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分配的国际比较——兼论我国基尼系数的适度界限
一
收入分配,通常指一个国家社会成员的个人或家庭收入分配状况。社会成员的个人或家庭收入来源于国民收入或国内生产总值的分配和再分配。一般说来,它占国民收入或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愈大,收入水平也就愈高;反之,则愈低。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国民收入的最终使用不外乎是消费和积累。用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那部分国民收入形成消费基金,它分为个人消费基金和社会消费基金两部分。在社会主义国家,前者主要通过按劳分配成为居民个人收入,后者则带有按需分配因素。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收入分配的考察和比较,应限定为个人消费基金的分配。
据统计,1989年,中国国民收入使用额中,消费基金占65.6%,居民消费占消费基金的86.6%,由此可推算出居民消费占国民收入使用额的比重为56.9%。同年,苏联国民收入使用额中,消费基金占76.9%,居民个人消费占消费基金的84.6%,也即占国民收入使用额的65.1%。由于缺乏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有关资料,因而无法进行比较。
另外,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更不同于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也难进行上述比较。现在,国际上通行国内生产总值使用构成统计,因此,我们在进行收入分配的国际比较,具体考察居民个人收入所占份额时,可以统一采用个人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这一指标。
根据世界银行《1995年世界发展报告》资料,1993年,个人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最高的是阿尔巴尼亚,为170%;最低的是阿曼,为34%。高低相差4倍。中国为51%,是低收入国家中最低的。在全世界也只比阿曼、科威特(37%)、沙特阿拉伯(40%)、新加坡(43%)、土库曼斯坦(44%)、乌兹别克斯坦(44%)、加蓬(48%)、马来西亚(49%)、阿拉伯联合酋长国(49%)9个国家高一点。
二
居民个人(家庭)收入分配是指按家庭(户)百分比组划分的收入分配,它一般通过家庭调查取得。具体方法是根据家庭调查取得的各个家庭的总收入,算出各户的人均收入,然后由低到高排列,按五分法或十分法确定从20%(或10%)的最低收入户到20%(或10%)的最高收入户的收入占全部家庭总收入的百分比,即得一个国家(地区)的收入分配统计。通过对收入分配的考察,可以揭示出一个国家(地区)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状况。
根据世界银行的年度世界发展报告中发表的一些国家(地区)的收入分配资料,可以进行国际比较。收入分配的国际比较,一般可以从3个角度进行。
(一)10%最高收入户收入所占比重
世界银行《1995年世界发展报告》发表了71个国家和地区的收入分配资料。数据系列涉及1979年到1993年的不同年份,各国进行的家庭调查方法也不尽一致,因此,在不同国家(地区)间进行比较存在着一些不可比的因素,但从中还是可以反映出大致的情况。
首先,在71个国家(地区)中,10%最高收入户收入所占比重最低的是匈牙利、瑞典,为20.8%;最高的是巴西,为51.3%。高低相差1.5倍。中国为24.6%,在低收入国家中属最低水平(卢旺达、孟加拉国也是24.6%),在71个国家(地区)中,居从低到高的第14位,但比瑞典(20.8%)、挪威(21.2%)、比利时(21.5%)、芬兰(21.7%)、西班牙(21.8%)、荷兰(21.9%)、丹麦(22.3%)、日本(22.4%)、加拿大(24.1%)、德国(24.2%)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高。
其次,从不同类型国家看,20个高收入国家(地区)中,10%最高收入户收入所占比重低于25%的有12个,占60%;而22个低收入国家中,只有4个,占18%;29个中等收入国家中,只有3个,占10%。10%最高收入户收入所占比重高于25%的,分别占40%、82%和90%。其中,10%最高收入户收入所占比重超过45%的有8个,全都是发展中国家。
(二)20%最高收入户收入所占比重对20%最低收入户收入所占比重的倍数
上面的比较分析,只涉及10%最高收入户收入所占比重,有很大的局限性。为弥补它的不足,可进一步依据20%最高收入户收入所占比重对20%最低收入户收入所占比重的倍数进行比较。
首先,从世界银行《1995年世界发展报告》提供的71个国家(地区)中看,20%最高收入户收入所占比重对20%最低收入户收入所占比重的倍数最高的是巴西,为32.14倍;最低的是匈牙利,为3.16倍。高低相差9倍多。中国为6.53倍,在22个低收入国家中居第12位(按从低到高排列,下同),在71个国家(地区)中居第26位。中国同周边国家和地区相比,低于俄罗斯(11.43倍)、新加坡(9.59倍)、中国香港(8.70倍)、泰国(8.31倍)、菲律宾(7.35倍),高于尼泊尔(4.01倍)、孟加拉国(4.06倍)、斯里兰卡(4.42倍)、印度(4.69倍)、巴基斯坦(4.73倍)、印度尼西亚(4.86倍)、越南(5.64倍)、韩国(5.70倍)。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日本(4.31倍)、西班牙(4.41倍)、荷兰(4.50倍)、比利时(4.56倍)、瑞典(4.61倍)、德国(5.76倍)、挪威(5.92倍)、芬兰(5.97倍)、意大利(6.03倍)也高。
其次,从不同类型国家看,20个高收入国家(地区)没有1个超过10倍的,其中:5倍以下的5个,占25%;5.1~10倍的15个,占75%。而22个低收入国家(地区)中,低于10倍的14个,占63%(其中:5倍以下8个,占36%;5.1~10倍6个,占27%);高于10倍的8个,占37%。29个中等收入国家(地区)中,低于10倍的13个,占45%(其中:5倍以下4个,占14%;5.1~10倍9个,占31%);高于10倍的16个,占55%。接近和超过30倍的3个,占10%。
(三)基尼系数
依据20%最高收入户收入所占比重对20%最低收入户收入所占比重的倍数进行比较分析,因只涉及两个极端数字,也不够完善。较为完善的办法,是用基尼系数的大小来衡量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通行的表示社会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的指标,由意大利统计学家基尼提出。基尼系数值在0~1,数值越大,分配的不均等程度越大。
根据世界银行《1995年世界发展报告》资料计算,71个国家(地区)中,基尼系数最小的是匈牙利(0.235 8),最大的是巴西(0.568 8),高低相差1.4倍。中国为0.336 8,在22个低收入国家(地区)中,居第10位(按从低到高排列,下同);在71个国家(地区)中居第27位。中国同周边国家和地区相比,低于俄罗斯(0.401 8)、泰国(0.400 4)、新加坡(0.397 4)、中国香港(0.376 0)、菲律宾(0.374 8),高于孟加拉国(0.264 8)、斯里兰卡(0.278 6)、尼泊尔(0.278 8)、巴基斯坦(0.286 6)、印度(0.294 6)、印度尼西亚(0.303 8)、韩国(0.316 4)、越南(0.329 6)。比发达国家日本(0.270 0)、西班牙(0.264 2)、比利时(0.265 4)、荷兰(0.272 0)、瑞典(0.276 2)、挪威(0.295 0)、芬兰(0.305 0)、德国(0.313 8)、意大利(0.319 6)、丹麦(0.320 0)、加拿大(0.327 2)也高。
从不同类型国家看,20个高收入国家(地区)中,基尼系数小于0.300 0的有7个,占35%;在0.300 1~0.400 0之间的13个,占64%。而22个低收入国家(地区)中,基尼系数小于0.300 0的也有7个,占32%;在0.300 1~0.400 0之间的8个,占36%;0.400 1以上的7个,占32%,其中超过0.500 0的6个,占27%。29个中等收入国家(地区)中,基尼系数小于0.300 0的3个,占10%;在0.300 1~0.400 0之间的10个,占34%;0.400 0以上的16个,占55%,其中超过0.500 0的有5个,占17%。
三
通过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到: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应,呈现出由低到高再降低的变动趋势。低收入国家(地区)中,基尼系数“低于0.400 0的”比“高于0.400 1的”多,中等收入国家(地区)则相反,而高收入国家(地区)又全部“低于0.400 0”了。换句话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要相应地经历一个先扩大、再缩小的过程。这种变动趋势之所以产生,在私有制条件下,主要取决于资本积累规律的作用。资本家以及其他私有主凭借其掌握的生产资料加强剥削,积累资本,扩大再生产,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随之扩大,两极分化加剧。而当经济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成为经济发达的高收入国家(地区)后,资产阶级政府为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凭借国家的雄厚财力,实行各种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使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趋向缩小,并稳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当然,稳定不等于固定,反映收入分配不均等的指标——基尼系数仍处于波动状态,只不过振幅较小罢了。例如美国的基尼系数,1959年为0.39,1972年为0.36,1980年为0.33,1985年为0.35。又如德国,1974年的基尼系数为0.346 8,1984年为0.300 4,1988年为0.314 0。
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情况当然不完全一样。当实行中央计划经济时,因受“左”的平均主义思想影响,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很低。如苏联1966年的基尼系数为0.242 4,匈牙利1983年的基尼系数为0.201 2,波兰1987年的基尼系数为0.248 8。然而,这种收入分配的“公平”都损害甚至牺牲了生产的“效率”,很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为了加速经济的发展,如果不借助于经济利益机制的作用来调动广大群众和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而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只能消弱生产积极性,阻碍经济发展。
现在,我国已经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阶段,在所有制结构政策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在分配政策上,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并且主张“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几年来,收入分配的差距已经明显拉开。据统计,1983年基尼系数为0.28,1990年为0.336 8。同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并不算高,但因短期内的增幅过猛,且在继续扩大,因而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诸多非议。对此,我以为要进行全面的具体分析:一方面,应当看到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应承认其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不正常的因素。对于那些钻制度空子,靠违法乱纪,通过不正当途径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高收入的行为,必须严加监管,予以取缔。同时,对于通过正当途径和手段取得的合法收入,也要通过税收进行必要的调节,以免高低过于悬殊。收入分配差距、基尼系数究竟保持多大为宜,这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
在研究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基尼系数的合理界限时,应当首先确立3个基本观念或者说前提:一是必须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不能像过去那样片面强调收入分配的“公平”而牺牲“效率”,重犯平均主义的错误。二是必须防止两极分化,不能对个人收入分配不加调节,听任差距扩大。三是必须按经济发展进程对收入分配差距、基尼系数实行动态监控。
国家统计局在拟定我国小康生活标准时,对基尼系数也规定了一个界限:全国0.30~0.35,城镇0.26~0.30,农村0.30~0.40。我不清楚国家统计局规定出这个界限的依据是什么,但把它放在国际范围来考察,大体上是有其合理性的。大家知道,邓小平提出的我国小康社会的标志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800美元。据此,通过测算日本、苏联、菲律宾等几个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800美元左右时或相近年份的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指标——基尼系数,可以得到下列数据:日本0.297 2,苏联0.242 4,菲律宾0.423 6,泰国0.401 6,摩洛哥0.270 4,多米尼加0.459 4,科特迪瓦0.341 4。既考虑到苏联存在着较严重的平均主义倾向,基尼系数偏低,也不能像多米尼加、菲律宾等国家那样高,我国取0.30~0.35是合适的。
问题是,这是到达小康时的界限,在此之前,即在奔向小康过程中的基尼系数的适度界限尚没有明确。根据我们在前面指出的“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应呈现出由低到高再降低的变动趋势”,或者根据西方发展经济学所揭示的“收入分配的倒U型曲线”,在我国经济发展和奔小康的过程中,基尼系数也将经历一个先扩大再缩减的变化过程。因此,在我国实现小康之前,基尼系数仍可控制在0.30~0.40之间。
据报道,199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升为0.434 3,突破了所拟界限的上限。对此,应尽力纠正,决不能听任其继续扩大,否则将带来严重后果。江泽民总书记在五中全会上就强调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是难以避免的。但如果差距悬殊,而且任其扩大,就会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后果。他说,我们必须坚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同时要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全局性的大事来抓。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劳动部根据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了着力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8项举措:严格执行、不断改进弹性工资计划;改进工效挂钩,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职工工资外收入的综合治理;加强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要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中积极稳妥地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加大对垄断性行业工资收入的调控力度,对不同行业实行分类管理,从严掌握其实发工资的增长速度;继续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管,发挥再分配环节对工资收入的监督调节作用。这些措施的提出非常及时、非常必要,关键是要认真落实。
(《世界经济研究》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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