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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的差异

时间:2023-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不同观点的差异目前,“政府所有权说”和“项目公司所有权说”两大观点仍争执不休,尚无定论。但是,鉴于BT项目市场仍处于卖方市场,政府拥有比较优势地位,因此现时各地方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所有权说”仍处于相对主导地位,甚至有的地方项目在项目文件中直接明确项目公司在移交前对项目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二、不同观点的差异

目前,“政府所有权说”和“项目公司所有权说”两大观点仍争执不休,尚无定论。但是,鉴于BT项目市场仍处于卖方市场,政府拥有比较优势地位,因此现时各地方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所有权说”仍处于相对主导地位,甚至有的地方项目在项目文件中直接明确项目公司在移交前对项目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然而,学界以及实务界项目投资人仍从理论以及己方利益角度出发,多方呼吁主张“项目公司所有权说”,而“项目公司所有权说”的固有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给BT项目带来的不同后果也是不容忽视的。下面试对“政府所有权说”和“项目公司所有权说”两种所有权模式作一比较分析。

项目移交前其所有权确定给项目公司,这种做法的优点有:

(1)增加BT项目投资者信心,有利于项目招商引资;

(2)资产权属清晰,项目公司在建设特许期内可以免除产权不清所造成的诸多不便,便于项目公司对相关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3)便于减少政府一方对项目公司正常建设运营不必要的干涉;

(4)对政府来讲,法律上可以不必承担项目在移交前期间内产生的损坏、灭失、第三者责任等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

而其缺点是:

(1)项目公司擅自处置财产的风险(如抵押等)。如果项目公司在移交前将在建项目及设施作为抵押物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并进行抵押登记,一旦抵押生效后,抵押权人就是项目设施的优先受偿的债权人,而政府只能依据BT合同作为普通债权人,这必然会造成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的困难。

(2)项目公司破产的风险。一旦移交前项目的所有权确定给项目公司,即项目资产属项目公司财产,如项目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恶意破产,势必产生项目财产损失,这种损失最终是由政府承担的。

(3)税赋问题。一旦项目设施进入项目公司资产后,必然会产生因资产折旧等问题导致税赋的变化。

反之,如将BT项目在建设特许期间内的项目设施所有权确定给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也有相应的优点和缺点。优点主要体现在能从法律上提高项目资产的安全程度,避免可能引起的资产、税费损失和项目公司破产风险;便于对BT建设特许实施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同时,这种模式也会增加投资谈判难度,不便于项目公司的建设、管理,影响投资方的投资回报率。

BT模式中上述两种所有权确定模式,实质反映了两种在基础设施领域私营化程度的指导思想,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的理论指导下,完全的私有化反映在BT模式中的项目所有权确定方面就是在建设特许期限内将建设特许权和所有权都让渡给项目公司,这样提高了投资效率,但降低公共安全(包括资产和公共服务等)。相反,如果不彻底的私有化,则在项目移交前只特许给项目公司建设权,而政府保留所有权,这是政府侧重公共安全策略,不同的取舍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取向(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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