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嵌入性”、关系契约和家族企业
以Grossman、Hart等人为代表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和以Jensen、Mecling为代表的委托—代理理论为企业的契约分析奠定了基础,这些理论都把契约作为企业分析的逻辑起点,并且强调了契约中的各类主体在契约缔结、维护和变更过程中的不同地位和影响。这种分析思路在现代企业理论中成为一种主流范式,但对于家族企业研究则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就在于其分析对象的局限性方面。
起源于社会学领域的“嵌入性”概念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即把企业的纯经济性契约分析与来自社会化关系中家族因素相结合,从而使得家族企业的特殊性可以被纳入企业的契约分析中。“嵌入性”的提出者Polanyi(1957)指出,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中,将非经济制度包容在内是极其重要的(转引自:刘世定,1999)。
“嵌入性”概念将人的经济行为与社会关系结合起来,避免了过度社会化和不充分社会化的极端观点:主流社会学把人看做社会结构的被动产物而忽略了个体对社会的反力,“经济人”行为假设则忽略了人的社会性(Granovetter,1985)。
“嵌入性”使得社会资本理论与其他社会科学理论相结合变得更为便利,而边燕杰和丘海雄(2001)的研究又通过社会关系网络将社会资本与企业活动结合起来。因此,“嵌入性”在企业社会化因素分析中的作用已经很明显。
尽管“嵌入性”理论在概念具体化和操作性分析框架建立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但对“嵌入”企业中的家族社会关系(Tagiri&Davis,1996)进行分析的家族企业契约性质研究则可以视作“嵌入性”研究的微观化(余立智,2004)。这种研究不但对“嵌入性”理论本身有促进作用,对于家族企业契约性质分析也有很大的帮助,因为家族企业最大的特殊性来自家族影响(Astrachan etal.,2002)。
“嵌入性”在关系契约研究中得到了很大重视和发展,正如社会契约理论的权威Macneil(2000)所强调的,关系契约(以及各类其他契约)研究的核心应该是社会关系在契约体系中的嵌入。这种视角意味着,企业契约性质和制度设计的研究要突破传统观点的范畴,对于更具社会化因素的家族企业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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