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娄门内东北街汪氏与晚清民初政局

娄门内东北街汪氏与晚清民初政局

时间:2023-06-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娄门内东北街汪氏与晚清民初政局娄门汪氏自清初迁吴,十分注重子孙教育,其后代也以读书应试和入仕做官为业,族中虽未出达官显贵,但也可谓仕宦之家,迁吴后二、三代均担任镇江府训导,掌管教育。此后历任湖北、上海、广东等省市政府秘书。国民党败退台湾以后,于1951年担任台湾当局“中央信托局秘书处处长”,此后又在台湾驻日代表团及中日文化经济协会等处任职。

第三节 娄门内东北街汪氏与晚清民初政局

娄门汪氏自清初迁吴,十分注重子孙教育,其后代也以读书应试和入仕做官为业,族中虽未出达官显贵,但也可谓仕宦之家,迁吴后二、三代均担任镇江府训导,掌管教育。第四世汪亮钧即由元和县廪贡生授镇江府学训导,时镇江为太平军所占,“上下游皆为敌据,镇江以孤城扼敌。冲敌兵攻,扑无虚日”,他竟以单车赴任,“奉檄治团防,昕夕徒步衢巷讥察”,致使“奸尻间谍无所容,城守益固”。(97)因汪亮钧在守城中作出的重要贡献,清政府遂加以表彰,赏给五品顶戴。尽管汪亮钧是清廷培养的传统士人,但他能敏锐地洞察时事,将自己的儿子送往新式学堂接受近代教育,由其传承光大的重视教育接受新知的家学遗风,对汪家后来的几代人产生直接而又深远的影响,也正是在这一家风熏陶下,才孕育出“一门四知府三拔贡”的外交官世家。

一、娄门内东北街汪氏———外交官世家

汪亮钧生有四子,即汪凤池、汪凤藻、汪凤瀛和汪凤梁,他们兄弟四人都是才俊之士,或举人、进士,或拔贡,且担任过知府等大官,因此,在清末官场上有“一门四知府”的美誉。当年,汪亮钧在做镇江府训导时,一个财主请他吃饭。饭桌的四个脚全是金脚———显财。汪亮钧很生气,他想了个对付财主的办法———回请财主吃饭,让四个儿子(凤池、凤藻、凤瀛、凤梁)做桌脚,即一人抬一个桌脚。好生了得,这四个人个个都是举人、拔贡等,官也做得很大。汪亮钧觉得赚回了面子。(98)这个故事不知是真是假,姑且将其视为笑话,但也可足见汪家之声名显赫。

1.娄门汪氏从事外交事业情况

汪家除了被誉为一门四知府、三拔贡世家之外,还被誉为“外交官”世家,家族从事外交事业的有汪凤藻、汪凤瀛、汪森宝、汪荣宝、汪杨宝、汪孝熙、汪公纪等。现将其主要履历辑录如下:(99)

汪凤藻(1851—1918年),字云章,号芝房,亮钧次子,监生,为兄弟四人中唯一接受系统西方教育的“新式人才”,1882年以监生参加顺天乡试,中第二名举人,第二年联捷进士,钦点翰林院庶吉士,任驻俄使馆二等参赞。1891年,以知府衔赏二品顶戴,署理出使日本大臣,1892年正式接替李鸿章的儿子李经方任清政府第六任出使日本大臣。但不过两年即逢甲午战争,在战事发生前,汪凤藻曾电李鸿章,指出日军在朝鲜“布置若备大敌”,我“似宜厚集兵力”,但不被采纳。在与日交涉中,他亦能驳斥日本的无理挑衅。战败后,他对清廷的丧权辱国感慨良深,遂致力于教育事业。

汪凤瀛(?—1925年),字志澄,号荃台,优廪生,选光绪十一年(1885年)拔贡,朝考后授中书舍人。候选内阁中书,1891年随兄凤藻充出使日本国随员,奏委署理参赞官,因日本开战而返国,以知府分发湖北。

汪森宝(?—1923年),附贡生,议叙中书科中书,甲午科顺天乡试挑取誊录,充会典馆誊录官,汪凤池长子,清光绪时曾出使日本,任使馆参赞,归国后任外务部科员,辛亥革命后任教育部秘书,后又调任上海海军总司令部秘书。1923年在上海逝世。

汪荣宝(1878—1933年),字衮甫,号太玄,汪凤瀛长子,光绪廿二年(1897年)拔贡,廿六年入上海南洋公学,与蔡元培、章太炎等人交往。后留学日本,肄业早稻田大学,并加入国民义勇军。回国后任京师译学馆(今北京大学)教员。1906年任民政部参议,随民政部尚书徐世昌视察东三省,代陈兴利除弊者数万言。宣统元年(1909年)任简字研究会会员,次年任资政院议员,协纂宪法大臣。民国元年(1912年)任临时参议院议员,次年任从议院议员。民国3年(1914年)春,出任驻比利时公使,兼考察宪法。民国7年(1918年)调任瑞士公使。民国11年(1922年)六月转任驻日公使。民国20年(1931年)7月回国后,任陆海空副司令部行营参议,外交委员会委员长。“九·一八”事变前,荣宝即洞烛日本阴谋,上书告危,事变发生后,力陈当局不抵抗之失策,主张坚决抗战。(详于后)

汪杨宝(1883—1958年),字寰父。汪凤梁子。北洋大学学生,札幌农学专门学校毕业生,日本东京帝国大学农科大学农艺化学科毕业生,农学士,宣统二年农科进士。宣统三年翰林院检讨。留日学生监察员,苏州农业学堂监督,1912年任江苏都督府外交司总务科长,1913年任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农学教员,1917年任农商部渔牧司司长,1923年任农商部农林司司长,1924年至1925年任安徽省实业厅厅长,1925年至1928年任驻日本横滨总领事,1931年任外交部条约委员会委员,1953年任江苏省文史研究馆馆员。

汪孝熙(1905—1962年),字慈明,英文名为犚狅犾a狀d,汪荣宝第三子。早年曾于瑞士日内瓦大学留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回国后于1929年在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任帮办一职。1944年底,被任命为中华民国驻比利时大使馆参事一职。国民党败退台湾后,汪孝熙历任台湾当局“外交部亚东司司长”、“驻比利时公使及特命全权大使”等职。于1962年12月逝世于任上。

汪公纪(1909—2000年),字绩熙,英文名为C犺a狉犾e狊,汪荣宝第四子。幼年曾随父汪荣宝在比利时、法国、瑞士等国居住,1922年返回国内,次年在北平俄文法政专门学校学习,1926—1931年间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毕业回国后担任国民政府行政院助理秘书一职,后转任中国银行总行助理秘书等职。此后历任湖北、上海、广东等省市政府秘书。抗日战争胜利以后,被国民政府委派至新闻局驻法国办事处,任处长一职。国民党败退台湾以后,于1951年担任台湾当局“中央信托局秘书处处长”,此后又在台湾驻日代表团及中日文化经济协会等处任职。1963年被台湾当局任命为“驻马达加斯加大使”,兼“外交部顾问”,于2000年逝世。

2.汪凤藻与甲午中日交涉(100)

1863年上海广方言馆成立,汪凤藻即被选送入英文班学习,由于成绩优异,1868年被选送京师同文馆继续深造,在1868年的大考中表现突出,被清政府授予国子监学政衔,在1879年的大考中汪凤藻更是考取英文第一、汉文及算学均为第二的好成绩,毕业后,以户部主事衔留任同文馆并任算学副教习一职。在同京师文馆供职期间,受总教习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的影响,汪凤藻以极好的英文和扎实的汉文基础,积极投入到译介西方著作的活动之中,译有《公法便览》、《富国策》、《新加坡律例》等西方法律、经济类著作。

1882年,汪凤藻以监生身份参加顺天乡试,高中第二名举人,第二年联捷进士,钦点翰林院庶吉士,历任驻德使馆二等参赞、总理衙门纂修官等职。1891年,前出使日本大臣李经方丁母忧,汪凤藻奉旨前往署理,1892年正式接替李经方出任使日大臣,并遵例奖以记名知府。

日本经过明治维新后,国力日益强盛,便欲对外寻求扩张,而作为近邻的朝鲜和中国则首当其冲,身在日本的汪凤藻敏锐地时刻关注着日本的动向。

1894年“东学党”起义爆发,4月,汉城、仁川告急,朝鲜当局便致电清政府恳请派兵协助镇压。清政府遂于同年6月4日,下令北洋海军提督丁汝昌率北洋水师赶赴朝鲜仁川,同时增派直隶提督叶志超等率领淮军一并前往。6月6日,汪凤藻根据1885年签订的中日《天津条约》有关规定,照会日本外务大臣,说明清政府按照“保护属邦旧例……选带劲旅,星驰往朝鲜……相机堵剿……一俟事竣,仍即撤回,不再留防”。(101)但日本蓄谋已久,借中国出兵朝鲜之机,派兵在朝鲜仁川登陆,至6月16日,日军在朝鲜的兵力远在中国之上,展开与中国军队一战的架势。

在中国军队的帮助下,“东学党”起义很快镇压,而日军却蠢蠢欲动,不时挑衅。汪凤藻很快觉察到日本的动机和野心,便致电李鸿章,建议速速调配兵力,加强防备。电文中言到“布置若备大敌”,“似宜厚集兵力,隐伐其谋”。但李鸿章却不以为然,声称:“日性浮动,若我再添兵厚集,适启其狡逞之谋。因拟必战,殊非伐谋上计。”(102)

6月16日晚,日本外务大臣陆奥宗光召会汪凤藻,提出日本与中国一同介入朝鲜内政改革的要求。17日,又提出“调查朝鲜财政”,“设置必要之警备兵”,“淘汰官吏”等多项不合理要求。(103)21日,清政府命汪凤藻照会日本政府,提出朝鲜内政改革“只可由朝鲜自行厘革”,“日本素认朝鲜自主,尤无干预其内政之权”。(104)陆奥宗光接到照会于22日再次野蛮照会汪凤藻,威胁声称:“假如贵国政府所见相违,帝国政府亦断不能命令撤去现驻朝鲜之军队。”(105)汪凤藻坚持一贯立场,据理力争,不为所动,表现了出色的外交能力。

7月19日,日本政府再次向朝鲜提出蛮横无理的要求,面对日本政府的野蛮行径,汪凤藻一再声明,朝鲜内政应由朝鲜自行决定,他国不得干预。7月23日,日本不顾中国的严正交涉,将军队开赴汉城,大肆进攻朝鲜王宫,扶持朝鲜亲日政权。25日,不宣而战,向中国海军发起突然袭击,挑起了甲午中日战争。29日,清政府急电汪凤藻:“日本击我兵船,业已绝好开衅。出使日本大臣汪凤藻应立即撤令回国。”(106)31日,清政府对日本驻华代表小村寿太郎下达逐客令。8月1日正式下诏对日宣战。同日日本也下诏对中国宣战。面对日本的野蛮行径,清政府妥协软弱,汪凤藻无回天之力,无奈于8月4日带领使馆人员回国。

甲午战败给汪凤藻带来极大的打击,此后他转而致力于教育事业,1918年,汪凤藻逝世,终年68岁。

3.汪荣宝的外交官生涯

1914年春,民国政府委派汪荣宝出任驻比利时公使,兼出洋考察宪法,自此,汪荣宝正式开始其外交官生涯。

时值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夜,也给汪荣宝了解世界局势,把握世界大势发展提供了契机。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汪荣宝一面及时了解战况并将比利时国家动向报回国内,一面积极关注中日交涉等问题,并及时与我国其他驻欧公使相互沟通,及时致电国内,汇报欧洲动向,并屡屡提出种种意见和建议。在任职驻比利时公使期间,汪荣宝还多次考察欧洲各国宪法,1915年7月他奉命回国从事宪法起草工作。

1917年8月14日,中国正式对德宣战,而比利时地处欧战前线,已被德国占领,汪荣宝临危不乱,迅速组织使馆及在比利时的有关人员撤离,妥善处理使馆关闭后中国在比利时的有关利益保护问题。1918年5月,汪荣宝与中国驻法公使胡惟德、驻英公使施肇基、驻意公使王广圻等举行会谈,商讨与协约国的关系等有关问题。

1918年11月1日,汪荣宝与顾维钧、颜惠庆、王正廷等被委任为中国出席巴黎和会代表。1919年1月巴黎和会开幕,但中国代表团内部却发生内讧,导致代表团团长陆征祥出走,使代表团陷于群龙无首、四分五裂的境地,为维护稳定和团结,汪荣宝等积极活动,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在和会上,汪荣宝与顾维钧、陆征祥、王正廷等共同提出“废弃势力范围”、“撤退外国军队”、“裁撤外国邮局及电报机关”、“撤销领事裁判权”、“归还租借地”、“归还租界”、“关税自由权”、“废除二十一条”等八项意见。但弱国无外交,和会实际为“美、英、法”等大国所主导,中国的合理要求均被一一驳回,最终炮制的《凡尔赛条约》还将德国在山东的权益统统转给日本。同为战胜国的中国,为战争的胜利作出巨大贡献,但仍遭不平等待遇,消息传至国内,一片哗然,促成了“五四”运动的爆发。最终中国代表团拒绝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

早在1919年1月5日,汪荣宝即被委任为中国驻瑞士公使,因参加巴黎和会,于4月22日赴任。至1922年6月,改任驻日本公使。由于“五四”运动的爆发,中日外交颇为敏感复杂,汪荣宝曾一度提出辞呈,但被拒绝,后于1923年12月底赴任,此后一直任至1931年,成为民国时期任职时间最长的驻日公使。

北洋政府时期,以张作霖为首的奉系军阀在日本侵略势力的扶持下迅速崛起,而日本也借机在我国东北迅速扩张势力。1924年1月,汪荣宝奉命与日本外务省大臣交涉,敦促日方撤出在我国东北的军队。但限于国内军阀混战、国力势微,未能履命。

1925年“五卅”运动爆发,北京政府迫于国内压力,于6月24日向各国政府发出修改不平等条约的照会,其中包括收回关税自主权的要求。8月18日正式照会华盛顿会议各国,决定于10月26日在北京召开关税特别会议。身在日本的汪荣宝为消除日本当局的疑虑,以日文撰写参加北京特别关税会议的意见书,并在日本各界广为宣传,为争取中国关税自主权作出应有贡献。

1926年10月,甲午战后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第三次期满,汪荣宝随即照会日本外务大臣,指出条约的不平等性,提出根本修改意见,要求以平等原则另行订立新约。但此时的北洋政府已摇摇欲坠,根本无法顾及,甚至拖欠使馆人员薪资和日常行政开支,汪荣宝与日本当局修订条约的交涉和努力终究无功而返。

1927年6月1日,日本驻伪满洲军队以保护山东日侨为由,在青岛登陆,2日北京政府立即照会日本驻华使馆提出严正交涉。13日,汪荣宝向日本首相田中义一提出严正抗议,要求日本政府不得干预中国内政,立即撤兵。7月7日,日军罔顾中国军民的一致反对,俨然进驻济南,第二次出兵山东。汪荣宝再次向日本政府提出严正交涉,但因缺乏强有力的政府支持,均未果。

而此时国内南方国民革命运动风起云涌,北伐军先后对吴佩孚、孙传芳及奉系军阀各个击破,北洋政府也随着张作霖的被炸死而覆没。1928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取代北洋政府成为中华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汪荣宝也随即担任新一届政府的驻日公使。而此后的对日外交由蒋介石的亲信把持,汪荣宝也不再受重用。1931年7月,日军利用长春附近万宝山的朝鲜侨民与当地农民因租地挖渠发生的冲突事件,开枪镇压中国农民,反诬华人排斥朝鲜人,在朝鲜导演了一场暴动排华的骇人听闻事件。事变前,汪荣宝便已洞悉日本在中国东北的侵略行径,曾电告南京政府,建议提早设防,但未被采纳。事变后,汪荣宝奉命赴朝鲜调查华侨被杀等情,7月底回国起草报告,而8月初即被免职。

此后,汪荣宝闲居北平,一度在张学良陆海空军副司令部行营、外交委员会工作。“九·一八”事变后,汪荣宝曾力主北平军政当局抗击日军侵略,批判不抵抗政策,但未被采纳,此后,愤而不言时事,专心致力于著书立说,完成《法言义疏》50万余言巨著,1933年7月病逝于北平。(107)

二、汪凤瀛与《致筹安会与杨度论国体书》

汪凤瀛(?—1925年),字志澄,号荃台,优廪生,光绪初入江阴南菁书院师从定海黄以周,黄与王闿运、俞樾齐名。汪凤瀛在名师教导下学问大进,选光绪十一年(1885年)拔贡,朝考后授中书舍人。1891年随兄汪凤藻赴驻日使馆学习外务工作,因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回国,以知府衔赴湖北任职。汪凤瀛撰文,均能切中,文才学望,称道一时,被湖广总督张之洞聘请入幕。担任总文案要职。张之洞才高而慢人,起居无节,往往昼眠夜起,有时兴起,半夜立即招人来商议或谈论文史,做他的幕僚辛苦且不讨好。但凤瀛却深得张的信任,“庚子拳乱”发生,张之洞便径予札委督署洋务文案,外交事件由他总其成。唐才常之变,汉口租界被搜名册中多知名之士,汪凤瀛将册付诸一炬,对之洞道:“按册穷治,必兴大狱,灭迹所以安人心,却为明公省却许多事。”之洞叹息,遂也不穷究了。在张之洞、刘坤一“东南互保”中,多有参赞。后为湖北自强学堂提调,常德、长沙、武昌知府,以父丧去官,已年近六十。

入民国,袁世凯闻其才,召为总统府顾问。1915年间,袁世凯忽起帝制念头,筹安会一些人,密锣紧鼓正要搬演“猴把戏”上场,一般群小劝进,佞辞百端之际,总统府里一个高等顾问汪凤瀛,撰《致筹安会与杨度论国体书》,持“七不可”之说,引经据典,文采斐然,与梁启超的《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同为当时反对帝制的两大名文,传颂南北。

当此稿草拟完毕,先给他几个儿子传观,他大儿子看了之后,跪在他面前劝阻道:“大人这封信里,所持各种理由,辞严理壮,自是正气充沛之论,可是项城方在兴高采烈地制造舆论,促成帝制之际,这种相反意见,一定是不能入耳,万一有个不便,似乎是犯不着的……”,“文章足与日月争光,但是您恐有身入虎口之危。”凤瀛默然,却说:“国体已易共和,称帝便是倒行逆施,于国于袁,两俱不利,这般人殷勤劝进,误了袁也害了国,吾尽吾言而已,危险也顾不得了……。”第二天拿着这篇文章找他的同乡张一麐代为转呈给袁,张是政事堂的机要处长,于袁称帝也不甚赞成,因对汪道:“论理应该由我来说,老兄这又何必?你不怕遭祸吗?”汪说:“作此文时我就考虑过,虽死于刑场也是我分所应得。”一麐也为之叹息,握手而别。张转袁世凯看了,因其辞直有理,也未能加罪,凤瀛以此义声震天下。

汪氏上书原文,今已佚失,其“七不可”之说,仅见于致杨度一函中,虽措词稍别,意旨或无甚差异,现将其辑录如下,其言曰:

皙子先生足下:

前读报载,我公发起筹安会,宣言以鉴于欧美共和国之易致扰乱,又念中国人民自治能力之不足,深知共和政体,断不适用于中国,因发起斯会,期于国中贤达,共筹所以长治久安之策,并进而研究帝制之在吾国,是否适用于今时,是否有利而无害,宏谋远虑,卓越恒情,令人钦仰不已。

论者谓公于改革之际,翊赞共和,表示同意,今忽以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之资格,而复有变更国体之商榷,至有疑公为揣摹迎合反复无常者,不佞则确信公之真爱国,惟真爱国,故凡可以巩固国基奠安民族者,务求其至当,不惜牺牲一身之名誉,于恒人之所期期以为不可者,敢于昌言而不讳,此真豪杰之作用,非陋儒瞻顾嗫嚅之所能及者也。

……

顾新约法已定总统任期为十年,且得连任,今大总统之得为终身总统,已无疑义,而继任之总统,又用尧荐舜、舜荐禹之成例,由今大总统荐贤自代,自必妙选人才,允孚物望,藏名石室,则倾轧无所施,发表临时,则运动所不及,国会选举,只限此三人,则局外之希冀非望者自绝,法良意美,举凡共和国元首更迭频繁,选举纷扰之弊,已一扫而空,尚何危险之足云?若犹虑此三数人之易启竞争,不如世及之名分有定,抑知竞争与否,乃道德之关系,苟无道德,法律何足以限之?窃恐家族之竞争,为祸尤甚于选举。不观明太祖非采用立长制者乎?太子毙,立皇太孙,固确守立长制也,而卒搆靖难之变。当日与太祖同时并起之枭雄桀黠,已芟薙无余,与太祖共定大业之宿将元勋,亦消灭殆尽,时无敌国外患出而加干涉,幸免于亡耳,今则迥非其比矣!而公等必主张君主立宪,果何所取义乎?公等既主张斯制,自必期其说之成立,其事之实行,明矣!

然而公等皆甚爱今大总统者也!君子爱人以德,不闻以姑息。今大总统于受任之初,即已遵约宣誓,且屡次宣言,决不使帝制复活,其言至诚剀切,亦既播诸文告,传诸报章,为天下所共见共闻矣!往者劳乃宣辈盛倡复辟之说,天下哗然,群起而辟之,以是为谋叛民国之大罪也。今大总统复严申禁令,后再有议及帝制者,罪无赦!受人民委托,信誓旦旦……礼也!义也!孔子曰: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果使于今大总统任期以内,而竟容君主政体之发见,致失大信于天下,悖礼伤义,动摇国本,一不可也!

民国元、二年,黄兴辈之谋乱,即藉口于今大总统有恢复帝制之阴谋,全国人民,确信今大总统之誓言,并无此意,故群目黄等为乱党。今忽于大总统任期内,而见为总统亲信之人,有君主政体之讨论。是使黄辈实其诬言,天下皆将信服黄等有先见之明,顿长其声价,增其信用,是不代黄等洗其谋乱之罪,俾死灰得以复燃,二不可也!

吾国旅居各国之侨民,不下数千万,莫不醉心欧化,以独裁帝政为不然。故前清末造,孙、黄辈倡言革命,华侨倾资相助,冀其有成。……一旦见复兴帝制,是大失数千万华侨之心理,不啻推而出之,以为孙、黄之外府,隐助以无限之资财,三不可也!

优待条件,许清室保存帝号……假使民国复行帝制,则域中断不容有二帝,势必削清帝之尊号,寒满族之人心。况清皇室近居宫闼,亦不免逼处之大嫌,逸出范围,虑复为奸人所利用,设有佥壬从而间之,为德不卒,势非获已,而贻人口实,恐天下从此多事矣,四不可也!

近来各省水旱遍灾,区域甚广,哀鸿遍野,安集无资,而公家以财政奇艰,不得不厚增赋税,繁征苛敛,视清末有加,咨怨之声,已所难免。然每增一税,设一捐,地方官恒召仕绅商会,告以今为民国,国所有事,责皆在民,担负虽增,譬如自出己财,以办家事,彼绅商心虽不愿,而无说以为抵拒之资,不得不俯首以从。今若恢复帝政,彼习闻帝者私其国为一家之产,则观念顿易。此后再欲增重人民负担,斯怨有所归矣!怨愤不平之气,郁结于中,加积薪之蕴火,遇有枭杰,鼓而煽之,则一发不可复遏……即使重烦兵力,幸而得平,而以私天下之故,残杀同胞,至无量数,天道好生,必有尸其咎者矣!五不可也!

今日在朝诸彦,罔非清室遗臣……初无更事二姓之嫌,屈节称臣之病,故一经劝驾,相率来归耳!设改为君主政体,稍知自爱者,名节所关,天良难昧,势必洁身引退,相与遁荒,其留而不去者,贪荣势利寡鲜耻之徒,必居多数。此曹心理,视仕宦为投机事业,势盛则争先推戴,势衰则出力挤排,彼且不爱其身,尚何爱于国,更何爱于君?使当国者,但与此辈为缘,共图治理,不独又安无望,且危险实多,六不可也!

中国积弱,对外无丝毫能力……际此欧战相持,爱我者或不遑东顾,而忌我者则虎视眈眈,惟恐我国之宴安无事,不先与谋,事必无幸,苟欲求其同意,非以重大权利相酬,足厌彼欲,殆不可得。无端大损中国,以厚利外人,而谓中国人民,对此等行为,果皆翕然意满乎?即不出此,彼或以国体相同之故,佯与赞成,观衅而动,但使我于国体变更之际,地方稍有不靖,彼乃藉词干涉,别有所挟,以兵力临我,人心向背,正未可知。公等当此,将何以为计乎?七不可也!

以上数端,皆实行后必不可免之事实。至贵会宣言,但研究国体之何宜,不讨论主名之何属。盖本意在求继承之际,匕鬯不惊,而不知学说之祸人,有时竟胜于洪水。前清末叶,党人盛倡种族革命之说,竟至风靡天下,迨辛亥武昌起义,并无何等实力,而天下遽土崩瓦解,则种族之见,革命之说,中于人心者深也!……

今国基甫定,人心粗安,而公等于民主政体之下,忽倡君主立宪之异议……使斯议渐渍于人心,不独宗社党徒,幸心复炽,而不逞之徒,人人咸存一有天命任自为之见,试问草泽奸宄,保无有称妄符命,惑众滋乱者乎?专阃将帅,保无有沉吟观望,待时而动者乎?召乱速祸,维为厉阶?心所谓危,不敢不告。……忧危之言,不知所择,幸垂谅焉!

此函累三千余言,颇为世人所传诵。虽函中力崇开明专制,诋7革命,似或不无小疵,然立场不同,不足为病,尤其所指各点,对其后袁氏帝制之失败,一一果如所料。

但也有人说:阻袁世凯帝制的“七不可”文,原是荣宝写的,他父亲看了便用他自己的名递去的。是否如此不可知,但他父子见解原是相同的,则无可疑也。(108)

三、汪荣宝与晚清民初的政治变革

1.汪荣宝与清末官制改革

1906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首先从官制改革入手,9月2日正式宣布启动“丙午官制改革”,汪荣宝、金邦平、张一麐、曹汝霖等四人被任命为草拟官制起草科委员,汪荣宝遂在清廷预备立宪的第一波改革中崭露身手。他们对清政府“期望很深,以为有行宪希望”,因而止宿于朗润园中,日夜工作不辍,汪荣宝等根据君主立宪制的政治原则厘定官制,强调责任内阁和三权分立,但限于清政府“先从行政、司法”的限定,只能就行政和司法两项多作陈述。汪荣宝在这次官制改革的草拟者中,文笔最好,最具才华,因而其在官制编撰人员中也最为引人注目,官制草案实际上大部分由他草拟。汪荣宝等人反复修改斟酌的中央官制草案在经过一个多月后呈送编制官制大臣审阅,最后又交给奕劻等人定稿,于11月2日呈送清廷。但清廷实际掌权的慈禧深恐责任内阁成立后君权旁落,对呈上来的官制草案颇不以为然,并对其进行大幅修改,取消内阁制,保留军机处……。(109)已然失去宪政精神。汪荣宝在官制改革之初满怀期望,希望清政府通过本次改革,除旧布新,实现政治体制的转变,在官制编制过程中也尽心竭力,但在清廷僵化腐朽的体制下,阻力甚巨,难以真正实施,最后颁布的改革方案与其所期望已大相径庭,实际上,“丙午官制改革”因此宣告失败。在进行中央官制改革的同时,清廷也实施了地方官制的改革,汪荣宝也参与拟定地方官制草案,力图对旧有地方行政体制进行全面改革,以建立富有立宪政体精神的新官制,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因素,特别是当权的枢府与督抚大臣的限制,其改革思想难以贯彻到实践中。

2.汪荣宝与清末宪政改革

在清末预备立宪运动中,宪政编查馆为主持宪政改革的中枢机构,初名为考察政治馆,其成立之初,汪荣宝即为该馆的核心成员,参与拟定各项法规,1907年考察政治馆改名为宪政编查馆,汪荣宝以民政部参议之职,被任命为该馆编制局正科员,编制局为宪政编查馆的重要机构,掌管立宪政体的各项法规,包括宪法、法典、各项单行法和行政法的编订和审核,汪荣宝在宪政编查馆的工作也即此,汪荣宝还被任命为考核专科帮办。宪政编查馆中名流荟萃,而当时声望最高的却是汪荣宝,主要缘于其拔贡出身,文采出众,留学期间又专攻法律,师从著名的法学专家有贺长雄,精通法律,归国后参与筹办各项新政,观点稳健,办事有条不紊,颇有实干家风范。汪荣宝先后参与《宪法大纲》、《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两个文件的草拟。1907年9月20日,清廷谕令设资政院,汪荣宝参加了资政院开议前的多项筹备工作,参与制订《资政院官制清单》、《资政院院章》、《议员选举章程》,他力求仿照宪政国家的通例,赋予资政院应有职权,但却遭到守旧势力指责。资政院相关法规中除院章和选举章程外,还有一些与之配套的保障议会运行的细则,其中包括《资政院议事细则》、《资政院分股办事细则》、《资政院旁听规则》等,汪荣宝也参与了这些法规的策划和草拟,除此之外,汪荣宝还参与资政院的实际创办事宜,并曾主持资政院准备会和召集会,实际上他是资政院的主要筹备者,他将资政院当作中国民主政治的开端,殚精竭虑地筹备资政院的各项事宜,以保障资政院正常运转。10月19日,清廷谕令各省设谘议局。汪荣宝遂又参与草拟《谘议局章程》,后还实地指导谘议局的运行。

3.汪荣宝与清末法制改革

1902年3月11日,清政府下诏修订法律,迈开法制改革步伐。(110)1904年5月15日,清廷成立法律修订馆,负责修订和编纂法律事宜,由近代著名法律专家沈家本负责馆事。汪荣宝于1907年12月以民政部主事身份被调入馆,同时被调入的还有章宗祥、曹汝霖、陆宗舆等人。这批法律人才大多为东西洋留学生,汪荣宝则是他们当中的佼佼者。汪从中西法律的比较及回国后的法律实践中,认识到需吸取西方法律文件的精华,“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方可有补于当世。遂按照西方法律原则和精神积极参加新法律的编纂和修订,他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精练的办事效率,得到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的赏识和信赖。1908年10月28日,汪还被聘为法律修订馆第一批咨议官,负责回复法律修订馆的咨询事项、就各项法律专件陈述意见、协助调查员完成调查事项等。1909年4月起,汪担任了法律修订馆第二科总纂,并兼有纂修之责,负责《民事诉讼律》和《民律》的修订和编纂。(111)足见其在法律修订馆中的地位。汪荣宝对清末法制改革所作的最大贡献即为参与《大清新刑律》的编纂和修订。1905—1911年间,围绕该法律,“礼教派”与“法理派”间发生持久的“礼法之争”,新刑律在争论中先后“七易其稿”,这七稿中,汪荣宝参加了第二稿、第三稿的修订和审核,主持第四稿的修改,主审并促使第五稿在资政院通过。而清廷最终于1911年1月以上谕裁定第五稿的分歧而钦定颁布,名为《钦定大清刑律》。因此,汪荣宝对于《钦定大清刑律》的最终成文并得以顺利颁布起到重要作用。正如其后代所言,“宣统二年庚戌九月,召开资政院,君以位望膺敕选议员,时争议新旧刑律,久不决,君力持新刑律,便辞旨激切,众莫能难,议遂定”。(112)

汪荣宝对清末司法改革的贡献,除了参与《大清新刑律》的编纂和修订之外,还参与司法独立的辩论,修订《法院编制法》、《大清民事诉讼律》,并主持编纂清末宪法。1908年清廷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即主要由汪荣宝草拟,据时人回忆,宪法大纲中各条款以“汪荣宝、杨度所拟居多”。(113)至1911年清廷正式着手编纂宪法草案,此前,汪荣宝亦曾对先前的《甲残本》(清宪草甲)进行鉴定,并与李家驹共同主持《乙全本》(清宪草乙)宪法草案的编纂,尽管这两部宪法草案均未被媒体披露而不尽为人所知。(114)后又与李家驹正式主持我国历史上第一步完整的宪法———《钦定大清宪法》的编纂。(115)总的来说,汪荣宝可谓清末法制改革中的一员猛将,他积极参与清末刑律、民律、民事诉讼律、宪法等多种法律的修订和编纂,推动了中国法律的转型,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艰难历程。(116)

4.汪荣宝清末民初的政治实践

清政府推行的新政改革运动并未改变中国内忧外患的局面,汪荣宝在思想上经历了痛苦的转变。起初对清王朝抱有一定幻想,担心革命派的活动对清廷造成威胁,希望政府尽快平息战乱,稳定局势。而在处理汪精卫谋炸摄政王事件中,却采取保护汪精卫的策略。鼎革之际,汪荣宝敏锐观察时局,对清廷挽救危局尚抱有很大希望,试图借助议会消弭革命,还参与组织国事共济会,后随着革命形势发展,汪逐渐丧失了对清廷的信心,又代表资政院向袁世凯妥协,转而支持民主共和,拥护政治权威袁世凯。

1912年,清帝退位,民国肇庆。汪荣宝接受民主共和制,积极参与民国初的政治制度创建,1911年至1913年他先后加入民社、统一党、共和党、进步党等党派,后当选为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议员和国会众议院议员,宣扬议会政治,并亲身参加议会实践,在议会中也较多地站在国家立场上议政,期待民主政治在和风细雨中得到完善。1913年参加《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起草。随后,袁世凯违背民心、妄图称帝、破坏刚刚稳定的秩序,汪荣宝坚决抵制袁氏帝制。1914年2月至1919年1月,担任驻比利时公使。1919年1月,调任驻瑞士首任公使。1922年起任驻日公使十年,许多有关中日关系的重大历史事件,如济南惨案、张学良东北易帜、万宝山事件等都在他任内发生。虽然他穿梭于中日政府之间,抗议日本的蛮横黩武之举,终因“弱国无外交”及当局处置失当,他不免受人讥议。后寓北平。

四、汪东与辛亥革命

1.汪东生平及主要经历

汪东(1890—1963年),字叔初、旭初,号宁庵、寄庵、寄生、梦秋。初名东宝,与荣宝为一母所生,荣宝逝世后,汪东有感于雁行折翼,就改单名为东。1890年,汪东生于镇江祖父府学训导衙署内,自小由祖父教读。当时的中国,已处于社会大变革的前夜。面对清朝腐败,列强环伺,有识之士大声疾呼,鼓吹革命,并通过办报启发民智,影响深广。汪东晚年回忆当时所受鼓动称:

先是戊戌政变及庚子八国联军以后,一部分维新派人(当时把改良派和主张革命的统称为维新派)逐渐转为革命论者。那时的所谓革命,实质就是“排满”。上海的《苏报》,日本出版的留学界刊物如《江苏》、《浙江潮》、《新湖南》,以及章太炎先生的《驳康有为书》、邹容的《革命军》等等,都代表了这派思想。尤其太炎的文辞渊雅,立论以经史为根据,这样就使当时的士大夫阶级在思想上发生了很大震动。我记得我十几岁的时候,跟着祖父住在镇江府训导衙门里。我祖父已将近80岁了,常常严厉教训我们不要为革命“谬论”所鼓惑。我却从别人手中弄到一本登载《驳康有为书》的《国民报》,偷偷地把它放在祖父桌上。祖父看见了,仔细读了一遍,便问我:“这是你拿来的吧?”我一口承认了,原准备大受斥责,谁知祖父却笑道:“这篇文章很有道理。”(117)

思想界的暴风骤雨以及祖父的开明,使得“革命”理想在年少的汪东心田萌芽。遂立志从事民族革命,推翻清政府。

1903年,汪东进入马相伯创办的上海震旦学院,与于右任、邵力子为同学。学员中他最年少,颇受学院主持人马相伯的关爱。这年“苏报案”发生,邹容、章太炎被捕入狱,章、邹毫不畏惧,在租界公廨上慷慨陈词,宣传革命思想,汪东深受影响,其革命热情日渐高涨,曾投书《江苏》杂志,歌颂邹容。次年,汪东因病辍学,1904年,因兄荣宝先已赴日留学,他也东渡日本,年方15岁,入东京陆军预科成城学校及早稻田大学。后由孙中山作为介绍人,加入了同盟会。此后还参与同盟会机关报《民报》的编务工作,并任撰稿人,他以《民报》为阵地,撰写了大量革命宣传文字,在与宣扬康、梁君主立宪改良主义的《新民丛报》的论战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与宋教仁、廖仲恺、汪精卫、胡汉民等均为宣传革命的旗手。

1907年,继续在日本担任《民报》主要撰稿人。1910年,从日本回国,参加江苏省光复。1911年,任江苏省都督程德全秘书。1913年底,汪东受聘于北洋政府,此后又在总统府、内务部、民治司等多个岗位任职。1917年,赴浙江,历任象山、于潜、余杭等县知事。1919年,任教北大。1925年,任江苏省长公署秘书。1928年,在南京中央大学任教,1932年,罗家伦任中大校长后聘任汪东为文学院院长,1934年,与吴梅等好友创办“如社”,1935年,参与发起组织章氏国学讲习会,1937年在国民政府军委驻西安行营任秘书长一职,后又赴重庆行营任职,兼任监察院监察委员,1944年,任国民政府礼乐馆馆长,期间又担任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抗战胜利后,任国使馆修纂。新中国成立后,历任上海市文物保管文员会委员,苏州市人大代表、江苏省政协委员、苏州市政协副主席等职。

2.担任《民报》撰述,宣传革命

《新民丛报》自1906年1月73号起连续登载了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和《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两篇文章,竭力反对革命,主张要求清政府先进行所谓“开诚布公”的改革,实行“开明专制”,然后再确立君主立宪。梁启超还根据德国资产阶级政治学家波仑哈克的理论,对中国实行革命的结果进行预测说:“革命决非能得共和而反以得专制”,“因习惯而的共和政体常安,因革命而得共和者常危。”(118)他又指出,革命军发动以后,必定会有其他许多革命军起来相应,将不能保证这些革命军都服从军政府;如果要推行共和政体,必定要引起激烈的党争,每改选一次大总统,将有一次大革命。总之,“革命必生内乱”。国内秩序如不能恢复,又将引起外国的干涉,所以“革命必召瓜分”。

改良派还把《开明专制论》和《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两篇文章合刊为《中国存亡一大问题》的单行本(印一万册),到处散布。革命派明白,不经过理论上激烈的斗争,要使革命主张深入人心是不容易做到的。

为此,以孙中山、宋教仁、廖仲恺、汪精卫、胡汉民、章太炎、汪东等为首的革命派以《民报》为阵营,展开对《新民丛报》的论战。(详见表4-5《民报》与《新民丛报》论战情况一览表)

同盟会参与两刊物笔战的作者中,汪东是一员重要的猛将,汪东于1904年由孙中山介绍加入同盟会后,就成为同盟会机关报《民报》的撰稿人,自《民报》第2号起,其作品出现的频率极高,是相当得力的一位战将;而且在反击康有为借法国革命史实以驳中国革命论上,还曾独当一面。“汪东以弹佛、寄生为笔名,在《民报》上发表了:《论支那立宪必先以革命》、《复仇论》、《答新民难》、《驳劝告停止驳论意见书》、《新民丛报杂说辨》、《正明夷法国革命史论》、《刺客校军人论》、《时评———安抚恩铭被刺事件》、《法国革命史论》、《革命今势论》、《时评———录霹雳埠商界来函》、《纪清贝勒溥伦来东后事》、《时评─—记葡萄牙王被刺》、《励志论》、《时评———侦探与革命党》等文”,(119)与梁启超为首的保皇派展开笔战,驳斥其民主立宪主张。

汪东在《民报》第2号上发表《论支那立宪必先以革命》(120)一文,驳斥康、梁“拥戴光绪帝,推翻慈禧太后,以请求的办法,先推行开明专制,然后实现君主立宪”的主张。他驳斥改良派不欲革命而主张立宪,“其苦心有二大端:曰怵杀人流血之惨也,曰惧列强之干预也。”批判梁启超希望用改良的办法来避免革命,无异“见将溃之疽而戒毋施刀圭,遇拂衣之火而嘱毋毁墙壁也”。清政府“甲午一创,庚子再仆,病非缓矣。命悬诸旦夕,而委之于命,自非至愚”,进而指出,“革命与立宪,要非绝对的名词也。夫立宪为专制改良的政体,而革命者,即所以求此政体之具也。求共和立宪以革命,求君主立宪亦以革命”。最后,汪东又说,“……夫今日之中国,其敝坏固已达于极点,而毁屋而重构,轮换一新,未尝无及焉,则革命之谓也;弥缝补漏,跼蹐以处,立宪之谓也。今世各国其号称立宪而未尽泯乎专制之性质者有之,自今以往,世界之程度愈高,则其政体之于民必愈便,百年千载,终不尽易立宪为共和不止。一度革命之后,而复有再度,非所愿也。况中国之立宪,又异于是。如吾向之所言,异族执政,求一开诚布公之改革而终不可得者耶。是故不革命,则其弊若是,而惴惴于革命将召瓜分之祸者,又与现势适相反。是其第一义,既已万不可逃,而其第二义,亦若是乎杞人之忧也……”。

汪东及其文稿对《民报》内容的贡献,就参与的时序看,他在《民报》第二号就有文稿发表,刊出文序则为第十一。其后因他一度回国,到《民报》出版了第二十号以后,他又已离开了日本,故他的文章仅出现在第二、九、十、十一、十三及十五到二十号等十一期里面。在《民报》各作者中,论其参与的期数则仅次于章炳麟,高居第二,较胡汉民、汪精卫两人(同居第四位)和朱执信(居第三)且多。就文稿的分量而言,明畅锐利和严谨,逊于汪精卫,却和胡汉民、朱执信两人在伯仲之间,而且都能够紧扣民报宗旨和“主义”,是一员能够实际冲锋陷阵的猛将,不像章炳麟之偶或敲敲边鼓。在与《新民丛报》笔战中,他还曾以《法国革命史论》一篇长文回击康有为,而独当一面。

至于由定量分析所见他的角色,则写了18篇文稿,占总数的6.29%,仅次于章炳麟和胡汉民,居第三。所用篇幅249页半,占总数的6.91%,仅次于章炳麟、汪精卫、胡汉民三人而居第四。(121)因此,如研究《民报》与《新民丛报》的论战,忽略了汪东的贡献,则其研究是不完整的。

表4-5 《民报》与《新民丛报》论战情况一览表

img170

(续表)

img171

(续表)

img172

(续表)

img173

(续表)

资料来源:陈孟坚《民报与辛亥革命》下,台湾中正书局1986年版,第379—387页。

《民报》对清末中国社会的变革的贡献和影响,是通过它与君主立宪派首要刊物《新民丛报》长期论战过程中实现的,这是改良与革命两派势力在思想宣传与行为揭评上的一次主力决战。其影响不仅在于它是双方势力消长的关键,事实上也是决定了其后中国革命的走向,而汪东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留学回国后汪东的政治实践

1908年,日本当局以“激扬暗杀,破坏治安”为由,查封《民报》社,大部分同盟会会员被迫回国。而国内清政府对革命党也深恶痛绝,委派两江总督端方镇压革命党人。汪东由沪回国后,随即赴镇江探望祖父,后又回苏州扫墓,恰巧躲过清政府的追拿,幸免于难。但这一经历使得汪东家人力劝其不可再回日本,随后几年,汪东则往来于苏州上海之间,很少参与同盟会的革命活动,革命热情也相对有所减退。

辛亥革命苏垣光复后,汪东任都督府苏沪办事处秘书,而此时同盟会内部出现分裂,在南北和议的问题出现严重分歧,孙中山先生因担心南北对峙会引发列强干预,遂同意南北议和,黄兴、宋教仁也主张向袁世凯妥协。就连恩师章太炎也主张“革命军起,革命党消”,宣布与同盟会决裂。凡此种种,均深深影响了汪东,以至于当柳亚子(汪为柳亚子姨丈)撰文抨击和议时,汪东专此奉函规劝,此时他对革命形势的认识十分迷茫与纠结,故而发出“遭世艰屯,意思萧槭,进无弭乱之方,退乏巢居之乐”(122)的感慨。

1913年底,汪东受聘于北洋政府,此后又在总统府、内务部、民治司等多个岗位任职。此时,汪东由原先思想宣传转向政治实践,这一方面缘于其对革命形势的认识及其立场的变化,另一方面也受其家庭和师友的影响。此时,汪东的父亲汪凤瀛任袁世凯总统府顾问,长兄汪荣宝任国会众议院议员,姐夫陈衡恪则供职于教育部,其好友刘师培也于参政院任职。因此,这一时期,汪东由清末体制外激进的摇旗呐喊者,转变为民国年间体制内的政治改革与实践派,成为务实的官员。但随着袁世凯对革命胜利果实的窃取,汪东也失去了对北洋政府的信任,不仅参与江苏请愿团,要求变更国体,还愤而离京,转任地方,以微官养亲。

1917年汪东赴浙江,历任象山、于潜、余杭等县知事。1923年,恩师章太炎在上海创办学术刊物《华国月刊》,汪东受聘为编辑,负责杂志的征稿、编辑、发行等工作。1925年底,同为章门弟子,又是同盟会会友的陈陶遗任江苏省省长,汪东受邀赴南京任陈陶遗的秘书。1927年,汪东进入国立中央大学任教,被聘为中文系主任、教授,此后便潜心于著书立说,致力于教育事业,并与吴梅、黄侃等名士创办如社,进行词学交游。

但是随着日本侵略的加深,汪东身上禀赋的“济世匡时”之志根深蒂固,始终未能忘怀政治,于是,他从中央大学教职岗位离职,再次从政,先是在国民政府军委驻西安行营任秘书长一职,后又赴重庆行营任职,兼任监察院监察委员,1944年,任国民政府礼乐馆馆长,期间又担任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抗战胜利后,任国使馆修纂。新中国成立后,历任上海市文物保管文员会委员,苏州市人大代表、江苏省政协委员、苏州市政协副主席等职。1963年,病逝于苏州。(123)

在激烈的社会政治变迁中,苏州汪氏家族也无法摆脱王朝更迭、战乱和革命的影响,但家族组织作为传统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主动应因时代的变化,作出适应性调整,顺势而为。太平天国运动给苏州汪氏的打击是无疑的,但他们并非坐以待毙,积极投身于与太平军殊死搏斗之中,对清王朝成功扑灭这场运动具有不可磨灭之功。更为重要的是,苏州汪氏担负起恢复战后社会秩序的重任,对苏州社会“同治中兴”局面的形成具有重要贡献。在清末的地方自治浪潮中,苏州汪氏也积极投身其中,例如参与苏州地方自治调查研究会、市民公社,热心苏州社会公益事业,发起和组织“收回路权运动”、“呼吁和平”、“呈请都督府永驻苏州”、“提倡国货抵制洋货运动”,等等。

苏州汪氏不仅在苏州社会政治变迁中扮演重要角色,更有甚者,其对晚清民初政局都具有深远影响,钱塘寓苏汪氏和娄门汪氏就是显例。汪鸣銮作为晚清“后清流”的中坚力量,也是光绪帝党集团的不可或缺的成员,他与翁同龢等为大清择贤纳士,网罗人才,幕后策划“公车上书”;以及娄门汪氏的汪凤藻与甲午中日交涉、汪凤瀛与《致筹安会与杨度论国体书》、汪荣宝与晚清民初的政治变革以及汪东宝与辛亥革命等。他们所参与的各项政治活动对中国社会都具有深远影响。

苏州汪氏在近代苏州乃至整个中国社会政治变迁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不是偶然的,这与该家族数百年来积淀的“贾而好儒”家族传统是分不开的。他们倡导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面对内忧外患的严峻局势,他们不是被动挨打,而是顺应时事,主动承担其挽救民族危亡的历史使命。

【注释】

(1)王树槐:《中国现代化区域研究:江苏省,1860—1916》,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4年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专刊,第48本,第444页。

(2)王树槐:《中国现代化区域研究:江苏省,1860—1916》,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4年,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专刊,第48本,第444页。

(3)汪德门:《庚申殉难日记》,收入《太平天国史料专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1页,(另收入“耕荫丛刊”之一,苏州华兴印书局印,武汉大学图书馆藏)。

(4)汪德门:《庚申殉难日记·附录》,第11页。

(5)此为徐研渔事后写给汪府族人的信。

(6)《吴趋汪氏支谱》·《平阳汪氏续定规条》,同治十年(1871年)。

(7)《吴趋汪氏支谱》·《平阳汪氏续定规条》,同治十年(1871年)。

(8)《吴趋汪氏支谱》·《平阳汪氏续定规条》,同治十年(1871年)。

(9)《吴趋汪氏支谱》·《平阳汪氏续定规条》,同治十年(1871年)。

(10)濑川昌久著,钱杭译:《族潜———华南汉族的宗族·风水·移居》,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265页,第4页。

(11)濑川昌久著,钱杭译:《族潜———华南汉族的宗族·风水·移居》,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265页,第4页。

(12)当然,不同的地域的宗族表现的情况也不一样,比如广东宗族的拟制性,上海宗族对异姓出绍、入嗣的规定就不是那么严格。

(13)《吴趋汪氏支谱》·《平阳汪氏续定规条》,同治十年(1871年)。

(14)《吴趋汪氏支谱》·《平阳汪氏续定规条》,光绪三年(1877年)。

(15)即为前提及的《吴趋汪氏支谱》,光绪抄本。

(16)最后两种族谱北京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苏州图书馆均有收藏。

(17)汪安璞:《苏州汪氏支谱》,2002年电脑排印本,第5页。

(18)《吴趋汪氏支谱》·《平阳汪氏续定规条》,同治十一年(1872年)。

(19)《吴趋汪氏支谱》·《平阳汪氏续定规条》,光绪三年(1877年)。

(20)徐茂明:《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1368—1911)》,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49页,第248页。

(21)徐茂明:《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1368—1911)》,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49页,第248页。

(22)同治《苏州府志》卷九十《人物·十七》二十六。

(23)民国《吴县志》卷七十六上《列传流寓·一》二十九。

(24)民国《吴县志》卷三十《公署·局所附》。

(25)《清巡抚恩锡重建栖流所记略》,民国《吴县志》卷三十《公署·局所附》十二。

(26)王卫平:《清代苏州的慈善事业》,《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3期。

(27)汪安璞:《苏州汪氏支谱》·《先府君直卿公事略》,第20页。

(28)谭钧培(1828—1894年),清末名臣,字宾寅,别字序初,贵州省镇远县人。清朝咸丰九年(1859年)举人,同治元年(1862年)进士,选庶吉士,授翰林院编修。历任江西道按察御史,江苏常州知府、代理徐州道尹、安徽凤颖六泗道尹、山东按察使、湖南按察使、江苏布政使兼漕运总督、江苏巡抚兼管苏州织造与巴西换约代表、湖北巡抚、广东巡抚、云南巡抚和云南总督等。

(29)朱英:《近代中国商人与社会》,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15页。

(30)《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1214—1216页。

(31)张海林:《苏州早期城市现代化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4页。

(32)苏州市档案局编:《苏州市民公社档案资料选编》,内部资料,第115页,第117—118页,第86—87页。

(33)苏州市档案局编:《苏州市民公社档案资料选编》,内部资料,第115页,第117—118页,第86—87页。

(34)苏州市档案局编:《苏州市民公社档案资料选编》,内部资料,第115页,第117—118页,第86—87页。

(35)苏州市档案局编:《苏州市民公社档案资料选编》,内部资料,第32页,第33页。

(36)苏州市档案局编:《苏州市民公社档案资料选编》,内部资料,第32页,第33页。

(37)先后成立的市民公社有:阊门外山塘、金阊、桃坞、齐溪、临南、临北、胥江、临平、娄江、葑溪、金阊下塘桃坞、护北公安、阊门马路、城南、郡珠申、双塔四隅、城中、胥盘、上山塘、山塘下塘、盘溪、护中、城北、金门、金阊中市及枫江市民公社。

(38)朱寿朋:《东华续录:光绪朝》卷203,第6—8页。

(39)《通饬开办拒烟会》,见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7页。

(40)《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663页,第1216页。

(41)《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663页,第1216页。

(42)彭志军:《官民之间———苏州民办消防事业研究》(1913—1954年),上海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119—120页,第70,74,197页。

(43)彭志军:《官民之间———苏州民办消防事业研究》(1913—1954年),上海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119—120页,第70,74,197页。

(44)《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二辑,第215页,第230页。

(45)《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二辑,第215页,第230页。

(46)《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二辑,第333—334页。

(47)苏州商会档案,I14-41-0025-081~083,苏州档案馆藏。

(48)《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二辑,第285—287页。

(49)《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三辑下,第883页。

(50)苏州商会档案,I14-02-0326-019~020,苏州档案馆藏。

(51)《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708—709页。

(52)《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二辑,第277—284页。

(53)苏州商会档案,I14-02-0527-079,苏州档案馆藏。

(54)吴趋汪氏第91世。

(55)苏州商会档案,I14-02-0304-044~045,苏州档案馆藏。

(56)马敏、朱英:《辛亥革命时期苏州商会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版,第251页。

(57)《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767页,第767—768页。

(58)《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767页,第767—768页。

(59)《商部来电》,《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第769页。

(60)诸德新、梁德:《中外约章汇要(1689—1949)》,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96页。

(61)《胶济赎路储款会干事名单》,《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三辑下,第1523页。

(62)《熊希龄、张謇、蔡元培等为倡导成立和平期成会至苏州总商会电》,《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二辑,第643页。

(63)《苏州总商会为请察照和平期成会纲领定期进行致汪絅之函》,《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二辑,第647页。

(64)《汪恩锦复旁天笙、苏稼秋函》,《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二辑,第648页。

(65)《苏州和平期成会职员名单》,《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二辑,第654页。

(66)《汪恩锦等为请程德全驻留苏州呈都督文》,《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二辑,第574—575页。

(67)《苏州钱业公会条陈利害恳开会议决都督永远驻苏呈苏商总会文》,《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二辑,第580页。

(68)《应德闳为告知已商定都督宁苏分驻致苏州总商会函》,《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二辑,第591页。

(69)虞和平:《近代商会》,近代中国网,学人随笔。http://jck.cass.cn/Item/1660_49.aspx。

(70)苏州商会档案,I14-01-0432-019~020,苏州档案馆藏。

(71)苏州商会档案,I14-01-0577-001,苏州档案馆藏。

(72)苏州商会档案,I14-01-0338-007,苏州档案馆藏。

(73)苏州商会档案,I14-02-0481-066~069,苏州档案馆藏。

(74)《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三辑下,第1592页。

(75)叶昌炽:《清诰授光禄大夫吏部右侍郎柳门公墓志铭》,见汪原渠:《汪氏谱略》,1937油印本。

(76)陈义杰整理:《翁同龢日记》第四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289页。

(77)陈义杰整理:《翁同龢日记》第五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365页。

(78)戒念:《北洋》,第五十四章。

(79)《翁同龢日记》,第389页。

(80)《翁同龢日记》,第413—414页。

(81)文廷式:《闻尘偶记》,汪叔子编《文廷式集》下,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23页。

(82)康有为:《我史》,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版。

(83)自20世纪70年代起,黄彰健、孔祥吉、汪叔子、王凡、姜鸣、欧阳跃峰等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但仍未改变学界的基本看法。

(84)孔祥吉:《康有为变法奏议研究》,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75—88页。

(85)汪叔子:《文廷式集》上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9—70页。

(86)茅海建:《公车上书考证补》,《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3、4期。

(87)《汪鸣銮墓志铭》,载汪原渠:《汪氏谱略》,1937年油印本。

(8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上谕档》(光绪21年),第21册,第396—397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89)费行简:《近代名人小传》,收入《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一编第八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

(90)《清史稿》卷四四二·列传·第二二九页。

(91)《翁同龢日记》第2858页。

(92)黄晓峰:《杨国强谈甲午乙未之际的国事与帝王家事》,《东方早报》2012年9月9日。

(93)高拜石:《状元斗榜眼———翁同龢、孙毓汶与人参故事》,收于《新编古春风楼琐记》第三册,作家出版社2003年版。

(94)周桂笙:《新庵笔记》。

(95)黄浚:《吴介清记两侍郎褫职事》,载《花随人圣庵摭忆》,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638页。

(96)黄浚:《吴介清记两侍郎褫职事》,载《花随人圣庵摭忆》,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638页。

(97)曹允源、李根源:《吴县志》,卷二十八,列传七。苏州文新公司铅印本,1933年版。

(98)引自绿静春深博客。网址:http://blog.sina.com.cn/ljcs。

(99)引自绿静春深博客。网址:http://blog.sina.com.cn/ljcs。

(100)赵林凤:《从同文馆中走出的使日大臣———汪凤藻》,《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101)北平故宫博物院:《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13卷,1922年铅印本。

(102)北平故宫博物院:《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13卷,1922年铅印本。

(103)北平故宫博物院:《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13卷,1922年铅印本。

(104)北平故宫博物院:《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13卷,1922年铅印本。

(105)北平故宫博物院:《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13卷,1922年铅印本。

(106)北平故宫博物院:《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13卷,1922年铅印本。

(107)参见石建国:《汪荣宝:驻日时间最长的中国公使》,《世界知识》2010年第2期。

(108)高拜石:《不愧顾问———记元和汪氏父子》,《新编古春风楼琐记》第一册,作家出版社2003年版,第248页。

(109)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197页。

(1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37页。

(111)汪荣宝:《汪荣宝日记》,1911年4月2日,收入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3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91年版。

(112)汪孝熙等:《哀启》(汪荣宝)。

(113)胡思敬:《国闻备乘》,《民国史料笔记丛刊》,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114)参见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赵林凤:《汪荣宝与清末民初政治变迁》,第120页,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

(115)这部宪法后来广为学界称为“汪李宪法”,而赵林凤则认为,此种称法不甚确切。参见赵林凤:《汪荣宝与清末民初政治变迁》,第127页。

(116)参见赵林凤:《汪荣宝与清末民初政治变迁》,第137页。

(117)汪东:《同盟会和〈民报〉片段回忆》,《辛亥革命回忆录》第6集,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23页。

(118)梁启超:《开明专制论》,《新民丛报》第75号,第11页,1906年2月;《政治学大家波仑知理之学说》,《新民丛报》第38、39合号,第44页,1903年10月。转引自丁守和主编:《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一),第510页。

(119)均收于《汪旭初先生遗集》。

(120)《民报》第2号,民报1—7合订本,1905年11月,第201页。

(121)陈孟坚:《民报与辛亥革命》上,中正书局1986年版,第429—430页。

(122)汪东:《和清真词序》,载《梦秋词》,齐鲁书社1985年版。

(123)参见《汪东:政治与学术间的徘徊》,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8月4日学林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