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原苏联、东欧国家的外资利用
一、形式与规模
所谓外资,笼统地讲,就是一切来自外国的资金,包括外国的官方发展援助、长期贷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信贷的使用、短期贷款等,剔除其中的官方和私人捐赠,就是通常所说的外债。严格地讲,则是指外国投资,即外国投资者(外国政府、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国际组织等)以盈利(收入)为目的向经营对象及其他各种经营活动投入的各种财产及其财产所有权,以及智力财富所有权。
举借外债和吸收外国投资,是利用外资的两种形式。过去很长时期,原苏联和东欧国家一般都是通过贷款借债的形式利用外资。1980年代中期起,东欧国家(阿尔巴尼亚除外)还通过吸收西方直接投资、兴办合资企业来利用外资。苏联也从1989年1月起允许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苏境内兴办合资企业,以便更有效地吸引外资,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工艺和管理经验,发展国家的出口基地和减少不合理的进口。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苏联和东欧剧变后,各国愈来愈重视通过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形式来利用外资。为此,纷纷修订了外资法,放宽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活动范围;取消出资比例的限制,允许兴办独资企业;尽力改善投资环境,给予更多的经济优惠;并建立了经济特区。有的国家在有的年份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数额超过了公共借款承诺额。但是,就其总体而言,贷款借债仍居主导地位。
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资料,1992年,俄罗斯联邦的外债总额为768.58亿美元,在原苏东国家中居首位。其次依次是波兰485.21亿美元,匈牙利219亿美元,保加利亚121.46亿美元,罗马尼亚35.20亿美元,阿尔巴尼亚6.25亿美元,乌克兰4.15亿美元,白俄罗斯1.81亿美元,拉脱维亚6 100万美元,爱沙尼亚5 100万美元,立陶宛3 800万美元,摩尔多瓦3 800万美元,哈萨克斯坦2 500万美元,乌兹别克斯坦1 600万美元,亚美尼亚1 000万美元,塔吉克斯坦1 000万美元。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解体后各共和国的外债资料暂缺,1991年分别为97.93亿美元和164.71亿美元。按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波兰、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为严重负债国,俄罗斯联邦、匈牙利为中等负债国,其余为低负债国家。
从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外债构成看,可分为4种情况:①外债全部或大部属于长期债务,这是绝大多数国家的情况。②外债大部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信贷的使用,如立陶宛、拉脱维亚,1992年分别占外债总额的63%和57.4%。③外债大部分是短期债务,如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1992年分别占外债总额的80%和70%。④长期债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信贷的使用和短期债务所占比重大体相当,如罗马尼亚,1992年分别为37.6%、29.3%和33.1%。这种差异之所以产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由借债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对外经济政策和借债用途以及西方国家的对应政策决定的。
与此相联系,原苏联和东欧各国对外公共借款的偿还条件也很不相同。有的很优惠,有的则较苛刻。如阿尔巴尼亚,1992年借款的平均利率为1.7%,平均偿还期为34年,平均宽限期9年;塔吉克斯坦相应为3%,37年,9年;而亚美尼亚同年借款的平均利率为8.5%,平均偿还期为3年,平均宽限期为1年。多数国家对外公共借款的偿还条件是:平均利率7%左右,平均偿还期10~15年,平均宽限期3~4年。1992年,优惠性债务占外债总额的百分比最高的是塔吉克斯坦,达100%;其次依次是立陶宛25.2%,摩尔多瓦23.7%,波兰19.7%,爱沙尼亚19.5%,拉脱维亚15.3%,白俄罗斯12.7%,阿尔巴尼亚7.1%,罗马尼亚6.8%,匈牙利0.6%,其余国家接近于或等于0。
与外债相比,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为数较少。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资料,1992年,原苏联和东欧国家中外国直接投资净额最多的是匈牙利14.79亿美元,其次依次是波兰6.78亿美元,捷克斯洛伐克6亿美元(1991年数字),哈萨克斯坦1亿美元,罗马尼亚7 700万美元,爱沙尼亚5 800万美元,保加利亚4 200万美元,乌兹别克斯坦4 000万美元,拉脱维亚1 400万美元,立陶宛1 000万美元。但近年来发展很快。如罗马尼亚,1990年在罗注册的外资公司为1 439家,投入的资本额为9 600万美元;截至1994年年底,在罗注册的外资公司共38 449家,投资总额超过了12.5亿美元(据罗马尼亚《自由罗马尼亚报》1995年1月6日报道)。另据捷克《经济报》1994年11月2日报道,截至1994年9月30日,捷克的外国直接投资额为26.987亿美元,而1990年底为2.07亿美元。
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来源和投向,各国的情况不尽一致。如捷克,1994年的投资主要集中在银行业、建筑业及食品工业。在来源方面,德国居第一位,其次是美国、法国,再其次为奥地利、英国。投资国家总的顺序,从1992年以来几乎没有变化。
又如阿尔巴尼亚,到1993年年底,与外商建合资企业的经济部门主要有:旅游(24%),食品加工(20%),轻工(18%),建材(15%),运输(8%)。此外,外国还在石油勘探方面进行投资。外国投资者主要来自:意大利(占外资总额53%),希腊(23%),德国(9%),美国(2.6%),其他国家为奥地利、法国和科威特等。(1)
由上可见,外国投资主要集中在高利润和见效快的部门,用于自然资源方面的外资不多。而在境内投资的主要是邻国。
另外,近年来一些国家还以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吸收外资。如捷克,1993年这方面的总投资额为3亿美元,1994年第一季度为2亿美元,第二季度为3.3亿美元。其中相当大部分是在国外市场上出售布拉格市的美元证券。(2)
二、成效和问题
原苏联和东欧各国引进外资、利用外资,都是有其特定目的和用途的。一般说来,就是为了弥补本国资金的不足,加速经济发展和增强出口能力。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苏联和东欧剧变以来,引进外资、利用外资的目的,以及由此发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有助于防止国民经济解体,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急需。
原苏联和东欧各国都是在经济没有搞好,陷入困境,导致长期积累的各种矛盾总爆发的情况下,发生政局剧变的。剧变又进一步加深了经济危机,国民经济濒临解体边缘,居民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都失去了保障。由此,原苏联和东欧各国纷纷向西方求援。西方出于其战略利益的考虑,给了一点经济援助,其中包括所谓“人道主义”的捐赠。这种“援助”虽然不能完全满足需要,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输血”的作用,即对防止或者说避免经济全面解体,缓和市场供应紧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急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二,为经济转轨提供了必要的外部财政支持。
大家知道,实现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是要花费一定成本的。在国内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能否取得必要的外资援助,对顺利转轨关系甚大。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的经济转轨之所以比较顺利,是同得到较多的外资援助分不开的。以1991年为例,波兰得到的公共及公共担保的长期债务(净流动额,即拨付额减去本金偿还额,下同)4.76亿美元,外国直接投资2.91亿美元,合计7.67亿美元;匈牙利得到的公共及公共担保的长期债务7.81亿美元,外国直接投资14.62亿美元,合计22.43亿美元;捷克斯洛伐克得到的公共及公共担保的长期债务3.74亿美元,外国直接投资6亿美元,合计9.74亿美元;而保加利亚的公共及公共担保的长期债务为-1.28亿美元,没有一点外国直接投资;罗马尼亚的公共及公共担保的长期债务为2.81亿美元,外国直接投资4 000万美元,合计3.21亿美元。至于原民主德国之所以能够迅速转入市场经济轨道,则是完全靠联邦德国的财政支持实现的。
第三,促进了产业结构的改造。
过去,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大都较小。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外资的大量涌入,第三产业所占比重都有明显的增加。原苏联和东欧国家三次产业结构的变动情况见表3-1所示。
表3-1 单位:%
①原苏联数字。
②1991年数字。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第二版(修订版)第一册,高等教育出版社1980年版,第376页;《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66—167页;《1993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242—243页。
第四,有利于加强基础设施和自由经济区的建设。
例如土库曼斯坦,缺乏海洋通道,铁路又有一定的封闭性,为扩大对外开放,近年来制定了既依靠本国资金,又引进外资发展和建设新的运输基础设施的方案。现在,土库曼斯坦和伊朗方面已经开始并顺利地进行捷詹—谢拉赫斯—麦什德、克孜拉尔瓦特—克孜拉特列克的铁路工程;建设土库曼斯坦—伊朗—土耳其的煤气管道的工作也已进入了工程实施阶段;改造现有机场,完善航空管理,建设新的交通枢纽的工作正积极进行。据土库曼斯坦总统尼亚佐夫说,完成阿斯特拉罕轮渡的建设,将为欧洲同中亚及波斯湾国家联系提供可能性,大大减轻道路的负担。据估计,仅第一阶段俄罗斯和土库曼斯坦在里海的货流就达1 000万吨(包括直接运入土库曼斯坦和过境运往“第三国”的货物)。
近年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纷纷筹建自由经济区(经济特区),其建设所需资金,更是大部分靠引进外资解决,这已为世人所公认,这里不再多说。
总之,原苏联和东欧国家引进和利用外资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能抹杀的。但是必须强调指出,原苏联和东欧国家在引进外资、利用外资的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很严重。
首先是借债过度。1970年代,波兰就曾发生过盲目引进外资,造成投资失控、财政和国际收支赤字,使整个国民经济陷入困难境地的惨痛教训。现在,波兰、匈牙利又陷入了借新债不敷债务还本付息的困境。据世界银行统计,1992年,波兰获得公共和公共担保的长期贷款拨付额7.63亿美元,未经担保的私人贷款拨付额4.6亿美元,两者合计8.09亿美元;而本金偿还额为5.54亿美元,利息支付额8.06亿美元,合计13.60亿美元;逆差5.51亿美元。匈牙利获得公共和公共担保的长期贷款拨付额22.09亿美元,未经担保的私人贷款拨付额4.9亿美元,两者合计26.79亿美元;而本金偿还额为29.4亿美元,利息支付额16.14亿美元,合计45.54亿美元;逆差18.55亿美元。针对这种情况,今年1月末辞职的匈牙利财政部长贝凯希强调要警惕步墨西哥的后尘。他说,匈牙利的经济指数甚至比墨西哥的还糟。预计匈牙利1994年的经常项目赤字在国内生产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为9.4%,超过了墨西哥的8%;匈牙利的外债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67%,与墨西哥的46%相比是更沉重的负担。(3)
其次是外资政策过宽,管理太松,外国投资不到位,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例如罗马尼亚,最初没有规定外国投资的最低限额,而减免税优惠十分优厚,以致有家“康斯坦察卡瓦拉贸易公司”,罗方资产4亿列伊,外方只投资200美元也成了合资公司。它年创利1.73亿列伊,由于有200美元的外资股份,该公司减税7 800万列伊。另有一家“东钢冶金公司”,投入的外汇只相当于5.47亿列伊,却“节约”了9亿列伊的税金。“可口可乐公司”在罗投资6.28亿美元,得到的课税优惠就有5.7亿美元。同时,法院、银行和工商局在批准建立外资或合资公司时,往往不核实它们是否真有相应的银行存款;罗发展署在向它们发放投资者证书时也不关心它们的财政诺言是否已经兑现。于是,在与奥英合资的“大饭店”预计1 000万美元的总投资中,实际只兑现了6万美元,而且其中5万美元还是罗方的投资,只有1万美元才是外方奥英两家的投资。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4)
再次是外资投向不当,带来一系列长期消极后果。据俄罗斯《经济与生活》周刊1994年第40期刊登的俄罗斯战略研究所部门主任沃洛索夫的一篇文章《经济改革中的外国投资》指出,外资参与俄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带来了一些积极因素,同时也暴露了一系列长期性的消极后果:①西方公司把重点放在俄罗斯燃料动力资源和原料资源的开采和出口上,这不仅促使国内不可再生资源的储备迅速枯竭,而且进一步巩固了在国家经济中发展过快的开采部门的地位。②国家对外商遵守生态法规情况缺乏严格的监督,从而为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通常已受到限制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迁移到俄境内创造了条件。③在卢布汇率极低的条件下,为西方资本实际参与俄罗斯国有财产私有化廉价收购国家财富提供可能性。几乎一半的国家大型矿肥生产厂家被已移居国外的苏联公民收购,这些工厂现在基本上都面向国际市场,结果造成俄国内矿肥更加短缺,对农业生产起不利影响。④在俄投资环境极差的情况下,西方的“冒险”资本表现出明显的积极性,他们想从风险业务中捞取利润,而这些业务经济带有非法性质。外国对俄罗斯经济的投资可能会被用来“洗钱”。
三、几点启示
原苏联和东欧国家引进外资、利用外资的实践,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值得我们引为鉴戒。
首先,外资一定要利用,但也不能盲目引进,“多多益善”。原苏联和东欧各国在开展本国经济建设中遇到的一个共同性问题是,缺乏资金、缺乏技术和管理经验。怎么办?按照列宁的说法,除了厉行节约,积累建设资金,发展对外贸易进口所必需的技术装备外,“要利用资产阶级的资本”来加速经济的发展。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在国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如果不引进外资和利用外资,就无法加速经济发展,而只能使本国经济停滞,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当今世界,经济越来越国际化了,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更离不开包括资金在内的国外资源和国外市场的支持。引进外资、利用外资,已成为许多国家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所以,外资一定要利用。但是,对于外资的引进、利用绝不能陷入盲目性,绝不是“多多益善”。如果引进规模超过了偿还能力,如果利用不当,则将带来严重的后果。上面提到的波兰和匈牙利在引进外资、利用外资工作中的问题,是很值得我们重视和警惕的。
其次,为引进外资、利用外资,必须尽力改善投资环境,制定经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不能不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这种“代价”绝不能有损国家主权,经济优惠也要“合理”、“适度”。有些东欧国家因吸收外资心切,加上缺乏经验,对外资公司(包括合资公司)没有提出最低投资额的要求或所提限额过低,规定的减税幅度过大,免税期过长,结果给外商钻了空子,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吃一堑长一智。”有的国家如罗马尼亚就修订了外国投资法,规定:①从1994年10月10日开始,每家外资公司在罗注册时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1万美元(开始时未作规定,1993年初为1 000美元)。②从1995年1月1日起,对新成立的外资公司不再免交利润税。而对1994年12月31日以前建立的公司免交利润税的期限改为:服务行业由2年减为1年,建筑业由5年减为3年。免税期满后,所有公司均不再享有免税优惠。
再次,为引进外资、利用外资,改革传统经济体制,精简管理机构,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给外国投资者方便,是必要的。但这样做,绝不是意味着可以放任自流,不要管理。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外资引进工作,理应纳入法制的轨道,做到规范化、法制化。因此,必须十分注意加强和健全关于外资的法制建设,并严格依法办事。在引进和利用外资工作中,对于外商的资信等级、外资投向、到位情况,以及外资公司的财务状况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核、监督。特别是对外资引进工作中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更该严肃查处,绳之以法。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免受重大经济损失。
(《东欧中亚研究》1995年第3期)
【注释】
(1)据新华社地拉那1994年11月1日电。
(2)捷克《红色权力报》1994年10月24日。
(3)转引自英国《金融时报》1995年2月1日。
(4)罗马尼亚《真理报》199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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