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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人员用工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时间:2023-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家庭服务人员用工合同的种类和内容一、家庭服务企业人员用工合同的种类我国劳动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第二节 家庭服务人员用工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一、家庭服务企业人员用工合同的种类

我国劳动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从家庭服务企业用工的事实来看,一般可以按以下标准来划分。

(一)按照产生用工合同的方式划分

1.聘用合同

这种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一经与劳动者确立一定的劳动关系,所明确签订的规定双方责、权、利的一种协议。它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合同。

2.借用合同

这种合同是指某一用人单位与其他的用人单位借调人员之间,为确立借调关系,明确相互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多为急需技术或者有特长的技术人员、互相合作等而签订的合同。

(二)按照用工合同的期限划分

1.有固定期限的用工合同

这种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根据自己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一种合同。它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短期的用工合同一次可以签1年,也可以签2年。它因灵活性强,适用范围较大。

2.无固定期限的用工合同

这种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没有在合同中具体明确规定有效期间的一种劳动合同。也是一种不定期的用工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后新的《劳动法》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如果连续两次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可以视作无固定期限的用工合同。它主要是为确保职工工作的稳定性,以免用人单位在用工上随意辞退职工的这种不合理的用工行为的产生,适用于企业对优秀职工的留用。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合同

这种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主要依据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为合同签订的有效期限。某项工作任务一旦完成,合同即可解除。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定期的用工合同,尽管看上去好像没有明确的合同时间的规定。它适用于某项工程项目或者临时性的工作。

二、家庭服务企业人员用工合同的内容

家庭服务企业人员用工合同的内容,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经过平等互利、自愿协商所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具体条款。以书面形式订立。

按照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条款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必备条款

1.用工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工作纪律;

6.用工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用工合同的责任。

(二)其他协商条款

用工合同条款除了前面所讲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约定其他双方可以认定的条款内容。如约定人员的试用期、约定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约定人员的服务期限、约定人员的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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