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吸引欧盟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提升欧盟FDI质量的建议
欧盟是中国最重要的经贸伙伴之一,中国政府也正在与欧盟委员会积极探讨建立中欧投资对话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信息交流,以促进中欧之间的双向投资。虽然目前欧盟对华投资的增长较快,但所占比重仅为其在欧盟区外投资总额的2.1%,因此还有巨大的潜力可以挖掘。我们应当着眼于未来的长期发展战略,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并有效吸收欧盟对中国高质量的直接投资。
一、政府层面
(一)利用外资要着眼于学习欧盟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在利用欧盟投资资本的时候,应着眼于学习这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而不单纯是解决就业和产品生产问题。只有真正掌握了这些技术,才能给我国的产品生产能力带来提升,改善出口商品结构,仅依靠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拉动效应对我国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该意识到,很多欧盟企业虽然在中国投资办厂,但在生产和管理中却将涉及核心技术的内容对中国员工进行隔离和保密。除此之外,随着欧盟在华直接投资领域的专业化程度和投资力度的加大,中欧贸易顺差开始向资本密集型产品转移,但目前中国出口到欧盟市场的多数资本密集型产品的科技含量仍然相对较低。中欧之间的产业内贸易虽然有所发展,但还是存在一个阶梯现象:欧盟主要向中国出口质量好但价格贵的同行业产品,而中国主要向欧盟出口质量稍差但价格相对低廉的同行业产品。由此可见,我国在中欧之间的国际分工地位上并不乐观,因此我们应尽早出台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二)继续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改善硬投资环境,加强能源、交通、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使硬投资环境大为改善;同时,还着力于改善软投资环境,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国的投资环境尤其是软投资环境仍然不尽如人意,不仅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就是与东盟国家相比,差距也不小。欧盟大型跨国公司在高科技、信息化上具有规模经济优势,而中国还缺少与之相匹配的基础设施。例如,信息化的普及率还很低,这使得跨国公司在中国可能无从发挥其优势,也影响到我们引进其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因此,我国当前吸引欧盟资本的关键仍在于改善投资环境,解除欧盟投资者对于投资中国潜在风险的担忧。
为此,一是要继续加大投入,加强交通运输、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吸引欧盟跨国公司提供良好的平台。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简化相关手续,减少管理层次,做到制度公开,政策透明,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欧盟与中国在经济、社会背景上有较大的差距,政策的透明和政府管理程序的便捷可以增强欧盟跨国公司对中国政府行为的预期,降低欧盟跨国公司的信息成本,从而增强其对华投资的积极性。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引进欧盟的先进技术可以使经济增长获得更大的动力支持。对于欧盟投资者而言,他们非常注重专利和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所以说在研发的区位选择上,为防止先进技术的泄漏,欧盟跨国公司偏向于集中在母国或者少数经济较发达的东道国。欧盟公司在华研发机构之所以不多,与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完善有关。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既可以吸引欧盟对中国进行更多的高科技产业的直接投资,又可以促进欧盟大型跨国公司在华设立更多的研发机构,从而通过技术的外溢效应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四是依照WTO的基本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涉外法律、法规。中国在成为WTO的正式成员以后,逐步按照承诺的时间表履行承诺。在WTO的协议中,主要有四个协议与投资有关,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服务贸易总协定》(GA TS)、《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SCMS)。这些协议以及中国“入世”的其他相关承诺都会影响中国吸引外资的政策。另一方面,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要求逐步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在以往对外资的低国民待遇和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超国民待遇取消后,我国的引资政策必须置于更广泛的国际直接投资东道国决定因素这一环境当中,在不违背WTO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合理的区域经济政策来吸引欧盟对华直接投资。另外,政府应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情况,吸取我国引资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发展新的投资促进政策,提高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效果。
(三)鼓励欧盟向我国中西部地区投资
欧盟直接投资在地区选择上具有明显的倾斜现象,多数投资都流向了我国东南部沿海地区,因为这些地区生产力水平较高,交通运输较为方便,政策措施更加透明开放,居民消费水平也更高。相比而言,欧盟投资者对于我国中西部的直接投资明显不足。
我国地域辽阔,南北、东西跨度很大,东、中、西部地区在自然条件、交通条件、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政府实行了由东至西的梯度开放政策,使东部地区在利用外资方面走到了前面,经济增长迅速,但也造成了外商投资的地区结构不合理,过于集中在东部地区,从而加剧了我国本来就比较严重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不利于各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已就西部大开发做出了总体部署,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值得关注的是,在地区经济发展方面,欧盟有着成功的经验,我们可以积极借鉴。
中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装备相对较强,市场潜力大,而欧盟在农产品加工设备、矿产开采冶炼设备、机械加工技术和化学医药技术等方面拥有传统优势,这些都非常有利于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开发。因此,我们应当在利用欧盟资本的各层面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地区和产业导向政策,积极引导欧盟将资金更多地投向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要鼓励欧盟将资金投向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开发、农牧业产品加工、高新技术产品、交通、能源、环保、人才和科技等项目。并配合国家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重点工程的实施,吸收欧盟企业资金,带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欧盟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偏向较严重的现象,我国应该出台相应的引资政策,放宽准入限制,更多地将欧盟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向最为需要的地区,以达到平衡发展的目标。特别是在对外资吸引力较大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包括能源开发、资源开发和农业开发等领域,应考虑适当取消市场准入限制,优先在中西部地区安排基础设施项目等,以此来增强中西部地区对外资的吸引力。在现有的政策条件下,考虑给予中西部地区更为优惠的政策,使中西部地区在利用欧盟资本方面实现较快的发展。如为加快西藏地区的经济发展,我国政府给予了许多优惠,放宽对该地区投资项目的国内融资条件,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包括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对限制类和限制投资比例的项目,取消营业期限限制,免交进口投资品的关税和其他税收,允许投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采购原材料,等等。此外,应特别鼓励和帮助东部地区现有欧资企业到中西部投资,因为这些欧资企业对中国的经营环境和外资政策比较了解,已建立了产品内外销渠道,在中西部投资取得成功的把握更大些。
二、行业层面
(一)注重欧盟直接投资的产业导向
考虑到直接投资的资本形成效应、技术引进效应和知识外溢效应等积极影响,国家应积极引导欧盟的直接投资流向农产品行业。根据我们的分析,欧盟这些年来的直接投资对我国产品的出口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中对资本密集型产品的促进作用最为明显,而对初级产品的促进作用则比较有限,相比于资本密集型产品,投资总额仅为前者的2/5。之所以这样,主要是因为多数欧盟在华直接投资都流向了资本密集型产业,由此可见欧盟在华直接投资对于行业竞争力的进步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但是长久以来出口优势的来源集中在廉价的劳动力上,问题是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容易被现代化机械设备所替代的优势必有一天会消失。欧盟国家在农业的生产上有着较大的技术比较优势,并且其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达到了较高水平,因此多引导欧盟对华直接投资流向农业领域,有利于我国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提高及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
此外,欧盟在服务、金融等领域的对华直接投资也相对较少,这主要与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存在着严格的准入限制规定有关。这与世界各国纷纷放宽投资领域限制的趋势格格不入,也给我国吸引外资特别是像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应该适当减少服务贸易领域的直接投资准入限制,在航空业、旅游业、金融业以及保险业等领域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对一些条件还不是十分成熟的领域,如卫生、教育、咨询和环保等领域,也要大力开展吸引外资的探索性工作,为将来的全面开放做好准备。
(二)鼓励欧盟投资进入高技术领域
在引进欧盟企业对华投资的过程中,政府应给予符合我国鼓励外商投资范围的新技术项目更大的优惠,为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创造良好条件。应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投入,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不断提升我国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鼓励跨国公司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探讨采用风险投资、成立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基金等新的投资方式,促进高新技术领域吸收外资,促使更多的欧盟高技术生产性企业投资于我国急需发展的行业和领域,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吸引外商投资于配套产业,推动我国产品进入全球配套市场,带动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规模效益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提高,推动信息、汽车、机电、化工和纺织等龙头产品的配套产业发展。
三、企业层面
(一)鼓励民营企业的投资承接
努力培育民营企业中掌握先进技术的人才,促使技术溢出更有效地发挥积极影响。中国民营企业无法有效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另一个原因是缺乏相应的技术人才,同时这也制约了民营企业自身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工作。即使民营企业培育出了高素质的专业型人才,也极易流失。针对这一现象,民营企业应当树立起正确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理念;创造各种条件来吸引人才,包括为他们提供良好的薪酬福利和工资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授权与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民营企业文化。只有这样,民营企业才能为自身的长期独立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基础。
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人力资本投入对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引进外资的同时,我们要积极支持国内民营企业,尤其是当地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民营企业的发展,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市场竞争参与者。对于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尤其是长三角地区,民营经济十分发达,已成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因而提高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一方面可以增强本土企业获取外资技术溢出的能力,通过竞争机制,促使欧盟外资企业不断提升在华投资项目的技术水平,最终在民营企业与欧盟企业之间建立一种良性的“正反馈”技术进步互动机制。另一方面,本土民营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也有助于它们顺利进入欧盟跨国公司的产业链,通过产业配套和关联合作来获得更快发展,以争取在新的水平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二)努力提升民营企业自身科技实力
科技教育能力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技术发明及改进能力、对引进技术的消化能力以及接受技术外溢效应的能力。R&D人员对自主创新能力的正向效应已在实证分析中得到证实,并且其影响力大大高于欧盟在华直接投资对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截至2006年,我国R&D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仅为1.42%,与全球2.5%(2001年数据)的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加大科技和教育投入、提升自身科技实力在提高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应该加大在科研资金方面的投入,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人力资本水平,为欧盟外资引进在促进我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目前,我国人力资本存量仍然处于相对较低的初始水平,虽然现阶段较低水平的人力资本能够较好地吸收以劳动力密集型为主的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但今后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产业结构的提升必然要求有较高的人力资本增长速度。因此,中国民营企业应加强教育投资,因为人力资本积累是增强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技术外溢效应吸收能力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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