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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嵌入对企业契约结构和治理结构的影响

时间:2023-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刘世定提出了三个假设组合来充实:约前关系对交易特征的影响、多元关系属性、对关系属性的有限控制。图中以A、a为同一主体和B、b为同一主体构成契约主体的剩余控制权和该主体的影响力,这两组权利和影响力形成了复杂的治理关系。因为,契约所安排的权利结构和实际中的关系对比情况是一致的。

3.1.2 社会关系嵌入对企业契约结构和治理结构的影响

社会关系因素对企业的嵌入之所以重要的原因在于,它对企业的契约结构和关系结构产生很大的影响,继而使得企业的治理结构也要随之调整。

1.关系的结构性与契约的过程性

企业的契约分析可以在W illiamson(1996,中文版2002)的关系契约分析基础之上再推进,他的治理结构与契约特征模型主要针对资产专用性和交易频率的组合,并且强调了契约的“过程特征”。但是,他对于关系的分析却还存在深入空间。

刘世定(1999)提出的一个疑问很有意义:为什么在满足关系性缔约条件的情况下,同样形式的契约会出现不同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呢?

对此,刘世定提出了三个假设组合来充实:约前关系对交易特征的影响、多元关系属性、对关系属性的有限控制。他的这些假设实际上强调了关系的多元性和动态性,然后指出关系的属性又会与契约的特征进行组合,从而形成更为复杂的缔约过程和结果。

这种观点与家族企业的复合性契约非常类似,家族企业的关系契约在契约内容和缔约过程方面也体现出多元性和动态性。

在刘世定(1999)的合约结构和嵌入关系结构模型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对图3. 1所描述的关系属性—契约特征组合的各种情况考察,来分析企业治理结构的均衡和失衡状态。

图中以A、a为同一主体和B、b为同一主体构成契约主体的剩余控制权和该主体的影响力,这两组权利和影响力形成了复杂的治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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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1 契约和关系结构的组合模型

当权利和关系处于同构情况时,企业的治理会处于均衡状态。因为,契约所安排的权利结构和实际中的关系对比情况是一致的。当契约安排下的权利结构与实际中的关系对比出现不一致情况时,企业治理会出现由制度和非正式因素的结构性摩擦所导致的失衡状态。这种失衡状态一旦出现将直接影响到委托—代理关系,对契约的交易费用和契约主体的收益预期都会产生影响。

比如在契约与关系不同构的第3区域,企业采取了权威治理的契约形式,但与契约规定的权利结构不同的是,契约主体的影响力却与权利结构不一致。在契约形式下的剩余控制权A>B,但是在关系结构中却是a=b或者a<b。也就是说,在契约形式上取得权威地位的一方在治理关系中的实际影响力方面却没有强势地位。这就使得契约权威要借助于关系因素的帮助来补充契约治理中的不足。

第4区域的情况与此相似,剩余控制权A=B,但是关系结构情况却是a>b或者a<b,即双方在治理过程中的影响力不对等。这种关系的不对等必然对契约形式中的权利对等形成压力,要么契约无法执行,要么一方会寻求权利的扩张。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权威学者Hart(2003)曾指出,契约的不完全使得关系对权利配置的影响变得很重要,并继而会影响到剩余分配。从上述关系属性对契约结构的影响来看,现实中的企业似乎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因为企业通常都注重通过关系因素来促进契约的执行或者作为契约不完整性的一种补充。但在企业的理论研究方面,对社会关系在企业内的具体影响因素、过程和机制的研究特别是实证研究还非常缺乏。

2.家族企业的关系特征对契约结构的影响

对于家族企业研究而言,这方面的需要似乎比一般化的企业研究更为强烈,因为家族企业在契约的结构和变化过程中显然受到了更多社会关系因素的影响。

本书关于契约和关系结构组合模型的分析有一个特点,即显示了关系在契约结构和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一些支持家族化治理具备一定合理性的观点也可以从这方面找到更具说服力的解释。

也就是说,以往所强调的通过正式经济性契约来解决企业所有问题的观点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对于企业治理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企业文化等所谓软的方面,而且对于治理结构和代理成本方面也有直接影响。

对于获得广泛认同的长期契约概念而言,关系的不断变化将伴随着长期契约的形式不断调整。因为企业在长期的契约关系中可能会陷入一个两难境地:要么调整契约的约束强度,要么改变实际中的关系对比。而两种情况都会影响治理效果,因为约束软化意味着利益的改变,而关系对比变化也会影响相关主体的收益预期和行为指导。

作为一种调和或适应性安排,企业需要在缔约过程中更多地将社会关系因素考虑在内,并对单纯的“经济人”和“社会人”假设进行结合,这实际上也切合了Granovetter(1985)关于嵌入性的融合性思想。

对于一般化的动态关系如何影响契约结构的问题,这里不展开更多的研究。

本书并不在理论进展方面寻求对契约属性和治理结构方面的更新发现,而是要将现有理论基础应用到家族企业的契约性质和企业治理研究中。

一方面,社会关系在经济性契约中的影响研究可以使得家族企业的本质更为明显,从而有利于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地研究家族企业治理模式;另一方面,结合更具社会关系因素的家族企业可以促进关系契约及嵌入性研究的深化。当然,后者不是本书的重点。

本书的重点在于:在社会化关系因素在契约结构中具备重要影响的分析基础上,分析家族缔约包含哪些具体要素,这些要素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来影响家族企业的代理成本和企业绩效。这些内容在本书第四章中具体展开,在本章中首先需要对家族企业契约性质和治理重点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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