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关键词
其他进出境货物 过境货物 转运货物 通运货物
知识目标
● 掌握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概念、范围;
● 掌握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的含义、适用范围、管理;
● 熟悉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技能目标
◆ 能办理其他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口通关。
导入案例
武汉某中外合资企业专营玻璃加工生产,该公司于2000年6月与香港某公司签约购买平板玻璃深加工设备一套,该设备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进口项目。设备于2001年2月1日(星期四)由华阳运输公司的“HUADONG VOY.302”轮载运进口,该合资企业委托上海某报关行于2001年2月2日向武汉海关办理转关申请,后由“长江号”轮船于2001年2月5日运抵武汉,并于2001 年2月20日向武汉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讨论:
(1)在设备抵达上海前,企业应做哪些前期工作?
(2)本例中的转关手续属于哪种转关方式?
(3)该企业应该缴纳多少天的滞纳金?
(4)假如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申请破产,经清算后,其进口的这套平板玻璃深加工设备该怎么办?
6.1 过境货物概述
6.1.1 过境货物的含义
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起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6.1.2 过境货物的范围
6.1.2.1 准予过境的货物
准予过境的货物有:
(1)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
(2)未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但经国家商务、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的货物。
6.1.2.2 禁止过境的货物
禁止过境的货物有:
(1)来自或运往我国的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2)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3)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4)我国法律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一律禁止过境。
6.1.3 过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6.1.3.1 过境货物的进出境报关
1)过境货物进境报关
过境货物进境时,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相关单证,办理过境手续。
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提运单一并交给经营人或报关企业。
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上述单证及时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2)过境货物出境报关
过境货物出境时,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及其他单证,经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和货物后,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境。
6.1.3.2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同意后,最长延期3个月;过境货物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仍未过境的,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后的货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6.1.3.3 过境货物在境内暂存和运输
(1)过境货物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下存储的,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2)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3)海关可以根据情况派员押运过境货物。
6.2 转运和通运货物
6.2.1 转运货物
6.2.1.1 转运货物的含义
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起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6.2.1.2 转运货物的范围
转运货物的范围如下:
(1)持有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
(2)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3)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卸货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误卸下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5)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获海关批准的。
6.2.1.3 转运货物的管理
(1)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2)转运货物必须在3个月之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出境,超出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转运出境或办理其他海关手续的,海关将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3)海关对转运的外国货物有权进行查验。
6.2.1.4 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如下:
(1)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
(2)申报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3)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6.2.2 通运货物
6.2.2.1 通运货物的含义
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起运,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运进境后由原运载工具运载出境的货物。
6.2.2.2 通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通运货物的报关程序如下:
(1)运输工具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机使用的“进口载货舱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2)进境地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在运输工具进境、离境时对申报的货物予以核查,并监管货物实际离境。
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的区别与联系见表6.1。
表6.1 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的区别与联系
6.3 进出境快件
6.3.1 进出境快件的含义
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营运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6.3.2 进出境快件的分类
进出境快件的分类有:
(1)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单据及资料。
(2)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3)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文件类、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外其他的进出境快件。
6.3.3 进出境快件的报关程序
除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手续时,应当按照进出境快件的分类分别向海关提交有关报关单证并办理相应的报关、纳税手续。
6.3.3.1 申报时间
进出境快件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如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6.3.3.2 申报方式
运营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采用纸质文件方式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6.3.3.3 申报期限
进境快件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境快件为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向海关申报。
6.3.3.4 申报单证
1)文件类进出境快件的申报
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见表6.2)、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2)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的申报
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报关单》、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3)货物类进境快件的申报
货物类进境快件报关比较复杂,运营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进口关税。
(2)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对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3)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对文件类进境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境快件和以上两种货物类进境快件之外的其他类型的货物类进境快件,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4)货物类出境快件的申报
货物类出境快件的申报,也需要运营人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对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见表6.2)、每一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其他出境的货物类快件,一律按出口货物相应的报关程序提交申报单证。
表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
6.4 货样、广告品
6.4.1 货样、广告品的含义
货样指专供订货参考的进出口货物样品;广告品指用以宣传有关商品的进出口广告宣传品。
6.4.2 货样、广告品的分类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价购或售出货样、广告品为货样广告品A,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及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为货样广告品B。
6.4.3 货样、广告品的报关程序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报关程序除暂准进出境的货样、广告品外只有进出口报关阶段的4个环节,即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6.4.3.1 证件管理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进口非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广告品(不论价购、价售或免费提供),凭经营权向海关申报。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口数量合理且价值在人民币1 000元以下的非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广告品,凭其主管司局级以上单位证明向海关申报。数量不合理或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证件向海关申报。
(2)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货样、广告品,凭进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
(3)进口货样、广告品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和一般商品,每批次价值人民币5 000元以下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的货样、广告品属旧机电产品,需按程序审批并按有关旧机电产品进口的规定申报。
(4)出口货样每批次货值人民币3万元以下免领出口许可证;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按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
(5)列入《法检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申报。
6.4.3.2 税收管理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除法定减免税外,一律照章征税。
6.5 租赁货物
6.5.1 租赁货物含义
租赁是指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即由资产所有人(出租人)按契约规定,将货物租赁给使用人(承租人),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并享有货物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跨越国(地区)境的租赁就是国际租赁,而以国际租赁方式进出境的货物,即为租赁进出口货物。本节主要介绍租赁进口货物。
6.5.2 租赁货物的范围
国际租赁大体上有两种:国际租赁,带有融资性质;经营租赁,带有服务性质。因此租赁进口货物包含金融租赁进口货物和经营租赁进口货物两类。
金融租赁进口货物一般是不复运出境的,租赁期满,以很低的名义价格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分期支付租金,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大于货价;经营租赁进口货物一般是暂时性质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租金一般都小于货价。
6.5.3 租赁货物的报关程序
根据《关税条例》的规定,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租赁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款,租金分期支付的可以选择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税款。选择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也可以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显然要根据纳税义务人的完税价格的选择决定。
6.5.3.1 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由于租金大于货价,纳税义务人会选择一次性按货价缴纳税款或者选择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不可能选择一次性按租金的总额缴纳税款。这样,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就可能出现下面两种情况:
(1)按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税款。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应该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按进口货物的实际价格向海关申报,提供相关的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单证,按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进口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和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提供相关的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单证,按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统计。
海关现场放行后,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完毕。
需要后续监管的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义务人应当申请办结海关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如不退运出境,以残值转让,则应当按照转让的价格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6.5.3.2 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由于租金小于货价,货物在租赁期满应当返还出境,纳税义务人只会选择按租金缴纳税款,不会选择按货物的实际价格缴纳税款。因此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只有下面这一种: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进口货物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或租金总额和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提供相关的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单证,按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统计。
海关现场放行后,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
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提供报关单证,并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完毕。
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义务人应当申请办结海关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办理留购、续租的申报纳税手续。
6.6 无代价抵偿货物
6.6.1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含义
无代价抵偿货物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征税或免税放行后,因货物有短少、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6.6.2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特征
无代价抵偿货物海关监管的基本特征如下:
(1)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2)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但是进出口与原货物或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按规定计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差额,高出原征收税款数额的应当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低于原征收税款,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税款,未补偿货款的,不予退还。
(3)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按照无代价抵偿货物进行监管。
6.6.3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
无代价抵偿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短少抵偿,一种是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抵偿。
6.6.3.1 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引起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海关手续
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引起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前应当先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有关海关手续。
(1)退运进出境。原进口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退运出境的报关手续,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原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退运进境的报关手续,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2)放弃,交由海关处理。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不退运出境,但原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愿意放弃交由海关处理,海关依法处理并向收货人提供依据,凭以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3)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或不退运进境。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不退运出境,原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有关规定申报进出口,按海关重新估定的价格计算税额分别缴纳进口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和出口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当交验许可证件。
6.6.3.2 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期限
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而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6.6.3.3 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应提供的单证
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时除了应当填制报关单和提供基本单证外,还应提供以下单证:
1)进口要提供的单证
(1)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2)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
(3)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出口的时候要提供的单证
(1)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2)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
(3)原出口货物税款缴纳书。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6.7 进出境修理货物
6.7.1 进出境修理货物的含义
进境修理货物是指进境进行维护修理后复运出境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以及维修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出境修理货物是指出境维护修理后复运进境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以及维修用的出口原材料、零部件。
进境修理包括原出口货物运进境修理和其他货物运进境修理。出境修理包括原进口货物运出境修理和其他货物运出境修理。
原进口货物出境修理包括原进口货物在保修期内运出境修理和原进口货物在保修期外运出境修理。
6.7.2 进出境修理货物的特征
进出境修理货物的特征如下:
(1)进出境维修货物免予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但要向海关提供担保,并接受海关的后续监管。对于一些进境维修的货物,也可以申请按照保税货物办理进境手续。
(2)出境维修货物复运进境时,在保修期内并由境外免费维修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在保修期外的或者在保修期内境外维修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境外修理费和材料费审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3)进出境维修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6.7.3 进出境修理货物的报关程序
6.7.3.1 进境修理货物
货物进境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及申报进口需要的有关单证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供进口税款担保。货物进口后在境内维修的期限为进口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境内维修期间受海关监管。
修理货物复出境后应当申请销案,正常销案的,海关应退还保证金或撤销担保。未复运出境部分货物应当的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
6.7.3.2 出境修理货物报关程序
发货人在货物出境时,向海关提交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以及申报出口需要的所有单证。
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后,在境外维修的期限为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按在境外支付的修理费和材料费确定完税价格,由海关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超过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6.8 出料加工货物
6.8.1 出料加工货物的含义
出料加工货物是指我国境内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货物。
6.8.2 出料加工货物原则
出料加工货物的原则是:
(1)只有国内现有的技术手段无法或难以达到产品质量要求而必须运到境外进行某项加工的情况下,才可开展出料加工业务。
(2)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
(3)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出境加工,属于一般出口。
6.8.3 出料加工货物的管理
出料加工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进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料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应当在到期之前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6.8.4 出料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
6.8.4.1 备案
开展出料加工的经营企业应到主管海关办理出料加工合同的备案申请手续。海关根据出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备案,受理备案的应当核发“出料加工登记手册”。
6.8.4.2 进出境申报
(1)出境申报。出料加工货物出境,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交登记手册、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报出口,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免交许可证件;属于应征出口税的,应提供担保。为有效监管,海关可以对出料加工出口货物附加标志、标记或留取货样。
(2)进境申报。出料加工货物复运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交登记手册、进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报进口,海关对出料加工货物复进口货物以境外加工费、材料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6.8.4.3 核销
出料加工货物全部复运进境后,经营人应当向海关报核,海关进行核销,提供担保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撤销担保。
出料加工货物未按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将货物出境时收取的税款担保金转为税款。货物进口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6.9 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
6.9.1 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的含义
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误卸货物是指将运往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
6.9.2 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的管理
经海关审定确实的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申报进口手续。该申请可延期3个月办理。超出上述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或申报进口手续的,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
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依法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6.10 退运货物和退关货物
6.10.1 退运货物和退关货物的含义
(1)退运货物。退运货物是指原出口货物或进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或者退运出口的货物。退运货物包括一般退运货物和直接退运货物。
(2)退关货物。退关货物又称出口退关货物,是指向海关申报出口并获准放行,但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经发货单位请求,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货物。
6.10.2 退运货物和退关货物的海关手续
6.10.2.1 退运货物的报关
(1)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装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原出口货物海关已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出口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因品质或者规格的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原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税,只要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的,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2)退运出口货物报关。因故退运出口的境外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装的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出境。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收出口税;已征收的进口关税,自缴纳进口税款1年内准予退还。
除符合国家的规定,并办理申报进口手续准予进口的外,由海关责令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载运该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退运出境;无法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其在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销毁和处理的有关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无法确认的,由相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承运人承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0.2.2 退关货物的海关手续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2)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4)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关手续后,海关应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报关电子数据。
6.11 放弃货物和超期未报关货物
6.11.1 放弃货物
6.11.1.1 放弃货物的含义
放弃货物又称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声明放弃,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的货物。
6.11.1.2 放弃货物的范围
(1)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进口货物。
(2)保税货物。
(3)在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4)暂准进境货物。
(5)其他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6)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6.11.1.3 放弃货物的处理
放弃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按比例支付。尚有余款的,上缴国库。
6.11.2 超期未报关货物
6.11.2.1 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含义
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6.11.2.2 超期未报关货物的范围
(1)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2)在海关批准的延长期满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溢卸货物、误卸货物。
(3)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暂准进境货物。
(5)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6.11.2.3 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处理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按照下列办法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被决定变卖处理的货物如属于《法检目录》范围的,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2)变卖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
① 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② 进口关税。
③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④ 滞报金。
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3)按照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其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4)经海关审核符合被变卖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的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6.12 转关运输货物
6.12.1 转关的含义
转关是指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包括:
(1)进口转关:货物由进境地入境,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个设关地点进口报关。
(2)出口转关:货物在起运地出口报关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出境。
(3)境内转关:海关监管货物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境内另一个地点报关。
6.12.2 转关运输的条件
6.12.2.1 申请转关运输应符合的条件
申请转关运输应符合的条件是:
(1)转关的指运地和起运地必须设有海关,且应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2)转关运输企业(承运人)应当在海关注册登记;运输车辆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承诺按海关对转关路线范围和途中运输时间所作的限定将货物运往指定的场所。
6.12.2.2 不得申请转关运输的货物
不得申请转关运输的货物包括:
(1)进口固体废物(废纸除外)。
(2)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
(3)进口汽车整车,包括成套散件和二类底盘。
(4)国家检验检疫部门规定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的商品。
6.12.3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程序
6.12.3.1 提前报关货物转关
提前报关方式是指进口货物在指运地先申报,再到进境地办理进口转关手续,出口货物在货物未运抵起运地监管场所前先申报,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后再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转关运输方式。
提前报关转关的报关程序如下:
(1)进口转关货物货主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并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逾期未办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2)出口转关货物货主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向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并提供“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逾期未办的,起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6.12.3.2 直转方式转关
进口直转转关是指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境货物的进口转关运输方式。出口直转转关是指在货物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报关后,在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再到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的转关。
直转方式转关的报关程序如下: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办理转关手续。逾期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向起运地海关申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由起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送到出境地海关。
6.12.3.3 中转方式的转关
中转方式的转关是指在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或起运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起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手续的转关运输方式。
中转方式的转关的报关程序如下:
(1)进口货物的转关。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进口中转转关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交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等相关单证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2)出口货物的转关。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转关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起运地海关录入并提交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及其他单证,向起运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转关手续。起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到出境地海关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
【一体化训练】
1)单选题
(1)从境外起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我国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国外称为( )。
A.转运货物 B.通运货物
C.过境货物 D.以上答案都不对
(2)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 ),特殊原因,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同意后,可延期( )。
A.6个月;3个月 B.6个月;6个月
C.1年;6个月 D.1年;3个月
(3)过境货物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 )仍未过境的,海关依法提取变卖。
A.3个月 B.6个月 C.1个月 D.1年
(4)下列关于过境货物叙述错误的是( )。
A.过境货物从境外起运,需要在我国境内通过陆路运输运往国外
B.过境货物经营人办理进境报关时要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C.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特殊原因可延长3个月
D.过境货物在境内暂存的,应存入海关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5)从境外起运,在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是( )。
A.通运货物 B.转口货物 C.过境货物 D.转运货物
(6)转运货物必须在( )之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超出规定期限( )仍未转运出境或办理其他海关手续的,海关将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A.3个月;3个月 B.6个月;6个月
C.6个月;3个月 D.6个月;2个月
(7)从境外起运,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运进境后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称为( )。
A.转运货物 B.通运货物
C.过境货物 D.以上答案都不对
(8)租赁货物包括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货物,其各自特点描述正确的是( )。
A.金融租赁带有融资性质,一般需要复运出境
B.金融租赁货物的租金总额一般小于货价
C.经营租赁货物一般是暂时性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
D.经营租赁货物的租金总额一般大于货价
(9)上海某航运公司完税进口一批驳船,使用不久后发现大部分驳船油漆剥落,向境外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同意减价60万美元,并应进口方的要求以等值的驳船用润滑油补偿。该批润滑油进口时应当办理的海关手续是( )。
A.按一般贸易进口报关,缴纳进口税
B.按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免纳进口税
C.按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缴纳进口税
D.按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免纳进口税
(10)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 )。
A.3个月 B.6个月 C.3年 D.1年
(11)进境修理货物,货物进口后在境内维修的期限为进口之日起( ),可以申请延长,最长不超过( )。
A.3个月;3个月 B.3个月;6个月
C.6个月;6个月 D.1年;1年
(12)经海关确认的溢卸、误卸货物,从卸货之日起( )内可以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货物所有人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
A.半个月 B.1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13)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进口时,必须填写进口报关单,提供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纳证,海关认为需要时,还应提交( )的检验证明文件。
A.海关 B.进口单位
C.使用单位 D.国家进出口商检机构
(14)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下列中( )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
A.运输、装运、储存的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滞报金
B.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运输.装运.储存的费用—滞报金
C.进口环节代征税—运输.装运、储存的费用—进口关税—滞报金
D.运输、装运、储存的费用—进口环节代征税—进口关税—滞报金
(15)超期未报关货物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按照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起( ),经进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予以返还。
A.3个月 B.6个月 C.3年 D.1年
2)多选题
(1)关于无代价抵偿货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交验进口许可证
B.进口与原货物不完全相符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按规定计算与原进口货物的税款差额,高出原征收税款数额的应当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
C.进口与原货物不完全相符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按规定计算与原进口货物的税款差额,低于原征收税款,一律予以退还
D.无代价抵偿货物,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2)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在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供( )。
A.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B.买卖双方的索赔协议
C.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
D.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关于进出境修理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进境维修货物免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但要向海关提供担保并接受海关后续监管
B.进出境修理货物免交验许可证件
C.出境修理货物进境时,在保修期内并由境外免费维修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D.出境修理货物进境时,在保修期外或在保修期内但境外维修收费的,按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4)货物出境修理,在海关规定期限内运回境内时,海关按照( )审定完税价格。
A.货物价值 B.修理费 C.材料费 D.现存价值
(5)出料加工货物按规定期限复进口,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其价格因素包括( )。
A.原出口料件成本价
B.境外加工费
C.境外加工的材料费
D.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6)下列哪项属于直接退运货物范围的是( )。
A.经海关审单、检查,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
B.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C.属于错发、误卸货物,能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D.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7)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特定情形下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直接退运境外。上述特定情形包括( )。
A.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B.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C.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的
D.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做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8)对于履行加工贸易合同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在海关规定的处理方式中需要添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有( )。
A.销毁 B.结转 C.退运 D.放弃
(9)下列关于进境快件适用报关单证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文件类应适当适用KJ1报关单
B.个人物品类应当适用快件个人物品报关单
C.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当适用KJ2报关单
D.其他货物类应当适用KJ3报关单
3)判断题
(1)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
(2)一般退运出口货物,原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可以免征出口关税,已征收进口关税和代征税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6个月内准予退还。( )
(3)直接退运是指在进境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后,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境外,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境外的全部或者部分货物。( )
(4)对在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前,海关已经确定查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待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 )
(5)过境货物自入境时起至出境时止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更换标记或是移作他用,但允许在海关监管下在边境换装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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