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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农业改革

时间:2023-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1.2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农业改革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历史性的伟大转折。改革前的集体农业经济都是按照行政区域和行政层次建立的。这是我国农业体制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

5.1.2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农业改革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历史性的伟大转折。这次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村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次年本决定草案经过修改正式通过。根据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和解决农业问题的基本方针,党和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经济政策,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建立和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并以此为中心实行农业体制的改革。在建立和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过程中,多数社队首先实行的是包工制,如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等。实行这种责任制,虽然有助于克服“出勤不出力”的弊端,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矛盾。一是由于农业生产条件的复杂性,实际上很难维持定额的严肃性,因而也就不能有效地克服平均主义。二是承包者只对阶段性劳动成果负责,因而常常产生只追求定额数量,而忽视农活质量的消极后果。显然,这种包工责任制只有通过包产,把劳动报酬同最终产量联系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联产承包,最初只是作业组与生产队之间的关系,即实行的是包产到组。实行这种责任制,生产单位化小了,生产经营的灵活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组内仍然保留着原来的管理和分配方式,农户并没有直接感受到联产承包的刺激,仍然存在着群众称之为“小呼隆”和“二锅饭”的弊端。因此,在包到组与包到户之间,人们又一次作出了新的选择,这就由包产到组过渡到了包产到户。

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同属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两种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保留工分和参加统一分配。在包产到户的条件下,劳动成果一般分为三个部分:①按合同应上交国家和集体的提留部分;②按全部承包产量承包者应分配的部分;③应归承包者个人的超产部分。在这里,除第一项归国家和集体支配以外,第二和第三两项不管其性质如何,最终都归承包者个人支配,因此完全可以合为一项。这样,全部分配过程就可以简化为,按承包产量完成两项扣除以后全部归承包者,无需再去拐统一分配的弯,这也就是包干到户的办法。

尽管我国农村各地生产责任制的发展很不平衡,但大体上都经历了上述几个不同层次的发展,即①由不联产责任制到联产责任制;②由包产到组到包产到户;③由包产到户到包干到户。这一过程主要是在80年代初的几年中完成的。1981年1月底,全国实行责任制的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比例是84.8%,其主体形式是定额包干(占55.7%)和联产到组(24.9%)。到1982年6月底,全国实行责任制的生产队发展到99.2%,其主体形式变为包干到户(67.0%)和联产到劳(12.6%)。到1983年年底,实行大包干的生产队达到98.3%。

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普遍推行,使农业的家庭经营成为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方式,这是我国农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它克服了农村集体经济长期存在的生产上的“大呼隆”和分配上的“大锅饭”现象,解决了我国社会主义农业长期以来没有解决好的根本问题,因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农业生产的发展中显示了巨大的作用。1984年,全国粮食总产量一举突破4亿吨大关,达到40731万吨,比1978年提高34.6%,年平均增幅为5%;土地生产率达到3607.5公斤/公顷,比1978年增长42.7%,年增幅为6.1%。

双包责任制的推行还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这就是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改革前的集体农业经济都是按照行政区域和行政层次建立的。在集体经济中,主要生产资料一律公有化,产品中的社员所得部分一律实行按劳分配,联合的范围也只限于农业生产过程,原来在产前和产后联合的供销合作社后来也变成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于跨地区的多层次的联合,对于保留主要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过去都是不允许的。对于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设想,也只限于按照行政区域和行政层次,逐步地扩大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范围,这种单调一统的农业经营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弊病。一是由于把按照行政区域和行政层次的联合绝对化,不承认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的联合,因而不利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等要素的合理组合,也不利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二是由于把按劳分配绝对化,过早地完全否定了农民对某些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和凭借这种个人所有权取得报酬的必要性,不利于发挥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动员更多的资金来发展农村经济。第三,在这种体制下,自愿互利原则往往被忽视,挫伤社员积极性的事常有发生,也是导致劳动者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随着双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便必然地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的经济联合。这是我国农业体制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

新的经济联合,形式多种多样,层次有深有浅。既有社员之间的联合,又有社员、集体经济单位和国营企业间的联合;既有按地域如生产队、村组的联合,又有跨队、跨社、跨县甚至跨省的联合;既有劳动力的联合,又有资金的联合;既有生产的联合,又有供销、加工和储运等产前产后的联合;既有种植业的联合,也有林牧副渔的联合。联合体的收入既按劳分配,也按股金分红。新经济联合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农村经济到处呈现出一派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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