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纸质手册监管模式
纸质手册监管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
这种监管模式适用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等形式下进出口的保税加工货物,其基本程序包括合同备案、货物报关和合同报核。
一、合同备案
(一)合同备案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海关受理合同备案,是指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在接受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批准合同约定的进口料件保税,并把合同内容转化为登记手册内容或作必要的登记,然后核发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海关受理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加工贸易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志主要是商务主管部门合同审批是否通过,以及合同所涉及的加工贸易进出口国家管制商品是否获得许可。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并获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必需的许可证件的加工贸易合同,应当视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对符合规定的加工贸易合同,海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对不予备案的合同,海关应当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二)合同备案的企业
国家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应当由经营企业到加工企业的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有可能是同一个企业,也可能不是同一个企业。
1.经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加工企业。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厂。
(三)合同备案的步骤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为:
1.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合同,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2.需要领取其他许可证件的向有关主管部门领取许可证件;
3.将合同相关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的计算机;
4.由海关审核确定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还要由海关确定是否须开设“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须开设台账的,在海关领取“台账开设联系单”;
5.不须开设台账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备案凭证;须开设台账的,凭“台账开设联系单”到银行开设台账,领取“台账登记通知单”,凭“台账登记通知单”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四)合同备案的内容
1.备案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2)加工贸易合同或合同副本;
(3)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及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呈报表;
(4)属于加工贸易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
(5)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资料;
(6)其他备案所需要的单证。
2.备案商品。
我国制定了《加工贸易分类管理商品目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本着优化加工贸易结构的目的,将加工贸易产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包括限制甲类和限制乙类)。具体备案商品内容前文已有述及。
3.保税额度。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准予备案的料件,全额保税。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以及试车材料、未列名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税,进口时按照一般进口照章征税。
4.台账制度。
所有的加工贸易合同,包括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加工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和保税集团的加工贸易合同,都要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规定办理,或不设台账,即“不转”;或设台账不付保证金,即“空转”;或设台账并付保证金,即“实转”。有关台账制度,将在下一章阐述。
(五)合同备案的凭证
海关受理并准予备案后,企业应当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按规定可以不设台账的合同,在准予备案后,由企业直接向受理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按现定在银行开设了台账的合同,由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到合同备案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经海关批准,企业在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申请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分册。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是指海关在企业多口岸报关周转困难或异地深加工结转需要的情况下,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分册)的基础上,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载有该部分内容、有独立编号的另一本登记手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分册进出口报关时可以与原手册分开使用,但必须同时报核。
2.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为了简化手续,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属于国家规定的78种列名服装辅料金额不超过5 000美元的合同,除适用C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外,可以免予申领登记手册,直接凭出口合同备案准予保税后,凭海关在备案出口合同上的签章和编号直接进入进出境报关阶段。
(六)合同备案的变更
已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耗、商品编码等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开设台账的合同还须变更台账。
合同变更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报商务原审批部门批准。为简化合同变更手续,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的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合同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合同,企业可直接到海关和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不须再经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原1万美元及以下备案合同,变更后进口金额超1万美元的,适用A、B类管理的企业,须重新开设台账,其中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合同金额变更后,进口料件如果涉及限制类商品的,由银行加收相应的保证金。
因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合同从“空转”转为“实转”的,应对原备案合同交付台账保证金。经海关批准,可只对原合同未履行出口部分收取台账保证金。
管理类别调整为D类的企业,已备案合同,经海关批准,允许交付全额台账保证金后继续执行,但合同不得再变更和延期。
对允许类商品转为限制类商品的,已备案的合同不再交付台账保证金。对原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转为禁止类的,已备案合同,按国家即时发布的规定办理。
(七)与合同备案相关的事宜
1.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
异地加工贸易是指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个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生产企业加工,成品回收后,再组织出口的加工贸易。
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设立台账,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管理。
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如下:
(1)经营企业凭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填制“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贸易申请,经海关审核后,领取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的关封。
(2)经营企业持关封和合同备案的必要单证,到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加工贸易单耗申报。
加工贸易单耗申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备案、货物进出口、内销以及报核中向海关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单耗的行为。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须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
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单耗申报的具体内容包括:
(1)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2)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3)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3.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生产环节中的个别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1)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
(2)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者协议;
(3)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企业签章的“承揽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5)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及“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外发加工完毕,加工贸易货物应当运回经营企业,并如实填写“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
4.加工贸易串料申请。
经营企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申请本企业内部进行料件串换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1)保税进口料件和保税进口料件之间以及保税进口料件和征税进口料件之间的串料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2)保税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经海关批准的报税进口料件和征税进口料件之间以及报税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的同等数量的报税进口料件,由企业自行处理。
二、货物报关
保税加工涉及货物报关的有进出境货物报关、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和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等三种情形。
(一)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
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由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
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申报必须持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的凭证。
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阶段的报关程序有四个环节,包括申报、配合查验、暂缓纳税即保税、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加工贸易企业在主管海关备案的情况在计算机系统中已生成电子底账,有关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到相应的口岸海关,因此企业在口岸海关报关时提供的有关单证内容必须与电子底账数据相一致。也就是说,报关数据必须与备案数据完全一致,一种商品报关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币制等必须与备案数据无论在字面上还是在计算机格式上都完全一致。只要在某一方面不一致,报关就不能通过。要做到完全一致,必须做到报关数据的输入十分准确。
(二)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
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其程序分为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三个环节。
1.计划备案。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提交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
(1)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并签章,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2)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3)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制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并签章。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4)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2.收发货登记。
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计划申报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各自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印章。
3.结转报关。
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1)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
转出企业每批实际发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转入企业每批实际收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2)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3)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4)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5)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6)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是指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标准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损毁、灭失、短少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对于履行加工贸易合同中产生的上述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企业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处理完毕。处理的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除销毁处理外,其他处理方式都必须填制报关单报关。有关报关单是企业报核的必要单证。
1.内销报关。
保税加工货物转内销应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料件正式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经批准允许转内销的保税加工货物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按规定向海关补交进口许可证件;申请内销的剩余料件,如果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及以下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免予审批,免予交验许可证。
内销征税,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1)关于征税的数量。剩余料件和边角料内销,直接按申报数量计征进口税;制成品和残次品根据单耗关系折算耗用掉的保税进口料件数量计征进口税;副产品内销,按申报时实际状态的数量计征进口税。
(2)关于征税的完税价格。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根据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或者边角料,以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关于征税的税率。经批准正常的转内销征税,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如内销商品属关税配额管理而在办理纳税手续时又没有配额证的,应当按该商品配额外适用的税率缴纳进口税。
(4)关于征税的缓税利息。保税加工货物包括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以及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经批准内销,凡依法须征收税款的,除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边角料不加征缓税利息。
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2.结转报关。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生产出口,但必须在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下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1)企业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材料;
(2)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3)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海关将依法对企业结转申请予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会作出不予结转决定,并告知企业按照规定将不予结转的料件退出境外、征税内销、放弃或者销毁;对符合规定的会作出准予结转剩余料件的决定,并对准予结转企业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收取相当于拟结转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对海关收取担保后备案的手册或者已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手册,担保金额或者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拟结转课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可免予收取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向企业签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由企业在转出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在转入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因合同变更、外商毁约等原因无法履行原出口合同,申请将尚未加工的剩余保税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加工复出口的,可以比照上述剩余料件结转的办法办理报关手续。
3.退运报关。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加工货物退运出境的,应持登记手册等有关单证向口岸海关报关,办理出口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准备报核。
4.放弃报关。
企业放弃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交由海关处理,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定,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将作出不予放弃的决定,并告知企业按规定将有关货物退运、征税内销、在海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
(1)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
(2)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放弃的其他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海关将作出准予放弃的决定,开具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企业凭此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放弃的货物运至指定的仓库,并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准备报核。
主管海关凭接受放弃货物部门签章的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以及其他有关单证,核销企业的放弃货物。
5.销毁。
被海关作出不予结转决定或不予放弃决定的加工贸易货物或涉及知识产权等原因企业要求销毁的加工贸易货物,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销毁申请,海关经核实同意销毁的,企业按规定销毁,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监督销毁。货物销毁后,企业应当收取有关部门出具的销毁证明材料,准备报核。
6.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对于受灾保税加工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应在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海关可视情况派员核查取证:
(1)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不可抗力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灭失,或者已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无法再利用的,可由海关审定,并予以免税。
不可抗力受灾保税货物需销毁处理的,同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销毁处理一样。
不可抗力受灾保税加工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的应按海关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按对应的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对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海关应当按照原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审定完税价格照章征税,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无关税配额证,应当按关税配额外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
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内销征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免予交验许可证件;反之,不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内销征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三、合同报核
(一)报核和核销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对未出口部分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并对未出口部分货物办妥有关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二)报核的时间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30日内向海关报核。
(三)报核的单证
1.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4.核销核算表;
5.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四)报核的步骤
企业报核的步骤如下:
1.合同履约后,及时将登记手册和进出口报关单进行收集、整理、核对;
2.根据有关账册记录、仓库的记录、生产工艺资料等查清此合同加工生产的实际单耗,并据以填写核销核算表(产品的实际单耗如与合同备案单耗不一致的,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前进行单耗的变更);
3.填写核销预录入申请单,办理报核预录入手续;
4.携带有关报核需要的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并填写报核签收回联单。
(五)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海关对企业的报核应当依法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要求企业重新报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海关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核销完毕,情况特殊,可以由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或者由直属海关关长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经核销情况正常但未开设台账的,海关应当立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经核销情况正常且开设台账的,应当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企业凭以到银行销台账,其中“实转”的台账,企业应当在银行领回保证金和应得的利息或者撤销保函,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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