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的含义与界定
城市是本研究的核心词汇,其在人类文明中存在已有近五千年的历史了。但时至今日,对于城市这一概念仍未有统一的界定,不同领域的学者对于城市的理解各不相同,对这一概念的阐释也是纷繁复杂的。历史学家认为城市是独特的历史现象;地理学家认为城市是一种人类聚落;社会学家则从社会关系的角度,认为城市区别于乡村的本质在于城市形成了一种特有的生活方式———城市性;人口学家把城市视为人口高度聚集的地区,人口规模与密度成为他们判断城市的标准;而经济学家则认为城市是工业与服务业经济活动高度聚集的结果,因而把非农业产值与非农人口规模和比例当做城市的标准(成德宁,2004)。
由于目前并未有一个判定城市的统一标准,因此世界各国通常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城市判定标准。统观国内外各种城市定义,通常是把下列六种或其中数种指标的配合使用,作为衡量城市的标准:(1)最小人口数:凡聚落人口达到或超过某一拟定的最低人口数,该聚落即是城市。例如,台湾社会都市规划处就定义:“凡一个具有两万人以上的集居地域毗邻地区,或两个以上毗邻地区人口合计超过两万人以上者都称为‘都市化地区’。”(2)产业结构:以聚落中各级产业人口的百分比来衡量,如二、三级产业人员达到60%~75%的聚落为城市。(3)行政区域:由行政上划定来判断,如行政上划定属市与镇为城市,乡为乡村。(4)城市形态:指建筑完成的街道形态,连续相邻的建筑,如须有一条长100米以上的街道,且商店率达50%以上。(5)公共设施:公共设施有一定的支持人口数,因此,有些公共设施就只有城市才有,故可以各种公共设施的有无,作为区划市郊的标准。(6)人口密度:城市居民多从事工商业,人口集中而密度大,故用人口密度可衡量市乡的差异(李瑞麟,1982)。但因为各国的国情差距很大,因此即使同一项指标,不同国家的标准也是不同的,例如最小人口数这一指标,在标准最低的国家乌干达,人口数达到100人即可视为城市,而在标准最高的日本,人口数达到500000人才可界定为城市(周一星,1995)。所以,在研究某个国家的城市化发展水平或是对不同国家进行城市化水平的比较研究中,事先明确各国划分城乡的标准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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