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台湾对城市的界定
目前,台湾对于城市的界定标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据行政区划指标来划分城乡,亦即行政分区;另一类是综合最小人口数、产业结构、公共设施、人口密度等多项指标划分,这类的划分比较具有统计意义,因此也被称为统计分区。
以行政分区来看,台湾的行政区划中最高行政级别为三个直辖行政区,分别是台湾省和台北、高雄这两个“直辖市”。其中台湾省下辖16个县和5个省辖市,这是第二级行政区;在县以下分设有乡、镇与县辖市,在省辖市则下设有区,这是第三级行政单位;在乡以下设有村,镇、县辖市与省辖市的区以下则设有里,这是第四级行政单位;在村与里之下则设有邻,是最低行政单位。因此,台湾行政区意义上的城市包括三个级别:第一层级为两个“直辖市”,分别为台北市和高雄市;第二层级为5个省辖市,包括嘉义市、新竹市、基隆市、台中市和台南市;第三层级为32个县辖市,包括板桥市、三重市、永和市、中和市、新庄市、新店市、土城市、芦洲市、汐止市、树林市、桃园市、中坜市、平镇市、八德市、竹北市、宜兰市、苗栗市、丰原市、大里市、太平市、彰化市、南投市、斗六市、太保市、朴子市、新营市、永康市、凤山市、屏东市、马公市、花莲市和台东市。[2]
从统计分区来看,根据台湾“行政院主计处”对于都市化地区的定义,城市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级为聚居地,指在行政上隶属于同一市、镇、乡的村里,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单独村里或若干村里聚集成簇的,可被称为都市性聚居地,简称为聚居地,条件为:第一,就业男性中70%以上为非农业就业,且其人口密度达每平方公里300人以上。第二,人口密度达每平方公里2000人以上。第三,虽不符合前两项标准,但其地区内有三种以上的都市化之建物或设施,包括:(1)政府行政机关;(2)警察局、分局、派出所;(3)车站(铁公路分站以上,不含招呼站);(4)小学以上学校;(5)邮局或电信局(不含代办所);(6)医院、诊所(具有五张病床以上);(7)影剧院;如果是山地乡的村里,若仅仅符合第(2)、(3)、(4)项都市化设施时,则不列为聚居地。第四,虽不符合前三项条件,但其界线四周四分之三以上被具有前三项条件的村里所包围。
第二层级为都市化地区,指凡在同一区域内,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为都市化地区:第一,一个具有两万人以上的聚居地,其人口密度达每平方公里三百人以上;第二,不同市、镇、乡的两个以上毗邻聚居地,其人口数合计达两万人以上,且平均人口密度达每平方公里三百人以上。
第三层级为都会区,指在同一区域内,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中心城市为核心,连接与此中心城市在社会、经济上合为一体的市、镇、乡(称为卫星市镇)所共同组成的地区,且其区内人口总数达30万人以上。一般包括:第一,中心都市:都会区内中心城市,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1)人口数达二十万人以上;(2)居民70%以上居住在都市化地区内;(3)就业居民百分之七十以上是在本市、镇、乡工作。第二,卫星市镇:在一个区域内,中心都市界限以外的市、镇、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划定为卫星市镇,但其中不与中心城市或其所属卫星市镇相毗邻的,应不视为卫星市镇。(1)该市、镇、乡内就业居民,至少有10%通勤至中心城市工作;(2)该市、镇、乡内就业居民,通勤至中心城市未达10%,但在5%以上;且其居民有40%以上是住在与其中心城市属同一个都市化地区;(3)均未达前两项标准,但其四面皆被卫星市镇包围;(4)若一市、镇、乡按就业居民通勤比率,同时可划入两个相异都会区时,则以通勤比率较高者为准,若比率相同时,则以距离中心都市较近者为准。
都会区以其人口数多寡分为大都会区与次都会区(表1-1):第一,大都会区:其区内人口总数达一百万人以上;第二,次都会区:其区内人口总数达三十万人以上,一百万人以下。都会区名称以区内人口数最多的中心城市名称命名。两个或两个以上都会区,若其最大中心城市相距在25公里以内或相毗邻连接面达一公里以上,且在就业通勤上有紧密之联系的,得合并成一个都会区,都会区之名称则以两个较大都会区中最大中心城市的名称同时命名,其名称先后以中心城市人口数多寡为序。
在本书的研究中对于行政区与统计区两类划分方式都将有所涉及,但更多将采用市、区、乡、镇一级统计数据,既非都会区意义上的城市,也非行政区意义上的城市,其目的在于尽量采用较小的行政单位来体现人口与产业的空间分布与集聚,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集聚的本质含义。
表1-1 台湾主要都会区
资料来源:台湾“行政院主计处”统计地区标准分类,都会区分类:http://eng.dgbas.gov.tw/1p.asp?ctNode=3217&CtUnit=226&BaseDS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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