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种类
非关税壁垒措施种类繁多,本节选择一些重要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做简单介绍。
一、进口配额制( Import Quotas System )
进口配额制又称进口限额制。这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以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更高的关税或罚款才能进口。它是众多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进口配额制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绝对配额( Absolute Quotas )
绝对配额即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数额,达到这个数额后,便不准进口。这种进口配额在实施中有以下三种方式:
1.全球配额。这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实际进口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由于全球配额不限定进口国别或地区,在配额公布后,进口商竞相争夺配额并可从任何国家或地区进口,同时,临近国家或地区因地理位置接近的关系,到货较快,比较有利,而较远的国家或地区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在限额的分配和利用上,难以贯彻国别政策。为了避免或减少这些不足,故一些国家采用了国别配额。
2.国别配额。这是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予不同的额度。
一般来说,国别配额可以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
(1)自主配额,又称单方面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完全自主地、单方面地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这种配额不需征求输出国家的同意。
自主配额一般参照某国过去某年的输入实绩,按一定比例确定新的进口数量或金额。由于各国或地区所占比重不一,所得到的配额有差异,所以进口国可利用这种配额贯彻国别政策。此种配额,对国内进口商的输入是否应预先限定,可依实际需要而定。如果实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换取或扩大出口市场,或为了限制外国商品对本国产品的竞争,一般可不必在进口商中进行分配;如果为了加强对进口商的严格管制或适应外汇管制的要求,则需要分别限定本国进口商的进口数量或金额。
自主配额由进口国家自行制定,往往由于分配额度差异容易引起某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不满或报复。因此,有些国家便采用协议配额,以缓和彼此之间的矛盾。
(2)协议配额,又称双边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和出口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如协议配额是通过双方政府的协议订立的,一般需在进口商或出口商中进行分配;如果配额是双边的民间团体达成的,应事先获得政府许可,方可执行。
协议配额是由双方协调确定的,通常不会引起出口方的反感和报复,并可使出口国对于配额的实施有所谅解与配合,较易执行。
3.进口商配额。进口国政府把某些商品的配额直接分配给进口商。分得配额多的进口商进口就多,而分得配额少的进口就少。许多国家政府往往把配额分给大的垄断企业,中小进口商却难以分到或分到较少的配额。
一些国家为了加强绝对进口配额的作用,往往对进口配额规定十分繁杂。例如,对配额商品订得很细,有的按商品不同规格规定不同的配额,有的按价格水平差异规定不同配额,有的按原料来源的不同规定不同配额,有的按外汇管制情况规定不同配额,有的按进口商的不同规定不同配额。
一般说来,绝对配额用完后,就不准进口。但有些国家由于某种特殊的需要和规定,往往另行规定额外的特殊配额或补充配额。如进口某种半制成品加工后再出口的特殊配额;展览会配额或博览会配额等。
(二)关税配额( Tariff Quotas )
关税配额是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一定时期,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可见,这种配额与征收关税直接结合起来了。
关税配额与绝对配额的明显区别在于,关税配额在超过配额后仍可以进口,但得征收一种较高的关税;而绝对配额在超过配额的情况下就一概不进口。如澳大利亚从1979年3月1日起对中国的呢绒出口实行关税配额,年度配额是全毛精纺呢绒为200万平方米,混纺呢绒为150万平方米,超过上述限额后仍允许中国出口,但得征收高关税。
关税配额按商品进口的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前者是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让,甚至免税,而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即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率。
西方国家通常利用进口配额作为实行贸易歧视政策的手段。最初进口配额是作为防御手段而被采用的,到后来便发展成为进攻性的保护贸易措施。在举行贸易谈判时,配额制曾被广泛地利用来作为迫使其他国家让步的武器。他们用提供配额、扩大配额或缩小配额作为向对方施加压力的手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除少数发展中国家以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仍然实行进口配额制。其目的是限制非必需品及与本国产品相竞争的工业品的输入,节约外汇开支,发展民族经济。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随着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和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对某些商品的进口配额已有放宽和取消。
二、“自动”出口配额制( “Voluntary”Export Quotas )
“自动”出口配额制又称“自动”限制出口( “Voluntary”Restriction of Export )。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非关税壁垒中很流行的一种形式。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在各种长期贸易项目中都采用了这种形式。 “自动”出口配额制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 “自动”规定在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进口。
“自动”出口配额制与绝对进口配额制在形式上略有不同。绝对进口配额是由进口国家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的进口,而“自动”出口配额是由出口国直接控制这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的出口。但是,就进口方面来说, “自动”出口配额像绝对进口配额一样,起到了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因而其实质还是进口配额,具有等效进口配额的所有经济效应。所不同的是,出口配额是由出口国控制的,因而出口商就可利用出口配额提价出口,使配额产生的垄断利润流到外国出口商的手中。
一般来说,出口配额只限制数量而不是金额,这样,外国出口厂商就能以提高商品质量和价格的方法来完成一个时期的配额。因此,从经济福利的观点来看,由出口国进行“自动”出口限制比进口国实行进口关税和配额,对进口国造成的净福利损失还要大。例如,20世纪60年代美国要求出口国对纺织品、自行车、钢铁等实行“自动”出口限制,结果外国出口商就大大提高了输往美国商品的价格,使美国的贸易条件“恶化” 。
就出口国而言, “自动”出口配额的好处除了可获得配额收入外,出口国在实施过程中掌握比进口配额制度更大的自主权,年度配额还可以在不同年份间调剂。
“自动”出口配额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
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即不受国际协定的约束,而是由出口国迫于来自进口国方面的压力,自行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这种配额有的是由政府有关机构规定配额,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配额,领取出口授权或出口许可证才能输出。有的是由本国大的出口厂商或协会“自动”控制出口。
(二)协议的“自动”出口配额
协议的“自动”出口配额,即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 。在协定中规定有效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应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或出口配额签证制,自行限制这些商品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检查。“自动”出口配额大多属于这一种。
三、进口许可证制( Import License System )
进口许可证制,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它是众多国家限制进口的一项重要措施。
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商品进口国的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每一批进口货物发给进口商有关商品一定数量的进口许可证。一般来说,进口许可证是由进口国有关当局向提出申请的进口商颁发的,但也有将这种权限交给出口国自行分配使用的。另一种为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商品进口国有关政府机构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行。因为它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就给正常的贸易活动造成更大的困难,起到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
从进口商品的许可证程度看,进口许可证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又称公开许可证或一般许可证,凡可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因此,这类商品实际上是“自由进口”的商品。另一种为特种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逐笔审查后才能进口。这种进口许可证,多数都指定进口国别或地区。这两种许可证相当于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定义的自动许可证和非自动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作为限制进口数量的措施,是WTO主张要予以取消的。但WTO并不完全禁止其使用。如果有关成员因特殊情况要采用,WTO要求使用公开的自动许可证,发放程序要透明。
四、外汇管制( 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的汇价的一种制度。
对外贸易与外汇有着密切的关系,出口可收进外汇,进口要付出外汇,因而外汇管制必然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贸易。进口外汇管制是限制进口的一种手段。
在外汇管制下,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所得到的外汇收入按官定汇率卖给外汇管制机关;进口商也必须在外汇管制机关按官定汇价申请购买外汇,本国货币的携出入国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等。这样,国家的有关政府机构就可以通过确定官定汇价、集中外汇收入和批汇的办法。控制外汇供应数量,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进口国别的目的。
“二战”初期,许多西方国家由于国际收支长期失衡,黄金外汇储备短缺,不得不实行外汇管制。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以后,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的国际收支情况有所改善,都逐步放宽了外汇管制,最后实行了货币自由兑换。中国的外汇管制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逐步放松。对对外贸易实行结售汇制。
五、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
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是国家对某些重要或特殊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者是把某些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的垄断权给予某个垄断组织。
主要发达国家进出口的国家垄断主要集中在三类商品上面:第一类是烟和酒。从烟和酒的进出口垄断中,政府可以取得巨大的财政收入。第二类是农产品。农产品的对外垄断销售一般是发达国家国内农业政策措施的一部分。第三类是武器。几乎所有国家的武器贸易多数由国家垄断。
六、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 )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是指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做法,从而导致对国外产品歧视的做法。许多国家都有这种制度。例如,英国政府机构使用的通信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必须是英国产品;日本有几个省规定,政府机构需用的办公设备、汽车、计算机、电缆、导线、机床等不得采购外国产品;美国实行的“购买美国货法案”规定,凡是美国联邦政府所要采购的货物,应该是美国制造的,或者是美国原料制造的。只有在美国自己生产的数量不够,或国内价格过高,或者不购买外国货就会损害美国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外国货。美国国防部和财政部往往采购比外国货贵50%的美国货。
歧视性政府采购是WTO所反对的,属于WTO规则中的减让对象。
七、歧视性国内税( Internal Taxes )
国内税,是指一国的国境内,对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应支付的捐税,世界上众多国家,特别是西欧国家,广泛采取国内税制度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某些商品进口。这是比关税更灵活、更易于伪装的贸易政策手段。国内税通常不受贸易条约或多边协定的限制。国内税的制定和执行是属于本国政府机构的权限,有时甚至是地方政权机构的权限。
许多国家利用征收国内税的办法来抵制国外商品。例如,历史上法国曾对引擎在5匹马力的汽车每年征收养路税12.15美元,对于引擎在16匹马力的汽车每年征收养路税30美元。当时法国生产的最大型汽车为12匹马力。很清楚,实行这种税率的目的在于抵制进口汽车。一些国家的消费水平,对本国商品和进口商品也有区别。例如,美国、瑞士和日本进口酒精饮料的消费税都大于本国制品。当然,国内税的使用越来越多地受到WTO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但一些国家往往采取巧妙的措施予以规避。
八、进口最低限价制和禁止进口
(一)进口最低限价制( Minimum Price )
最低限价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它是指进口国对某一商品规定最低价格,进口价格如低于这一价格就征收附加税。例如,规定钢材每吨最低限价为320美元,进口时每吨300美元,则进口国要征收20美元的附加税,以抵消出口国的补贴或倾销。这一最低限价往往是根据某一商品生产国在生产水平最高的情况下生产出的价格而定出的。例如,欧共体1978年起对钢材规定最低限价,这一价格是根据日本生产钢材的最高生产水平而制定的。凡是低于该价格的,就要征收差额部分的附加税。美国自1978年起对钢材也全面实行最低限价,以削弱进口钢材的竞争能力,限制外国钢材的大量进口。再如,英国1980年曾对进口的中国闹钟规定最低限价。
(二)禁止进口( Prohibitive Import )
当一些国家感到实行进口数量限制已不能走出经济与贸易困境时,往往颁布法令,公布禁止进口的货单禁止这些商品的进口。
九、进口押金制( Advanced Deposit )
进口押金制又称进口存款制。在这种制度下,要求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才能进口。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的流转,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例如,“二战”后意大利政府曾经规定某些进口商品无论从任何一国进口,必须先向中央银行交纳相当于进口货值半数的现款押金,无息冻结6个月。据估计,这项措施相当于征收5%以上的进口附加税。
十、专断的海关估价制( Customs Valuation )
海关为了征收关税,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为海关估价制。有些国家根据某些特殊规定,提高某些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来增加进口商品的海关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成为专断的海关估价。美国经常用专断的海关估价制来限制商品的进口。如美国海关是按照进口商品的外国价格(进口商品在出口国国内销售市场的批发价)或出口价格(进口商品在来源国市场供出口用的售价)两者之中较高的一种进行征税。实际上这是提高了缴纳关税的税额。
十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 )
在当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关税壁垒不断下降、保护作用日见式微,而配额、进口许可证等数量性非关税壁垒的作用也受到WTO日益严格的限制,因此,借助技术性措施设置进口障碍就成为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限制进口的重要手段。这类措施就是所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它对当代国际贸易影响广泛。下面详细介绍当今发达国家通常采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手段。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及类别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通过颁布法律、法令和条例,对进口商品建立各种严格、繁杂、苛刻而且多变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认证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实施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入、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将技术贸易壁垒分为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理的评定程序。按该协议的定义,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如有关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技术标准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可见,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性质不同,其关键区别是前者具强制性,而后者是非强制性的。
合格评定程序根据国家标准化组织( ISO )的规定,是根据技术规则和标准对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环境等环节以及对整个保障体系的全面监督、审查和检验,合格后由国家或国外权威机构授予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以证明某项产品或服务是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系列活动。它包括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产品认证主要指产品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的规定;体系认证是指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规定。当代最流行的国际认证体系有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 14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虽然WTO对技术贸易壁垒的使用做了一系列原则规定,但这些原则中又包括不少“灰色”成分。例如,它允许各成员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护根本安全利益。这些条款很难明确界定,使发达国家能够大打“擦边球” ,通过制定各种严格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来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并且还披上合法的外衣。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措施
1.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西方国家对于许多制成品规定了极为苛刻、烦琐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利用技术标准作为贸易壁垒具有非对等性和隐蔽性。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往往是国际标准的制定者。它们凭借着在世界贸易中的主导地位和技术优势,率先制定游戏规则,强制推行根据发达国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技术标准,使广大落后国家的出口厂商往往望尘莫及。而且这些技术标准、技术法规时常变化,有的地方政府还有自己的特殊规定,使发展中国家的厂商或者无所适从,或者为了迎合其标准付出较高的成本,削弱产品的竞争力。
例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DA )制定有一系列法规,如《食品、药品、化妆品法》 、《公共卫生服务法》 、《公平包装和标签法》 、《婴儿药法》 、《茶叶进口法》 、《婴儿食品法》等,对进口的食品药品进行严格的管理,除了市场抽样外,主要在口岸检验,不合要求的将被扣留,然后以改进、退货、销毁等方法处理。2002年,美国规定,所有进口商品都要通过ISO 9000质量认证,否则不许进口。
欧盟是目前世界上技术贸易壁垒最多、要求最高、保护程度最高的组织,其技术标准有10多万个。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至少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①符合欧洲标准EN,取得欧盟标准化委员会标志CEN认证标志。②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欧盟安全认证标志CE。③区外出口厂商,要取得ISO 9000合格证书。不仅如此,欧盟成员国也有各自的标准,它们对进口商品可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如德国就有1.5万多个自己的标准。这使外国厂商应接不暇。由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距,欧盟在进口方面的一些技术要求、环保要求上,发展中国家根本无法达到,使产品相应地拒之门外。
2.复杂的合格评定程序。国际社会越来越充分认识到质量认证和合格评定对于出口竞争能力的提高和进口市场保护有很大作用。目前,国际社会最有影响的质量体系认证是ISO 9000系列标准。此外,美、日、欧盟等还有各自的技术标准体系。
日本是通过合格认证和合格检验等对进口商品设置重重障碍的典型代表,其认证体系有25个,进口手续复杂、检验苛刻;美国目前有55种认证体系,如产品安全认证体系UL。对于商品的安全性能,外国商品必须通过UL认证后才能顺利进入美国市场,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很难达标;欧盟在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有9个统一的认证体系。欧盟以外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洲市场,必须符合欧盟指令和标准(CE ),否则不能在欧洲流通。
3.严格的包装、标签规则。为防止包装及其废弃物可能对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的安全构成威胁,许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包装和标签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生态环境。从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来看,包装制度确有积极作用,但它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且技术要求各国不一、变化无常,往往迫使外国出口商不断变换包装,失去不少贸易机会。
例如,发达国家基本禁止使用传统包装材料如稻草、原棉、木材等的进口,因其容易夹带、隐蔽和滋生病虫害而危害进口国的森林和农作物的安全,若需进口则要进行特殊处理;对容器的包装及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发达国家也出台了技术保障条款,有的国家规定啤酒、软饮料、矿泉水一律使用可再装的容器,以达到减少污染、节约能源的目的,并通过强制性地征收产品包装税、废弃物处理费等方式鼓励使用再生包装。
在进口标签方面,美国是世界各国食品标签法规最为完备、严谨的国家,新法规的研究制定处于领先地位。FDA要求大部分的食品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仅在该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美国制造商每年为此就要多支出10.5亿美元,这给落后国家出口商带来的成本压力也就可想而知了,特别对那些没有条件进行食品成分分析的国家而言构成了事实上的禁止进口措施;欧盟及其成员国一直通过产品包装、标签的立法来设置区外产品的进口障碍。CE标志是欧盟(当时的欧共体) 1985年开始制定的系列安全合格指令,世界任何国家的产品要想进入欧盟市场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证明产品已通过相应的安全合格评定程序,它成为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
4.绿色壁垒。随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加剧、某些资源的日益枯竭以及人类环境意识、健康意识的提高,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关注的话题,这本是人类发展进步的表现。但在这种“绿色潮流”中,发达国家假借环保之名,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设置“绿色技术壁垒” ,并逐步成为这些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主要的技术壁垒。其内容包括:
(1)绿色标准。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指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技术水平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
例如,在WTO推动服装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后,欧盟对纺织品和服装的环保要求,主要是对有害化学品的限制和禁止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大。绿色壁垒正成为欧盟限制进口的最重要手段。欧盟正在推行的国际环保纺织品——OKO-Tex Standard100,除禁用染料外,还要求严格检测甲醛、五氯苯酚、色牢度( 6种)、重金属残留物( 9种)、农药兽药残留量( 9种农药),限制柔软剂、增白剂的使用和对包装原料的使用和处理提出了要求。对不同纺织品规定不同的有害物质检测项目、最高残留量标准和相应的检测鉴定程序,极大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纺织品的出口。
(2)绿色环境标志。它是在产品或其包装上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的图形。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如果想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才能得到“绿色环境标志” 。这不仅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而且从提出申请到拿到标志要经历一定的时间,加大了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困难。
目前,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如德国的“蓝色天使” 、加拿大的“环境选择” 、日本的“生态标志” 、欧洲环境标志等,并趋向于相互协调和承认。
(3)绿色卫生检疫制度。WTO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建议使用国际标准,规定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如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但各国有很高的自由度,发达国家往往以此作为控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重要工具。它们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日趋严格。由于生产条件和水平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很多产品不达标,其出口到发达国家市场的农产品和食品受到很大影响。
例如,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欧盟对进口的茶叶实行新的最高农药允许残留量标准,部分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最高允许量仅为原来的1/100~1/200。欧盟对中国输入的茶叶检测结果显示,农残超标呈逐年上升趋势。如氰戊菊脂的超标率1997年红茶为16.4%,绿茶为25.7%,1998年分别为42.6%、37.9%。这对中国茶叶出口到欧盟构成严重障碍。
(4)绿色补贴。迫于发达国家进口商品环保要求的提高及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发展中国家日益重视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产品成本中开始计算环保和资源费用。但这加大了企业的成本负担,有的企业甚至无力承受。为此,发展中国家政府往往给予一定的环境津贴。但发达国家一方面加紧将污染企业、污染环节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让发展中国家承担环境污染成本;另一方面又认为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这种“补贴”违反WTO规定,并以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进口。
(5)内在化要求。内在化要求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加工和生产方法内在化( PPM ):限制或禁止采用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方法生产产品。如1990年美国限制墨西哥金枪鱼的进口,认为墨西哥大量捕杀金枪鱼影响其海域海豚的食物链,对海豚的生存构成威胁。②环境内在化:要求污染者彻底治理污染并将治污费用计入成本,否则就是生态倾销,征收反生态倾销税。
加工和生产方法、环境成本的内在化都有其合理性,但问题是其要求往往超出发展中国家所能达到的水平,从而影响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竞争力。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无证贸易(即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 )的发展成为国际贸易的趋势。EDI因此成为发达国家限制进口的一种新的技术壁垒。美国、欧洲都决定,从1992年起全面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办理海关业务,不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海关手续将被推迟受理。EDI成为了与发达国家开展对外贸易的通行证。
据中国外贸部门统计,西方国家日益盛行的技术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外贸出口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20世纪90年代,中国每年约90亿美元的出口机电产品受到有关《臭氧层保护国际公约》的限制而被禁止生产和销售,8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绿色标志制度的影响,24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达不到发达国家绿色包装要求而直接受影响。中国产品出口面对的技术壁垒主要有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添加剂,陶瓷产品的含铅量,皮革的PCP残留量,烟草中有机氯含量,机电产品、玩具的安全性指标,包装物上可回收性指标,纺织品染料指标,保护臭氧层的受控物质等。加强对发达国家技术贸易壁垒的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和完善中国的质量、技术标准体系,并尽量使自己的产品按国际标准进行生产,是保证中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专栏5-1
中国开始遭遇新的贸易壁垒——反补贴
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中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案件调查。2004年4月13日开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 CBSA )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中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件;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做出反补贴终裁,决定终止本次反补贴调查,并将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中国在国外对本国产品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中取得了胜利。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最终裁决,补贴额为1.25 (人民币)元/公斤;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 CITT )对涉案产品做出了存在损害的肯定性裁决。自此,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开启了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2004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行当中。
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开创了中国对外贸易领域遭受新的贸易壁垒——反补贴的先河。此前,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致使中国产品虽然不断遭受反倾销,但从未遭遇反补贴。随着中国经济中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反补贴指控迟早会指向中国产品,此次加拿大的反补贴调查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不仅如此,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反击。该项议案是由美国参、众两院,共和、民主两党议员共同提出的,议案的名称为《 2005年停止海外补贴议案》 。若该议案获得通过,则意味着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将全面启动针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
资料来源:武长海: 《危险的信号:中国对外贸易领域遭遇新的壁垒——反补贴》 ,中国贸易信息网,200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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