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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欧国家的经济复苏

时间:2023-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论中欧国家的经济复苏一首先要说明一下,这里所说的中欧国家是指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4个主权国家。这就是中欧国家剧变后经济进一步衰退的症结所在。同东欧国家,特别是同俄罗斯联邦等前苏联国家相比,中欧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较为顺当。中欧国家得以顺利转轨,是同得到较多的外资援助分不开的。

论中欧国家的经济复苏

首先要说明一下,这里所说的中欧国家是指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4个主权国家。由于捷、斯曾组成联邦,同属一个国家——捷克斯洛伐克,因此在论述中作历史分析时,只能依据联邦分裂前的情况进行。

1980年代以来,中欧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势是:低速增长—负增长—回升。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如下:

先看波兰。1980年代上半期,波兰的国内生产总值每年平均增长0.7%;下半期,年平均增长速度只有0.3%。其中:1989年基本上是零增长;1990年负增长,为-12.1%;1991年继续下滑,为-7.8%;1992年走出谷底,回升1.9%;1993年增长4%。据维也纳国际比较经济研究所预测,1994年将增长4%。

再看匈牙利。1980年代上半期,匈牙利的国内生产总值每年平均增长1.7%;下半期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只有0.6%。其中:1989年增长0.7%;1990年下降3.5%;1991年下降幅度最大,为11.9%;1992年仍下降4.5%;1993年下降2%。据维也纳国际比较经济研究所预测,1994年将停止下滑,出现零增长。在此期间,匈牙利工业生产经历了1980年代末和1990年代初的衰退之后,从1993年起开始逐步回升,1994年第一季度又有所增长。据统计,在1990—1992年的3年中,匈牙利工业生产均为负增长,分别为-9%、-19.1%和-10%。1993年终于越过谷底回升了4%。1994年1月份,匈工业总产值比上一年同期增长13.5%。据经济界人士估算,匈工业生产1994年可望保持逐步增长的势头。

再看捷克。1980年代下半期,捷克的国内生产总值每年平均增长1.8%;1990年下降1.2%;1991年下降幅度最大,为14.2%;1992年下降幅度减小,为9.1%;1993年停止下降,出现零增长。据维也纳国际比较经济研究所预测,1994年将增长2%。

再看斯洛伐克。1980年代下半期,斯洛伐克的国内生产总值每年平均增长1.5%;1990年下降2.6%;1991年下降幅度最大,为16.2%;1992年下降速度减弱,为6.3%;1993年继续下降6%。1994年将下降2%,1995年将停止下降出现零增长或微弱回升。

从上可见,在中欧4国中,波兰是率先走出谷底,开始复苏的国家;其次是捷克,再次是匈牙利,而斯洛伐克稍显落后,居第四位。当然,要使经济恢复到各国的历史水平,尚需一段时间。而要使经济进一步振兴,走上繁荣之路,则更有待于今后的努力。但它们毕竟已经开始出现转机或有起色了,这是不容抹杀的事实。

波、捷、匈、斯4国经济之所以能够先后出现转机,趋向回升,原因是多方面的,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但从根本上说,则是由于它们都坚决地抛弃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转而实行市场经济的结果。

大家知道,战后,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都照抄照搬苏联的一套,建立了中央计划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尽管对苏联东欧国家工业化的实现,战后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并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理想模式。它存在着许多弊端,主要是:政企职责不分,条块分割,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从而造成了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局面,严重压抑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本来应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活力。从1950年代下半期起,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都先后对这种经济体制进行过多次改革,某些改革思路和构想还是很大胆的,富有创见的。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苏联的干涉或屈服于苏联的压力,未能付诸实施,因而改革是很不彻底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央计划经济体制越来越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这些国家的经济也由原来的高速增长逐步转为低速增长,甚至停滞、衰退了。

正是由于经济没有搞好,陷入困境,导致各种矛盾激化,最终爆发了1989年的剧变。这种变革,对于生产力发展来说,是一种有利的解脱,但也带来了剧烈的社会动荡。社会不安定,改革不能有序地进行,发展也失去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为摆脱困境、寻求发展而采取的变革行动,不仅没有带来预期的立竿见影的效果,反而造成了更大的破坏。这就是中欧国家剧变后经济进一步衰退的症结所在。

随着这些国家的新领导从变革的狂热中逐渐冷静下来,对过激的方针政策作了必要的调整,政局和社会逐步趋向稳定,使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得以比较有序地实施,价格基本放开,“小私有化”基本实现,“大私有化”逐渐扩展,市场基础设施逐渐加强,投资环境逐渐改善,国内需求逐渐活跃,这就为经济恢复创造了有利条件。结果,降幅逐步缩小,并最终走出谷底,趋向回升。

同东欧国家,特别是同俄罗斯联邦等前苏联国家相比,中欧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较为顺当。其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是与这些国家的具体条件分不开的。

第一,在1950年代以来的改革过程中,中欧各国涌现了一批杰出的经济改革思想家,如波兰的奥·兰格、布·明茨、费席尔、弗·布鲁斯,匈牙利的涅尔布·雷热、奇科什-纳吉·贝拉、科尔纳·亚诺什,捷克斯洛伐克的奥塔·锡克等等。他们明确提出了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思路和方案,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宣传和讨论,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得到了比较多的熏陶,这就为1990年代初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实践打下了较好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二,所有制结构不像苏联那样单一,而是多种所有制并存。如波兰,1985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国营占83.8%,合作社营占13.2%,私营占3%;在农业总产值中,国营和合作社营合占21.4%,个体占78.4%;在商品零售额中,国营占27.3%,合作社营占70.3%,私营占2.4%。与此相联系,商品经济发展得比较充分,市场发育比较成熟,从而为向市场经济过渡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第三,经济转轨是要花费一定成本的,在国内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能否取得必要的外资援助,对顺利转轨关系甚大。中欧国家得以顺利转轨,是同得到较多的外资援助分不开的。以1991年为例,波兰得到的公共及公共担保的长期债务(净流动额,即拨付额减去本金偿还额,下同)476百万美元,外国直接投资291百万美元,合计767百万美元;匈牙利得到的公共及公共担保的长期债务781百万美元,外国直接投资1 462百万美元,合计2 243百万美元;捷克斯洛伐克得到的公共及公共担保的长期债务374百万美元,外国直接投资600百万美元,合计974百万美元;保加利亚的公共及公共担保的长期债务为-128百万美元,没有一点外国直接投资;罗马尼亚的公共及公共担保的长期债务为281百万美元,外国直接投资40百万美元,合计321百万美元;南斯拉夫的公共及公共担保的长期债务为-1 247百万美元,私人未经担保的长期债务为-373百万美元,合计-1 620百万美元,而且没有一点外国直接投资。

实践表明,中欧各国的经济从跌入负增长到开始回升,一般经过了三四年的时间。在这过程中,生产下降,供应紧张,物价飞涨,失业增加,人民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下降,由此引发了许多怨言和不满。面对这种情况,中欧各国普遍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缓和不满情绪,安抚人心,稳定政局。就同人民生活直接相关的经济政策措施而言,主要有以下一些。

(一)无偿分配、低价出售以及通过无息贷款方式使公民得以购买一定份额的国有财产

例如,波兰规定,按计划1991年实行私有化的大型企业股份价值的30%用于发行资本凭证,每个公民可无偿获得价值不低于100万兹罗提(这等于1990年国营和合作社营5个主要部门的平均工资)的资本凭证,用来换购私有化企业的股份。还规定,公司职工可以获得资本额的20%,每个人可用企业所发的12个月的工资以优惠条件获得股份。

又如匈牙利规定,将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公司出售股份时,10%的股份将在该企业职工中无偿分配;同时将30%的股份按优惠价出售给职工。另外,匈牙利政府决定,自1994年4月1日起实行小投资者购买股份计划。该计划规定,将在5年内出售属于国家财产管理局和国家财产股份公司的70家企业的股份,总价值达1 200亿福林。凡是年满18岁的匈籍公民都可登记参加该计划,购买价值10万福林的股票。登记时无须付款。按规定,购买股份的欠款需在5年内,按每年支付同等比例金额分期偿付,并且免息。在还清购股欠款后,所买股票可上市转让。若不按期偿付欠款,且经催讨仍不支付者,则将失去未支付的那部分股份(由国家财产管理局收回),尚未用完的10万福林的股份购买额度也不能再次使用。

(二)减少集体消费和国家投资所占比重,增加个人消费的比重

据统计,波兰的个人消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1990年为45.6%,1991年增为57.8%,1992年增为67.9%;而集体消费和国家投资所占比重,则由1990年的45.9%,1991年的41.9%降为1992年的30.3%。匈牙利的个人消费所占比重,1990年为61.7%,1991年为68%,1992年为69.7%;而集体消费和国家投资所占比重则由1990年的34.7%,1991年的34.9%降为1992年的31.2%。

(三)紧缩财政赤字,抑制通货膨胀

例如,1990年波兰的财政赤字占GNP的2.4%,1991年上升为4.5%,1992年略有下降,为4.4%。由于财政赤字上升势头得到控制,通货膨胀率也随之出现下降趋势。据统计,1980—1990年波兰的年平均通货膨胀率为54.3%,1991年为70.3%,1992年为43%,1993年为30%,1994年预计为28%。

(四)建立专项基金,加强社会保障

例如,波兰规定,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出售股份时,要把20%的股份转交给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社会保障的专项基金。

又如,捷克十分重视社会补助问题,把它视作实现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之一。1994年用于社会政策方面的开支将达250亿克朗(约30克朗合1美元),占整个国家预算的7%。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捷克在逐步改革社会政策,包括社会补助政策,使之由过去国家统包,改为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特别要根据具体情况发放社会补助、救济金等。社会补助主要是针对子女而言,大约包括十项内容,即:对未成年子女的补助,对有未成年子女的低收入家庭的补助,对全日照料婴儿的父母的补助,对收入低、房租高的家庭的房租补助,婴儿出生补助,收养未成年子女费用补助,上学儿童交通补助,服役军人扶养家属补助,家庭中人员死亡殡葬费用补助,低收入家庭生活费用陡涨补助。国家规定统一的补贴标准,按月发给。现在,全国大约有90%的家庭可得到子女补助。此外,80%有子女的家庭可得到调节性补助(这种补助为每个子女每月220克朗,其条件为家庭的全部收入不超过全体家庭成员最低生活标准总和的一倍)。根据有关规定,每一季度对每个家庭的收入情况评定一次。如果一个家庭的纯收入还不能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120%,除可得到其他补贴外,每年8月份还可得到国家发放的一次性补助。同时规定,凡18岁以上在捷境内长住的捷籍公民,皆有权参加新的养老保险。参加保险者50岁开始领取保险金,既可一次性领取,也可分期领取。参加保险的金额自愿决定,但最低额为100克朗。国家根据投保的金额给以补助(40克朗到120克朗)。除此以外,参加者在投保后的头2年,还可再额外得到25%的补助。

(《国际观察》199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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