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版权贸易
版权(Copyright),原意为抄录、翻印和复制的权利,这大概与早期图书的生产方式有关。在印刷术诞生以前,图书的复本是依靠专门的抄录员来完成的,随着印刷术的产生和不断更新,作品被复制的效率越来越高而成本越来越低。“版权”这一概念源于英国,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从“个人财产论”出发,着重于版权的财产权,因而习用“版权”一词。
著作权(Right in the Work)源于1865年德国巴伐利亚《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作者权法》。日本将这个词译为“著作权”,1910年清政府仿照日本使用“著作权”一词,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即《大清著作权律》。1949年以前我国通用“著作权”一词,1986年我国通过的《民法通则》第94条将“著作权”和“版权”作为同义词并称,但在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通过以前,理论界仍然有争论,有的主张使用“版权”,有的主张使用“著作权”。1990年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第51条明确地将“著作权”、“版权”规定为了同义词。这一规定解决了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即不论是版权还是著作权,都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对作品享有的各种权利。
徐建华在《版权贸易新论》中对版权的定义是“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科学、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是创作者的专有权利”。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版权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表演者的表演,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和唱片等。
大部分情况下,版权和著作权是通用的。在国际贸易的众多讨论中,多数情况下使用版权的概念,而在法律范围的讨论中,著作权更常见。由于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所以在相关国际公约和协议中,版权的权利内容都包含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中。如1967年7月14日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其中前两项明确规定的是版权的权利范围内容。另外,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界定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第一条就是版权与相关权。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版权是一项无形的产权
版权是一种产权,其无形性首先表现在其标的不是物权法所确定的有形物,而是抽象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换言之,这种产权不是依据有形载体产生的,而是依据这些载体记载的内容产生的。在图书版权贸易中,交易的对象不是有形的图书实体,而是这种图书的出版权、发行权、改编权或连载权等各项无形的使用权。读者购买图书商品的实质是购买了图书商品实体的所有权,而该图书所载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等所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仍归作者所有。
这种产权的无形性还表现为:在使用过程中,它可以同时或者反复被多人使用,版权不但不会因此而减损其价值,反而会因此而增值。因此,版权所有权应多途径、多方式地充分开发所拥有的版权价值,可以将作品的不同使用权利分别有偿转移给不同的使用者,例如,作品的连载权许可转移给报社或杂志社,文字出版权许可转移给出版社,网络信息传播权许可转移给网络公司,或将同一种使用权利在不同的地区转移给不同的使用者等。
2.版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版权是由版权法确认和保护的一种权利。同其他法律一样,版权法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促进社会进步、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人类社会将文艺和科学作品视为一种私有财产,从法律上承认其作者拥有占有权与支配权。近两三百年来,人类社会开始从法律上认可这种占有权与支配权属于人权的一项内容。科技发展水平不同的历史时期,经济基础不同的国家,其版权关于需要保护的作者、需要保护的作品类别、保护时限以及作者可享有的权利等的规定均不相同。作者享有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完善的版权法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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