在发展加工贸易业务时普遍采取的一种海关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加工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顺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和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建立和发展了多种形式的保税业务。从初期的“三来一补”、对口保税到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备料保税仓、保税集团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形式越来越多,海关监管方式也多种多样。保税制度已成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际通行的保税制度
(一)保税制度定义
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保税制度是基于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随着各国之间经济贸易交往的增多,专门从事国际商品转口贸易的商人,在进口某一批货物时往往很难确定其销售的最终流向,若销往其他国家而复运出口,商人为降低成本,则希望能允许将货物置于免征进口关税的状态下储存一段时间;若准备进入本国市场,商人也希望能将纳税时间推迟到货物实际进入国内销售时。为了适应国际转口贸易的需要,照顾进口商的利益,产生了“保税”这样一种不同于一般贸易做法的海关监管制度。
早在16世纪欧洲就已出现了保税制度的雏形。几百年来,国际经济贸易的范围更加广泛,方式更加多样,由于各国的资源、技术、劳动力情况不同,除了一般商品贸易外,还出现了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寄售、租赁等新型灵活贸易方式,这一切都大大丰富了原先保税制度的内容,使保税由单一为商品贸易服务扩展成为加工制、技术引进、服务贸易提供便利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
在国际海关组织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制定的《京都条约》中,涉及保税业务的有两个基本制度。
1.“海关保税储存制度”。
这项制度是指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于指定场所,并可无须缴纳进口税的一种海关制度。这种保税储存形式为进口货物能在不须缴纳进口税状态下较为长期储存提供了便利,使货物储存人有充分时间在国内或国外推销货物。
海关合作理事会订立的海关监管原则中,对保税储存状态下的货物“准许的活动”规定为:“有权处置货物的人员在货物存库期间,可以:①检查货物。②提取货样。③进出仓库和保存货物所需的操作。海关当局还允许对货物进行开包、分包、分类、分级、重包和混合。”
可以看出,“海关保税制度”是一种以仓库为依托,以货物储存为主要内容(储存中只允许对货物进行整理、分拣以及为保存货物的惯常操作,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海关保税形式。
2.“暂准进口在国内加工的制度”。
这项制度是指:“准许某些货物有条件地暂时豁免进口税进入关境的一种海关制度。这些货物应是为某一特定目的进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进口时的原状或经特定制造、加工或修理后复运出口。”这种制度对货物为特定目的而暂时进入境内使用或加工制造提供了便利。在这一制度下货物进口目的虽有不同,但原则上都要复运出口,可以在原状复运出口或加工制造后的产品复运出口。申请实施这一海关制度通常须有担保,并须受到海关某种形式的监管。
可见,《暂准进口制度》提供了一种超出单纯国际商品贸易,使保税制度由储存扩展到使用或加工制造,为世界各国充分利用本国资金、技术、劳动力资源发展加工贸易的海关保税形式。
综上所述,国际上海关保税制度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国际商品贸易、进口使用和加工制造,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大类型:
第一种:商品贸易型。如保税仓库、保税货棚(栈)、保税陈列场等。
第二种:加工制造型。如保税工厂、加工贸易、出口加工区等。
第三种:商品贸易与加工制造混合型。如保税区、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
二、我国现行的保税制度
(一)我国保税制度的发展
我国早在1880年就已出现了各种类型的保税仓库,当时属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海关被帝国主义所控制,保税仓库也均为洋人操纵,成为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国家向中国大肆进行经济侵略的工具。新中国成立后,海关管理权回到了人民的手中。但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帝国主义对我国的经济封锁,以及在经济指导思想上的闭关自守,对外经济贸易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我国保税制度基本上没有得到发展。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对外经济贸易迅速发展,对保税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81年,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此后又发布了对加工装配、进料加工、补偿贸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和保税区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章,为我国保税制度快速健康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我国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
我国的保税制度借鉴和参照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主要类型与海关合作理事会《京都条约》中的内容基本一致。但考虑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国保税制度的重点是促进对外加工制造业的发展,以充分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发挥本国劳动力资源优势,加快国民经济建设的步伐。
我国海关目前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有:
第一类,保税物流: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等。
第二类,保税加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出口加工区等。
三、保税货物
保税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使这一制度所涉及的保税货物成为进出口货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保税货物的定义与特征
保税货物的一般含义是指“进入一国关境,在海关监管下未缴纳进口税捐,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由于各国实行保税制度的目的不同,各国海关保税制度所涉及的范围也有差异,因此,各国对保税货物的解释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第九章“附则”第一百条中对“保税货物”的定义是:“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保税货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特定目的。
我国《海关法》将保税货物限定于两种特定目的而进口的货物,即进行贸易活动(储存)和加工制造活动(加工、装配)。将保税货物与为其他目的暂时进口的货物(如工程施工、科学实验、文化体育活动等)区别开来。
2.暂免纳税。
《海关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税,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3.复运出境。
这是构成保税货物的重要前提。从法律上讲,保税货物未按一般货物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因此,保税货物必须以原状或加工后产品复运出境,这既是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原则,也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二)保税货物与减免税货物的区别
我国为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曾制定了一系列进口优惠政策,如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予以免税,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予以减税。由于这些货物与保税货物一样在进口时均不缴纳税款,使得有的企业或单位将两者等同起来,混淆了这两个概念在海关办理程序和管理办法上的区别,以致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因而正确区别保税货物与减免税货物这两个概念十分重要。
1.性质不同。
减免税是国家为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为支持、鼓励其在国内使用或消费给予的税收优惠;保税货物则是以复运出境为前提,不是在国内最终使用或消费,而是为了支持、鼓励其出口而给予的保税优惠。
2.货物范围不同。
减免税货物的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如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保税货物则集中于流动资产部分,如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
3.海关手续不同。
减免税手续和保税手续均须在进口货物前办理,但前者是办理减免税申请,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后者是办理保税合同登记备案,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海关监管方式不同。
减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经营者均须承担有关法律义务。但海关对前者实行时效管理,以监管年限为解除监管的依据,经营者承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的法律义务;海关对后者实行核销管理,以复出口为解除监管的依据,经营者不仅要承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的法律义务,还要履行复运出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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