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寻求外援:对外合作的构想
炼铝事业是一新兴产业,中国人并不太了解炼铝所需各项资源,[21]所以资源委员会接收台铝时,曾尝试寻求外援以收成效,加拿大铝业公司(Aluminium Limited)和美国雷诺金属公司(Reynolds Metal Co.)皆曾先后派人来华洽谈,其中与雷诺公司的谈判合作期间为1948—1953年,长达五年,谈判地点自南京转移到台北和美国,最后仍功亏一篑。
(一)资委会与美国雷诺金属公司的首次接触
当初美加两国的企业所以对台湾铝业有兴趣的因素之一是大陆需求市场的潜力颇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有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需求,在1946年至1948年间,核准上海一地每年进口铝锭6 000—8 000吨。又据加拿大铝业公司估计,如上海与内陆交通畅达,则中国每年约需铝20 000吨。唯雷诺金属公司则估计年需30 000吨。此仅指家庭用具之用铝而言。如工业方面,亦能加以采用,则中国每年用铝数量,当更为可观。
但事实上,铝业为中国新兴事业,中国人对炼铝所需各项资源,如铝矿、冰晶石、氟化铝、软柏油及石油焦等,尚未充分调查,或尚未设厂制造。[22]
在供给方面,资委会认为如果修复的台湾铝厂,能够利用中国大陆的炼铝资源,则炼铝所需各种原料,均可自给,无须外求。因根据当时的调查,仅沿海一带所有原料,已足敷供应每年冶炼铝锭两三万吨之用。如铝矿原料一项,福建、广东沿海、海南岛北部,及雷州半岛,皆有发现。虽其矿质略逊,但矿区均在海边,采运极易,故成本低廉。其他炼铝原料,如冰晶石及氟化铝,则可利用浙江的萤石制造。软柏油可取之于各地之煤气厂及煤焦厂。石油焦一项,如将来高雄炼油厂焦化裂化炉开工,即可制造供应。至于烧碱及煤皆为台湾所产,无须外求。再加上台湾丰沛的电力,炼铝所需的各种资源,应已齐备。[23]
进而言之,台湾铝厂在被资委会接收后,已经修复的电解设备,可年产铝锭8 000吨。铝氧设备,原有三单位,每单位每年可炼铝氧16 000吨。其中一单位,已修复开工。第二单位亦已大部修复,仅缺少数配件。第三单位日本人虽未完成,但主要设备已全,所缺者系锅炉、水泵、马达、铁管、滤机,及一部分厂房钢架而已。后来复经添装轧片设备,每年可轧铝片4 000吨,及铜片4 000吨(该项轧片机系与六十兵工厂合作装置,曾订约规定代轧铜片)。此外,并设有加工厂一座,制造各项成品。设备虽未臻完善,但已承制陆军装具多种,为国防服务。换言之,台湾铝厂,已具发展铝业的基础。所以1946年底,加拿大铝业公司派专家三人来台,考察一个月,因受二二八事件影响,合作条件,未能谈妥。1948年春,西泽金属公司(Kaiser Metal Co.)总经理率同出口部经理来高雄调查铝厂。同年,雷诺金属公司亦派副总经理二人及专家二人,先至台湾,后转南京,终与资委会签订合约,组织合办公司。[24]
由于炼铝事业规模愈小成本愈高,照美国标准,年产量如小于15 000吨,即不经济。因此雷诺公司在考察台湾时,对当时已修复的8 000吨单位,未感重大兴趣。他们估计以台湾的铝氧设备,如全部修复,可炼铝23 000吨,故建议“决定”除原有的8 000吨外,再添设新电解设备15 000吨,共23 000吨,使生产成本降低,以达国际标准。而产量又未超过大陆市场的需要量(如前述的30 000吨),销路可无问题。[25]
因此,在1948年2月1日,资委会与雷诺公司为合作发展台湾铝业而签订合约(该约于同年3月9日经行政院批准),其要点如下:
(1)资委会与雷诺公司合组中国铝业公司,发展扩充高雄铝厂,使铝锭年产量增加到23 000吨,并附设轧片设备。
(2)资本暂定普通股100万美元,双方各半,各投资50万美元,台湾铝厂之固定资产折价800万美元,加入中国铝业公司为无表决权而不累积分红之优先股。
(3)雷诺公司及资委会当协助中国铝业公司,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洽贷借款,作扩充铝厂及电力所需之资金。
(4)资委会将天津化学公司烧碱设备,在高雄安装以供台湾铝业之用。
(5)中国政府准许输出铝锭、铝品或外汇汇款,以偿还借款本息、外国工程人员薪金及雷诺公司应得之红利等。
(6)管理权在贷款未付清前由雷诺公司派常务董事一人,负责经营并管理。贷款还清后,由董事会派中国人为总经理,美国人为副总经理经营之。
(7)本合约需经行政院批准,并获得进出口银行贷款后方能生效。[26]
后来,由于美方并未贷款给中国铝业公司,所以此合约终究没有实施。
(二)台湾与美国再度接触
到1950年7月,雷诺公司函送备忘录给台湾省主席吴国桢,表示愿意再商谈合作之意。吴国桢将该备忘录转送资委会,资委会乃在9月8日电该会驻美代表陈良辅[27],嘱洽询雷诺是否将合作办法改为租用或购买方式。旋于10月6日接到陈良辅从纽约的来函说明如下:
此案最近之重新发动,系因美国积极备战,铝之需要激增,雷诺公司奉政府命大量增加生产,故有意利用台湾铝厂原有设备加以扩充,藉以弥补美国生产之不足,并得就近顾及远东方面之需要。雷诺之意如能在原则上得到美政府许可,拟以租用方式(以美金或铝锭付租费,将来必要时或可价购),将台湾铝厂全部资产设备交由该公司负责管理运用,同时由雷诺投资大加扩充,每年产量由数千公吨增至数万公吨,并以美国或南美所产铝氧运台炼铝,再为制成铝片及其他铝品,较之原由南洋一带运铝矾土至台精炼反为便宜,且可省电。至台厂现有人员,均可由雷诺继续留用,并再为训练技术人员,以利扩充。此种计划与前签技术合作合约完全不同,最近严部长在纽时该公司曾与约谈,职亦参与,严部长对该项建议表示兴趣,唯面示台湾电力供不应求,如欲扩充台铝,必先扩充水力发电。雷诺方面对于此点,允为考虑,或可设法协助之。总之,此庞大计划,雷诺方面原则上必须先得双方政府同意方能拟具办法,再为商谈。[28]
由此可见此时的“合作”是由雷诺公司全权管理台湾铝厂,而非中美双方共同组织新公司(中国铝业公司)。至于增加电力供应的问题,资委会则谓台湾电力公司评估后,表示可利用原有房地和土木工程,仅须增加机器设备,故资委会请雷诺公司按照计划筹款,并派人来台洽商具体事宜。[29]
结果雷诺公司对于铝厂究采租用或购买方式,态度尚欠明确,而所提先租后购之条件,尤属偏苛异常。对于炼铝的先决条件必须增加电源一项,又无具体答复,也没有派遣代表来台商谈。迨1951年6月雷诺公司又提出双方各出资5 000美元,组织联合公司,俾便设法进行借款。如借款能成功,则仍照1948年2月所订合约办理。资委会于6月12日电复同意,并希望能在双方同意的时限内组成。[30]
同时资委会为试探彼方诚意,复向雷诺公司接洽以铝锭交换炼铝原料,雷诺公司以原料转售,无例可援。但以最近因世界大局日益明朗,因而国际需铝大增,故又建议照1948年合约,立即成立合办公司,向美政府进行贷款,以实现发展台铝的计划,同时亦可供应台铝所需原料。因为当时适逢朝鲜战争,美国以国防需要,计划大事扩充铝业,故美国政府令各公司提出每年再增产50万吨的计划。各铝业公司建厂资金来源,系先接美国政府大批军需订单(即铝锭订货合同),然后依此项订单为担保品,向私人经营的保险公司及银行洽借长期低息贷款。雷诺公司之意,如资委会重予承认1948年的合约,并先组织中国铝业公司,即彼拟以此公司名义,向美政府洽售大量台铝期货。此项订单是否为新合约,抑或在雷诺公司所接订单内分出一部分交由台铝承办,则将来视交涉情形而定。中国铝业公司获得军需订单后,即可照雷诺公司筹款办法,向美国政府或美国各私人公司洽借长期低息贷款,作为台铝扩充炼铝及电力的资金。[31]
于是“资委会”秉承“财政部”前部长关吉玉[32]的指示,与“财政部”部长严家淦[33]、“中央信托局”局长尹仲容、“资委会”法律顾问端木恺律师等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商定具体意见四项:
(1)同意雷诺公司建议,重予承认1948年之合约,并各出资5 000美元作为普通股,合组中国铝业公司以进行向美贷款,扩充台湾铝业及电力。俟贷款获有成议,即照原合约交足普通股本各50万美元,并将台湾铝厂固定资产加入作为优先股,交由中国铝业公司经营,此项临时组织之成立须先得“经济部”之特许,以符合“中国公司法”之规定。
(2)为促使雷诺公司积极洽借贷款计,拟规定临时公司合约有效期为8个月,届时如贷款不成,即退还股款自动解散。
(3)雷诺公司洽借美方贷款,以不影响台湾原应获得之经援为原则。
(4)在中国铝业公司未正式组成期间,台湾铝厂照常营业,其所需原料,应由雷诺公司供应,台铝则以铝锭交换,其交换合约另订之。[34]
中国铝业公司组织章程,第二项期限经雷诺公司修改为12个月后,即于1952年4月22日签订,并于6月2日由“经济部”发给执照。雷诺公司亦在美接洽借款,到9月24日,陈良辅致函“经济部长”张丽门(兹闿)[35],表示美方有意组团赴台查勘:
关于资源委员会前与美国雷诺公司订约合作扩充台湾铝业一案,最初因美政府对我国方针不定,借款为难,未即进行。近复以加拿大铝业拟向美筹款,大量扩充生产,与美国铝业三巨头Alcoa,Reynolds,Kaiser竞争,致影响台铝扩充案之进行。兹以加铝扩充计划已经打消,美国铝业正在筹备第二步之增产,雷诺公司愿以台铝扩充当作雷诺增产之一部分,俾得积极推动,月前与美国务院及共安总署屡次开会商讨,原则上均表赞同,唯手续上必须经过共安总署借与美援发生关系,以便统筹办理(唯其经费来源当不仅限于美援,以免影响共安总署对台湾美援额之原定分配),乃于8月14日由雷诺氏及职会同致函共安总署略述此案经过及扩充计划之大概,嗣接共安总署9月15日复函,略称此案应由我政府在台向该署台湾分署正式提出,以便研讨进行步骤。最近共安总署并与雷诺公司商议拟由该署派专家数人会同雷诺代表组织一调查团Survey Mission赴台查勘实地情形,会同我方拟就台铝扩充之具体计划,以便积极进行。[36]
因此,可以说台铝是雷诺公司在美国铝业市场竞争中的一步棋。
(三)台湾与美国三度接触
在1953年2月,美国共同安全总署驻华分署(Mutual Security Agency Mission to China,MSA)派遣视察团来台,其中团员亚尔曼(Judge Allman,前上海美国领事馆法官)为代表雷诺公司参加“中国铝业公司”之股东,曾至铝厂参观。返美后向雷诺公司建议,认为以前年产23 000吨之扩充计划牵涉电力等资金较多,一时不易实现,不如利用现有设备,先行达到最高产量,每年8 000吨铝锭(当时年产4 000吨),并增加制造成品的设备,将铝锭全部加工,使价值提高至每吨1 000美元的产品(例如铝箔、铝罐、铝窗等,铝锭则每吨仅450美元);制铝的原料,如铝矿、石油焦、冰晶石等,均由雷诺金属公司采购进口。制铝箔、铝罐等设备亦由雷诺公司租与铝厂或售与铝厂,但加工后的产品,除台湾内需用者外,均由“中国铝业公司”为代售人,向岛外销售。[37]
另一方面,在前述中美合作章程中,曾明言双方各出资5 000美元向经济部注册立案,合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期满,雷诺公司借款不成,则自动解散。结果在1953年5月27日,该约限期届满时,雷诺公司尚未能照约履行。所以在1953年8月,“经济部”金开英司长赴美雷诺公司后,建议以分期付款方式将其剩余的铝片、铝箔及铝粉设备,让售该厂,技术上并予合作。雷诺公司则明白说明该公司这些设备售予铝厂并非投资,且该公司迄今尚未提出可让售机器的清单,致无法具体进行商讨。[38]所以该项长达五年的合作构想乃依旧未能实现。
但是,约在同一时期,由于国际情势的转变,日本轻金属公司却与加拿大的铝业公司缔结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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