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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时间:2023-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进出口商品的数量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数量条件是国际货物贸易中一项重要的交易条件,因此,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都要就成交商品的数量条件谈妥,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这充分表明,数量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项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条件。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节 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数量条件是国际货物贸易中一项重要的交易条件,因此,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都要就成交商品的数量条件谈妥,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一、约定进出口商品数量的意义

商品数量是指对合同标的物的计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表示标的物的尺度,凡以物为标的的合同,其数量主要表现为一定的长度、体积或者重量,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乃是交接货物的法律依据,也是衡量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大小的尺度。因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商品数量作为构成发盘内容不可缺少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要求在发盘中,必须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这充分表明,数量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项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条件。该公约还规定,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在这里需要提出的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或小于约定数量时,该如何处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7条和第5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由此造成的损失,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的全部或一部分,但买方对其多收的货物,仍应按合同价格付款”。该公约的这些规定,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是实事求是和合情合理的。

综上所述,足见数量条款的重要性,它不仅约定了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数量,而且还涉及与之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也是涉及处理与交接数量有关的索赔与理赔问题的依据。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合理确定成交数量和订好数量条款,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二、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商品的种类、特性和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故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也多种多样。了解各种度量衡制度,熟悉各种计量单位的特定含义和计量方法,乃是外贸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一)计量单位

国际货物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特点外,还取决于贸易习惯和交易双方的意愿。

1.计量单位的确定方法

国际货物贸易中不同类型的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通常使用的有下列几种:

(1)按重量(Weight)计算。这是当今国际货物贸易中广为使用的一种计量方法,许多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量。按重量计量的单位有公吨(metric ton)、长吨(long ton)、短吨(short ton)、公斤(kilogram)、克(gram)、盎司(ounce)等。对黄金、白银等贵重商品,通常采用克或盎司来计量。钻石之类的商品,则采用克拉(carat)作为计量单位。

(2)按数量(Number)计算。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分土特产品,均习惯于按数量进行买卖。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件(piece)、双(pair)、套(set)、打(dozen)、卷(roll)、令(ream)、罗(gross)以及袋(bag)和包(bale)等。

(3)按长度(Length)计算。在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类商品的交易中,通常用米(meter)、英尺(foot)、码(yard)等长度单位来计量。

(4)按面积(Area)计算。在玻璃板、地毯、皮革等商品的交易中,一般习惯于以面积作为计量单位,常见的有平方米(square meter)、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码(square yard)等。

(5)按体积(Volume)计算。按体积成交的商品有限,仅用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属于这方面的计量单位,有立方米(cubic meter)、立方英尺(cubic foot)、立方码(cubic yard)等。

(6)按容积(Capacity)计算。各类谷物和流体货物,往往按容积计量。其中,美国以蒲式耳(bushel)作为各种谷物的计量单位,但每蒲式耳所代表的重量,则因谷物不同而有差异。

2.国际贸易中的度量衡制度

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致使计量单位上存在差异,即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同。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美制(The U.S.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of Units,简称S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由于度量衡制度不同,即使是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差别也很大。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l 000公斤;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1 016公斤;实行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为907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由此可见,了解各种不同度量衡制度下各计量单位的含量及其计算方法是十分重要的。

为了解决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一带来的弊端,以及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各国广为通用的公制的基础上采用国际单位制(SI)。国际单位制的实施和推广,标志着计量制度日趋国际化和标准化,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毛重(GrossWeight)

商品本身重量加包装的重量称为毛重。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NetWeight)

商品本身重量,即除去其包装物后的实际重量称为净重,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

3.公量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棉毛、羊毛、生丝等商品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的办法,即以商品的干净重(指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其计算公式有下列两种:

(1)公量=商品干净量×(1+公定回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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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理论重量

对于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产生差异,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

5.法定重量与实物净重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三、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数量条款通常包括成交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等内容。由于商品种类很多,其性质、特点各异,加之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致使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也多种多样,因此,数量条款内容的繁简,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性。

在某些大宗商品(如矿砂、化肥和粮食等)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点、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有时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在洽商数量条件时,可加订数量增减价或溢短装条款,并订明由何方来行使此项机动幅度的选择权。此外,多装或少装部分的计价方法,也应一并订明。为了防止当事人根据其自身利益随意增加或减少交货数量,也可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中,加订“此项机动幅度,只是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才能适用”的文句。

四、约定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

(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成交数量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进出口任务的能否完成,而且还涉及对外政策和经营意图的贯彻,因此,在商订数量条款时,应当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盲目成交。具体地说,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量时,应当考虑国外的供求状况、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以及外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等因素。在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时,应考虑国内的实际需要和支付能力、进口商品的质量和价格水平以及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

(二)合理约定数量机动幅度

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究竟由谁行使合适,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一般地说,如采用海运,应由负责安排船舶运输的一方来选择比较合算。例如,按FOB条件成交,应由派船接货的买方来选择,按CFR或CIF条件成交,应由派船送货的卖方来选择。此外,也可规定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

(三)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

在通常情况下,对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但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化,故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收入,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市场价格计价,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四)数量条款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在数量条款中,对成交商品的具体数量、使用何种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及其选择权由谁掌握以及溢短装部分的具体作价办法等内容,都应一一订明。此外,对成交数量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以免引起分歧而给履约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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