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小工业企业的界定及特征
一、中小工业企业的界定
(一)工业企业的定义
工业企业是企业按其所属经济部门划定的一种企业类型。传统的工业企业是指在手工作坊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盈利为目的,以生产要素为手段,以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式,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满足用户不断增长的需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机器和机器体系在生产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从而产生了大机器工业企业,即现代工业企业。现代工业企业是指从事工业产品生产和劳务活动的企业,包括采掘工业、加工工业和技术服务性的工业企业。
1.采掘工业是开采金属、非金属矿物和捕猎或采集自然生长的动植物的工业企业,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采矿企业。
2.加工工业是对采掘工业和农业所生产的原材料进行加工或再加工的工业企业,如机械工业企业、化学工业企业、纺织工业企业、食品工业企业。
3.技术服务性的工业企业。
除了产业类型的规定外,工业企业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生产组织、场所、设备和从事工业生产的人员;常年从事工业生产活动,或全年开工三个月以上的季节性工业生产活动;能够同农业及其他生产行业分开核算(会计上独立核算);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在实际中,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工业企业,若符合前三个条件,也包括在工业企业范围内。
(二)中小企业的界定
1.中小企业的定义
中小企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难以给出一个规范统一和适应所有行业的定义。综观世界各国(或地区)中小企业的概念界定可以发现,中小企业的概念既非统一也非一成不变。一般来说,中小企业是指规模较小或处于创业阶段和成长阶段的企业,它是企业规模形态的概念,是相对规模较大的企业而言的。一方面它具有决定自身本质的质的规定性,另一方面也有量的界线。前者属于内涵的范畴,后者则是外延的表象。因此,对于中小企业,一般都是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界定的。
(1)中小企业的内涵
所谓中小企业的内涵,就是最能反映中小企业本质特征的理论表述。质的规定主要强调企业的独立性和在同行中是否处于垄断或主导地位。目前,人们从理论上为中小企业定性,概括起来,基本上是以表现企业经营本质的指标,即质量指标。例如,企业的独立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一致性,经营者对劳动过程的直接参与,家族经营,人格化管理,自主决策的程度等方面。因而,即使从数量看有些中小企业属于的大企业的子企业,按照从质的划分指标,也不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
(2)中小企业的外延
与质量指标相对应的是数量指标,实质上是企业规模划分的数量界线。迄今为止,国际上对中小企业没有统一的定义,通常是根据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特定的国情来界定。中小企业的范围界定一般采用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资本金额、销售额、资产额和市场占有率等绝对的或者相对的指标,使用其中一种或者联合使用其中几种作为界定指标。世界上通行的界定标准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实际资本,二是经营额(生产能力),三是从业人数。在这三个因素中,大多数国家只用其中的两项标准。
2.国内外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中小企业规模的界定标准是一个较为含糊的概念,不同国家(或地区)因各自经济发展的阶段、水平、状况的不同,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有着不同的标准,同一国家(或地区)也随其经济发展进程的推进而不断调整其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界定标准的确定取决于设置该标准的目的,界定中小企业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把握在性质和特征上完全有别于大企业的中小企业的结构规模及经营运行规律;二是从社会学或政治学的角度着眼于对中小企业进行行政、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管理和扶持的需要,作为对市场机制的补充,以解决中小企业问题为目的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这里主要介绍美国、日本、欧盟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的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1)美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美国政府主要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对中小企业进行相应的划分和界定。定性的定义方法主要有:一是法律的界定。美国1953年颁布的《小企业法》中规定:“小企业是独立所有和自主经营,并在其经营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二是行政部门的界定。如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在20世纪80年代将小企业界定为:“一个小企业必须符合下述四个特征中的至少两个:①独立经营管理;②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本并具有所有权;③企业主在当地经营业务;④企业规模在本行业中相对较少。”定量的定义方法主要是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简称SBA)来进行。根据美国国会2001年颁布的《美国小企业法》中规定,目前在美国有关中小企业的定义中,一般使用一种比较简单明了的划分方法,即雇工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这种简单明了的界定标准有利于在各个不同的部门形成统一认识,协调行动。但也有其缺点,它不能反映不同行业的不同特征,也限制了政府制定政策时的灵活空间。因而实践中有些部门有可能采取相应变通措施,如规定服务业中雇工人数不超过1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以符合服务业的行业特征。有时也采用“一个企业只要在其行业内不占统治地位就是中小企业”这样的定性界定标准以增加政策的灵活性等。
(2)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经历了两次变化,其标志是1963年制定、1973年修改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和1999年修订的《新中小企业基本法》。日本中小企业的划界标准主要根据从业人员规模和资本金规模两个指标来划分,主要体现在1999年实施的《新中小企业基本法》中。与《中小企业基本法》相比,新法提高了界定中小企业的最低资本金,实际上是扩大了中小企业的范围。依据该法,凡是雇员人数在300人以下或资本额在3亿日元以下的制造业企业;雇员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批发业企业;雇员人数在50人以下或资本额在5000万日元以下的零售业企业;雇员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资本额在5000万日元以下的服务业企业均为中小企业。
(3)欧盟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欧盟的前身是欧洲共同体,1998年欧盟委员会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定义为:“企业雇员人数在250人以内且年产值不超过4000万埃居,或者资产年度负债总额不超过2700万埃居且不被一个或几个大企业持有25%以上股权的企业为中小企业。”欧盟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具有3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复合性。欧盟规定,凡符合“雇员人数250人以下并且产值不超过4000万埃居”或“资产年度负债总额不超过2700万埃居并且不被一个或几个大企业持有25%以上股权”条件之一的为中小企业,同时每一个条件其实又都是两个次级条件的复合,并且需同时具备两个次级条件。这样看来,欧盟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复合性尽管增加了政策伸缩空间,但由于受同时具备两个次级条件限制,其灵活性要小于日本的做法。欧盟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第二个特征是将小型企业界定标准单独列出,这样就可以制定专门针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政策的选择空间。欧盟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第三个特征是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企业的法人地位,体现在“不被一个或几个大企业持有25%以上股权”和“有独立法人地位”,这样就将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排除在中小企业行列之外。
(4)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先后经过6次调整。新中国成立初期曾按固定资产价值划分企业规模。1962年改为按人员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划分,3000人以上的为大企业,300~500人之间为中型企业,300人以下为小企业。1978年,原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把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改为“综合生产能力”。1984年,国务院《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中国非工业企业的规模按照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生产经营能力创立了划分标准,主要涉及的行业有公交、零售、物资回收等国营小企业。1988年对1978年标准进行修改和补充,按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作了分别划分,将企业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类)、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类)和小型4类6档,当时中小企业一般指中二类和小型企业。1992年又对1988年划分标准作了补充,增加了对市政公用工业、轻工业、电子工业、医药工业和机械工业中的轿车制造企业的规模划分。1999年再次修改,将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作为主要考察指标: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类,其中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参与划型的企业范围原则上包括所有行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工业企业。2003年,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按照企业职工人数、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中小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见表一。
表1-1 我国对一些行业中小企业的划界标准
注:资料来源于《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机制研究》
表1-2 美、日、欧盟中小企业最新界定标准一览表
注:资料来源于《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机制研究》
(三)中小工业企业的认定标准及定义
本文所研究的中小工业企业是中小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已有的文献资料中,很少涉及中小工业企业这个概念,学术界也未曾对中小工业企业这个概念进行文字性的解释或定义。故本文尝试对中小工业企业进行简单的界定。工业企业是从事生产资料、消费资料生产,销售对象为企业、其他组织或者普通消费者的企业。而中小企业是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的,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亿元以下的企业。其中,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万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及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是中型工业企业和小型工业企业的统称,界定中小工业企业的指标主要有四个:从业人员数、产品销售额、资产总额以及企业性质。综合上述两种定义,本文对中小工业企业做出如下界定:中小工业企业是指符合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产品销售收入3亿元以下,资产合计4亿元以下的专门从事工业产品生产和劳务活动的中小型工业法人企业和个体工业企业。
二、中小工业企业的特征、分类与组织形式
(一)中小工业企业的特征
在我国,一般认为中小工业企业是以从事工业生产和劳务为主体,以机器或机器体系为主要生产手段的规模较小的企业。它在产品、规模、经营、融资等四个方面的主要特征有:
1.产品特征
(1)中小工业企业必须是为社会提供有用的工业产品或工业性劳务作业的企业。说明工业企业按照社会分工原则,只负责或主要负责向社会提供满足人们需求的工业物质产品或文化产品,而不是其他产品。
(2)中小工业企业必须以机器或机器体系为主要生产手段,组织社会化大生产。主要表现在广泛地进行专业化大协作和充分地利用现代生产技术来组织工业产品的生产经营。在企业外部依靠社会分工组织专业协作,在企业内部采用精细的分工与机器体系进行生产技术活动,从而,大大提高了企业与社会的生产效率和组织效率。
2.规模特征
(1)中小工业企业规模较小。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是企业的规模,一般把在本行业中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归为中小企业,这也是中小企业最为明显的外部特征。这种小规模特征体现在资本规模、投入产出规模、销售规模等方面。
(2)中小工业企业经济活动过程简单。由于中小工业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较小,职工人数不多,企业的生产能力、产值和利润也较低,因而生产过程简单,管理和技术难度也不大。
3.经营特征
中小工业企业经营灵活,形式多样。中小工业企业对市场反应灵敏,应变能力较强,往往能在一些新领域或不被人重视的行业捷足先登。一般而言,中小工业企业需要的资金和技术力量相对于大企业而言“门槛”较低,投入少,见效快,而且可以选择的经营项目较多,因此进入市场比较容易,经营手段灵活多变,适应性强。
4.融资特征
中小工业企业融资能力差,资本、技术构成低。融资问题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中小工业企业自身资本、可供抵押的资产不足,从而难以获得商业信用,也得不到金融机构的信任和支持。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也就难以进入资本市场利用发行股票、债券等来筹集资金。由于融资能力差,还造成中小工业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低,这进一步导致产品标准化程度低,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小。
(二)中小工业企业的分类
1.按照产品的用途划分
中小工业企业可分为生产生产资料的工业企业和生产消费资料的工业企业。我国将生产生产资料的工业企业也称之为重工业企业。如燃料工业企业、冶金工业企业、电力工业企业、机械工业企业、建筑材料工业企业、化学工业企业等。重工业企业产品大部分用于满足生产需要,也有部分供生活消费之用,如生活用的电力、煤炭等。生产消费资料的工业企业称为轻工业企业。如纺织工业企业、食品工业企业、皮革工业企业、造纸工业企业、钟表工业企业等。轻工业产品大部分是生活消费品,也有一部分用于生产方面,如工业用的织物和纸张等。
2.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
中小工业企业可以划分为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两大类。公有制企业又可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企业等;私有制企业可分为外国独资企业、个体私有制企业等。
3.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中小工业企业可分为中型工业企业和小型工业企业。在我国,衡量工业企业生产规模大小的指标主要是企业的职工人数、销售额或者资产总额等。《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规定中型企业必须满足职工人数300人以上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万及以上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万及以上4亿元以下。
4.按企业生产类型划分
中小工业企业可分为单件生产、成批生产和大量生产三类企业。单件生产企业的特点是产品品种多且不稳定,产量少,工作地专业化水平低。成批生产企业的特点是产品品种少,产量具有一定规模,专业化水平相对较高。大量生产企业的特点是产品固定,品种很少,产量大,生产重复性高,工作地专业化程度很高。
(三)中小工业企业的组织形式
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采取的结构形态,它表明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与社会发生联系的方式。中小工业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目前我国中小工业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有四种:单一业主制、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环境来选择自己适当的组织形式。对于中小工业企业而言选择一种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组织形式至关重要。
1.中小工业企业发展初期:单一业主制或者合伙制
(1)单一业主制:又称个体或独资企业,这是一种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自我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一自主制企业投资规模小,设立程序简单,易于设立和退出。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在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时,业主必须以其所有财产来清偿债务,负有无限清偿责任,但是业主在经营管理上对企业具有完全的控制权。
(2)合伙制: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通过合伙人订立协议,共同出资组建、合作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一般而言,合伙制企业规模也不大,合伙人数较少,涉及的利益方较少,因此便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合伙制企业有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风险,企业的寿命也不容易延续,管理也存在决策问题。
2.中小工业企业发展到具有一定规模的阶段:有限责任公司制
有限责任公司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2~50个股东出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制企业易于扩大企业规模,融资较为灵活方便,由于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分离从而实现了管理专业化。
3.国有中小工业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结合的产物,也是企业职工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就中小工业企业的前景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制是最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自1990年之后,我国中小工业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单一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占全部私营企业数比重逐渐下降,有限责任制企业比重大幅度上升,中小工业企业的组织形式得到了极大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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