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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世纪,在治理机制的研究方面,公司治理机制的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因此,关于非营利组织或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的组织治理机制的研究都对公司治理机制的成果有所借鉴。实际上,行业协会组织治理机制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存在于制度、功能等不同层面。在具体议事方面,民主议事原则也是行业协会决策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机制

治理结构远远不能解决组织治理的所有问题,“还应从更广泛的利害相关者的角度,从权力制衡与科学决策两方面去理解”。因此,组织治理不仅需要一套完备有效的治理结构,还需要若干具体的超越结构的治理机制。2004年,世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中,认为公司治理包括股东的权力、对股东的平等待遇、利益相关者的作用、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董事会责任五项内容,每项内容又包括各类具体的治理机制。总而言之,“良好的公司治理应该为董事会和经理层提供适当的激励,促使其追求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目标,并有利于有效地监督”[1]

20世纪,在治理机制的研究方面,公司治理机制的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因此,关于非营利组织或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的组织治理机制的研究都对公司治理机制的成果有所借鉴。组织治理机制包括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制,而内、外部治理机制的分界在研究早期并不清晰,随着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产生和以此为基础的研究与实践的发展,内、外部治理机制的界限也逐渐明晰起来[2]。按照制度设计所依赖的资源来源,公司治理机制可区分为内部与外部治理机制。其中,内部治理机制包括激励、董事会、大股东治理、债务融资等;外部治理机制则包括公司治理的法律与政治途径、产品和要素的市场竞争、公司控制权市场、公司声誉等[3]

与公司治理类似,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在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的同时,还需要有一套运行良好的、动态的治理机制。作为第三部门,行业协会内部治理面临着比公司治理更为复杂的权利关系,不仅存在着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还存在着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问题。因此,从维护会员权利和利益、激励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看,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机制的构建是为了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由于环境要求复杂多变和决策机构的能力不足导致的决策失误问题;二是解决由于委托代理所引起的管理人员及执行机构的工作懈怠和滥用职权的激励问题;三是为解决前述两个问题而产生的监督问题[4]

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机制是指在行业协会治理过程中,各种治理手段和方法之间相互作用的规律规则,是达到行业协会治理目标的表现形式和作用方式[5]。行业协会组织治理机制的内容广泛,有的概括为会员吸引机制、人事选拔机制、财务管理机制、议事决策机制[6]。也有人认为,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机制的核心包括决策机制、人事机制、财务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7]。实际上,行业协会组织治理机制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存在于制度、功能等不同层面。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机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核心内容:决策治理机制、人事治理机制、财务治理机制、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决策治理机制、人事治理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以降低代理成本,避免机会主义等道德风险行为;通过财务机制以保证各机制运行过程中财务的合规性。

第一节 行业协会决策治理机制

对行业协会而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都是决策机构,只不过,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对重大事务进行决策,它是行业协会决策机构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策,行使对行业协会事务的具体决策权,因此,可以把理事会视为行业协会决策机构二。行业协会决策治理机制按照决策治理层次,分为会员(代表)大会决策治理机制和理事会决策治理机制。行业协会的决策治理机制依靠一定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层级运行,以此形成相应的决策权力机构、决策分工形式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决策内容[8]。依据不同的决策内容,在行业协会内部的决策层依次为会员大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决策和理事会(组织的常设决策机构)决策。同时,行业协会中的每一决策层权力范围和权力边界都应该是清晰的,下级决策必须服从上级决策。

组织的决策机制是设计决策权在组织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格局,决策机制要解决的是决策权力机构的设定以及对应的决策内容,表明什么样的决策该由谁做出,并依靠一定的组织结构和制度来运行。在行业协会中并非所有人员都拥有过度的权力,大部分行业协会的职能发挥受限不是由于权力失衡,而是根源于一些出发良好但并非科学的管理决策。由此可见,行业协会治理不仅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更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决策治理机制,借助这一机制,创造和保持有效的决策过程,从而促使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执行机构在决策中实现真正有效的合作。

一、会员(代表)大会决策治理机制

在会员(代表)大会决策治理机制中,有几个非常关键的要素:一是负责人产生;二是会议程序;三是重大事务的决策。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明确规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等。

二、理事会决策治理机制

在各层次的决策机构中,理事会处于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扮演着委托代理的中心角色,从会员大会与理事会的代理人,到理事会与秘书长的委托人,充分发挥理事会的自身潜力,通过监督与激励,促使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提升行业协会的正效能。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虽有《示范文本》等规定在前,行业协会依据各自章程建立起的内部治理结构在后,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我国的第三部门的内部决策治理机制的效能仍然无法有效发挥。据研究机构对我国1 508个非营利组织的个案研究,有4.66%的组织由董事会或全体成员会议等正式决策机构决定组织的战略决策和活动计划;10.7%的组织无正式的决策机构,由全体成员协商决定;17.8%的组织无正式的决策机构,由两个以上的负责人协商决定;18.9%的组织无正式的决策机构,由负责人个人决定;34%的组织决策方式是其他类型[9]

由此可见,明确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决策地位是实现内部治理的必然要求,它包括定期召开理事会、理事的构成人数、技能、利益相关者和决策投票的基本原则等。在具体议事方面,民主议事原则也是行业协会决策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由于行业协会的权威来源于会员企业与市场的认同,因此必须健全民主机制,广泛地代表行业企业利益,扩大会员企业的覆盖面,提高自身凝聚力。通过组织化途径,寻找利益获得关系的互补性,使需求通过机制得到有效的满足[10]。民主议事决策治理机制要求行业协会坚持民主化,广泛听取会员意见,使合法利益有制度化的表达渠道,行业协会所作出的决策符合会员的要求,为会员所接受并加以执行。借助真正的民主选举决定领导者人选和做出涉及他们共同利益的公共政策,以此作为合法性基础[11]

第二节 行业协会人事治理机制

行业协会的治理、管理以及组织效率的实现,最终都取决于协会人员的构成。因此,协会成员的人事机制成为组织治理中最重要的议题之一。其中,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等领导人的素质和能力对行业协会治理绩效的影响尤为关键。行业协会的人事治理机制是指行业协会以怎样的制度来激励协会成员的行为动机,包括领导人产生机制、绩效考核机制、薪酬激励机制、组织文化激励机制、声誉激励机制等。

一、领导人产生机制

领导人是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优秀的领导人任命可以立足于本身对行业发展的洞见并联合动员各会员单位的力量,以实现行业协会乃至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合理、有效的领导人任免机制意味着有力的领导环境和乐观的发展前景,是对行业协会成员的重要激励。行业协会的领导人主要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以及秘书长。

行业协会领导人的产生机制影响了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目前,各行业协会多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协会的领导人[12]。以会长(理事长)为例,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规定,会长由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专职聘请人员担任,如果会长单位因人事变动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会长至任期届满。这是现有行业协会运作的最主要模式[13];实行聘任会长的行业协会目前仍是少数。现有研究显示,四川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采用聘任会长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14]

领导人的产生机制还需要遵循规定的议程进行。《意见》规定,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深圳指引》进一步细化规定,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开,同时在协会网页上公布。在投票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议做规定时间的演讲。此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应有到会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1/2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如果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1/2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人选。

二、薪酬激励机制

虽然第三部门具有“非分配盈余”的组织原则,但并不妨碍第三部门采用激励性的薪酬提高组织的运行效率。行业协会的专职员工与企业员工一样需要运用薪酬机制来调动其积极性。我国行业协会的从业人员具体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两类。随着行业协会运作的规范化,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逐渐提高,而对专职工作人员来讲,他们需要从报酬中获得激励。这部分工作人员既包括行业协会会长(即驻会会长)、秘书长等管理层人员,也包括协会职能部门中的普通从业者。就志愿者类的从业人员而言,他们并不追求高的劳动报酬,而是以个人成就感等价值观为取向。

在行业协会实践中,员工的薪酬与企业薪酬概念基本一致,通常由工资、奖金以及福利构成。其中,固定工资通常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龄、学历、经历、级别等因素制定的固定支付方式,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虽然固定工资比较稳定,但由于金额不高,只能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激励作用并不明显。奖金则与组织的经营业绩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但考虑到我国行业协会在资金资源方面仍然紧缺,对政府补贴及会员会费等收入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奖金激励形式有待在未来发展中逐步形成。同时,具有吸引力的福利计划能够帮助行业协会吸引高质量的员工,增强其忠诚度,激励员工长期留任[15]。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为其专职员工提供“九险一金”的福利政策,在激励吸引人才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三、绩效考核机制

绩效考核是指组织在既定的使命目标引导下,针对组织中每一员工所承担的工作,依据特定的标准和指标,应用科学的方法对员工一段时间的工作行为及工作行为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与评价。绩效考核起源于西方国家的文官制度,后成为企业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而随着行业协会的发展,绩效考核也逐渐成为行业协会管理及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及时接受反馈修正内部治理机构,进而改善组织效率。

行业协会绩效考核机制的实行,需要以准确有效的绩效指标与标准为基础。从理论上讲,绩效指标的本质对应着特定的职能活动。就行业协会而言,其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设置需体现其为会员、行业以及社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特点,同时也应将其相对较小的组织规模、相对扁平化的组织结构以及更多的团队工作模式纳入考虑之中,以协会的组织环境与实际运行机制为基础,切忌照搬照抄其他组织的绩效考评制度。

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建立起与协会职能和结构相匹配的绩效考核制度,不仅促进了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效率,还成功地改善了协会的外部治理状况与协会职能发挥效果[16]。与大部分初尝试将绩效管理引入组织治理的行业协会一样,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的绩效考评机制最初由基础考核、综合管理与重点工作三部分构成,但出现了指标过于笼统且无法反映实际工作内容和成效等问题。在随后的改革中,协会采用阶层化的评估方式,依据协会不同层次工作人员的不同职责,进行有针对性的考核。以协会秘书长的考核为例,考核侧重其领导与指挥能力。考核体系包括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两个部分。定量指标包括会费收入、服务性收入、会员发展、产业发展等,占比65%;定性指标包括会员活动、关系维护、海外发展、管理与发展、谈家祯生命科学奖等,占比35%。秘书长的薪酬受到其绩效考评结果的影响。在此绩效考核机制的运行下,协会工作人员得到了更明确的工作效果反馈,以及相应的激励与约束,保障协会能够根据考评结果调整协会的工作目标、方式与治理结构,对协会内、外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四、组织文化激励机制

作为第三部门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协会同样需要与组织使命相一致的能够激发动机、引导行为的目标来引导组织成员的行为方向,从而激发组织成员巨大的工作热情和强烈的归属意识。行业协会自身特点和公共责任使其比企业具有更多的社会使命,对行业协会员工高尚使命的激励也是组织重要的激励内容。组织文化是共同思想、价值观念、工作作风与行为准则的集中体现,在行业协会中形成的组织文化会对成员产生巨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对员工思想和行为产生强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五、声誉激励

行业协会作为第三部门的性质决定其提供的物质激励是有限的,同时员工的工作动力也不仅仅是获得物质收入,对高层管理者来说,在社会或行业中树立个人声望是其工作的主要动力之一。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这种声誉可看作是一种组织租金(organizational rent),该租金的收益产生于如下机制:行业协会管理者在与会员的广泛接触中获得了行业范围内的更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而作为行业协会组织者,他们也有更多的机会与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接触,这种正式或非正式的交流形成了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使其更有能力进行相关的寻租活动,无论是为了本身利益或为了行业协会[17]

声誉激励对于行业协会普通成员来说也是最为重要的精神激励手段之一,因为声誉可以直接表现为个人的价值,同时可以增加个人的偷懒成本,促使其努力工作。这些工作人员往往也可享受到与管理层类似的组织租金。比如,在行业协会机构中的工作经历可能使他们更容易到优秀的会员企业或行业内其他大公司任职。这一可能性也使得声誉激励发挥了更好的作用。

从对福建省泉州市行业协会的会费收费标准来看,身为会员企业领导的行业协会负责人,一方面在会费捐助和服务提供上远远高于普通会员,另一方面从事的服务却是无偿的,他们工作的主要动机是使个人以及个人所在的企业“获取声誉、树立声望”,仅仅试图通过报酬等显性激励机制对其进行约束显然不符合理性人假设,而通过声誉等隐性激励机制约束其行为是较为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方式[18]

第三节 行业协会财务治理机制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按照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行业协会的收入、支出进行系列规范。

一、经费收入

行业协会的经济能力是其能否有效运作的基础性条件。协会一般依据实际运行情况,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或资助,以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深圳指引》第126条提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行业协会应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需要注意的是,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更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会费收取的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或2/3以上)到会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章程明确会费标准、缴纳办法以及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处理办法。会费收支情况应每年书面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有权对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可以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申请公开财务账目。

一般而言,协会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并应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收取可采用固定标准,也可根据业务规模确定收取比例。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会员单位,可适当增收会费。各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种收取方法,也可将几种方法结合使用。但需注意,会费标准不得违反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有关规定。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及收支情况;行业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部门、挂靠单位或会员单位委托,开展各种项目设计、项目论证、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管理技术调研咨询等有偿服务的,其收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的有关规定;行业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背协会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接受境外组织或机构的捐赠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备案。

二、经费支出

行业协会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合理安排支出。依据《深圳指引》,一般情况下,行业协会经费支出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①管理费用。协会专职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协会租用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其他合理支出。②事业经费。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协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咨询讲课等付酬;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有偿服务的成本支出。

此外,协会的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行业协会要合理确定经费额度,经费额度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核定。行业协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可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由行业协会代为管理,定期向会员通报收支情况。

三、财务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其非营利性,考虑到目前多数行业协会都具有营利能力,行业协会更应加强财务管理,以保持行业协会的本质及社会合法性。依照《意见》要求,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以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应当建立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专业委员会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深圳指引》对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更详尽的指导和要求,指出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定协会的财务会计制度,就协会财务强化统一核算、不得另立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登记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作了具体规定。

在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方面,《深圳指引》对与财务管理制度落实相关的组织结构也进行了规定。在人员方面,行业协会应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等工作;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会计电算化等工作。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此外,如有需要,行业协会可设财务总监,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受理事长领导,代表理事会指导、监督行业协会财务工作。在机构方面,秘书处可作为协会财务的主管部门,承担以下五项职责:①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②开辟收入渠道,控制经费支出;③执行协会财务收支预算;④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节 行业协会信息披露机制

监督机制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目的是建立一种实施控制的行为方式。行业协会与公司一样,需要对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的监督。行业协会由于自身特点导致一定的治理困境,如产品和服务的非度量化、服务的间接性、天生的“所有者”缺位,以及不存在像公司那样的“用脚投票”的外部资本市场,更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此外,行业协会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机构,秘书长掌握协会日常管理实际控制权,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规避权力机构的控制而谋取私利的情况也不鲜见。因此,行业协会的监督机制对于行业协会的功能发挥、保障会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业协会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制度与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会员监督等方面;内部监督作为确保行业协会非营利性的基础,包括监事会对理事及执行人员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理事会运用考核权和任免权对执行人员的监督、组织内部规章制度对内部人员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使命、信念等“道德驱动”的监督。这里,主要介绍内部监督。

(一)内部自我监督

行业协会内部自我监督主要包括监事会监督、理事会监督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的监督三个方面。首先,监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对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执行机构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它通常以对组织财务活动的监督为重点,确保理事和秘书长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章程及损害组织利益的行为,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其次,由理事会代为行使监督权。我国多数行业协会目前都未设监事会或监事,在其协会章程中,往往指明由理事会承担监事会所拥有的监事职权。再次,组织通过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强化自身监督。目前,行业协会都设置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如组织的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志愿者管理、财务管理、信息资源管理、筹款管理等,通过这些制度,使协会能够有效地规范组织的远端程序和员工的行为,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理事及秘书长等执行高层滥用职权及违规行为,以保证组织运作程序的公开透明,赢得社会的信任。

(二)信息披露机制

信息披露机制是内部监督机制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外部监督机制的内部基础,故本章将其独立于内部自我监督,单独说明。

信息披露机制具体针对的是行业协会利益相关各方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通过在行业协会内部构件起信息披露机制,可以让外部监督主体及时掌握协会运行状况,以发现疑点提出质询。目前,行业协会信息披露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为行业协会主动公开信息;另一种为行业协会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19]

行业协会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可以是编发信息刊物、年度报告、组件并及时更新协会网站等形式,由此可以促使行业协会系统定期向社会公众提供最基本、最关键的信息,为会员、政府和社会公众所获得利用。

行业协会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此时公开的信息往往为更深层次的信息,目的是为了以最经济有效的方式针对不同群体的需要公开不同方面的信息。具体而言,政府、企业和普通民众在了解行业协会业已公开的信息基础上,仍需获取进一步的信息时,可以向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由行业协会根据其不同需求提供相应的信息。该方式可减少不同群体为捕捉信息所发生的成本。

【注释】

[1]OECD公司治理原则,www.oecd.org/daf/ca/corporategovernanceprinciples/49200756.pdf,2014年3月7日访问。

[2]张明.非营利组织的治理机制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08:46.

[3]Denis,Diane K.Twenty-five Year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Research and Counting[J].Review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1(10):191-212.

[4]徐晞.我国非营利组织治理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51

[5]归建华.上海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研究:非营利组织的视角[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9.

[6]张冉.现代行业协会组织能力[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61-63.

[7]姜琦.上海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发展研究[D].上海:华东理工大学,2012.

[8]李红艳.非政府组织管理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1-147.

[9]王名.中国NGO研究——以个案为中心[M].北京:联合国区域发展中心与清华大学NGO研究所,2001.

[10]徐家良.制度创新与运行机制:非营利组织再造[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2).

[11]汤蕴懿.行业协会组织与制度[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40.

[12]黎军.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机制研究[J].中国非营利评论,2009,(1).

[13]《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http://www.gov.cn/xxgk/pub/govpublic/mrlm/200803/t20080328_32571.html,2014年3月3日访问。

[14]江衍妙.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机制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

[15]徐林清,张捷.我国行业协会的营利倾向与治理困境[J].南京社会科学,2009,(3).

[16]陈汪杰,陈少雄.基于治理结构理论的行业协会绩效考核探讨:以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为个案[J].中国第三部门研究,2012,(2).

[17]徐林清,张捷.我国行业协会的营利倾向与治理困境[J].南京社会科学,2009,(3).

[18]徐晞,叶民强.我国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以行业协会为例[J].经济问题探索,2007,(1).

[19]金燕华,陈冬至.我国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探讨[J].中国行政管理,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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