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对人文系统的影响
如果思考自然与人文的关系,我们将看到,由于自然条件的累积演化,会制造出独特的生态及其人文系统。
以黄宗智(1990)的研究为例,他通过考察长江三角洲的自然环境,观察其怎样形成与华北平原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行为类型的各个方面,详细比较了中国两种生态系统的差异所在。他指出,这两地最根本的差别,来自长江三角洲的灌溉农业和华北的旱作农业之间的不同。就人均耕地面积而言,长江三角洲的人口密度比华北平原要高出许多,在新中国成立前,前者人均耕地面积为2.10亩,后者如河北人均为4.21亩、山东人均为3.70亩。但是长江三角洲有较长的无霜期,因而复种指数较高,达159.0;而河北、山东则分别为122.6和143.7。如果对此数字加以调整(区分播种面积和耕地面积),比较人均播种面积,两地的差距就缩小为100∶157。加上灌溉农业的高产因素,便把这一差距抵消而变成:长江三角洲平均亩产400斤稻谷,而华北平原亩产仅175斤玉米或160~170斤谷子和高粱,两地平均亩产为229∶100。这样,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平原的人均粮食产量为146∶100。要是再把农作制度(长江三角洲某些地区实行稻麦两熟制,华北平原实行第一年高粱或玉米或谷子与小麦轮种,第二年春播大豆,冬天休耕制)考虑在内,这一差距还会更大。
黄宗智进一步认为,较高的人均产量,加上遍布的水路交通网络,造就了长江三角洲小农经济的高度商品化。同时,较高的人均产量还有助于说明该地区的不同的土地占有制度:由于赢利可观,投资土地对不在地主来说就更有吸引力,而且越是高度商品化的经济,资本积累就越切实可行。这就促使该地区出现了比华北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华北的土地出租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8%,而长江三角洲的这个比例约为42%。土地制度的不同,使这两个地区的政权、士绅和农民间的关系也有很大的不同。在华北,大多数农民是国家直接征税的自耕农,而长江三角洲的大多数农民租赁田底,仅通过田底地主间接纳税。因此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在土地关系上,主要通过地方士绅间接地与国家政权打交道,不像华北小农那样直接与国家政权打交道。结果不仅造成这两个地区的农民社团有非常不同的结构:华北的农民们形成了有组织的领导与国家政权交涉,村庄中有一种由会首组成的非正式议事会,负责收税并统揽村庄内的各种事务;在长江三角洲,农民并无组织政权之需(刘昶,2003),农村社团主要由家族关系来维系。这也导致了这两个地区农民集体行动的目标各异:华北村庄的集体行动往往是针对国家政权的抗税行动,而在长江三角洲则往往是以不在地主为目标的抗租行动。从总体上看,长江三角洲的农村比华北平原相对稳定,一方面是因为这里的农民收入较高,另一方面,就生态环境而言这里也比华北稳定得多。在华北,低产多灾的旱作农业加上人口密集成为历史上严重饥荒和不断动乱的基本原因,大量丧失土地的雇农和游民游离了他们的乡村,在社会底层形成了一种村际的社会整合,那里之所以成为义和团起义的温床和革命运动势力壮大的地区并非偶然。
此种分析表明了自然条件的差异,是怎样有力地影响着耕作方式和人文系统的形成。内在规定性还远不止这些,我们的眼光甚至可以掠向更多的领域。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面对一幢建筑、一个城市、一种方言、一种习俗,敏锐的企业家必须能够很快找到它们现存的形式与地方环境的内在逻辑,只有这样去看待选址,才不至于精神上游离在外而不得其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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