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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版权贸易的法律基础

时间:2023-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国际版权贸易的法律基础国际版权贸易是一个涉及面十分广泛的研究领域,它不仅涉及市场、经济和管理问题,还涉及法律问题。根据《公约》,每一成员国对于其他成员国公民的著作权必须给予与本国国民相同的保护。

第二节 国际版权贸易的法律基础

国际版权贸易是一个涉及面十分广泛的研究领域,它不仅涉及市场、经济和管理问题,还涉及法律问题。在国际版权贸易领域遵循的两个基本公约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一、国际版权贸易的国际公约

(一)《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缔结,后经7次补充与修订,现行文本是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的。截至1992年10月,共有成员国93个,中国也是成员国之一。《公约》全文共38条。根据《公约》,每一成员国对于其他成员国公民的著作权必须给予与本国国民相同的保护。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公约》还规定了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一些特殊条款。

(二)《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的简称为UCC(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该《公约》于1952年9月6日在瑞士日内瓦签订,于1971年7月24日在法国巴黎修订。《世界版权公约》以前也有人译为《万国版权公约》,它由设立在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到1985年1月,已经有78个国家参加了这一《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是国际上保护版权最主要的两条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成为西方世界的头号经济大国,许多发达国家都希望能开拓美国的图书及其他知识产品的市场。美国在出版、印刷等方面的水平足以同欧洲发达国家抗衡,美国亦希望能进入美洲之外的国家的图书市场。因此,建立一套比较统一的国际版权保护制度,改变当时东、西半球两套公约的状况,就成为一件可执行的事情。不过,利用《伯尼尔公约》取代一系列泛美版权公约非常困难。这二者之间不仅存在自动保护与注册保护的区别,在保护期上也存在较大差距。所以,需要另外缔结一个公约,它应当能够调和《伯尔尼公约》与泛美公约之间的差别,以保证有更多的国家参加。《世界版权公约》的篇幅只及《伯尔尼公约》的一半。它由7条实体条文与14条行政条文组成。它的最低要求可以归纳为6点:国民待遇原则、版权标记、受保护客体、经济权利、保护期和追溯力。

(三) WTO与版权贸易有关的基本规定

WTO与版权有关的基本要求和规定主要体现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TRIPS协议的目的和宗旨在于: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它确定的一般义务和基本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权利用尽原则。而针对版权及邻接权,TRIPS协议确定了详细的最低保护标准,其中包括:第一,确定了版权及邻接权的概念和范畴。这样就规定了版权及邻接权的内涵与外延,划定了版权及邻接权的范围。第二,确定了关于版权及邻接权保护的三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独立性保护原则。第三,确定了最低保护标准原则。这就意味着成员国不论其国内立法对版权的保护水平如何,对于版权及邻接权都必须达到TRIPS协议规定的最低保护水平。第四,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安排。第五,确定了本协议的保护对象及经济权利的范围,并规定不授予作者精神权利。第六,确定了关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保护规定,并承认计算机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第七,确定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版权保护中的权利限制问题。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了“关于版权和邻接权新条约外交会议”,讨论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我国在这次会议上加入了该《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是旨在加强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是对书籍、计算机程序、电影、音乐以及美术作品等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提供保护。这项条约的生效标志着数字时代版权管理法规的加强。根据此《条约》,任何规避加密技术及其他旨在防止未经许可的拷贝的技术行为都被视为非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互联网版权公约为保护互联网上的版权内容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法律基础。

二、版权贸易的国内法律基础

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但由于种种原因,该法未能实施。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北洋政府版权法》,主要内容沿袭《大清著作权律》,由于军阀混战,这部版权法也没有实施,但它对后来的国民党政府1928年的《版权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1980年6月,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标志着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的国际版权公约迈进了一大步。1985年7月,中国国家版权局成立,从此我国有了专门的机构管理版权,随后颁布了一系列与版权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一)《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199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归属、权利的保护期限、权利的限制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后来根据需要,在1999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新的《著作权法》分为6章,共60条,它进一步完善了版权的权利内容,明确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加大了对版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版权的司法保护。同时,在高新技术的发展为版权保护所带来的新问题及我国加入WTO后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衔接问题等方面做了相应的修改和增加。

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是根据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新著作权法制定的,修订后的《实施条例》从原来的56条改为38条。这次《实施条例》的修改,一是为了增强贯彻执行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履行中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的有关承诺。如同《著作权法》的修改一样,修改后的《实施条例》也关系到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同时与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密切相关。这次修改主要涉及涉外行政案件受理、著作权权利归属和使用、对侵权行为的处罚,以及对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涉及的专业名词和有关用语进行具体释义等。

(二)《出版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颁布《出版管理条例》,并于1997年7月1日施行,在没有出版法的前提下,该《条例》起着规范出版活动和出版管理基本法律的作用。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该《条例》于2001年12月12日进行了修改,于2002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三)我国《刑法》中对侵犯版权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版权登记制度

版权随作品的产生而产生,不需要进行登记。在进行版权贸易时,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外国出版商要求国内出版商提供版权的证明,由于没有合法的依据而产生了贸易中的障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自1995年1月开始实施版权登记制度。所谓版权登记制度是指作者将自己的作品送交版权管理机关进行认证并登记入册的一种制度。它的目的是保护版权,防止盗版。当然登记是完全自愿的,版权并不是因为登记而产生的,它只是起到证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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