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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缝中的粤商

时间:2023-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夹缝中的粤商广东和福建都临海。明嘉靖年间,这种海商商帮已成规模。由于在嘉靖中期后,“番夷市场,皆趋广州”,在隆庆、万历年间形成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的广东牙行商帮。这些商号已经不是单纯的买卖中介人,由于有政府背景,已成为主持和操纵外国商船来广州贸易的商业团体,即牙行商帮。

夹缝中的粤商

广东和福建都临海。因此,它们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帮的形成都与海上贸易相关。

从今天的考古发现来看,至迟在秦汉时期,广东就有相当发达的海上贸易。广州西汉南越王墓中出土的五支非州象牙,和一只与伊朗波斯薛西斯王朝时银器类同的银盒证明了这一点。以后这种贸易一直在发展,形成了著名的海上丝绸之路。

明初,政府实施“片板不许下海,寸货不许入番”的海禁政策。这就迫使广东、福建的商人成为亦盗亦商的海盗集团,“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广东亦盗亦商的商人主要有东莞的黄秀山、何业八,铙平的张琏、许栋、林风、林国显,澄海的林道乾、杨四,潮州的诸良宝,梅县的林朝曦,大埔的萧雪峰、罗袍、张公等。他们为了保证海外贸易的安全,不仅内部结为帮,而且还与其他海商联合,成为更大的海商商帮。明嘉靖年间,这种海商商帮已成规模。因此,许多学者认为粤商在嘉靖年间形成,和闽商一样,都是亦盗亦商的海商商帮。

明代隆庆年间,政府开放海禁之后,粤商和闽商就走了不同的道路。闽商依然亦盗亦商,粤商中的潮汕帮依然与闽商一样,且与闽商溶为一体,而广州帮则“改邪归正”,由寇转变为商。由于在嘉靖中期后,“番夷市场,皆趋广州”,在隆庆、万历年间形成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的广东牙行商帮。嘉靖三十四年(1555),官府在广州设立由政府授权垄断对外贸易的13家商号,到明末发展为广东36行。这些商号已经不是单纯的买卖中介人,由于有政府背景,已成为主持和操纵外国商船来广州贸易的商业团体,即牙行商帮。

清代初期亦实行“海禁”,但在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政府有限度地放开对外贸易。政府挑选了13家有实力的商行从事对外贸易,这就是著名的十三行。以后,允许从事外贸的商行有时超过十三家(如乾隆十六年[1751]有28家),有时不足十三家(如乾隆四十三年[1778]只有8家),但习惯上仍称十三行。乾隆二十二年(1757),政府封闭了闽、浙、江三海关,仅留广州粤海一口通商,而且只能通过十三行通商,这就形成“东西南北中,一齐到广东”的局面。我们这里所说的粤商首先是狭义的粤商,即仅指十三行,而不包括其他从事走私贸易的散商,或广义粤商中的潮汕帮、佛山帮或其他从事国内贸易的商人。

明末的牙行商帮由明政府选择有实的商户允当,给予印信文薄,代替政府的市舶司提举主持对外贸易,已具有半官方的性质。清代十三行继承了这一传统。清人李士祯在《抚粤政略》中指出,“省城、佛山商民牙行人等知悉,嗣后如有家身殷实之人,愿充洋货行者,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换招牌,各县呈认明给帖”,方可作为十三行行商。这说明,进入十三行的条件是身家殷实,自愿承充,又经过政府批准,发给行帖。当然,换牌转充(类似今天的买卖上市)者亦有。以后行商又“捐输得官”,所以,被称为“某官”。如先后担任十三行行首的潘振承和伍秉鉴都为三品官员,潘振承被称为潘启官,伍秉鉴被称为伍浩官。

十三行本身就是一个行会组织,贾植芳先生在《近代中国经济社会》一书中称它为基尔特。作为行会,就有自己的行规,共13条。其主要精神包括:第一,团体优先,“不得以私害公”。第二,实行价格统制。第三,贩卖统制。第四,销路协定,实现利益均分。第四,改变一行商独占一船舶,数商行集中一船舶或一行商独占数船舶的不定不平状态。第五,规定了协调与成员的权限。在中国各商帮中粤商十三行和徽商都有这样明确的行会与行规。贾植芳先生指出,“这种总商制度,在盐制中亦以同一姿态出现”。

十三行是官商,这就在于他们本质上是追求利润的商人,但又在某些方面代表政府。十三行的官商身份体现在他们的四项职能上。第一,作为皇帝特许的商人,独揽外商洋船接待,代表皇帝接受外国政府和商人呈送的贡品,并从事朝贡贸易,垄断进出口贸易。第二,代理海关事务,海关作为官方机构不与洋人直接接触,由十三行承办外商货物报关纳税事务。第三,根据政府的法令约束教化外商,监督外商在广州的一切活动。第四,转达外商与政府之间的一切交涉。外商无权进入广州城内晋见政府官员,双方一切交涉事务由十三行作为中介。这里的第一项就能是获得了皇帝给予的对外贸垄断权,其他三项实行上是代表政府对外商进行管理和监督。所以,十三行作为官商不同于徽商作为官商,也不同于官员或官员的亲属利用权力行商谋利的官商。

粤商的这种官商身份使他们处于清政府和洋人的夹缝之中,既两头受气,又两边获利。

粤商十三行活跃的时期是清代的“康乾盛世”。清政府采取封闭政策,关起门来自我膨胀。无论官员、学者,还是普通百姓,都认为自己是世界的中心,以天朝自居。其他所有国家都是“蕞尔小国”,属于大清的藩属,极其落后,尚未开化。不了解国外,对国外一概排斥。在对外贸易上,清政府自认为,华夏地大物博,无一物有求于洋人,不想与国外进行平等的商业贸易。外国人来是进行朝贡的,向天朝敬奉自己的宝物。皇帝也以外国人的朝贡,显示“四海来朝,八方来仪”的气势,表明各藩夷对自己的尊重、景仰、臣服。各国在朝贡之后也可以获得贸易特权,这种贸易称为“朝贡贸易”。

粤商十三行获得清政府赋予的朝贡贸易特权,自然就要受清政府的种种压榨。第一,皇帝认为,十三行可以从贸易中获暴利,因此,就把十三行作为“天子南库”,皇帝和各级官员不断索取。台湾学者陈国栋根据官方档案统计,从1773年到1835年,十三行总共捐输给政府508.5万两白银。第二,实行保商制度。清政府为了维护天朝的面子,规定十三行欠洋人的债务,一家无力偿还,要十三行公行承担,而外洋欠十三行的债务则不管。而且,外洋所欠税款,亦要十三行偿还。第三,要十三行约束洋人的行为,如不许进广州城等等。洋人又不愿受约束。这就使十三行很为难。第四,十三行并没有参与鸦片走私等非法活动,但洋人的这类行为也要十三行承担责任。林则徐到广州禁烟,洋人不买账,他就把伍秉鉴的儿子伍绍荣抓起来了。

当时,从事朝贡贸易的洋人以英国人为主,英国商人以大英帝国自居,也不可一世,对大清帝国限制贸易和歧视洋人的作法极为反感,屡屡违反清朝的各种限制,又在正常贸易之外从事鸦片走私。在贸易中,不守信誉,欠债不还,也屡有发生。十三行无可奈何,还要尽量维持与洋人的友好关系。

粤商十三行在清政府与洋人之间受“夹板气”,颇为不易。曾任十三行行首的伍秉鉴屡次要求退休,甚至愿以交出80%的家财为代价,清政府都不允许。另一位十三行行首潘振承的孙子潘正亨就说过,“宁为一只狗,不为行商首”。尽管他是潘振承的嫡孙,但坚决不接行首之职。

当然,两边受气也从两边获利。外商要购买中国的茶叶、瓷器、丝绸,必须由十三行代理。外商的商品也要先卖给十三行,由十三行再卖出去。这种垄断给十三行带来丰厚的利润。曾任十三行行首的伍秉鉴,在1834年时个人财产已达2600万两白银,在《华尔街日报》列出的世界千年50名富翁中,榜上有名,而且是中国入选的6人中唯一一个商人。十三行商人都盖有毫宅,广纳妻妾,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这些在广东的各种笔记、史料中都有记载。

十三行在鸦片战争之后衰亡。《南京条约》规定实行五口通商,放弃了广州一口通商,同时废止了十三行的外贸垄断权,十三行衰亡。据不完全统计,当时的34家行商有20家破产,由于受鸦片战争牵连,被抄家发往边疆充军者10家。这时,粤商向上海转移,成为第一代买办和上海的开拓者。如同顺行的吴健彰就成为买办,并出任苏松太道,上海小刀会起义时,他是上海道。19世纪初,广东在上海的人多达二三十万,当年上海有“小广东”之称。他们成为上海最早的开发者。

当然,粤商也不仅是十三行,他们还从事国内长途贩运。广州、佛山都是交易中心。这种贸易中,有一些是为出口服务,把茶叶、瓷器、丝绸,从各地贩到广州,供十三行出口,又把国外的货物销售到各地。另一些则是从事国内贸易,这种贸易包括粮食、盐、糖等等。而且,从事这种贸易的商人也以会馆为中心结成自己的帮派。如广州商人在苏州建立的岭南会馆,潮州商人在南京建立的潮州会馆等,这些会馆遍及全国各地。除了这种长途贸易外,还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对东南亚国家的贸易。十三行从事的是欧美贸易,但仍有其他商人从事其他国家的贸易。二是在商业的基础上,制造业也有相当的发展,如佛山的瓷器、铁器、纺织品等。粤商的贸易不仅促进了本地经济的发展,而且带动了东南亚、美州等地的经济发展,也使广东成为中国最早开放的地方。1978年以后,广东成为开放的前沿,不仅有地理优势,而且有历史传统。

粤商以十三行为中心,但不限于十三行。这样才能理解广东商品经济发达的深层次原因。对十三行,我们也不能完全否定。他们在特殊的背景下,对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沟通中外交流,还是起到积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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