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
《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快件实施检验检疫。
一、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2.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
3.属于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二、出入境快件的报检要求
(一)报检的时间与地点
快件运营人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
1.快件出入境时,应由具备报检资格的快件运营人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2.入境快件在到达特殊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3.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4.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批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证单。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
2.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3.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出具的准入证明、《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其他有关资料;
4.属于实施强制认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5.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及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监管,以现场检疫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1.入境快件经检疫发现被检疫传染病病源体污染的或者带有动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害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作检疫处理的,应当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2.入境快件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3.出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经过实施有效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通关单》或《入境通关单》予以放行。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单证交快件运营人,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5.检验检疫机构对于出入境快件需作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并与快递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
示例7:进境邮寄物有下列(ABCD)情况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A.证单不全的
B.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C.在限期内未办理检疫审批或报检手续的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规定禁止邮寄进境的
【分析】ABCD。入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①未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或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②国家质检总局公告规定禁止邮寄入境的;③证单不全的;④在限期内未办理报检手续的;⑤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⑥其他需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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