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够不走“先污染、 后治理”的道路吗?[1]——兼论“污染—治理、再污染—再治理”的客观进程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那些“左”的路线占主要地位、唯心主义盛行、形而上学猖獗的年代,流行着一种观点,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可以不走这条路。那时流行这种观点并不奇怪。问题是最近有的媒体登载文章又在宣传这种类似观点,这就值得注意、值得商榷了。
实际上,这种观点暗含着四个错误。
第一,把“先污染、后治理”仅仅归结为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现象。但在实际上,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已有的情况来看,尽管政府在治理环境上下了很大的功夫,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环境污染也达到了很严重的程度。1998年长江流域的大水灾和2000年北京地区发生的沙尘暴,就是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两个最鲜明的信号。
第二,把“污染、治理”看作一次性过程。实际上,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或在社会主义社会,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都要经历多次“污染、治理”、“再污染、再治理”的过程。因为,在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中,不断地有新污染源出现,而对每一种污染源的认识以及它的解决办法的提出和消除污染条件的创造(如需要一定的资金和技术等),都需要经历一个过程。
第三,把“先污染、后治理”过程发生的原因,仅仅归结为一定的社会制度,这是不全面的。实际上,这个过程的发生除了一定的社会制度这个重要因素以外,还有认识过程、技术发展水平和资金供应能力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此外,政府政策选择在这方面也能发生很重大的正面影响或负面影响。1958年开始实施的“大跃进”这种“左”的路线就曾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生态环境。
第四,再进一步具体说,即使就制度根源而言,把“先污染、后治理”过程发生的原因,仅仅归结为资本主义制度,也是片面的。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情况而言,无论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或者是非公有制企业,都可以成为污染环境的制度根源。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各种特有矛盾的作用,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在破坏环境方面的作用是很大的。农村某些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满足生存需要的沉重压力下造成的环境污染也决不可低估。
以上的分析并不是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在治理环境方面可以有很大的作为。实际上,社会主义制度可以凭借其本身的优越性,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并发挥后发效应,可以在这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以上的分析也不否定社会主义政府在治理环境方面具有更大的责任。实际上,“二战”后,现代的市场经济(即有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在全世界上普遍发展,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一个因素就是治理环境的需要。现在,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愈来愈大。社会主义国家更需要这样做,而且在同等条件(包括资金和技术等)下应该做得更好。
以上的分析更不否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所有制企业在治理环境方面应该承担的责任。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就是法制经济,政府固然需要依法行政,企业也要依法(包括环境保护法)经营。
以上的分析是就总体情况而言的。它并不否定许多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而且必须做到先治理、后投产。
以上的分析是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情况而言的。至于在将来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大完善和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能否避免“污染、治理”、“再污染、再治理”这个客观过程的制约,那就留待此次的社会实践来证明吧!
但是,提出这个问题来讨论,有利于全面认识环境污染的原因,有利于认识治理环境任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
【注释】
[1]本文主要内容载《领导参阅》200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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