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帮中的家庭、家族与宗族
家庭是任何一个社会最小的基本单位,也是各商帮的细胞。认识商帮要从家庭入手。
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最小单位。唐力行教授在《明清以来徽州地区社会经济研究》中把家庭分为四种。第一种为累世同居的“共祖家庭”。这种家庭在同一祖父母主持下数代同堂,它将许多小家庭聚于一处,成员可多达数百人。第二种为“直系家庭”。这种家庭以共祖父的成员合为一家,三代同堂,子孙多合籍、同居、共财。这种家庭世代组合少于共祖家庭,规模也小于共祖家庭,因此,比共祖家庭更容易维持。第三种为“主干家庭”,以直系亲属为主干,包括一对夫妻及父母、未成年或或未婚子女。这种家庭与直系家庭的区别在于第二代兄弟的分财分居。第四种家庭为“核心家庭”,包括一对夫妻及未成年或未婚子女。
家庭在经济上最基本的特点是共财,即每一个家庭成员都是共同的财产所有者,有平等的权力,而且他们的收入都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一部分。习惯上也把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称为家庭,而把共祖家庭和直系家庭称为家族。家庭与家族都以共财为基础。如果家庭与家族在财产上分开,各自独立,同一祖先的各个家庭和家族就组成宗族。
家庭要能生存并延续,必须以经济为基础。家庭的基本功能就是作为创造财富的最小组织。在封建社会中,人们的理想是“耕读传家”,即以农耕作为经济基础,追求更高的层次——学而优则仕。如果土地稀缺,农耕不足以养家,或者发现了实现财富增加的更好机会,就会进入商业。所以,家庭也成为经商的基本单位。往往是一个人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走上经商之路,成功了,以他为核心所形成的家庭就成为经商的基本单位。所以,各商帮最初的企业形式都是家庭。
家庭的纽带是血缘关系,但维系一个家庭、决定一个家庭规模大小的关键因素还是经济实力。当一个家庭经济实力不济时,家庭成员的关系较为松散,通常第二代的兄弟就分家、分居,各自再成为一个独立的家庭,这就是“主干家庭”或“核心家庭”。封建社会中,中国人的愿望是“四世同堂”,甚至“五世同堂”,因此,家庭富裕起来,足以维系一个大家庭时,这个家庭的第二代兄弟就不再分家,成为直系家庭,甚至共祖家庭。经商成功的家庭往往采取直系家庭或共祖家庭者居多。这时企业的形式就是家族企业。中国的各个商帮中最普遍的还是这种家族企业。用现代的语言说,这就是一种合伙制企业。当然,合伙制企业也可以与家族以外的人合作,各个商帮中这种情况也不少,但还是以家族的合伙制为主。
家族企业不仅是以经商成功为基础,而且也是保证整个家族更加成功的前提。首先,中国家庭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只有维系共祖家庭或直系家庭,才能保持已有企业的实力。英国家庭实行长子继承制,这就保证了家庭财产不会由于兄弟分家或分居而削弱。但中国历史上一直实行共同继承制,在分割财产时是“老子养儿,个个有份”。当共祖家庭或直系家庭变为主干家庭或核心家庭时,各个兄弟就要平分财产。这样,一个有实力的大企业就会分散为若干弱小的企业,已成功的商业很难有更大的发展,甚至会衰落。
其次,企业做大需要更多的资金和人力。在当时的条件下,经商所需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家庭自筹。大家庭(家族)筹资能力强,人力资源也丰富。我们经常说“上阵父子兵,打虎亲兄弟”,家庭没有分开,各成员有共同利益,更有利于把商业进一步作大。
最后,家族大,经济实力雄厚,有利于提高整个家族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家族的整体实力。这种实力不仅仅是做为一个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强,而且也有利整个家族在社会地位和文化上的提升。所谓“名门望族”就是具有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和文化素质的家族,而成为这种家族,首先就必须大。正如有些行业中,企业只有做大才能做强一样,家庭也只有做大才能做强。中国人追求“多子”,在当时的社会里是有道理的。一夫多妻、纳妾制度的基础正是追求多子,使家族更大。
作为各个商帮核心力量的大商人都是家族企业。晋商中的乔家、曹家、常家、渠家等,徵商中的鲍家、江家、曹家等,洞庭商中的王家、席家等都是如此。
商帮中的各个家族也是在分化的,并不会一直共祖下去。一种分化是成功之后自立门客,各自独立。比如晋商中的常家,第九世时分为以常万玘及儿子常怀海、常怀珣为首的“南常”,和以常万达及儿子常怀玗、常怀玠、常怀珮为首的“北常”。这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商业集团,尽管相互间互为援引,携手发展,但已不是一个统一的家族企业。另一种情况是能力差的家庭被淘汰出去,而由成功的家庭继承先祖的事业。晋商中乔家的第一代创业者是乔贵发,有三子。长子乔全德(是乔贵发的妻子与前夫所生之子),堂名“德星堂”,次子乔全义,堂名“宁守堂”,三子乔全美,堂名“在中堂”。兄弟三人在父亲主持下共同努力,使其在仓头的商业有了极大发展,并将“广盛公”改号为“复盛公”。但这三兄弟中,三弟乔全美最能干,到了乔全美的次子乔致庸接班后,创造了乔家的全盛时期,而乔全德与乔全义两门都衰落了。我们通常所说的乔家,就是指在中堂乔致庸这一支。类似的家族分化在各个商帮中都极为普遍,这也是“优胜劣汰”。
家族企业是家庭这种社会学意义上的单位与企业这种经济学意义上的单位的结合。这就使企业既有由家庭而来的优势,又有由家庭而来的缺点。
家庭以血缘为基础,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亲情使他们之间的信任更可靠,目标更一致。许多非家族企业中的问题,如激励、约束、协调等,都可以通过血缘、亲情来化解。在家庭规模不大,企业也不大时,家族企业的优势更突出一些。所以,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开始发展时,总是从家族企业起步的。但当家族规模扩大、家庭代数增加,企业也做大时,家族企业的劣势就日益明显了。
这首先是家族企业内部不再对产权进行细化,家庭成员之间产权不明晰。在企业做大、家庭富起来以后,经济利益往往会压倒血缘、亲情,家庭围绕利益和权力的斗争也会激化。这种“豪门恩怨”自古到今从来没有断过。这是源于“人性恶”,很难消除。而且,家庭往往是可以“共患难”而难以“同享福”。在各个商帮中这种情况也屡见不鲜。
其次是家族企业的兴衰往往取决于家族中是否有能人出现。创造一个成功家族企业的人必定是能人,但他开创的事业能否持续下去,还取决于接班人的能力。坚持长子继承的家庭,会由于长子、长孙的无能导致家族企业衰败。择贤继承的家庭,也会由于先辈选择接班人的失误,或待选子孙中缺乏有才华者,而导致企业衰败。各个商帮中的许多家族企业垮于不孝子孙的现象屡见不鲜。中国有“富不过三代”的说法。一个家族,不一定是第三代出现不肖子孙,但在后代中肯定会出现不肖者却是不争的事实。这种情况就使家族企业难于基业长青。
最后是家族用家规来管理企业,这就使企业实际上实行人情化管理。当企业做大时,缺乏制度化管理的弊病就凸现出来。也许是由于晋商在各个商帮中最为成功,也许是由于晋商的家族企业做得大,也许是其他原因,晋商已经在探讨克服家族企业的这种弊病。首先是重视对子孙的教育,提高子孙的道德水平。严格的家教使晋商的家族企业延续数代,甚至十几代。其次是实行“两权分离”,即家族控制企业的所有权,决定企业的大事,而把经营权交给职业经理人。应该说晋商中出现了许多优秀的职业经理人,对晋商成功的延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最后是采用“用乡不用亲”的用人策略,尤其是坚持东家的“三爷”——儿子是少爷、女婿是姑爷、小舅子是舅爷——不许进自己的商号,使家族企业可以实现制度化管理。这正是晋商中出现了许多相当有效的管理制度的原因,也是晋商比其他商帮更成功的原因之一。
当然,从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从根本上改变家族企业的途径是对家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家庭企业成为公开的股份制企业。这时只要家族对企业实现了两代以上的相对控股,它是股份制企业,也仍然是家族企业。今天西方国家的许多家族企业就是这样。
晋商的家族企业在19世纪初期也开始实行股份制,而且已具有了现代股份制企业的一些基本特色,如股权的多元化,有相对控股的大股东,以及两权分离。但晋商的股份制与现代企业的股份制仍然有本质的差别。在晋商那里,股份制主要还是一种筹资方式(以股份的形式投资),但企业的治理结构完全不同于现代股份制企业。对晋商的股份制应给予注意,毕竟在中国的十大商帮中,只有晋商这样做了,但亦不宜拔高或过份美化。晋商的股份制并没有改变封建社会中家族企业的基本特征——量变还没有成为质变,鸡蛋还没有变为鸡。只是有鸡雏的“毛蛋”。
在中国的家庭制度中,同宗的家庭或家族在一起组成了宗族。家庭与家族最本质的特点在于同财、同居,即有共同拥有的财产,而且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宗族由同一个祖宗住在一起(如住同一村)的各个家庭和家族组成。同一个宗族的各个家庭和家族并不同财,也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所以,同一个宗族的不同家庭或家族之间仍有贫富之分。同一宗族有以男性为主导的血缘关系,亲疏通常在五代之内(常说的“五服”),当然也有更多的代在一起。作为宗族的基本特征是有共同的家谱、家规,共同的祖宗和祠堂,公认的族长,共同的财产(族产)。在各个商帮之中,徽商的宗族观念最强,作用也最大。在其他商帮中,宗族的观念并不是特别强,作用也并不显著。其原因在于徽州是一个移民社会,而其他地方的人以土著为主。作为移民,当初是整个家族或宗族移民到这里,共同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强化了宗族观念。其他地方的许多家庭也由别的地方移民而来,但他们是一家一户的移民,而非一个家族或宗族的集体行动,以后融入当地,宗族观念就不强。所以,在其他商帮中,家族的作用在徽商中就是扩大的宗族。徽商的“用人唯亲”,就不是只用自己家庭的人,而是用自己家族或宗族的人。徽商也在宗族的范围内筹资或实现官商结合,并借助于宗族的族规进行企业管理。
在商帮中,各个家庭、家族或宗族之间通过婚姻关系联系起来,实现相互之间的合作。这也是组成商帮的一种方式。不过并不是主要的、正式的方式。商帮的形式更多靠的是家族和宗族之外的正式方式,即同行之间的行会和同乡之间的会馆。下两篇文章就讲行会和会馆在形成商帮,使“商”成为“帮”中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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