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
第一节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法律体系
一、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我国行业协会发展较快。虽说行业协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行业公共事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但它存在财务收支活动,因此,必然面临如何规范、健全和加强财务管理的问题。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法律规范,是指与行业协会财务管理有关的一切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行业协会会计行为,规范行业协会经费的使用,加强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使行业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使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与行业协会财务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会计法》、《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关于施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通知》、《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目前,除《会计法》外,行业协会财务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依据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议制度》。
二、行业协会财务管理相关法律规范的沿革
(一)《会计法》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会计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是其他会计规范制定的基本依据。《会计法》用法律形式确定了会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对我国会计管理的体制、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对象及内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有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我国进行会计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行业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第17条和第18条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沪府发〔1994〕76号)属于地方性政府规章。其中第17条提到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和第18条提到社会团体账户管理与行业协会财务管理有关。
第17条(财务管理):“社会团体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社会团体的财务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社会团体换届之前,必须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接受对本届任期内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审计结果报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18条(账户管理):“社会团体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应当凭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出具的开立银行账户证明,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变更银行账户名称,应当凭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变更登记的证书,向银行办理变更银行账户名称的手续。
社会团体应当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变更银行账户名称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团体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社会团体经注销登记或者被撤销、取缔的,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通知其开户的银行。开户银行应当督促该社会团体限期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各种空白凭证。”
(三)《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沪府发〔2002〕2号),其中第19条是关于行业协会经费筹措和使用方面的规定。
第19条(经费):“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行业协会的经费使用,应当执行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施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通知》
《关于施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通知》(沪财行〔1994〕81号、沪民社〔1994〕16号)指出:“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市两年多来执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核算办法》的实际情况,上海市重新制定了《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本市各类社会团体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这两项规定。原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制定的《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该通知为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认真抓好社会团体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提供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五)《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393号)是为了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发的有关预算级次、关于预算收入科目、关于缴库手续等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1.预算级次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全国性社会团体及由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地方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依照《基金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负责登记管理的基金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其他基金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2.关于预算收入科目
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4类“企业所得税”下增设0487款“其他企业所得税”科目,本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本科目就地办理缴库。
3.关于缴库手续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缴库手续,由各级税务机关比照内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手续办理。
(六)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
为了使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并加强对会费的管理,1992年发布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2003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2)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3)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4)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5)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地方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见附件)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统一制定,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为做好新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衔接工作,新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启用。社会团体领取会费收据时,只缴纳会费收据工本费。
(6)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7)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知第2条和第5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9)本通知所规定的原则和具体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同时废止。
(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及有关法规,于2004年8月18日制定并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共有三部分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必要的会计法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共分8章,76条。第1章,总则;第2章,资产;第3章,负债;第4章,净资产;第5章,收入;第6章,费用;第7章,财务会计报告;第8章,附则。总则部分,包括制度制定的目的、依据,制度适用的范围,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核算基础,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会计记账方法等内容。第2~6章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该制度设置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会计要素。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从组织中取得回报,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核算“所有者权益”和“利润”问题;同样,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题,所以该制度既没有设置企业会计中的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会计要素,也没有设置预算会计中的支出会计要素。第7章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及其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并规定了会计报表的格式和编制说明,强调了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第8章(附则),对该制度实施的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部分,规定了经济业务事项应当设置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
为了规范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我国陆续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帮助民间非营利组织了解这些相关法律规范的实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必要会计法规列示于制度中,促进这些法律的贯彻执行。
第二节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主要内容
一、行业协会财务管理的目的
从行业协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能否提高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能力,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已经成为行业协会科学发展的重要课题。对于行业协会相关人员来说,熟悉行业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做好本职工作、监督协会财务管理和促进协会健康发展的有利因素。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是为了实现其创立宗旨,对组织活动中所需款项的筹集、运用和投资以及贯穿全过程的计划安排、预算控制、分析评价等进行全面管理。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内容主要有:行业协会会计体系、行业协会会计核算科目以及行业协会会计规范。
二、行业协会会计体系
行业协会会计体系是指会计的组织网络结构和指标体系。会计信息是行业协会会计体系构成的内在基础,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和会计方法体系是行业协会会计体系构成的双重维度。其中,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会计法律、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财政部制定的会计规章以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等。会计方法体系则从技术层面明确了操作的技巧。
按照会计核算、反映和监督对象以及适用范围可分为企业会计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两大会计体系。其中,企业会计体系是以资本循环为中心,以营利为目的,以成本核算为重点,用以核算、反映和监督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属于生产、流通领域中的各类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和结果的会计体系。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是以预算(国家预算和单位预算)管理为中心,以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为目的,以预算收支核算为重点,用以核算、反映和监督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属于分配领域中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和各类非营利组织(单位)预算资金活动过程和结果的会计体系。
行业协会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其会计体系属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即预算会计体系。
三、行业协会会计核算科目
(一)行业协会会计核算科目设置
行业协会会计核算科目的设置,一方面要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相适应,另一方面要充分体现自身会计主体地位。收入按来源、支出按用途设置会计科目,统一核算,综合平衡。
(二)行业协会会计核算科目分类
行业协会会计核算科目按其提供指标的详细程度,可分为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两种。行业协会的总账科目按照指标的经济内容分为五大类: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明细科目是对总账科目核算的具体说明,对总账科目起补充和分析的作用。
行业协会的总账科目和相应的明细科目如下:
资产是指行业协会拥有或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负债是指行业协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净资产是资产减负债的差额,分为限制性净资产和非限制性净资产。
收入是行业协会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支出包括行业协会的各种费用和成本,具体有基本业务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其他支出管理费用等。
(三)行业协会会计核算科目编号
行业协会会计核算科目编号采用三位数码,从左至右第一位数码表示会计科目性质,“1”表示资产类科目、“2”表示负债类科目、“3”表示净资产类科目、“4”表示收入类科目、“5”表示支出类科目。第二、第三位数码表示会计科目在该类中的顺序号。
四、行业协会会计规范
行业协会会计规范是相关人员在从事会计活动时所应遵循的约束性或指导性的行为准则。我国现行的行业协会会计规范主要包括:
(一)法律规范
会计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总称。与行业协会会计规范有关的法律规范在本章第一节中已经提及,包括《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通过会计法律规范,以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来规范行业协会的会计行为。
(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根据会计职业的特点提出的,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活动中应普遍遵循的职业道德要求,它贯穿整个会计规范体系中。
附录 行业协会会计核算表格
第三节 行业协会收入和支出管理
一、收支管理原则
行业协会的收入和支出管理通过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连续、系统、综合地记录、计量和报告,以价值指标客观地反映业务活动过程,从而为业务管理和其他相关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
(一)收支平衡原则
收支平衡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个财政年度)收入与支出之间的等量对比关系。行业协会收支管理要遵循收支平衡原则、遵循资金收支在数量和时间上平衡的原则。保持资金收支在数量上的平衡,指当资金余额远高于理想状态时,应进行投资或还款,以实现收支相抵略有节余;当资金余额远低于理想状态时,应加大筹资力度,弥补资金的不足。保持资金收支在时间上的平衡,指应根据投资机会来把握资金收支的时机,以避免资金闲置和滞后带来的损失。
在编制预算时,要坚持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在预算执行时,要防止收入流失,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收支平衡。在编审决算时要严格核实各项收支,各项支出要严格按规定列入决算,以实现财政收支的真正平衡。
(二)保值、增值原则
保值是指保持、保证原有的价值;增值是指在保持、保证原有的价值的基础上又有新的价值增加。保值是基础,增值是目标。行业协会虽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一切活动都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但是为了保证行业协会的资金利用效率,使资金使用社会效用的最大化,必须注意收入支出过程中的保值、增值,讲求一定的经济效益。所以,行业协会在收支管理中“不但要对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科学的管理和控制,控制资金耗费,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获取更多收益;还要促进组织改善经营管理,正确处理成本费用与产销数量、服务质量的关系,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结合起来。
(三)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行业协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行业协会的收支管理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坚持依法理财原则。逐渐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系统的收支制度体系,在日常收支管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范,同时要加强对行业协会收支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四)收支两条线原则
收支两条线是指收入一条线,支出一条线,这两条线要分开。行业协会所有收入都应归入财务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无权截留;而各部门凡是有现金支出的,就必须按照预算规定,由财务部门划拨。通过收支两条线,行业协会对各部门做到有效控制。
(五)利益关系协调原则
在行业协会收支管理中,存在很多利益主体,不同利益主体有不同的特性和需求,有时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存在差别、矛盾甚至冲突。这就需要行业协会在收支管理中,注意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在具体收支管理工作中,一是要顾全大局,为实现整体利益而形成一种调节、兼顾、配合与约束的机制;二是要有一定的灵活性,面对不同的利益矛盾状况,采取合情、合理、有效的举措。
二、收支管理目标
财务管理作为组织管理的一部分,是有关资金的获得和有效使用的管理工作,其目标取决于组织本身的目标。
对于企业等营利组织来说,收支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通过对资金运动的指导、组织、督促和约束,增强企业的营利能力,不断增加企业财富,就成为其财务控制的核心目标。但是,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为了完成社会使命,其收支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其财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作为非营利组织的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获取并有效使用资金,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即:致力于最大程度地筹集资金,提高筹资效率和资金使用社会效用的最大化。
三、收入管理
(一)收入管理概念
行业协会的收入是指行业协会为了实现其社会使命而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经营性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收入管理种类
收入管理既是非营利组织财务行为的起点,又是其财务管理的起点。在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中,收入管理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其能否完成最大程度地筹集资金并提高筹资效率的任务,决定了组织费用管理的有效性。按照组织收入特征,收入管理可分为非自创收入的管理和自创收入的管理两部分。进行收入管理时还应当处理好非自创收入和自创收入比例之间的矛盾,既要解决非营利组织资金不足,又要充分利用法律和政策优惠。
(三)收入来源
(1)捐赠收入,是指行业协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2)会费收入,是指行业协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3)提供服务收入,是指行业协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主要有信息服务、培训、咨询、举办展览会等获得的收入。
(4)政府补助收入,是指行业协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5)经营性收入,是指行业协会开办经济实体经营所取得的收入。行业协会可以遵照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创办经营实体单位,凭借协会自身在人才、科学、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从事与协会业务范围相关的经营活动,推动协会自身的发展。
(6)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四、支出管理
非营利组织的支出是非营利组织为组织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以实现其社会使命而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这将导致非营利组织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支出管理是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重点,财务性资金的分配和有效利用是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核心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社会效用的最大化是非营利组织费用管理的使命。依据资金用途应按照经营性成本和公益性费用分别管理。
(一)支出原则
行业协会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预算审批制,由秘书处提出全年经费预算,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具体而言,行业协会支出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行业协会经费支出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第二,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行业协会支出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一定的社会责任,而非营利。在经费的使用上,应当践行厉行节约,制止浪费的原则,将每一分钱都花在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上。
第三,量入为出,统筹兼顾。行业协会的支出必须根据收入的多寡来进行,统筹兼顾,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合理使用,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行业协会的收入是为了确保自身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更好地代表会员、代表行业,促进行业的发展。所以,行业协会的支出应当以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为根本,做到合理使用,有效使用。
(二)支出内容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1)本会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的报酬及差旅费。
(2)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3)为执行本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
(4)资料、会刊的印刷和专业书籍的购买费用的支出。
(5)外事活动经费。
(6)参加有关组织应缴纳的费用。
(7)对为协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支出。
(8)其他必要的支出。
(三)支出标准
协会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四节 行业协会财务会计报告
一、行业协会财务会计报告主体
行业协会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行业协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发挥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一,行业协会决策者可以通过财务报告了解行业协会财务状况和报告期内的财务成果,总结行业协会运行管理的经验教训,剖析行业协会经济情况,进一步找出薄弱环节,从而研究改善运行管理,确定发展方向和决策。
第二,国家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可以通过财务报告掌握行业协会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状况,检查行业协会预算资金情况,考查行业协会对财经纪律、法律法规、制度的遵守情况,分析不同类型、不同地区、不同规模行业协会在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为确定行业协会发展的依据,以利于宏观调控。
第三,资金提供者可以从财务报告中取得自己所关心的行业协会资金的使用及其业务开展情况,债权人则可以从财务报告中取得他们关心的行业协会偿债能力。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它界定了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采取的立场和空间活动范围。一个会计主体应具有经济上的独立性,即能与其他主体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还应具有组织上的统一性,即须具有统一的组织、目标和权责等,以便能对该主体的全部业务活动进行系统的核算。
营利企业的会计主体和会计报告主体都是整个企业,而非营利组织则不同,其会计报告主体是整个组织,但其会计主体却是各类基金。
二、行业协会财务会计报告要求
会计报表的真实可靠、相关可比、全面完整和便于理解,是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报表及时提供给使用者是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
(1)数据真实,要求会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能如实反映行业协会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数据信息要符合客观性要求。
(2)计算准确,要求会计报表中的数字在计算时必须准确无误。
(3)内容完整,要求对于按规定上报的会计报表及各项指标,其内容的填列必须完整。
(4)报送及时,要求行业协会在会计期末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并报送。
三、行业协会财务会计报告构成
行业协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一)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指以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全面、系统地反映行业协会财务状况、业务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一种报告文件。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行业协会向外界传递的最相关和最重要的会计信息主要是通过会计报表来反映的。
行业协会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有关附表等。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行业协会在某一特定时期财务状况的静态报表,包括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具体内容包括:①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②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等。③净资产:包括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
通过资产负债表可以掌握行业协会的经济资源及这些资源的分布和结构状况,了解行业协会的资金情况和负债情况。
业务活动表体现了行业协会各项业务收支活动,反映行业协会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该表由表头和基本内容两部分组成。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和“金额”两部分。采用自上而下分项列示的报告式结构。其中,“项目”栏包括:收入、费用、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净资产变动额四个方面。“金额”一栏则分为“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又根据其收入、费用是否存在限定而分为“非限定性”和“限定性”两部分。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行业协会在某一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与流出信息的会计报表,是一个动态的会计报表。按照行业协会业务活动的性质,现金流量可分为: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
附录 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业务活动表
现金流量表
(续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有关项目等所做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会计报表各项目的补充说明;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③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④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⑤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⑥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⑦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⑧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⑨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⑩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行业协会一定期间经济活动进行分析总结的文字报告,它是在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对行业协会财务状况、业务成果、资金周转情况及其发展前景等所做的总括说明。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①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②结余和分配情况;③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四、行业协会会计报表的分类
行业协会会计报表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中期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中期会计报表是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是以年度为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
(2)会计报表按其反映的资金运动状态的不同,可分为静态报表和动态报表。静态报表是指反映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会计报表;动态会计报表指反映一定时期内资金耗费和资金收回的报表。
(3)会计报表按照会计报表的服务对象,可以分为内部报表和外部报表。内部报表是指为适应行业协会内部管理经营需要编制的而不对外公开的会计报表;外部报表是指行业协会向外提供的,供政府部门、其他行业协会和个人使用的会计报表。
(4)个别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个别会计报表是反映对外投资行业协会本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包括对外的和对内的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是行业协会对外投资,当其投资总额占被投资单位50%以上(不含50%),或者虽然占该单位不足50%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将被投资单位与本行业协会视为一个整体,将其有关经济指标与本行业协会的数字合并而编制的会计报表。
(5)按提供会计资料重要程度的不同,会计报表又可分为主要会计报表和附属会计报表。主要会计报表又称主表,它是全面反映行业协会资金增减变化、业务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报表;附属会计报表又称附表,是进一步详细说明主表某项或某几项指标情况的会计报表。
五、行业协会财务会计报告时间要求
行业协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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