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装运期与交货期
一、装运期与交货期的含义及其区别
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与交货期(Time of Delivery)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为了避免引起误解,在装运合同中以统一使用“装运期”这一术语更为合适。但是,在到达合同情况下,装运期是仅指卖方在装运港装运货物的时间,而交货期则指卖方在目的港将货交给买方的时间,二者相差一个航程,其区别极为明显。
二、约定装运期与交货期的意义
根据国际贸易中有关法律与惯例的解释,装运期与交货期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如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装运期或交货期,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甚至撤销合同。由此可见。装运期与交货期在合同中占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约定时间装运或交付货物。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们一般认为延迟装运或延迟交货才算违约行为。似乎提前装运或交货不算什么问题,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提前或延迟装运以及提前或延迟交货,同样都是违反装运期或交货期的行为。
此外,还应当说明,买卖双方约定的装运期或交货期,不单是约束卖方的条款,买方也应密切配合和共同执行。
三、约定装运期与交货期的方法
在装运期与交货期条款中,应当写明成交商品装运与交付的期限。装运期的规定方法,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常见的有下列几种。
(一)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期限
这又可分为规定一段时间和规定最迟期限两种。此种规定方法明确、具体,故广为使用。
(二)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如规定:“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为防止买方不按时开证,一般还规定“买方必须不迟于某月某日将信用证开到卖方”(the relevant L/C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的限制性条款。对某些进口管制较严的国家或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或对买方资信不够了解,为防止买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此种规定方法。
(三)规定近期装运术语
如规定“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期装运”(prompt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这些期限的规定方法应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商定。
四、约定装运期与交货期的注意事项
(一)应充分考虑货源的供应与需求情况
买卖双方洽商装运期与交货期时,由于彼此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往往会出现意见不一的情况,这是很正常的。就卖方而言,首先应着重考虑货源情况,在货源未落实的情况下,不能轻易确定装运期或交货期,以免发生到时无货出运与交货落空的危险;就买方而言,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装运期或交货期,如约定期限过长,势必影响实际需要,如约定期限太短,过早到货,又会增加库存和费用开支。
(二)应充分考虑运输方面的各种因素
在约定装运期或交货期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买方或卖方,必须充分考虑运输方面的各种因素,防止出现只顾成交不考虑运输可能性的偏向。
(三)装运期与交货期的长短要适度
装运期与交货期的长短,应视不同商品的产销情况和运输的可能性等因素而定。对货源充沛和船舶来往频繁的港口,或者对急需商品和易腐货物,装运期或交货期可适当短一些;对船舶往来很少的偏僻港口,则装运期或交货期应适当长一些。
(四)应注意装运期或交货期同开证日期之间的衔接
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装运期与交货期同开证日期是互相关联的,因此,在约定装运期或交货期的同时,应一并约定开证日期,并考虑其与开证日期的相互衔接。
(五)应注意装运期或交货期与信用证有效期之间的间隔
为了便于卖方在装运或交货之后有时间缮制有关单据和向银行办理结汇手续,装运期或交货期与信用证有效期之间应留有合理的间隔时间,一般地说,信用证结汇有效期应比装运期或交货期长半个月至一个月。
(六)约定装运期与交货期应考虑装卸地的具体情况和气候条件
世界各地具体情况不同,气候条件差异很大。有些地方节假日很多,在节假日期间停止装卸作业。有些地区有冰冻期间或季风季节,影响船舶通行或无法进行正常的装卸作业。在确定装运期与交货期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
(七)约定装运期或交货期应当明确、具体而又留有余地
为了便于按约定期限装运或交货,对装运期或交货期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但是,由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情况复杂多变,因此,对装运期或交货期不宜规定过死,而应留有机动余地。
(八)某些季节性商品的装运期或交货期可与增减价条款结合使用
某些季节性商品的时间性很强,故对其装运期或交货期的要求非常严格。因此,在出口贸易中,将限期到港交货与商品增减价条款结合使用是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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