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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版权贸易概念的界定

时间:2023-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国际版权贸易概念的界定一、国际版权贸易的定义所谓版权贸易主要是指在版权许可或版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贸易行为。还有人认为因版权具有意识形态属性,所以版权贸易的本质是出版文化选择功能的延伸。贸易的标的物跨越国境即为国际版权贸易。在我国对外版权贸易中,版权输出是很有限的。

第一节 国际版权贸易概念的界定

一、国际版权贸易的定义

所谓版权贸易主要是指在版权许可(Copyright License)或版权转让(Copyright Transfer)过程中产生的贸易行为。它属于许可证贸易范畴,也是无形财产权贸易。版权贸易(Copyright Trade)在中国乃至世界其他国家都是一个有争议的名称,对其定义更是众说纷纭,目前还没有定论。在欧美及中国港台地区多称为版权交易(Copyright Exchange)。一般认为,版权贸易是指以版权为标的的交易活动(1),是版权的有关经济权利的转让与许可(2)。也有人认为,版权贸易是中国版权界的一种习惯用语,其内涵除版权许可和转让外,也常包括与其相关的一些业务或工作(3)。还有人认为因版权具有意识形态属性,所以版权贸易的本质是出版文化选择功能的延伸。

本书对版权贸易的定义是:版权贸易是以版权为标的物的贸易形式,版权又包括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两部分。版权贸易中交易的内容多是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对于精神权利是否可以进行贸易的问题,绝大多数国家是采取不允许的态度。因此,版权贸易中的标的物主要指的是版权中的经济权利。

版权贸易是获得某作品版权或其使用权的一种途径,是按照一定的商业条件,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不同的法人或自然人中间进行的针对版权交易的贸易行为,它包括版权引进和版权输出两个方面。根据交易时贸易的标的物——版权是否跨越国境,又可将版权贸易分为国内版权贸易和国际版权贸易两种。贸易的标的物跨越国境即为国际版权贸易。

二、国际版权贸易的主要形式

在版权贸易中,由于贸易标的物——版权的特殊形式,使得版权贸易的交易过程要比一般的图书贸易更加复杂,期限也更长,从开始谈判到最终达成协议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又需要交易双方的进一步合作。因此,在版权贸易中贸易双方的交易形式通常也会比较复杂多样。

(一)版权转让

版权转让方式是指版权贸易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将版权人所持有的版权之经济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出售给版权受让方以实现版权交易的行为方式。版权转让又分版权全部转让和版权部分转让。版权全部转让,又被称为卖绝版权,它意味着作者对已卖出的版权永远丧失了支配权,该权利永远归买主(受让人)所有。版权部分转让,是指版权中的部分经济权利出售给受让人,如作者只将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出售给某出版商,而诸如电子版权、商品化权等未转让。无论是版权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其实质是版权的所有权主体发生了变化,经版权转让,版权所有权从版权出让人转移至版权受让人。

在我国,版权输出贸易的主要形式为版权转让。在实践中,版权转让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1)我国大陆出版社或作者将其所拥有版权的图书或原稿作品的中文简体版或繁体版在海外的出版权一次性地转让给我国港、台地区的某一出版商,由港、台某出版商利用其全球分销网络将本书中文版推向世界市场(主要是华人集中地区)。

(2)我国出版社将某中文书的全部版权向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分别转让,即将版权按国家和地区分别转让,通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只选一家出版社,转让的是作品的全部使用权,包括原文出版权、翻译出版权等。

(3)我国出版社将其图书的各项使用权分项向各国或地区进行转让。在各分项权利转让中,最常见的是作品翻译出版权的转让,由于翻译语言因素,作品翻译出版权的转让一般按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时也按照文种转让。

版权行使的方式与次数越多,其产生的效益也就越大。因此,版权转让,尤其是一次性转让全部版权,对版权出售者来讲,其收益均小于用其他方式转让版权(如版权许可)的效益。这种方式有利于版权输入者,而不利于版权输出者。在我国对外版权贸易中,版权输出是很有限的。而在这有限的版权输出贸易中,仍选择有利于外方效益最大化的版权转让的方式进行版权交易,实为一种无奈的选择。这种无奈的背后是由于我国开展版权贸易时间较短,国际图书及版权分销网络远未形成,多数出版社国际版权贸易才开始起步,经验少,版权知识欠缺,对错综复杂的对外版权贸易把握不足,版权贸易操作能力差,风险意识较弱,甚至有急功近利思想,以谋取一次性获利为满足。在这样一种初始化的对外版权贸易发展阶段,出版社选择版权转让方式来从事对外版权贸易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版权许可

版权许可方式是指版权所有人将其版权中的某项或某几项经济权利有偿授权他人在一定时期内、一定地域范围内使用的一种版权贸易方式。它一般都是通过发放许可证形式,准许持证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某项权利。版权许可与版权转让最大的区别在于:版权许可贸易中,版权的主体发生变化,被许可方所获得的是以某种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但被许可方对其行使的某项作品使用权并不拥有,没有对该权利的处置权;该权利的所有者仍是版权许可者。在版权许可贸易中,由于版权所有权并未转移,故该方式一次版权使用获得的利润较少,且版权人需面临很多复杂的版权问题,但版权人可以通过多次发放许可使用证获取较大的利润。所以,这是一种灵活性强、风险相对较大、操作难度也较大的方式,只有运用得恰当才能有较高的收益。

西方发达国家的出版商对外版权贸易历史比较悠久,具有较完善的国际分销网络和较强的市场运作技能。因此,他们通常选择使用版权许可方式进行版权贸易,通过多次许可使其版权获取更高的利润。例如:某首歌曲的所有者可以许可电台播放,也可以同时许可因特网上某网站使用。在这个例子中,电台要获得该首歌曲的播放许可,要与曲作者、词作者及该首歌的表演者分别签订许可合同,加之,电台要播放的歌曲成千上万,如果由电台一一去签订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几乎不可能。为此,在国际版权贸易实践中出现了集体许可(Collective Licensing)组织,代表版权人与一批使用者签订一个总的合同,使用者无需与版权人直接见面和签合同,或者与某使用者就一类作品的版权使用签订许可合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可以代表会员作者与社会上众多的音乐作品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代为收取和向会员分配使用费。2002年3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签订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代收协议》,这意味着上海近3 000家文化娱乐场所要为使用音乐作品支付版权费用。这样,不仅极大地方便了版权人行使权利,也方便了版权使用者通过授权对作品的合法使用,为版权许可贸易的顺利展开提供了客观条件和环境。

(三)合作出版

对外版权贸易中的合作出版是指不同国家间的出版商就同一选题共同投资、共享版权、同时印制出版和发行的贸易方式。合作双方可就选题确定、装帧与版式的设计、印刷生产及发行销售等各个环节分别进行协作和分工。在实践中,根据不同作品特点和国际市场的具体情况,合作出版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围绕一本书从出版到发行的全过程进行全面合作的形式,还包括合作一方将自己拥有版权的作品许可合作方以同种文字或其他文字(通过许可使用翻译权)出版并在许可规定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范围内发行。需要说明的是,利用合作出版方式进行版权贸易,合作双方通过共同组稿、购买版权或合作一方(原出版商)许可其合作方以同一文种或不同文种在一定条件下出版发行原出版商拥有版权的作品,这里涉及作品版权交易,这种合作出版理应是版权贸易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国外一些出版商利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仅在我国排版、印制书页,然后由国外出版商自己负责装订成书并在海外销售,我方仅根据协议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这类合作出版并不涉及版权交易,是外商在生产环节上因成本原因而实行“外包”的行为。

许可制度,也是一种版权利用,但与版权的转让不同。两种版权贸易形式的区别在于:

版权转让是将版权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受让人,从而使得某些版权归属版权受让人,成为版权的新的所有人。原版权人便丧失了转移出去的版权。版权许可仅仅是版权的使用权的转移,使用者只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得版权的使用,版权并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原版权人所有。

在版权转让贸易中,版权转让后,受让方可以自己使用该作品,也可以将取得的权利再转让或再许可他人使用。在转让合同有效期内,原版权人无权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而版权许可贸易中,使用者只能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自己使用该作品,无权将获得的使用权转让或许可给其他人。在非专有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原版权人有权将版权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

就两种贸易行为的合同而言,版权转让中双方签订的是版权买卖合同;而在版权许可使用中双方签订的是版权许可使用合同。

版权转让时,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费用是用以购买版权的价金;而版权的许可使用中,使用者向许可人支付的费用是使用版权的费用,因此版权转让费往往高于许可使用费用,并且由于使用方式的不同而支付不同种类的使用费用。

与版权转让、版权许可这两种贸易方式使用情况相比,中外出版商在进行版权贸易时都倾向于选择合作出版这种有利于扩大世界图书市场占有率的方法,尤其是在大型工具书(例如各类词典等)、画册等书籍的版权贸易中,这种方式使用频率更高。西方发达国家的出版商,如英国的牛津大学出版社、朗文出版集团,德国的施普林格出版公司,法国的拉鲁斯出版公司,美国的西蒙与舒斯特出版公司等,都十分重视对外合作出版,经常跨国组稿,多国共同合作出版。我国出版界在对外版权贸易中也常采用这种方式,德国的施普林格出版公司时常派人来华与我国科技界、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学者接触,向他们组稿,用英语出版,面向世界发行。新中国最早的对外版权贸易成果——中文版《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正是中美于20世纪80年代初采用合作编译出版的结晶。我国目前市场上的一些具有品牌效应的工具书、词典也都是中外出版商合作出版的产物,如英国的牛津大学出版社与商务印书馆合作出版的《牛津高级英汉汉英词典》等。

三、国际版权贸易的基本特征

实际上,国际版权贸易就是版权人在世界范围内对自己版权的行使和实现,其中主要是指版权中有关经济权利的转让与许可,即作品使用权的有偿转移。而有关版权中的精神权利,诸如人身权、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等,是否可以成为国际版权贸易的对象,尚有争议。大部分学者认为,至今尚无一个国家的版权法规定版权的精神权利可以在贸易中转移,因此,国际版权贸易实质上是版权中的财产权的国际贸易,或作品使用权的国际贸易、版权产权的国际贸易。这种国际贸易与以货物为交易对象的国际货物贸易有着本质的区别,其特征通过二者的比较可以体现出来:

国际版权贸易的客体是特定的,即受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或作品的使用权。国际版权贸易的标的不是有形商品或者货物,而是无形的知识产权。从表面看,国际版权贸易的客体是作品,实质上并非如此,它恰恰是隐藏在版权载体背后的财产权或使用权。作品使用人得到了一部作品,若未取得该作品版权人的授权,就不能使用该作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项版权贸易的客体不是一部作品的所有各种形式的使用权,而是一种使用权,或者一种主要使用权及与该权利有关的一些附属权利。

与国际版权贸易的客体特定性相关的是,国际版权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区别还表现在它们对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置不同。在货物贸易中,买方购买了商品后,它就享有对该商品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而版权贸易则不同,受让方获得某作品的使用权或者财产权,并不意味着他就获得了该作品的所有权,而只是仅仅获得了国际版权贸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某一项使用权或者某一项主要使用权以及与该权利相关的一些附属权利。在国际版权贸易实践中,很少发生版权所有权的转移。至于近年出现的买断版权的现象是否可以归入转移所有权之列,尚无定论。

国际版权贸易的作价标准也比较特别。一般货物的价格是一种比较确定的价格,可以根据商品的成本加上利润来确定。版权贸易的价格一般是以受让方或者许可方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作为函数的变量来定价。这也就是说,使用著作权的经济效益越高,版权的价值也就越大,交易价格相应增高,反之亦然。

国际版权贸易的主题相当复杂。从理论上分析,国际版权贸易的主体双方是相当明确的,即版权所有人和作品使用人,但在国际版权贸易的实践中,要确定版权人常常是相当困难的。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由非创作人而成为版权人的情况非常普遍,即使某作品的作者肯定是版权人,但是他未必是唯一的版权人,有关作品可能是合作的,他只是共同版权人之一,无权单独转让或者签订许可合同;有关作品可能是演绎作品,即使取得该作品版权人的许可,但是无原作品版权人的双重或者多重许可,仍旧不能使用,国际版权贸易难以进行。另外,在使用邻接权客体时,则更有制品权利人之外的作品版权人、表演权的权利人等禁止权所管辖。因此,国际版权贸易必须理顺多重主体关系才能够进行,否则,无法开展正常的版权贸易和产生法律效力。

四、版权贸易的主要对象

版权贸易要经过许可或转让,并支付报酬。具体而言,目前国外版权贸易的交易对象主要包括版权人的以下几项经济权利:

1.平装书版权交易

出版社向市场推出某部畅销的精装图书,销售一段时间后,再将该书的平装书出版权转让给国内外其他出版社。国外出版业发达国家一般都采用“先精后平”的策略来进行出版运作。

2.作品翻译权转让

出版社或作者允许他国出版商将作品翻译成其他文字出版,并收取版权转让费。此类版权贸易在国外非常普遍。如在美国本土热销的图书《天堂物语》,出版商也向中国、意大利等10个国家的出版商转让了该书的翻译出版权。大量版权贸易的实例表明,作品翻译权的转让是版权贸易的重要内容之一。

3.影视与图书相互改编权的转让

将图书内容改编成电影或电视片,或者将畅销的影视剧改编成图书出版,不仅能获得作品邻接权转让的经济收入,而且能实现多媒体互动传播,促进图书与影视片的销售。

4.作品中形象使用权转让

即允许其他产品使用出版物中的人物或动物形象以及某些特殊标记。这些产品主要有玩具、食品、文具、服装、卡通画片、小饰物、书签、旅游纪念品等。像日本影视作品中“一休”、“铁臂阿童木”等形象的转让,都属于此类版权贸易方式。

5.合作出版权转让

这种版权贸易方式与转让翻译出版权有所不同。对于母本版权所有者而言,出让的不是作品的翻译版权,而仅仅是翻译版的他国销售权。国外一些双语词典、插图百科全书等品种的版权贸易,大多采用此种形式。

6.报刊连载权转让

报刊连载权转让是出版商允许报刊连载出版产品中的知识内容而获取经济收入的版权贸易活动。在报刊上连载图书内容,能有效地刺激图书的销售。英国一家出版社将撒切尔夫人的回忆录《唐宁街岁月》的连载权出让给一家报社,获得了65万英镑的收入。

7.电子版制作权的转让

这是图书出版商允许他人将印刷版图书制作成电子版的版权交易活动。这里所指的电子版的制作包括光盘、电子书等。(4)

五、与货物贸易的主要区别

与货物贸易相比,版权贸易具有显著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贸易标的不同

货物贸易是有形商品的交换,图书版权贸易则属于无形商品的贸易,其作用对象是以某种形式存在的作品,但依据版权使用具体形式与内容存载形式的不同,同一作品又可以衍生出多种版权产品,因版权质量、数量及定价均有其特殊性,同时它不需要经过海关,因此版权不显示在海关统计上。版权贸易的核心是使用作品中的某项或某几项经济权利,同时要求经营者与使用者尊重作品原始创作人与版权持有人的精神权利,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内容完整权等。

2.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同

货物贸易双方当事人不一定是同行,版权贸易双方当事人则一般都是同行。因为只有双方是同行,引进方才会对转让方的版权感兴趣,引进方才有能力使用这种版权。

3.作价方式不同

对于实物贸易,一般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对于版权贸易,版权本身的无形的特点决定了其作价方式非常特殊。

4.涉及的问题和法律不同

与货物贸易过程相比,版权贸易过程中涉及的问题更多、更复杂、更特殊,因此,管理版权贸易的法律更为复杂。除了须遵守国内《著作权法》外,还须遵守与版权贸易相关的国际性法律,如《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版权公约》。

5.政府干预程度不同

政府对版权贸易的干预程度大于对货物贸易的干预程度。版权贸易往往涉及文化安全、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因此政府对其干预程度要大于对货物贸易的干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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