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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流通结构

时间:2023-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茶叶流通结构相形之下,茶叶流通过程则未见公权力的介入。换言之,茶自生产者至消费者,经过不少大小茶商的斡旋,乃出现层层剥削的状态。再者,茶贩借现金给茶农时,亦有的先约定翌年该茶农所必须缴纳的茶叶的代价,并扣除利息后再借出余款。另一为资金300万元的台湾拓殖制茶株式会社,都是接受日本政府援助的日本企业家,在台湾创设的大规模茶厂。

五、茶叶流通结构

相形之下,茶叶流通过程则未见公权力的介入。大部分的茶农把茶菁交给粗制厂或自己制造毛茶,粗制厂再将毛茶卖给精制厂,然后或出口或内销,由商人集团去负责,形成一自生产至销售的流通结构。当时出口商只出口精制乌龙茶,精制包种茶都由包种茶馆自行运到东南亚和中国厦门、福州和汕头等地销售。[27]

(一)交易过程

出口商的精制乌龙茶来自蕃庄,蕃庄则自茶贩购买茶叶,茶贩在茶产区收购生茶(粗茶)。换言之,茶自生产者至消费者,经过不少大小茶商的斡旋,乃出现层层剥削的状态。亦即经营蕃庄的台湾商人不得不仰仗于洋行和日本商社而接受不合理的代价,他们不甘受损,因此转嫁给茶贩,在与茶贩从事粗茶的交易时,百般刁难,期望以最少的代价得到一定量的茶。例如:当茶贩带来53斤12两的粗茶时,他们往往剔除12两,而以53斤的90%(即47斤,尾数0.7去掉)为标准重量来计算交易价格,计算时不满10钱者舍去,10—90钱时以30%来支付,即:假设单价为百斤55元时:

则:55元×0.47=25元85钱。(代价)

但:85钱-5钱=80钱,80钱×0.3=24钱。

所以实际的支付金额为25元24钱。[28]

如果以53斤12两的本来重量来计算,则应付出29.56元,所以精制茶馆(蕃庄)实际付出的代价仅为原来必须支付额的85%而已。其在交易时用“手段”所产生的利润比例远高于和出口商人交易时,后者用各种名义所得的利益比重(出口商支付款为应付款的87.72%)。当然,商人在商言商的情况下,必定“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各自施展本领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粗制包种茶的交易情形,更独具一格,因为“铺家”直接负责出口,所以没有出口商的存在,茶贩必须依赖铺家的营销,故铺家所索取的利益更大,因此产生种种不当的方式,例如在计算粗茶重量时,通常把100斤视为70斤,剔除不满1斤的尾数外,又减去1斤以为称量误差,而支付的茶价款则为所计算金额的8成,对零头的支付方法一如乌龙茶,详细如下:

1袋=53斤12两

53斤12两-12两-1斤=52斤

52斤×0.7=36斤……标准重量(不满1斤者不计)

假设百斤之价格为55元时,

55元×0.36×0.8=15元84钱

(84钱- 4钱)×0.3=24钱

所以,正式付出金额为15元24钱。[29]

再者,如以53斤12两的原重量来计算代价,并不加以折扣的话,则铺家本应付出29.56元,因此实际上铺家只付出了原来的51.6%而已,亦即百斤包种茶的价格仅为28.35元而已。换言之,铺家以“手段”所赚取的利益远超过蕃庄和经营出口的洋行或日本商社,因为毕竟他们自己掌握了出口权和海外营销网络。

那么茶农所遭到的“不平等待遇”又如何呢?根据现存资料,当茶农把毛茶卖给茶贩时,通常并不打折扣,即以原本重量和价格来成交,茶贩支以现金支付代价的一半,待贩卖完茶给茶馆后再付出剩余的款项。此外,茶农可自茶贩预先借款,但必须支付利息,口头约定当债权者(贷款的茶贩)的茶价与其他茶贩的价格相同时,茶农得将茶卖给该债权者,并不用文字契约。有时茶贩并不借现金给茶农,而是借米粮,此时茶农以借款时的米价换算成金钱,月息2厘,俟翌年茶期到来时再以当时的茶价,换算成茶叶来偿还。再者,茶贩借现金给茶农时,亦有的先约定翌年该茶农所必须缴纳的茶叶的代价,并扣除利息后再借出余款。

因此,前面提到的茶贩与蕃庄或铺家交易时所遭到的不平等待遇中,有些被扣除的款项,大概是预先贷款(蕃庄或铺家贷与茶贩)的利息吧!否则,茶贩的大笔资金来自何处?就是来自再制茶馆,岂能不支付利息?

(二)台湾茶共同贩卖所的出现

到20世纪20年代,经当局的奖励,由各地不少茶业合作社和茶业公司,联合组织“台湾茶共同贩卖所”于大稻埕,凡社员的粗制茶都运送到该所,请其竞售,目的在阻止茶贩的中介,因此茶贩逐渐减少。另一方面,如第五章所论述,当局与民间开始机器制茶事业,因为所需资金颇多,所以结果为三井财阀所垄断。三井农林株式会社(就是前面提到的日东拓殖农林株式会社)的规模,足以称霸远东。另一为资金300万元的台湾拓殖制茶株式会社,都是接受日本政府援助的日本企业家,在台湾创设的大规模茶厂。他们实行产销一贯作业,以相对的低成本低工资来博取巨利,企求兼并台湾的茶业,成立“大东亚茶业圈”,以台湾红茶来补充日本绿茶所无法营销到的市场空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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