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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剩余及合作社的引入

时间:2023-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5 监督的剩余及合作社的引入前文的讨论基本上是在完全信息的前提下进行的,没有考虑相互之间的监督问题。分工的深化为农业产业区的形成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此外,合作社的加入还可以压制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个体的行为能够被合作社内部的其他成员所了解。龙头企业对农户的监督和激励取决于它对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判断。

5.5 监督的剩余及合作社的引入

前文的讨论基本上是在完全信息的前提下进行的,没有考虑相互之间的监督问题。从现在开始加入信息不完全的假定,考虑其对垂直分工,继而是对农业产业区建设的冲击以及可能的化解途径。

5.5.1 不完全信息和监督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不完全信息是一种更为经常的情况。不完全信息意味着农户作为一方,中介组织或者企业作为另一方,都拥有自身的私人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这些信息不为对方知晓。比如,农户知道自身的产量,中介组织知道自身的收购量,企业知道自身的利润等。这就造成了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和机会主义(opportunism)行为问题,各方如何监督对方行为、使得对方采取符合自身利益的行动,成为一个难题。有两个方面的机会主义行为是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是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是农业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机会主义(如不按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把产品转售给市场等);另一方面是中介组织或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是在收购农产品时压级问题。

由于土地的分散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户赖以决策的信息是高度分散的,并且需要对高度分散的信息及时作出反应。这是农户家庭作为农业生产基本经济组织的优势之所在。也正因为如此,公司不太可能对农户在生产环节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督。如果是固定价格合同,问题更加严重。具体而言,当市场价格高于双方在契约中事先规定的价格时,农户存在把农副产品转售给市场的强烈动机;反之,在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龙头企业则更倾向于违约弃约而从市场上进行收购。同时,由于农副产品价格波动较为明显,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能人为控制的自然变数(如天气)和经济变数,所以,要在缔结契约之初就准确地预见未来农副产品价格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公司或中介组织依赖仲裁机构(如法院)作为利益中立的第三方进行事后的协调也是不可行的(14)。一旦农户违约并被公司发现,公司在决定是否对簿公堂、请求第三方规制对方行为时,面临一个成本—收益的权衡问题。企业胜诉的收益是单个农户的赔偿,成本是诉诸法律的费用。对于单个农户来说,其与龙头企业的交易量比较小,故而胜诉的收益相对较小;但是,每次诉讼都有一些固定开支,成本反而比较大。所以,在农户违约后,龙头企业的理性选择往往是“沉默”。如果龙头企业违约,此时农户同样面临成本—收益的比较与决策。单个农户交易量小,诉诸法律的收益也小,成本却同样高昂,甚至是单个农户难以承担的。所以,农户同样往往选择“沉默”。

5.5.2 合作社的引入和监督环节的剩余

引入合作社是解决监督问题的好办法。可以用“公司+农户”这种组织形式的改进来说明合作社的作用,其实,这种说明对于单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中介组织而言也是完全适用的。在引入合作社之前的“企业+农户”组织形式中,企业既要收购和加工农户产品,还要对农户行为进行监督;在引入了合作社之后,合作社充当了企业和农户的中介,企业把监督环节单独剥离给合作社,垂直分工进一步深化了,从而创造出新的剩余。分工的深化为农业产业区的形成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合作社的加入使得原来的“公司+农户”演变为“公司+合作社+农户”,其运作是这样的:农户分工于农副产品生产,公司分工于农副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合作社充当中介,为农户提供产前和产中的某些服务(农用物资采购、技术服务等),也为公司提供服务(收购和粗加工)。龙头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预测,通过契约与合作社约定本年度生产的数量、品种及主要品质和技术指标。合作社再把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农户。在生产过程中,有的合作社还为农户提供购买生产资料的服务。生产过程所需的技术服务,一般由合作社提供,但也有由龙头企业提供或者由龙头企业为合作社培训技术人员的情况。农副产品成熟后,由合作社(或与龙头企业一起)验级、收购,有的还作粗加工,而后由龙头企业集中并做最终加工和销售。企业把收购款拨付给合作社,由合作社分发给各农户。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由龙头企业进行验级(15)

合作社的加入直接减少了龙头企业和农户的机会主义动机及行为,使监督的难度和程度都得以降低,从而降低监督成本,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效率损失,为双方创造出更多的剩余。从龙头企业的角度而言,在合作社参与之前,它是与单个农户直接打交道,在其收购量小于N0之前,单个农户是否把产品交售给企业,对企业收益的影响极其微弱;相反,交易成功与否对农户的影响甚大,这就为企业对农户实行压级压价等机会主义行为留下了空间。在合作社加入之后,企业不再是和单个农户交易,而是和合作社打交道。假定合作社有N个社员,并且相对于N0而言,N是一个比较大的数,那么,如果企业和合作社的交易失败,其收购量(继而是加工量)会有较为显著的变化,遭受到较大的利益损失。考虑到这一点,企业会压制自己的机会主义动机。

此外,合作社的加入还可以压制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可以用数学模型对此进行刻画。模型的核心思想是,由于合作社内部的农户相互之间非常了解,存在着信息的共享。个体的行为能够被合作社内部的其他成员所了解。设农户有可能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Ti(i=1,2,…,n),如:违约向市场转售产品、不按契约要求进行田间作业等。按照这些机会主义行为给龙头企业带来的危害的大小对Ti进行降序排列。龙头企业对农户的监督和激励取决于它对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判断。机会主义行为的信息假定为私人信息,只有农户自己知道,而不为龙头企业所知。龙头企业只能观察到一系列的信号Yi(i=1,2,…, m),进而根据这些信号对农户的类型进行贝叶斯推断(Bayes Updation),在推断的基础上确定报酬结构。龙头企业支付的报酬为Ti的函数,Xi=f(Ti),且f’(T)>0。

我们将要得到的结论是,龙头企业可以利用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实行农户之间的相互监督,从而降低龙头企业的监督成本,同时也可以削弱农户的机会主义动机,最终提高经济运转的效率。

我们的证明过程如下:

首先假定有一条信息为双方共享,不失一般性,我们假定特定空间的信息1为共享信息,龙头企业了解这一条信息,并可以准确地由此推断,在信息1的条件下,农户肯定属于某一种类型(比如为T1)。在没有共享信息之前,能够推断的概率为:

农户采取机会主义行为Ti时的期望获益为:

img62,在img63时,img64;相反,在img65img66<0。假设Xi=f(Ti)=a+bTi(b>0)为一线性函数(16),那么,出现共享信息之后,龙头企业事后推断的概率为:

img68等价,img69等价。因此,我们得到:

在i≠1时,明显有img70,如果i=1,img71img72也明显成立。因此,可以得到:

img73对于所有i成立。

到此为止,已经推导出共享信息增加之后,Pi增加了。根据(5.1)式得:对于img74img75的个体,Pi增加后,其期望收益H增加;对于的个体,Pi增加后,其期望收益H减少。

换言之,如果龙头企业能够利用合作社内部的共享信息,那些机会主义行为较少的农户得到的收益增加了,那些机会主义动机较强的农户的收益相应地下降了。如果再引进演进博弈论的一些思想,就可以比较自然地得出结论:从长期来讲,机会主义行为少的主体的适应系数会相应地增加,最后会战胜那些偷懒者,成为经济社会中的幸存者,经济效益也因此得到了提高。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农村合作社内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这主要是和合作社的社区性联系在一起的。现在建立起来的大多数合作社都是在一个固定的社区范围之内,合作社成员来自于同一个社区。在人口流动性较差的农村,基本上是一个静态的社会。在不断地重复博弈的过程中,成员相互之间对各自行为和偏好比较了解。信息共享的前提基本上是可以成立的。在几乎是无限次重复的博弈过程中,正如本书所揭示的那样,经济主体对各自的信用十分重视,都立足于长远利益而相应地压制短期内的机会主义动机。这样的机制是农产品流通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能够成功的关键之所在(17)。人类学家麦瑞(Merry,1984)认为,在乡村社会,“闲言碎语”(Gossip)起到了储存和传播信息的重要作用,能够保证乡村范围内的信息共享,从而对维持信誉机制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布纳斯(H.Bonus)对德国农村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观点。杜吟棠等人就中国案例的实证研究也证实了这一判断(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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