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政府在推动垂直分工中的作用
专业化分工发展的历史表明,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强化和市场交易的扩展,会逐步地由水平分工转向垂直分工。上一章分析的水平分工的结果是:乡村集市由以农副产品为主的多种产品交易演变为每个乡村集市越来越专业化的产品交易,大多数农户由提供多种剩余的产品变为专门从事某一种产品的生产。本章分析的垂直分工表明的是:随着分工的细化,龙头企业和合作社会进入到生产链条更长的产业,专业化分工也会沿着产品分工、产品内的生产环节分工方向发展。显然,由产品分工到产品内的不同生产环节的分工是市场交易扩展和竞争的结果。垂直分工意味着交易流程的变化,农户不再是直接面对市场销售,而是与合作社或者龙头企业打交道,由此产生协调费用、签订与执行购销合同的交易费用、信息披露与监督费用等。正是这些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水平分工转向垂直分工比较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业产业区的发展。为此,政府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降低这些费用,具体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以大企业为主形成的纵向一体化网络。水平分工形成之后,大企业进入是形成纵向一体化网络的直接推动力。这至少有两种情况:一是随着大企业的进入,与大企业相配套的中小企业也相应地跟进,由此形成一个网络性资源全面地进入。在工业集聚方面已经有成功的先例,比如,20世纪90年代几个生产计算机零部件的台资大企业将生产基地迁入东莞市清溪镇后,这个大企业的供应商以及在台湾与其相配套的大量中小企业也随之安家落户于此地,大企业的进入本身就给中小企业进入带来了较大的需求机会,从大企业手里接到稳定的订单,并给大企业提供稳定的配套产品是许多中小台商的生存与发展之道。二是在大企业收购本地企业后,通过整合本地资源,形成了纵向一体化的网络。大企业在收购本地的龙头企业之后,被收购企业成为配套部门,通过大企业的销售实力,市场可以得到迅速的扩展,需求量大幅度增加,于是,原有的企业生产能力已经无法适应这种需要,周边的一些企业看到这个机会后,有可能纷纷加盟到为新企业提供农产品、原材料的行业中来。这样,依靠新进入企业的品牌和市场销售渠道,可以建立的供应商网络就远远超过了原来的产业链条。
2.通过市场竞争,在原有龙头企业群体中成长起来一些具有带动效应的企业,以这些企业为龙头,形成与原产业区内大量中小企业之间的纵向一体化网络联系。目前,在大多数横向一体化经济中,企业基本上是与外部的大企业进行配套的。随着市场交易与分工的扩展,一些中小企业随着生产能力的扩展和资本积累,开始对没有品牌、附加价值有限的配套供应商角色不满意了。于是,这些企业便抓住核心技术,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从下游环节向上游环节推进,或者依托核心环节做大规模,把本来与其他企业配套的供应商吸引到为自己配套的产业链条上来。日本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联系就提供了这方面的经验。在日本,许多企业就是在抓住某一产业的核心技术和生产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分包关系把大量的中小企业网络在自己周围,由此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和大企业管理费用。日本的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既没有资产联系,也没有组成一个企业,而是通过长期的生产经营联系,使两者变得相互依赖。比如,日本本田公司汽车零部件的外购率已达到70%以上,即对承包企业的依赖性很高,而承包企业所采用的设备和技术都是为母公司设计的,除了母公司外,其产品别无销路。日本企业的分包商与承包商之间不是在市场竞争中寻找交易伙伴的,而是多数与熟悉的老关系做买卖,这实际上产生了一种排他性贸易,使得外国产品难以进入日本市场。
3.推进制度规则的建立与完善,保证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农户之间的合约得以有效执行。农业产业区在推进纵向一体化产业分工上出现困难,是与市场交易中正式合约的执行有密切关系的。事实上,企业之间形成上下游网络关系的核心是契约。如果交易出现问题,在契约能够有效执行的条件下,供应商与制造商之间凭借契约的约束,相互依赖对方,那么双方就可能会努力化解各种争议。如果双方不能签订一个可执行的、能够包括重要的意外事件和惩罚逃避责任行为的契约,那么这种供应链条就会中断。因此,有效的契约是保证这种网络关系得以长期发展的根本。目前,在一些纵向一体化的专业镇经济中,企业之间形成纵向一体化的基础在于非正式的契约关系。这种合约关系在人力、资本和技术资源流动有限的条件下是比较有效的,要素流动会降低人们退出合约的成本,使合作者双方出现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损害企业之间的网络关系。因此,建立正式的以合约的有效签订与执行为核心的制度规则,有利于在要素流动条件下形成企业之间的纵向链条关系。通过正式的制度规则,保证长期的合作关系,这会极大地促进专业镇经济向产业内生产流程中不同环节的分工转变。
【注释】
(1)农业部课题组:《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序》,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若干问题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页。
(2)农业部课题组:《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若干问题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287页。
(3)Knorringa,Agra,“An Old Cluster Facing the New Competition”,World Development,1999,Vol,27.No.9, pp.1587~1604.
(4)Esben Sloth Andersen,“Specialisation,Knowledge and Economic Evolution:An Evolutionary Theory of the Division of Human Time”,Paper for the Work shop of“Brisbane Club”,Manchester University,5~7 July 2002.
(5)纳什均衡解以三个简单的公理为前提,第一个公理是帕累托效率。给定帕累托标准存在的理由是:一个无效率的结果不太可能发生,因为它给这两个人更好地重新谈判留有余地,即该问题的合作解满足帕累托最优。这个原则在鲁宾斯坦(Rubinstein)、弗登博格(Fudenberg)、蒂罗尔(Tirole)及其后来的研究中都得到了认可。见:李军林、李天有:《讨价还价理论及其最近的发展》,《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5年第3期,第63~67页。
(6)本书所指“从事交易的成本”与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还是有区别的。本书指的是在交易环节发生的费用;而“交易成本”更多指的是制度运行的成本。一个更大的问题是,交易成本的定义林林总总,但是,交易成本准确的内涵和外延始终没有得到统一的、公认的界定。换言之,哪些内容应该算作交易成本、哪些不能计入,理论界尚无定论。相关论证参见刘元春(2001)。
(7)Rubinstein,A.,“Perfect Equilibrium in a Bargaining Model”,Econometrica,1982,vol.50,pp.97~109。
(8)《农产品加工:农业的导向工业》,安徽农网,http:/www.ahnw.gov.cn。
(9)直接减少贷款的情况也许更为常见,斯蒂格利茨和罗斯查尔德(Rothchild,1982)揭示出在银行业存在着“信贷配给”的情况。
(10)詹森和梅克林(1979)称之为“投资视野(invest horizon)”限制。
(11)托马斯和劳甘(1981,p.98)认为,除了没有资产抵押的原因以外,合作社担心从商业银行取得大笔贷款可能会伤害其独立性是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
(12)社员资格不开放和股份可以交易,意味着资产净值在已分配资本和未分配资本中的组成比例并不重要,未分配基金在交易市场上被股份价格资本化。在现实中,大部分新一代合作社并没有多少未分配的资产净额。
(13)无论是入社时的集资还是扩大再生产时的集资,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制非常相近。但是,与之不同的是,合作社的社员是独立进行生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工人不能独立。此区别对于两种组织形式的绩效影响甚为关键。
(14)正是因为通过法院进行协调是有成本的,组织变迁才存在着追求交易费用最小化的倾向。(见威廉姆森,1985,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Free Press,New York.)
(15)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到底是由龙头企业还是由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和进行验级工作,会影响到契约双方的信息分布,从而改变博弈的结果。
(16)其实可以得到另外一个更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简单地设f(Ti)为一个二次函数。
(17)这里没有提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不是说它不能实现信息共享,而是它还牵涉到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合作社成员即使能够在共享信息的基础上发现其他成员的违约行为,他是否一定会有动机去制止?这个问题在农产品流通合作社也存在,但不是那么严重。因为生产合作社的信息是随着土地而散布的,而流通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由于成员的聚居而能够实现信息的相对集中。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这个问题在这两类组织中也确实存在。解决办法有二,一是寄希望于在一个静态的社会中,个体也许会因为履行监督者的角色而获得声誉,而声誉在一个静态社会具有很高的价值。二是限制组织的规模,规模小的话,监督行为的外部性也就相应地减小。
(18)分别参见杜吟棠等:《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社的雏形》,《管理世界》,2000年第1期。布纳斯:《作为一个企业的合作联合会:一份交易经济学的研究》,载《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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