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知识产权战略
1979年10月30日,美国总统卡特向国会提出的意见书,就曾提到“为提高国家竞争力和创业精神采取独立自主的政策”。1982年,里根总统设置了“特别委员会”和“产业竞争总统咨询委员会”,目的是为了解决美国产业界提出的强烈要求,即通过强化保护美国处于优势的技术开发力这一手段,确定强化保护知识产权政策,从而提高持续低迷的美国产业的竞争力。美国实施强化知识产权政策的第一阶段,主要是修改完善了国内的法律制度。设立了专门处理专利侵害诉讼案件的联邦巡回区控诉法院(CountofAppealsforFederalCircuit,简称CAFC);实施了专利无效立证严格化;适用均等论;增加有意识的侵权的赔偿额度;追加美国专利法271条g项等等,推进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美国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从大范围、高水准的战略方面展开,对国际惯例(条约)和国内惯例(法制度)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海外复制盗版行为,成为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重要的国际贸易问题之一。在80年代以前的美国政府,将这些权利的保护,主要视为技术性的问题,也没有对知识产权给国际竞争力产生的广泛影响给予足够地重视。美国加强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其他国家也展开了广泛的论谈。
美国针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对自己国家的知识产权复制盗版等侵害行为,实施了两国间的协议商讨,在没有获得进展的场合,常常单方面地实施强硬措施——强化贸易法规。但是,解决海外盗版复制,即使有相应正确的法律,如果采用消极的运用方式,那么法的存在实质上接近于无效。另外,由于各州地政府当局存在高度的行政和政治优先,也使得美国企业在处理盗版行为时很难获得当局警察的协助,有时面对法院对宣告有罪的盗版者的刑事惩罚过轻时也毫无办法。为此,美国政府和企业双方做出了许多积极的努力,一方面,贸易协会为各会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参与国际竞争、预防侵权、纷争诉讼等提供多方面的咨询和策划平台。另一方面,美国政府也为了保护自己国家的企业,通过政府间的交涉,努力要求对方完善法律以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强制执行等。海关税务当局禁止不正当商品及侵权商品入境,专利商标局和著作权局也定期为外国政府职员提供知识产权领域的研修培训。
美国政府为了大幅度地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把目光也转向世界贸易的主要论坛——GATT,对GATT的活动提出了提案:为杜绝伪造商标或侵权的进口商品流通市场的渠道,制定反伪造规范并且付诸实施;缔结可以强制行使由于知识产权的不完全保护产生的贸易不均衡惯行的协定等。另外,美国充分利用两国间协议这一手段,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国家的惯行等进行调查、分析,抽出优先需要注意的国家及其特定惯行,对给美国利益带来损害的惯例行为等进行两国间协议。多数协议给对方国家的政府担当职员提供培训,对于难以与之协调的国家也给予政治性的威吓和压力等等。这些手段在多国间的论坛上也给美国代表为了抵抗发展中国家集团抵抗提供了机会。
1985年,里根总统发表了《新通商政策》,1986年,产业竞争总统咨询委员会发表了《美国政府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其中明确提出:①通过多国间交涉强化保护知识产权;②通过应用1974年《通商法》301条的制裁措施强化两国间的交涉;③强化国内法等具体方针。二十多年来,为保护美国知识产权和美国企业,美国一直沿用这样的方针,根据市场现状巧妙而强硬地组合适用,不但在美国国内,在WTO的构成和运营方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立国这一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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