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
“资本”这一范畴,在重农学派魁奈的经济著作里,又被称为元本或预付。魁奈认为,按照财富的用途,可以将它分为二类:一类是用于维持日常生活的消费性财富,一类是用于财富再生产和取得收入的生产性财富,即作为生产资料的财富,也就是资本。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资本释义为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而剩余价值是工人所创造的大于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被资本家占有的价值。因而资本反映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体现。资本掌握在资本家手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按资本的多少进行分配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它不再参与分配,分配的唯一依据是人们在劳动中作出的贡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是相互对应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同样存在着“资本”这一范畴,广义的资本是资金、土地、机器、厂房、技术、信息等的总和。无论经商、办企业,都离不开资本。同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一样,社会主义社会的资本也是追逐利润的。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发达商品经济的流通公式是货币——商品——货币,这一流通公式发动的动机和目的是价值增值,企业的直接生产目的是利润最大化。投资要取得回报,资本参与分配是理所当然的事。也就是说,存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社会,也必然存在按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还能仍然说是按劳分配吗?笔者以为,回答是否定的。不论何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只要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资本参与了分配,就不存在传统意义上说的按劳分配。
在西方经济学中,市场经济是按投入的生产要素分配的,最主要的生产要素是资本、劳动、土地。根据改革开放后的实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被概括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将生产要素引进分配制度之中,这在理论上是一大突破。不过,依笔者看来,资本参与分配,原来意义上的按劳分配不复存在,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提法是否准确,仍是需要讨论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不错的,但“按劳分配”这个主体如何体现则是一个问题。为了解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一些学者以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为界,认为私有、外资企业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公有制企业是按劳分配,这样做于理不通,与实际也不相符合。
过去实行的按劳分配制度,变成了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确实存在种种弊端,但收入差距不大是不争的事实。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以逐利为目的,利滚利,扩张迅速,仅靠市场机制自身,是难以避免贫富悬殊的状况的。近年来,我国贫富差距拉大,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越来越突出,已成为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除了体制的因素以外,资本的存在及其功能,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笔者以为,既然搞市场经济,就要按生产要素分配,只不过社会主义社会更应强调、重视劳动这一要素的作用,分配中要在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向劳动者作必要的倾斜。仅仅纠缠于“按劳分配”的提法,在文字上做游戏,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3页。
[3]索尔·埃斯特林、尤里安·勒·格兰德编:《市场社会主义》,经济日报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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