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正式控制机制研究
(一)信任
A.Lado等人(2008)的分析表明联盟关系风险高低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取决于联盟成员之间的信任程度。因而在非正式控制方式中,信任的培育非常关键。前任美联储主席Alan GreensPan(1999)曾经说过:信任是任何基于相互利益交换的经济系统的基石。在联盟中,组织间通过长时间的相互合作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形成了关于另外一方可靠的积极预期。联盟得以形成和发挥作用就必须有一个最低程度的信任(Das and Teng,1998)。Williamson(1985)认为:如果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交易双方通过承诺、信任及沟通就能达到协调的目的。Anderson和Narus(1990)将联盟中的信任看成是一种积极的预期,即一个公司相信另一公司将会实施对其产生正向结果的行动,而不会采取预料之外的导致负向结果的行动。
在联盟中,信任之所以如此重要主要是出于三点原因:(1)无论怎样地完全、详细,没有一种合同或协议可以界定所有的问题以及每一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正式的合同永远无法预测和确定在联盟的整个寿命周期内可能发生的所有事件和变化(Das and Teng,1998)。(2)联盟是由多个独立成员组成的,极有可能发生职能上的冲突和不信任。当合作者相互不信任时,他们将会隐藏或阻止有关的信息,只要有机会就会不公平地利用对方,在这种情况下联盟将面临很高的关系风险,很难实现可能从联盟中得到的所有的共同利益(Cullen et al.,2000)。合作者的不可靠、不公平而最终导致联盟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都会将联盟推上一条非最优化的道路,并可能导致联盟的解散。(3)信任涉及联盟中的学习竞赛(Das and Teng,1998)。学习是很多联盟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和目标,有些联盟就是为了技术转移和交换或合作开发而形成的。如果合作者相互不信任,新技术发展所必需的信息和科学知识的交换、缄默知识(包括技术、能力和包含某些组织文化要素的做事方式)的转移就不可能发生。另外,联盟在成立之前的谈判阶段中,双方的管理决策机制、实力对比、资源禀赋也影响信任的实现。Lado(2008)等人认为在非对称的能力(合作伙伴之间的能力悬殊)和资源禀赋(资源互补性)之间,议价能力和资源禀赋较少的公司(如代理商)与议价能力强、资源禀赋丰富的公司(如委托方)相比,前者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引致的关系风险较大。
(二)信任—声誉激励机制
契约的不完备性要求借助于一定程度的信任。信任是缓和正式管理控制与联盟绩效关系的良性机制。一旦确立了信任关系,企业共同努力的产出将超过仅建立在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为上的产出。因此,通过充分的沟通与协作消除合作的障碍,建立必要的信任机制,是企业技术联盟规避关系风险的基本要求。对于一个成功的企业技术联盟来说,其各个成员企业间的相互协调、相互合作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的。相互的信任是互惠互利的需要,更是联盟协调发展的条件。联盟成员间的信任可以通过声誉激励的方法来防范关系风险。
对于契约的执行机制问题,主要遵循的是自动实施契约,也就是指契约当事人依靠日常习惯、合作诚意和信誉来执行契约。因此,在契约的实施过程中,声誉起了很大的作用。信息经济学把声誉看做是一种有效传递信息、提高信息对称性的信号,声誉强烈的排他性和不可仿制性也使它成了企业核心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联盟内部建立声誉激励,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在联盟外市场的竞争地位,而且还有利于创造能带来合作优势的独特的关系资本收益。这些收益主要体现在:(1)有效规避联盟的关系风险;(2)有效降低联盟的运作成本;(3)有助于推动企业间的持续互动,从而有效地控制关系风险,而关系风险的降低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联盟成员企业的声誉,促进信任水平的提高,进而形成声誉—信任—关系资本收益—关系风险控制的正反馈循环。由于企业在合作R&D过程中面临着知识泄露而丧失竞争优势的风险,因此企业在合作中存在知识保护的倾向,人为地增加了知识传递的障碍,使合作难以达到充分的知识共享和有效的信息交流,而这一问题很难通过契约化来解决。虽然伙伴间的关系资本,尤其是相互信任比契约更能保证合作组织内部充分的知识交流和共享,从而提高合作的协同效果,创造出新的价值。但是,预期的效应还要受到这些规范实现的可能性的影响,如各主体的信用、以往的合作经验等都会影响参与主体的预期。而这些因素都是围绕着企业声誉展开的。可以说,信任是对合作伙伴的能力和可依赖性的信心,是相互交换新思想和新技术的基础;声誉则是对信任的激励和加强。声誉激励的直接目标就是在公众和企业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关系。提高企业声誉的最终目标就是提升企业的声誉竞争力和整体竞争力。
(三)信任—机会主义悖论
传统的理论如交易成本理论在联盟的关系风险控制机制设置方面偏向于监控和管理,而社会学(网络)、关系交换理论则偏向于强调信任的作用(Koza and Dant,2007)。委托代理人关系的传统视角认为信任和机会主义是无法共存的,是相互抵消的,如信任的正面的作用将会抵消机会主义的负面的作用,信任减少订立合同的谈判成本和监控的必要性。正如Gulati(1995)所言:“信任抵消对机会主义的担心,结果是减少了相关交换的交易成本。”学者发现在交换相关的行为(信息共享、绩效控制、谈判、冲突解决)的过程中,信任与机会主义相互抵消(中和)的效果是存在的(Dyer and Chu,2003)。而Lewicki等(1998)认为在信任和机会主义共存的关系中,信任与机会主义的相互作用将会产生正的净效用(信任的正向的效用超过机会主义的负向效用)。为了更好地管理好这对矛盾,在伙伴合作和资源投入以及缓和机会主义带来的负面的风险方面得下一番工夫。
Augustine A.Lado等(2008)研究委托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风险,为信任和机会主义之间的相互作用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他们的研究结果显示:当作者把信任和机会主义分开来处理时,结果是支持关系交换和交易成本理论的。另一方面,当信任和机会主义两者共同作用时,信任和机会主义之间的矛盾便随之出现,即当信任和机会主义同时下降(提高)时,组织间的关系也将下降(提高)。A.Lado等人的解释是,在低信任、低机会主义条件下,既没理由对委托人的善意表示信任,也没理由去警惕委托人的行为(Lewicki et al.,1998),因此也排除了通过复杂的机制来抑制机会主义。但是作者认为,中等程度的信任和机会主义水平将会带来较差的联盟表现,此时,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都因害怕被另一方利用而将减少联盟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在中等程度的水平中,信任是基于知识(理解)的信任(knowledge-based trust),这意味着信任双方对对方的理解是比较充分的,甚至对方的行为都是可预知的(Lewicki and Bunker,1996)。而相应的机会主义水平也为成员提供足够的空间来采取行为防止这种机会主义行为。也就是说,联盟双方互相知根知底以至于对对方的善意(如信任)产生怀疑,每个成员都变得小心谨慎。在这种情况下,关系的发展是受阻的。但是,高水准的信任和机会主义是与联盟高的绩效表现联系在一起的,此时的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信任是很有弹性的,可以对委托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很快地做出反应,此时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认同型信任(identification-based trust)。相对于来自计算型信任(calculus-based trust)和来自理解型信任(knowledge-based trust),基于认同型信任是可以承受来自成员机会主义的背叛的。基于认同型信任的联盟是可持续的(Lewicki and Bunker,1996)。
分析结果显示,与低水平的信任和机会主义相对应的是中等程度的联盟关系水准,与高水平的信任和机会主义对应的是高水准的联盟关系,而与中等水平的信任和机会主义对应的是低水准的联盟关系。研究发现低水平的信任和机会主义可以培育有价值的联盟关系。这意味着在经济交易中,在联盟成员之间可感知的机会主义风险足够小的情况下,最低水平的信任可以导致草率的合作。因此,对于联盟成员来说,可用“信任,但要核查(trust-but-verify)”的方法来处理信任与机会主义的矛盾,同时补充以相互抵押品(Williamson,1985)等方法。所以企业在选择结盟之前,最好先确定信任和机会主义水平的高低,因为中等的信任与机会主义水平倾向于产生复杂的信号和滋生猜忌和疑惑的气氛,因此,将信任与机会主义水平定位在低或者高是较适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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