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合同标的物条件
一、货物的品质条件
货物的品质是货物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综合,包括货物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以及外形、色泽、款式等。品质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买方而言,品质直接影响货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因而与买方的实际利益息息相关;对卖方而言,品质直接影响其生产成本和承担的责任,因此,品质始终是买卖双方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同种商品存在着不同的品质,为了避免产生关于品质的贸易纠纷,买卖双方应在贸易磋商和合同中具体规定卖方交货的品质。表示品质的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文字说明来表示商品的品质;另一类是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一)以文字说明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
买卖双方以文字描述的方式确定交货品质,这是国际贸易中最经常使用的确定品质的方式,又称为“凭文字说明买卖” 。在具体的贸易业务中,以文字说明表示货物品质又有以下几种主要方式:
1.凭规格买卖。商品的规格是指用于反映商品品质的若干主要指标,如商品的成分、含量、纯度、容积、性能、大小、长短、粗细等。例如,东北大豆出口规格是:水分最高15%,含油量不低于16%,杂质最高1%,不完整粒最高7%。用规格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具有简单易行、明确具体、适用性强等特点,因此这种方法被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中。
2.凭等级买卖。商品的等级是指对同类商品按照规格中若干主要指标的差异,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来表示商品品质差异的程度,如特级、一级、二级、A级、B级、C级等。等级方法简化了商品品质的表示,从而有助于提高效率。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规格,等级不同,规格也就不同。买卖双方对交易商品等级理解一致时,只需在合同中明确等级即可。但是,对于双方不熟悉或有可能产生歧义的等级内容,则最好明确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3.凭标准买卖。商品的标准是指由权威性的机构或组织颁发的对某些可供交易的商品品质,规定必须达到规格中若干主要指标的要求。标准可以由国家机构颁布,也可以由民间权威机构颁布,只要买卖双方对使用的标准能够取得一致意见,即可在贸易中使用标准作为品质确定的依据。随着科学技术、生产技术的发展,商品的标准不断地被修改或改动,同一组织颁布的某类商品的标准往往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品质标准的内容也不相同。在合同中援引标准时,应当注明采用标准的版本名称及其年份。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标准多数由买卖双方根据情况协商确定,但有些商品的进口国家规定了强制性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贸易只能在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进行。
对于某些品质容易变化的农副产品,以及品质构成条件复杂的某些工业制成品,买卖双方常用“良好平均品质” ( Fair Average Quality,FAQ )或“上好可销品质”来表示。良好平均品质是指由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在一定时期或季节,从某地装船的各批货物中分别抽取少量实物加以混合,并由该机构封存保管,以此实物所显示的平均品质水平作为该季节同类商品品质的比较标准。上好可销品质是指卖方只要保证货物品质良好、适合销售即可。
4.凭品牌或商标买卖。品牌或商标是用来区别产品不同的生产商或销售商的标志。品牌或商标在市场上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可用来代表产品的特定品质。在国际贸易中,常常利用品牌或商标来表示商品的品质,以简化对品质的描述。在用品牌或商标来表示商品品质时,如果同一种品牌或商标的产品具有不同的型号或规格,则合同中除了使用品牌或商标外,还必须订明型号或规格。凭品牌或商标买卖,一般只适用于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
5.凭产地名称买卖。有些产品,尤其是一些传统的农副产品和土特产品,因其生产具有特定的地域性,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盛誉。对于这类商品的交易,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独特的品质。例如,天津红小豆、龙口粉丝、四川榨菜、景德镇陶瓷等。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技术密集型产品,由于其结构复杂,制作工艺不同,通常采用说明书来表示该产品的品质。有时还附以图样、图片、设计图纸、性能分析表等,来说明其具有的品质特征。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品质和技术数据必须与卖方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严格相符” 。
(二)以实物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
以实物表示货物品质通常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Actual Quality )和凭样品( Sample )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买卖;后者为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若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通常是由买方或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照看过的货物交付。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远隔两地,交易洽谈多靠函电方式进行。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有诸多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有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且无法逐件查验,所以采用看货成交的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品质的少量货物。凡以样品表示货物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依据提供样品者的不同可分为买方样品、卖方样品、对等样品等形式。
(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贸易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订立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无论是以实物表示品质还是以文字说明表示品质,都尽量不要使用过于极端的字眼来确定品质。如“交货品质与样品绝对一致” 、“精确度达到100%”等,以免使合同的执行出现困难。事实上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合理的。
2.正确运用品质表示方法。各种品质表示方法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不同商品适合不同的表示品质的方法,要根据情况确定。有时合同中还会综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规定品质,应注意各种方法之间的统一,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不要脱离实际,订立过高的品质条件,使其根本不可能实际执行。同时也应注意品质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之间的协调统一,如高于合同品质的商品应有更高的价格与之适应等。
二、货物的数量条件
买卖双方在明确商品品质这一交易条件后,还要明确商品数量。数量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进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订好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不但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计量单位,而且还涉及不同的度量衡制度。通常采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单位制。中国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明确规定中国各行各业都要使用法定计量方法。中国的法定计量方法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并考虑到国际组织和中国的实际情况,选定了部分非国际单位制单位,构成了中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一)货物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计量单位可以分为以下六类:
1.重量单位,如公吨(metric ton,M/T )、长吨(long ton,L/T )、短吨(short ton,S/T )、公斤( kilogram )、千克( kilogram )、克( gram )、磅( pound )、盎司( ounce )等。
2.长度单位,如米( mile )、码( yard )、英尺( foot )、英寸( inch )等。
3.面积单位,如平方米(square meter )、平方英尺(square foot )、平方码(square foot )等。
4.体积单位,如立方米(cubic meter )、立方码(cubic yard )、立方英尺(cubic foot )等。
5.容积单位,如公升( litre )、加仑( gallon )、蒲式耳( bushel )等。
6.个数单位,如件( piece )、双( pair )、卷( roll )、包( bale )、打( dozen )等。
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也不同。一般根据商品的性质、包装方法、运输方法、市场习惯等决定计量方法。很多商品采用重量计量。商品大多有包装,包装也有一定的重量。业务中把商品自身的重量和包装的重量算在一起的重量称为毛重(Gross Weight ),把商品自身的重量称为净重(Net Weight ),把包装的重量称为皮重( Tare Weight )。有些商品的包装有外包装和内包装,把外包装和内包装都去除的商品重量称为净重。海关征收从量税时,把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重量作为征税的基础,这种重量称为法定重量。在国际贸易中,如果按商品重量计价,一般按净重计价。对有些包装重量很轻而且在商品重量中所占比重很小的商品,在计价时,把毛重当作净重来计价,这种方法称为“以毛作净” 。在合同中,如果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重量计算价格,根据惯例,应以净重计价。
(二)订立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
为了避免争议,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要明确、具体。在数量上,尽量不要用大约、左右等带有伸缩性的词语来说明,因为对这些词语的解释可能不一致。对计量单位的使用要完整。例如,如果用吨,则要明确是公吨,还是长吨或短吨。对某些商品,如果难以准确地按约定的数量交货,则可以采用具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的机动幅度方法来规定交货数量,以便顺利履行合同。常用的数量机动幅度方法是规定“溢短装”的百分比,如2% more or less。百分比的大小应根据商品特性、行业惯例和运输方式来确定。另外,还有规定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即多装或少装由谁来决定,如2% more or less at seller’ s option 。
三、货物的包装条件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一般都有包装,只有少数商品没有包装而采取散装和裸装的方式。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商品采用包装的意义在于便于商品储运中的装卸、搬运、保管、清点,便于在商品销售中陈列展示、美化宣传、提高身价、吸引顾客、提高竞争力,便于消费者认购、携带和使用。总之,包装是为了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品质完好和数量完整,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增值。
依据作用的不同,包装可分为三类,即运输包装、销售包装和中性包装和定牌。
(一)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又称为外包装或大包装,是指在出口商品储运过程中,为了保护商品,防止损伤、失散所设计的包装。它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方便运输,减少运费,便于储存,节省仓容,便于计数、清点、检验等。运输包装应根据货物不同选择适用的材料,以既保护货物安全又节约成本为原则。为使运输各环节顺利进行,需要在运输包装上书写、压印、刷制各种有关标志,以便于识别和提醒人们操作注意。这些标志包括运输标志( Shipping Mark )、指示性标志( Indicative Mark )和警告性标志( Warning Mark )三种:运输标志又称唛头,标注货主、目的地、收件人、批号等信息,便于识别;指示性标志的目的则在于提醒人们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警告性标志只在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有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中使用。
(二)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又称为内包装或小包装,是指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这类包装除必须具有保护商品的功能外,更强调具备美化商品、宣传商品,并便于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以促进销售的作用。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不仅要求销售包装具备适于商品销售的各种条件,而且在包装的用料和造型结构、装潢设计和文字说明上都有较高的要求。
(三)中性包装和定牌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家、地名和厂商名称的包装。它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牌号;后者是指包装上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厂商的名称。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卖方根据买方的要求,在其生产或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这种做法称为定牌生产。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对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本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本店的知名度和显示商品的身价。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家,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以及F业信誉和品牌声誉,以提高商品的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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