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五章 人员招聘管理引导案例:招工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北京某制衣公司招聘技术员,提供的薪水、各项福利待遇均高于市场水平。李某急于得到工作,表示同意。北京某制衣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风险抵押金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制衣公司应该如数返还李某抵押金。案例表明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要依法合规,做好录用招聘环节员工关系的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五章 人员招聘管理
引导案例:招工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北京某制衣公司招聘技术员,提供的薪水、各项福利待遇均高于市场水平。李某前去应聘,在为数众多的应聘者中,李某表现优秀。随后公司与李某协商一致,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因为优秀技术员在市场上非常难求,因此各个制衣公司之间对人才的争夺也尤为激烈。北京制衣公司为了防止技术员的流失,便提出在合同中规定:“李某必须向企业交纳4 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合同终止后,企业连本带息返还;合同期限内,李某一旦违约,风险抵押金将不予退还。”李某急于得到工作,表示同意。李某工作半年后,因儿子考上大学,一时没有凑足生活费和学费,于是他就找到公司经理希望能把风险抵押金提前支取出来,公司经理一口回绝。李某一气之下,递交了辞职报告,并要求退还风险抵押金。而公司以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为由,拒绝返还。双方发生争议。
本案例是由于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北京某制衣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风险抵押金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制衣公司应该如数返还李某抵押金。案例表明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要依法合规,做好录用招聘环节员工关系的管理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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