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涉农供应链的管理分类
2.5.1 基于具体实践领域(农产品类别/行业)的基本划分
农产品(Agricultural Products)通常指的是农业中生产的物品,如稻子、小麦、高粱、棉花、烟草、甘蔗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产品种类繁多,依照农产品不同种类可以将涉农供应链划分为:畜类农产品供应链、禽类农产品供应链、蔬菜水果类供应链、粮食类供应链、水产品类供应链等。
2.5.2 依据生物特性/物流特性的划分
农产品不仅包括食用农产品,也包括非食用农产品。也有学者将农产品的范围分成鲜活农产品和非鲜活的农产品。
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的产品包括:新鲜蔬菜、时鲜瓜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禽畜、生鲜蛋和鲜奶等。生鲜农产品的销售过程表现出很强的时效性,一日之内价格变化较大,当产品出现破损或是过期时,价格会大跌,而腐烂变质的产品只能丢弃。而科学、合理的分销系统的优化不仅能减少流通环、降低流通费用,而且还可以低成本、高效率的向消费者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
非生鲜农产品大多为大宗农产品,其价值量低,生产/需求弹性小,鲜活性及对时间的敏感程度弱,但其流通量大、生产/消费相对分散。此类农产品的分销中,通常会在消费密集区域建立大型的分销中心,分销中心设库存,为附近的客户(需求点)供货。分销中心是非生鲜农产品分销网络的关键性节点,它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对在库农产品的进行管理。农产品是生命产品,分销是农产品生产的延续,因此,非生鲜农产品的库存控制尤为复杂,与其起价值量相比,分销中心的库存费用也相对较高。
2.5.3 基于供应链运作重点差异的划分
涉农链中既有粮油、蔬菜等日常需求大众化的功能型产品,也有保健食品、珍稀农产品等创新型产品,两类产品对应的最佳供应链管理模式则分别为:效率敏感型涉农链和市场敏感型涉农链。
功能型产品和创新型产品供应链优化目标不同,相应的构建策略也不同,前者侧重于成本和质量;而后者侧重于速度、柔性和质量。
2.5.4 基于供应链动力机制(驱动方式)的划分
涉农链中最终客户需求的满足可能是主动取得的,也可能是被动取得的。对供应链而言由于存在对市场需求把握方式的不同,导致推动式涉农链与拉动式涉农链的并存: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供应链驱动模式上。
推动型涉农链主要根据长期预测来进行生产决策,一般地,制造商利用从分销商处接收到的订单来进行需求预测。现实中的涉农链大都属于“推动式”模式,表现如伊利乳业、双汇集团等拥有强大制造能力的企业。而拉动型涉农链中的生产根据需求而不是预测需求来进行协调。供应链使用快速的信息流机制将客户需求信息向上传递。
2.5.5 按照行使不同功能的核心企业分类
一般而言,根据供应链上核心企业的不同,根据涉农链上起主导作用的企业所处的功能位置,可以将其分类如下:
1)以农业生产组织为核心的涉农供应链
这里的农业生产组织包括:农户[29]、农场、农户合作组织、农业综合企业等。其中,农户作为农产品生产者,既包括种植业者也包括养殖业者。而农户合作组织是大量分散的农户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虚拟农户”的性质。在日本农户合作组织也被称之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农协[30]。分为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综合农协是指不论地区内生产何种农作物,以所有从事农业者为服务对象的合作组织;专业协会是指经营特定农作物的农协,通常也被称为农产品行业协会。
2)以农产品加工制造组织为核心的涉农供应链
农产品加工制造组织主要包括农产品/食品/生物质制造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是指对农业部门(包括农、林、牧、渔业)提供的初级产品和中间产品进行加工的工业部门,是对农业产业链的延长。随着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及国内农业产业化政策的扶持和鼓励,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了产、供、销一体化,企业规模业不断壮大,这些企业在国内被称之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龙头企业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市场优势、信息优势和管理优势,可以将分散的农户组织到供应链中。
3)以农产品销售中间组织为核心的涉农供应链
农产品销售中间组织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又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李崇光(2004)认为[31],农产品批发商是指把农产品卖给那些为转售而购买的零售商的中间商。按职能可以分为三种,即全面服务批发商、部分服务批发商和特殊批发商;零售组织是指以从事农产品零售业务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专营商店、摊贩、连锁店、超级市场、方便商店等。连锁经营作为当今世界商品流通和服务业中最具活力的经营方式之一,目前在我国已经得到积极推广,并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近年来,这种农业物流发展模式在一些地区已经起步,并取得了初步进展。比如,上海华联超市公司的生鲜配送中心已初步建立了较完整的体系,并正在发挥积极作用。
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安排了4亿元资金,在全国选择了15个条件相对成熟的省份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到目前为止,第一批参与试点的企业在全国建立的农产品直采基地已有1000多个[32]。
4)以餐饮企业/食堂等为核心的服务型涉农供应链
以餐饮企业/食堂等为核心的涉农供应链,实质上是一种实体与服务相结合的涉农供应链。餐饮业是通过饮食加工制作、销售并提供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行业。一些餐饮企业成长为餐饮连锁企业。餐饮连锁业[33],[34],通常是指以统一采购、加工、配餐、配送为核心,以资本和产权为纽带或授权与特许经营等方式联结起来,实现产品服务标准化、生产加工工厂化、管理规范化、共享品牌与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邝焕弟(2005)将餐饮连锁业供应链管理定义为[35]:以餐饮连锁企业为核心,以信息流通网络为依托,应用系统的方法来管理从餐饮原料的生产一直到加工成餐饮产品并顺利转移到消费者手中的过程,使得从原料生产商、农户、原料供应商、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餐饮连锁分店直到最终消费者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在整个供应链上畅通无阻的流动,达到供、产、运、加、销有机衔接,使餐饮产品产前、产中、产后与市场之间联结成满意的系统优化运转状态,最终使供应链上各个主体达到共赢的过程。
5)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核心的涉农供应链
这种模式是第三方农业物流企业独立承包一家或多家农业生产者或农资、农产品经销商的部分或全部物流业务的模式。第三方农业物流企业可以自行承担物流业务,也可以将一部分物流业务委托他人进行操作;可以是综合性物流企业,也可以是功能性物流企业。无论哪种方式,第三方物流企业都必须具备对农业物流的协调、组织、运作能力。
2.5.6 基于政策与管制角度的划分
农业供应链有着较强的社会性与政治性,这就决定的政府在农业供应链中积极发挥作用的必要性(王常伟、吴志华[36],2006)。历史地看,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经济战略,国家对农产品实行了统购统销政策,农业以及包括食品加工业在内的轻工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压抑。
根据政策与管制介入和影响程度的深浅,可以将涉农供应链分为政策性涉农链与商业性涉农链(见图2-4)。
图2-4 政策性涉农供应链与商业性涉农供应链
涉农链中的烟草、粮食、棉花、中药材等农产品,事关国计民生,或具有战略价值,各收储加工流通主体在准入资格、信贷、价格制订等方面受到政府政策及宏观调控的影响,不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因此属于政策性涉农链。而商业性涉农链,如花卉、水果及其他特色农产品,其节点成员的联系与交往基本上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交易行为基本上出于商业目标。这两种供应链存在相互转化性。就转化性而言,一些粮食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后,可商业化经营。当然基于政治、战备等方面的需要,一些商业性涉农链可能会由于政府介入而转变为政策性涉农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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