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股东至上”主义对家族企业治理研究的影响
前面已经分析过,家族企业治理的特殊性更多在于家族影响及其造成的治理困境。而这方面的研究一直没有得到重视,其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
第一,家族企业从根本上属于企业理论的研究对象之一,而主流的企业理论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稳固的研究范式。家族企业研究部分地延续了这种范式,从而将研究视野基本上锁定在企业范畴之内。对于家族这个主体及其影响基本上考虑很少,最多也只是在企业文化等“非核心问题”的研究中提及。
第二,公司治理研究中的“股东至上”主义(贾生华,陈宏辉,2003)对家族企业研究的影响也很深,也就是本书在1. 2.1中提到过的“在涉及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双向主体关系中,总在代理人身上找毛病”的潜意识。
这两个原因造成了一种奇怪的现象:一方面,许多主流理论文献对于家族企业持批评态度,忽视或否定家族企业及其治理模式的作用,即便在研究家族企业问题时也主要将目光聚焦在企业范围;另一方面,那些对家族企业持肯定态度的研究又过于肯定家族化的优点,从而部分地失去了学术上的批判性,通俗地说是形成了“护短”效应。Lubatkin等(2005)就特别强调:利他主义的影响不能被过于放大。并且,利他主义优势的发挥还要看家族的自我控制情况。
相反,在家族企业治理困难的分析中谈得最多的是职业经理人的问题,许多人都认为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和道德不好、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发达使得家族企业难以挑选到合格的经理人,从而只能采用家族化治理[8]。
如果我们抱着客观和平衡的态度来看待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应该对委托者的行为和素质也予以高度重视。没有理由和证据让我们相信:委托人的职业素质都是合格的,委托人的道德都不会出问题;并且,委托人具备完全信息来监督和激励代理人,从而不会有工作失误的产生。
在企业理论的研究中,已经有一些类似观点开始将分析指向所有者和委托人。比如,盖尔西克等(1998)指出,创业者在经营、销售和财务等方面,特别是领导力方面的能力高低会影响企业成功与否。他们所说的领导能力更多地是指所有者处理好委托代理关系的能力,因为企业毕竟不可能靠一个人经营,通过科层组织的力量去实现企业目标是企业家在创业之后的最大任务,这就要求企业家能力转型(贺小刚,李新春,2005)。储小平(2004)也指出“中国当代也缺乏具有足够良好企业家道德和企业家行为的企业主”,不过他其后的研究都是沿着信任这个主线开展的。
在当前的企业实践和研究中需要强调:作为股东及其代表(董事)是一种职业,它要求一种职业能力,缺乏了这样的能力也就有了中国企业界常见的“董事不懂事”(廖英敏,2002)的问题[9]。实际上,行业发展和企业成长对经理人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对所有者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的。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行业的技术复杂度越来越高,但领导人却很难通过边干边学来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另一方面也因为随着企业的发展,所有者的工作重心必然要转向以战略决策和治理结构方面,这方面的工作一旦有所失误,相比一些具体经营活动而言,企业要付出的代价会更高昂些。同时,企业在发展的成熟阶段,企业扩张的方式也会发生变化。以往的单体企业规模扩张可能要变成以收购兼并为主的扩张方式,而新投资项目通常也会以多方合作形式展开。因此,企业家不可能再以过去那种在本企业内“一言堂”式的风格展开工作,而要学会以集体决策的规则来和其他战略主体和股东合作。
相对于其他形式的企业,家族企业的这个问题非常突出。掌握控制权的家族通常都不会客观地去适应制度变迁的要求,而是反之。原因非常明显,家族企业的控制性股东(创业者和家族权威)在企业内几乎是一个小王国内的皇帝,其地位是天生的绝对权威,以此而形成了其工作中的家长作风。
在“股东至上”治理观的影响下,主流理论对家族是“忽略”态度,而许多家族企业研究则是“护短”态度。这种情况使得家族这个环节在家族企业治理研究中一直是个黑箱子,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也没有被客观地看待。家族企业治理研究体现出一种明显的局限性:家族对企业有强大影响并且自身又处于理念和规则的摇摆中,而治理研究却在把所有重点放在企业范围内的正式制度建设上,当然就会出现“治理完善”的企业实际上治理混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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