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中政府与企业行为的博弈分析
● 朱兴龙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天津 300071)
【摘 要】 从20世纪70年代环境保护运动开始,人们开始加强环境规制,治理工业污染。同时,人们发现实施环境规制政策可能给经济增长、产业绩效和产业国际竞争力等带来影响。因此,人们对政府的环境规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政府的环境规制是否有效,要看企业对此环境规制政策的反应以及政府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惩罚机制。本文通过一个博弈模型对政府和企业的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政府在环境规制中对企业的激励机制十分重要,同时对违规企业也要进行监督和惩罚,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环境规制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规制 博弈 环境污染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以及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世界各国政府在大规模放松经济规制的同时,把环境规制[1]作为一个主要的规制领域。科斯(1960)和张五常(1970)认为,环境污染等外部性问题存在的原因在于,空气、海洋、河流等自然环境资源产权没有明确界定,或者虽然产权确定但交易成本太高。因此,使用环境资源这种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不能在市场上被权衡,从而导致了对环境资源的过度使用,即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针对这种“市场缺失”,政府可以通过直接干预、征税、排污权交易等各种环境规制政策措施加以解决,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政府的规制政策一定是有效率的。“市场缺失”仅仅是政府实施环境规制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为政府实施的规制政策也可能导致更高的成本。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讲是政府和企业在博弈过程中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只有从实施环境规制政策中获得的社会收益大于社会成本,才意味着政府的规制政策是有效率的;另一方面,企业在决定是否遵守政府的规制政策时,也要充分考虑它自身的成本与收益,政府和企业之间需要进行一系列的重复博弈才能最终决定一项规制政策是否可行。所以,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可以作为评估政府环境规制政策实施可行性的标准之一。对环境规制政策实施带来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能够对环境规制的强度和政策工具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为提高环境规制政策的效率提供一定的依据。
一、引言:关于环境规制政策选择的一个综述
Baulnol和Oates(1975)证明,在完全竞争的经济中,对污染者征收等于其对所有受害者造成的边际损害额的税收,同时对受害者进行损害赔偿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虽然征收庇古税保证了帕累托最优条件的满足,但最优税率的确定显然要求规制者拥有削减污染的成本函数和收益函数方面的完全信息,而在实际中信息往往是非对称的。
在信息非对称的情况下,规制者在估计削减污染的成本与收益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的情况下,规制者必须在各种向污染者提供激励的政策中进行选择。Weitzman(1974)考虑了不确定性对规制政策选择的影响。在这一模型中,规制者在纯税收政策和纯数量标准政策之间进行选择,但并不了解被规制企业削减污染的边际成本函数和削减污染的边际收益函数。最终的选择结果依赖于边际成本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的斜率。当边际成本曲线相对边际收益曲线平缓时,数量规制相对于价格规制偏离最优状态的程度较小;当边际成本曲线相对边际收益曲线陡峭时,价格规制则优于数量规制。
Laffont(1977)在Weitzman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三种政策选择,即对消费者进行价格规制,使消费者通过数量选择影响生产者。在同时存在规制者与生产者、规制者与消费者的信息差异时,Laffont指出,价格规制在一般情况下要优于数量规制。
在现实中,规制者对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函数往往存在一定的未知性,规制者并不能据此选择某一具体的规制政策。为了克服这种困难,Roberts和Spence(1976)提出了一种模型,即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加排污费或补贴的政策来激励企业削减污染。在运用这一政策时,规制者发放一定数量的可交易污染许可证,市场交易形成许可证的均衡价格,当污染者排污量超出其持有的许可证限额时,规制者对每单位污染征收排污费;当排污量小于许可证限制时,则对未使用的许可证限额给予补贴。Roberts和Spence认为,这一混合政策能以较低的成本实现较高的预期福利。
对于Roberts和Spence提出的排污许可证,Kwerel(1977)认为,在可交易许可证政策下,企业会夸大削减污染的成本;在实行排污费政策时,企业则倾向于少报削减污染的成本。因此,使用单一的价格或数量规制不能诱使企业报告真实的成本。Kwerel认为,在许可证市场完全竞争且不同企业的排放物在社会收益函数中可完全替代时,使用企业报告的成本值和规制者估计的边际收益值设计一种污染许可证与补贴的混合政策,可以使企业报告真实值成为纳什均衡。
Dasgupta、Hammond和Maskin(1980)认为Kwerel模型所要求的许可证市场完全竞争和企业排放物在社会收益函数中完全可替代在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他们对Kwerel模型进行了完善,把企业税收支付界定为自身报告值与其他相关企业报告值的混合函数,以满足激励相容条件,从而使报告真实成本成为企业的占优策略。
以上关于规制政策选择的分析都是以规制者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并能独立运用规制政策为前提的,但是在现实中这两个前提条件很难同时满足。Stigler(1971)和Peltzman(1975)都认为规制是利益集团寻求私利的结果。规制者由于被利益集团所俘虏,规制目标和规制政策也就体现了相关利益集团的要求。Neumang和Nelson(1982)、Pashigian(1984)、Bartel和Thomas(1985)则发现规制通常将成本强加给小企业,而使大企业获益。
通过上述对环境规制政策选择的分析发现,很多学者对政府规制政策的设计均存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但在现实中这些假设条件往往很难实现。因此,学者们不断修正和完善规制政策的设计。但是,即便如此,模型本身还是存在一定的瑕疵,模型的假设条件在现实中还是难以实现。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对环境规制政策的选择和企业对相关规制政策的反应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政府和企业在衡量自身的成本与收益时均进行着反复的博弈。因此,研究环境规制问题中政府和企业的博弈行为便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将充分考虑企业在面临不同环境规制政策时的反应,通过模型全面分析政府和企业在环境规制问题上的博弈行为,以此为政府环境规制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二、模型假设及参数说明
政府选择规制的比例为x,选择不规制的比例为1-x:(1)选择不规制的时候,政府损失或支付的费用为B,即得益为-B。(2)选择规制的时候,政府支出一笔费用W,那么,当企业成功构建闭环供应链[2]时,政府不用支出B,政府可以给予企业奖励θW,从而可得益-(1+θ)W;当企业构建闭环供应链但是产生了亏损时,政府需要补贴λB,从而政府得益为-λB-W。
一旦政府选择规制,要求企业构建闭环供应链,则企业必须接受,因此本模型不考虑企业是否接受的选择阶段。为了简化模型,假设企业可以选择努力构建并应用闭环供应链和偷懒不实际应用闭环供应链(此处可以理解为一些污染企业有净化设施,有些会实际使用,有些则作为掩饰并不实际使用),企业选择努力的比例为y,选择偷懒的比例为1-y。(1)当政府不规制的时候,企业不用构建闭环供应链,其得益为C。(2)当政府选择规制的时候,假设企业努力,则其要付出e,其得益为-e,如果其偷懒则为0;这样企业努力并且能够盈利的时候得益为(1+θ)W-e,努力但企业亏损的时候得益为W-e;偷懒并且企业盈利的时候得益为(1+θ)W,偷懒但企业亏损的时候得益为W。
当企业努力时,企业盈利的概率是p,亏损的概率是1-p;而当企业偷懒时,其盈利的概率为1-p,亏损的概率为p,则得益矩阵表示为:
为了分析的简化,我们将在复制动态的演化博弈框架内着重对θ即激励因素作重点分析。
(一)对单个个体的博弈分析
1.对政府的分析
政府采用规制策略的比例的动态变化以如下复制动态方程表示:
设u=,则此复制动态方程的稳定状态及相应的相位图为:
若y=u,则所有d x/d t始终为0,意味着所有x水平都是稳定状态,见图1。
若y≠u,则x*=0和x*=1是两个稳定状态。
y<u时,d x/d t<0,x*=0即政府选择不规制是进化稳定策略ESS,见图2。
y>u时,d x/d t>0,x*=1即政府选择规制是进化稳定策略ESS,见图3。
图1
图2
图3
2.对企业的分析
企业采用“努力”策略类型比例的动态变化以如下复制动态方程表示:
设t=θW(2p-1)-e,则此复制动态方程的稳定状态及相应的相位图为:
在x>0的情况下(若x=0即意味着政府在第一阶段选择不规制,博弈结束):
(1)若t=0,则所有d y/d t始终为0,意味着所有y水平都是稳定状态,见图4。
图4
(2)若t≠0,则y*=0和y*=1是两个稳定状态:
t<0时,d x/d t<0,y*=0即企业选择偷懒是进化稳定策略ESS,见图5。
图5
t>0时,d x/d t>0,y*=1即企业选择努力是进化稳定策略ESS,见图6。
图6
接下来,我们把上述两个群体类型比例变化复制动态的关系在以两个比例为坐标的坐标平面上表示出来,并考察当模型中诸变量变化时,双方进化稳定策略的变化趋势。
(二)两博弈群体的分析
1.在普遍有环保意识之初博弈的演化稳定策略
在改革之初,假设(1+θ)W-B<0[3],λ较小,因此:
同时,因p、θ较小,t=θW(2p-1)-e<0,<0,y→0。
由图7可见,此时博弈唯一的进化稳定策略为x*=1,y*=0,即(规制,偷懒)。
对模型的解释如下:
(1)企业选择偷懒(y→0):模型清晰地说明了,沿袭重视环保之前低效的微观激励机制(θ值小),缺乏竞争性外部市场(p值小),在普遍具有环保意识之初的制度环境下,“偷懒”策略的期望收益W(1+θ-pθ)大于“努力”策略的期望收益[W(1+ pθ)-e],因而“偷懒”成了可回收产品企业的必然选择。
(2)政府选择规制(x→1):政府在发展经济之初采用环保等政策规制是自然的行政选择。模型中政府选择规制,意味着当时可回收产品企业亏损现象尚不严重,政府给予的补贴λB不大,因而尚没有动机(incentive)去改变规制策略。然而,由于企业普遍“偷懒”(y→0)和竞争的加剧,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期,企业整体经营业绩不断下降,亏损程度日益加剧(λ变大),这促使政府采取新的激励策略。
图7
2.对微观激励机制的策略
在p不变的条件下,θ变大,,u逐渐变小,由大于0变为小于0(条件:,y∈[0,1]>u,>0,x→1。
由图8可见,此时博弈唯一的进化稳定策略变为x*=1,y*=1,即(规制,努力)。
图8
对模型的解释如下:
(1)企业偷懒→努力(y→0到y→1):随着环境污染以及环保意识的增强,以及环境保护和产品回收一系列政策的施行,部分企业开始认识到其产品回收的好处与社会责任,同时微观激励机制亦日益改善(θ变大)。
模型表明:随着奖励变大,微观激励的效率渐增,企业选择“努力”的期望收益[W(1+ pθ)-e]上升。于是,更多的企业选择努力构建和运用产品回收的供应链。
(2)政府不委托→委托(x→0到x→1):这表明政府采用激励性规制的方式在人们环保和社会责任意识增强的情况下是更为有效的。
三、进一步完善环境规制制度的建议
通过环境规制问题中政府和企业的博弈分析我们得出结论,要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必须保证博弈中政府和企业能够达到共赢,即政府和企业在自身的成本—收益博弈中都能够获得最大利益,从而达到环境规制的帕累托最优。为此政府必须具有充足的制度供给能力,而企业也必须具备一定的环保意识并从制度设计上降低参与环境保护的成本。环境规制政策的制定与有效实施依赖于环境规制供给能力和企业的社会道德标准。环境规制供给能力不足和企业的社会道德标准低下是目前我国环境规制制度的主要缺陷,因此制度建设应以增强政府的规制供给能力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为目标。具体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规制制度建设:
(一)加大政府对企业的激励力度
从上面的模型分析可以看出,政府若想使企业的行为符合自己环境规制政策的要求,即企业按照政府的意图去履行责任,那么政府必须给予企业一定的激励,这样,企业和政府在进行重复博弈时才可能实现共赢,即企业由偷懒变为努力(y→0到y→1),政府由不委托变为委托(x→0到x→1);同时,政府的激励行为也可以不断增进企业的环保意识。如果政府对企业缺乏激励机制,那么,政府和企业只能处于博弈的第一阶段,虽然政府还是对企业进行规制,但此时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偷懒,即企业不履行政府的规制政策,可见此时政府的环境规制是无效率的。
(二)增进监督处罚能力
以上模型对环境规制政策选择问题的考虑未涉及监督问题,这并不意味着监督问题无关紧要。在政府与企业的博弈过程中,监督与激励同样重要。Grossman和Hart(1983)、Pralt和Zeckhauser(1985)都认为当获取可靠的信息很困难或成本很高时,委托人[4]应采用高强度激励;而当高强度激励不可能或成本很高时,委托人应选择加强监督。环境规制中规制者与污染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这就需要作为委托人的规制者考虑监督以及与之伴随的处罚问题。
Becker(1968)建立了关于监督与处罚的模型。在模型中规制者决定监督的频率和罚款的水平,可能的污染者则追求服从规制的成本与罚款之和最小化。Becker的结论是处罚越严厉越好,而监督的频率则可以降低。
Russell等(1986)、Harrington(1988)和Russell(1990)研究了规制者与企业之间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他们认为,违规者在第一期不罚款,而一旦被发现违规,在后续时期对违规的预期罚款将非常高。在高额罚款的威胁下,未来时期的违规行为被有效消除。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环境规制问题中,政府对违规企业的监督和处罚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当前,我国环境规制机构受资金、人员、技术和规制制度的制约,监督处罚能力有限。增进监督处罚能力一方面需要为规制机构提供更多的资金、技术、人员,另一方面要减少规制机构与污染企业之间出现串谋、寻租、规制俘虏等问题的可能性。
(三)提高环境规制机构独立性
我国环境规制机构缺乏独立性,表现为机构的双重管理和对企业规制中的多重委托人。在我国,环境规制机构要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甚至同级政府中经济主管部门的制约,当经济发展与环境规制存在冲突时,环境规制会被迫放松。环境规制政策往往与经济主管部门的政策不协调,这大大降低了规制的效率。因此,必须增强环境规制机构的独立性,以保证环境规制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完善环境诉讼制度
为了防止环境规制机构滥用权力导致的寻租、规制俘虏等问题,必须强化对规制机构的监督与激励。完善环境诉讼制度是对环境规制机构进行监督激励的最有效方式,即用环境诉讼形成的对污染企业的事后监督来为环境规制提供监督与激励。环境规制与环境诉讼的竞争还可以提高对企业的激励强度。
(五)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
企业环保意识的提高也是政府环境规制政策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必须通过各种方式来影响企业,以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具体途径如下:(1)在企业内部加大环境保护教育力度。(2)把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及给企业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考核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岗位业绩的重要指标,并同其职务晋升和岗位收益紧密地结合起来。(3)把强化绿色环保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作者电子邮箱:ljglp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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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me Analysis of Behavior of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i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Zhu Xinglong
(Economics School of Nankan University,Tianjin,300071)
Abstract:Along with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ovement from 1970s,people start to enhance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nd control industrial pollution.Meanwhile,it is found that implementing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policy would exert influence on economic development,industry performance and industrial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Therefore,great attention is paid to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of government.However,whether the regulation is effective depends on reaction of corporations to the regulation and on mechanism of motivation,supervision and punishmen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ehavior of corporations and government by a game model,and finds that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is important to corporations.In the meantime,corporations that break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supervised and punished.Furthermore,we propose further suggestions that perfect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system.
Key words:Environmental regulation;Game;Environment pollution
【注释】
[1]环境规制,也称环境管制,通常包括污染控制和自然资源管理,我们这里主要指污染控制。
[2]闭环供应链(Closed Loop Supply Chains,CLSC)是2003年提出的新物流概念,是指企业从采购到最终销售的完整供应链循环,它的目的是对物料的流动进行封闭处理,减少污染排放和剩余废物,同时以较低的成本为顾客提供服务。
[3]在以下的分析中,一直保持此假设成立。原因在于:(1+θ)W与B的比较其实是比较政府选择规制且企业盈利时的支付(负得益)与政府选择不规制时的支付(负得益)。若前者大于后者,则政府的选择显然应是不规制。
[4]这里我们把政府比作社会环境的委托人,而把需要规制的企业比作社会环境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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