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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变更登记要求

时间:2023-06-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中,简化了审批程序,明确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向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对行业协会的住所在法律中予以确认的作用在于:一是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二是法律文书及其他函件法定的送达场所;三是行业协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定地点。

第八章 行业协会登记管理

第一节 行业协会成立登记

一、行业协会设立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是出于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目的而制定的。该条例总共7章,共40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条例制定的目的、依据,条例适用的范围,社会团体的特征,以及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等内容。

第二章,管辖。包括对不同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明确。

第三章,成立登记。详细指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需提交的材料、登记事项、章程内容以及其他一系列注意事项等。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对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条件、手续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对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年度检查等事项进行说明。

第六章,罚则。是一系列针对社会团体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对登记证书的样式、年检的免费制以及该条例实施的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2002年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上海市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该办法共22条,分别对该办法的制定目的、行业协会的定义、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机构、政府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设立原则、行业协会发起筹备的条件、行业协会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行业协会的名称要求、行业协会申请筹备、筹备的审查程序、申请登记、章程审查及核准、分支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行业协会的职能、行业协会的办会原则、行业协会的加入、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经费、适用例外、过渡条款以及施行日期等予以具体规定。

(三)《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于2002年10月31日,经过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决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正。

该规定是为了促进上海市行业协会的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该规定共27条,主要涉及登记制度、政府公开、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化以及加强对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退出等相关内部。其中,简化了审批程序,明确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向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提出。

(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该标准(GB/T4754—2011)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除参照2008年联合国新修订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四版(简称ISIC4)外,主要依据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对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做了调整和修改。

目前,国家规定行业协会实行“一业一会”制,行业协会在登记管理中,应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来进行分类。

二、行业协会发起筹备条件

(一)筹备登记

1.筹备条件

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具体而言,行业协会发起筹备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行业协会是人群的组合,会员过少,组成的行业协会就不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人不能成为会员。单位会员是除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行业协会的名称是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重要标志。规范的行业协会名称应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行业协会性质的标识。全国性行业协会应当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地方性行业协会则不得冠以这些字样,而只能冠以相应行政区划的名称。另外,行业协会的名称不得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的内容,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同时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社会法人组织,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产生和体现社团法人的意志。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主要由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其他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等组成。

(3)有固定的住址。任何法人组织都要有住所。对行业协会的住所在法律中予以确认的作用在于:一是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二是法律文书及其他函件法定的送达场所;三是行业协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定地点。行业协会对其住所享有独立的使用权,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住所应相对稳定。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专门从事行业协会相关工作,以行业协会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行业协会要有效地开展活动,必须根据其业务活动的需要及经费、财产状况,配备相应的、有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是保证行业协会正常开展活动的经济基础,是行业协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必要的物质条件。行业协会资产的获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行业协会法人应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的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依靠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或别的什么自然人或法人来代替承担民事责任。设立行业协会法人的目的就是使其独立地在社会上开展活动,并以自己的名义与社会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交往,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业协会法人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7)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目前,若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经过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并且获得同意,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2.申办资料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必须递交以下材料:

①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书(即可行性报告);

②筹备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二份);

③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④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⑤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⑥发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⑦拟吸收会员名单(一式一份);

⑧章程草案(一式三份);

⑨其他有关材料。

3.办理程序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要经过以下办理程序(见图8.1):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社团局登记处受理—社团局审核—民政局审批—社团局登记处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自社团局登记处受理到民政局审批之间的办理时限为60日)。

图8.1 筹备登记流程

申请人咨询阶段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可行性报告、章程草案、拟定负责人名单和拟定会员名单等预审材料。

4.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筹备或者不予筹备的决定。

(二)成立登记

1.受理条件

(1)筹备工作符合要求。行业协会在申请筹备登记并获得批准后,需要积极着手于筹备工作,在不超过6个月的筹备期间完成所需筹备的事项。而且在此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任何活动。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筹备工作符合要求,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2)章程内容完全合法完备。行业协会的章程是全体会员意志的反映,也对会员起到约束的作用。成立行业协会,章程是必不可少的。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包括以下几项:名称、住所;性质;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会员种类、入会条件和入会程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等。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必须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而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为行业协会的相关行为和活动负责。

(4)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唯一性,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社会团体也必须具有唯一性。对于行业协会而言也不例外,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担任一个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行业协会如要申请成立登记,则此前的申请筹备所具备的条件、申办的资料以及相应的程序均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否则取消资格,不予成立登记。

(6)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行业协会的行为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避免法律法规禁止的任何情形。

(7)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要想成立登记,必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成立登记。

2.申办材料

①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②章程(一式三份);

③社会团体正式会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地址、电话)(一式一份);

④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批复(一式一份);

⑤社会团体成立大会决议(一式一份);

⑥社会团体理事会决议(一式一份);

⑦其他有关材料。

3.办理程序

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社团局登记处受理—社团局审核—民政局审批—社团局登记处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和证书(自社团局登记处受理到民政局审批之间的办理时限为30日)(见图8.2)。

图8.2 成立登记流程

4.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该社会团体的决定。

三、行业协会成立注意事项

(一)筹备登记注意事项

(1)对可行性报告应当着重审查行业协会筹备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是指该行业协会的筹备成立符合当前政治、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和本区域的特点;可行性是指筹备成立行业协会的名称、资金、住所、会员组成、专职人员等方面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行业协会名称应当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一般依次由三部分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行业协会性质的标识。

(3)行业协会章程草案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15条规定。其中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业务范围不得与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成立的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

(4)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当为中国公民及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拟任负责人应当为中国公民,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不得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其中发起人为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起人为单位的,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行业协会拟吸收的会员应当为中国公民及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应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其中,个人会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位会员应当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验资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对验资报告应当着重审查活动资金来源、资金性质和资金数额。其中,资金来源是指行业协会的活动资金来源应当合法;资金性质是指行业协会的活动资金应当由组织和个人捐赠或资助,不得出现“投资”等字样;资金数额是指地方性行业协会应当达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3万元以上的法定数额,活动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

(7)行业协会应当有固定独立的住所(居民住宅除外)。申请人应当递交住所租赁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如递交住所租赁协议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一致。

(8)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党组织。行业协会党建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行业协会拟建的党组织名称、拟任党组织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名称。

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独立的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的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邻近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兼职人员中有党员3人以上的,可以建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的领导成员,一般应由行业协会领导成员中的党员担任。

行业协会党组织(包括临时党组织)原则上隶属于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行业协会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确有困难的,可商行业协会挂靠单位等有关党组织负责行业协会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

(9)实地核查应当着重核查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二)成立登记注意事项

(1)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着重审查行业协会成立大会的召开以及各项议程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行业协会的负责人不得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2)对行业协会的章程审查应当对照申请筹备时的章程草案,着重审查其修改的部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行业协会负责人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干部兼职审批手续,并提交《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4)正式会员名单应当达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数额。其中,个人会员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单位会员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5)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决定书和证书时应当同时返还加盖章程核准章的行业协会章程,同时告知行业协会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并要求行业协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和《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备案表》等备案材料。

第二节 行业协会变更登记

一、行业协会变更登记内容

行业协会登记成立后,其依法登记或备案的事项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也在不断地改变,行业协会的有些事项也许会发生变更。行业协会的变更登记是指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进行的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只需备案的社团备案事项除包括以上登记事项外,还包括有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由于以上事项均为行业协会在登记或备案时,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法定事项,是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必须具有的基本要素,也是登记管理机关对行业协会进行管理的核心内容。如行业协会因情况变化,确需改变这些事项,必须事先经登记管理机关的重新确认、核准登记,否则不具有合法性。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社会团体需要变更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应当首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二、行业协会变更登记要求

(一)申办条件

(1)名称变更。行业协会变更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需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

(2)法人代表人变更。行业协会变更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3)住所变更。行业协会变更的住所需要有独立、固定的住所;需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

(4)业务范围变更。行业协会业务范围变更是指章程中已有相应业务范围的规定,相关事项可申请变更。

业务范围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变更的业务范围与其他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无相同或相似;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行业协会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

(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行业协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行业协会的业务相关;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6)注册资金变更。行业协会变更的注册资金必须真实,来源合法,并且需要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核、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决定书和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归档(见图8.3)。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如材料需要补正,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受理期限自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起算。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决定书和证书。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不需要公告。

图8.3 变更登记流程

(三)申办材料

1.行业协会名称变更登记

(1)行业协会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行业协会变更名称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行业协会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4)行业协会章程(一式三份);

(5)其他有关材料。

2.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行业协会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二份);

(3)行业协会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4)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5)其他有关材料。

3.行业协会住所变更登记

(1)行业协会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行业协会变更住所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行业协会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4)其他有关材料。

4.行业协会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行业协会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行业协会变更业务范围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行业协会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4)行业协会章程(一式三份);

(5)其他有关材料。

5.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行业协会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行业协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及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一式一份);

(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一式一份);

(5)行业协会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6)行业协会章程(一式三份);

(7)其他有关材料。

6.行业协会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1)行业协会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办理时限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三、行业协会变更登记注意事项

(1)行业协会变更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符合,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与同一行政区域内其他行业协会的名称相同或者相似。

(2)行业协会变更的住所应当是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居民住宅除外),应当递交相应的住所租赁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如递交住所租赁协议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一致;如产权属于行业协会的,则需递交行业协会产权证复印件。

(3)行业协会变更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具体明确,与其宗旨、名称相符合。

(4)行业协会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业协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当为中国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行业协会负责人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干部兼职审批手续。行业协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不得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5)行业协会变更的注册资金应当真实、来源合法、达到法定的资金数额,必须是货币资金。

(6)行业协会变更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具备业务主管单位资格,并且职能应与该行业协会的业务相关。

(7)行业协会因为其他客观需要而改变活动地域,并且改变后的活动地域超出了原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到新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节 行业协会年度检查

一、行业协会年度检查意义

行业协会年度检查是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已经登记的行业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和财务管理的情况等,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年度审检。

行业协会年度检查是登记管理机构对行业协会依法登记管理的一种有效方法,也是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关于对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第28条、第31条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行业协会实行年度检查,是法律法规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行业协会需要积极配合的一项重要工作。年度检查对于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督,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一,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这使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对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行业协会的规范。

第二,保障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年度检查通过一年一度的对行业协会的审查、检验,可以及时、全面地发现行业协会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规定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通过年检这种方式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和业务活动,进一步总结工作,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明确方向,保障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第三,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年度检查虽然是对行业协会的审查和约束,但是从另一方面也是对所有行业协会合法权益的维护。纠正行业协会的不合法和不合规的行为,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对于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而言,年度检查的意义在于:年检不仅仅对行业协会进行审查、监督和规范,也使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对行业协会进行年检的过程中,了解行业协会在一年来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把握行业协会的脉搏,做到对行业协会更好地监督、管理和服务。

二、行业协会年度检查内容

行业协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

行业协会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遵守国家政策。年检对行业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以发现是否有违法乱纪的情况,进行督导和纠正。

(二)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行业协会的成立及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都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登记手续。履行登记的情况包括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办事机构的备案情况,以及负责人的变化情况。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都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行业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发生变化,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从事行业协会日常事务的机构)的设立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行业协会的生命力在于围绕章程开展活动;通过开展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行业或学科的发展,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如果一个行业协会不开展活动,或者不能通过开展活动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这个行业协会的存在就成问题了。同时,行业协会开展活动不能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要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业协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行业协会的资产。行业协会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行业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行业协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是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行业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行业协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其他如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情况、办公地点情况、会费收取情况、党政干部在行业协会的兼职情况,都在年检内容之内。

(五)其他情况

除了上述检查内容外,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负责人变化情况、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会费制定情况、收费情况、财务审计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国际交流情况、重大事件参与情况、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等都可以列入年检考察内容。

三、行业协会年度检查对象

凡是按程序经审核批准,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行业协会,都必须接受年度检查。

准备申请登记,或于上年度7月1日后成立的行业协会,不在年度检查之列。

四、行业协会年度检查程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行业协会年度检查根据所在地区的要求不同,可以进行网上申报,也可以进行纸质申报。但是各自的时节点和程序大致相同,一般分为三大阶段:1月1日~3月31日,为行业协会自检阶段;4月1日~5月31日,是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6月1~30日是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

行业协会年度检查的流程具体如下:

(一)发布年检公告和通知

每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及政务网站发布年检公告,明确参加年检的行业协会范围、年检工作的截止时间、行业协会需要提交的材料、年检的主要内容以及不参加年检的法律后果等。凡上年度6月30日之前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参加本年度年检。

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通过召开年度检查工作会议、委托业务主管单位、直接邮寄、网络短信等多种方式将参加年度检查通知送达行业协会。

(二)年检材料的报送

目前,上海行业协会年检实行网上年检。每年3月31日前,行业协会登录“上海社会组织”网站(www.shstj.gov.cn)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年检报告书即可。每个行业协会都配有专门的法人一证通,凡经加盖电子签章的年检报告书将从网上自动递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上海所有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也都配有专门的法人一证通,每年5月31日之前,登录“上海社会组织”网站(www.shstj.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即可完成行业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合格的,加盖电子签章后将从网上自动传送到市社团管理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在初审中发现行业协会年检填报中有任何问题,可以直接退回行业协会重新填报。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每年6月30日之前,根据年度检查报告书所反映的情况,依照年度检查工作的要求,对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年度检查结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具体分为三个步骤,首先,由登记管理机关承办人员提出年度检查初步意见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然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最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做出最终审批意见。

部门负责人对承办人员的年度检查初步意见有异议,可以退回承办人员重新审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如果对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有异议,可以退回部门负责人重新审核。对于复杂、疑难或争议较大的情形,登记管理机关要进行合议讨论,最终年度检查结论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五)公告年检结果并加盖年检印章

每年6月30日以后,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发布年度检查结果公告,并在网上对年度检查报告书全文公布(个人私密信息除外)。在此期间,行业协会可以随时登录“上海社会组织”(www.shstj.gov.cn),查看年度检查状态和结论。行业协会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携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登记管理机关社团管理部门加盖年度检查结论印章。

(六)年检后续工作

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社团管理部门应对年度检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行业协会基本情况和各种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形成《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情况分析报告》,为下一步做好行业协会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行业协会,由社团执法监察部门对其责令进入为期3个月的整改期。在整改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视情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等。行业协会年度检查流程见图8.4。

图8.4 行业协会年度检查流程

五、行业协会年度检查标准

行业协会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其中,行业协会遵守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其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行业协会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具体而言,行业协会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②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③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④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⑤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⑥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协会,根据情节的轻重,相应地确定行业协会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①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②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③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④未按期换届的;⑤违反财务规定的;⑥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⑦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⑧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⑨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⑩擅自修改章程,未按规定进行核准备案的;瑏瑡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瑏瑢年检中弄虚作假的;瑏瑣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六、行业协会年度检查处罚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年度检查过程中,发现行业协会有违规违法行为,应该对行业协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行业协会年检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是实现行业协会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重要保证。

(一)处罚内容

(1)对行业协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撤销登记是对行业协会较为严重的处罚。行业协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为属于明知故犯的行为,其背后可能隐藏着危害国家利益、损害公众权益和违背社会道德的不利因素。而成立后一年之内没有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说明该行业协会的存在没有太大的意义,社会也不知晓其作用所在,依法撤销登记是合法、合理、合情的。

(2)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行业协会印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行业协会印章是行业协会依法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为其颁发的法人凭证,是用以确定行业协会身份的主要标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了与行业协会有关的、经过法律认可的详细内容,有利于社会和有关机构对行业协会进行了解和管理、监督。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行为不仅仅是违法行为,有时候也会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二是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行业协会在登记时,就在协会章程中明确了自身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而且也经过了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准。这些宗旨和业务范围也就顺理成章地受到法律的保护。若行业协会的活动超出了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则不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还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三是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年度检查不仅仅是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的要求和授予的权力,也是行业协会应该积极配合、应尽的义务。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有权要求行业协会作出相应的配合,否则就视为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是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业协会如果需要变更登记,应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变更登记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如若擅自变更则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是行业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它们的一切法律行为都由行业协会承担。而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当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后,行业协会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如果行业协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或者依法设立但未严格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对行业协会予以处罚。

六是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业协会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开展的活动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业协会偏离自身属性和目的,以营利为目的,违背行业协会的宗旨,则视为违法行为。

七是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行业协会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和资助都属于行业协会集体所有,是行业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服务会员企业的必要物质基础。行业协会中的任何人或者任何部门不得擅自侵占、私分、挪用行业协会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和资助,否则会严重影响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处罚。

八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是在章程中已经明确,并且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而获取经费,理应受到处罚。

上述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行业协会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4)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行业协会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行业协会继续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行业协会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业协会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形式

(1)警告。这是对违法违规的行业协会给予的一种比较轻的处罚,是通过教育、谴责和告诫的方式,对行业协会进行的指导和警示,也带有一定的强制性,需要行业协会严格遵守。

(2)责令改正。这种处罚形式比警告力度更大一些,是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对行业协会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年检不合格时强制要求纠正的处罚方式。责令改正期间,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这意味着在一定时期内限制或剥夺了违法行业协会的民事权利能力,故此方式适用于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行业协会。

(3)撤销登记。撤销登记是对行业协会处罚中较为严重的制裁措施。行业协会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或行业协会的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的,予以撤销登记,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4)追究刑事责任。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而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行业协会处以罚金,对行业协会负责人处以相对应的刑罚。

第四节 行业协会注销登记

一、行业协会注销登记内容

行业协会注销登记,是指行业协会终止应履行的法定程序。注销登记是行业协会登记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登记管理机关掌握行业协会数量变动和发展趋势,做到有效管理的重要方式。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业协会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或合并以及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办理注销登记。行业协会办理注销登记后,即应停止活动,其他组织也不得以该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活动。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行业协会成立的目的所在。宗旨完成就意味着行业协会没有存在的意义,应办理注销登记。

行业协会因为某种原因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自行决定自行解散时,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行业协会分立是指一个行业协会分为两个以上的行业协会;而行业协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业协会合并为一个行业协会。根据分立和合并的情况不同,相应地办理不同的手续。

行业协会因为其他客观需要而改变活动地域,并且改变后的活动地域超出了原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到新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行业协会注销登记环节

(一)受理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申办材料

(1)行业协会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4)善后清算工作报告;

(5)银行账户销户证明(一式一份);

(6)其他有关材料。

行业协会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行业协会印章。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社团局登记处受理—社团局审核—民政局审批—社团局登记处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自社团局登记处受理到民政局审批之间的办理时限为20日)。具体流程见图8.5。

图8.5 注销登记流程

(四)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三、行业协会注销登记注意事项

申请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

决定行业协会终止的最高权力机构会议应当符合该行业协会的章程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照歇业审计报告审查《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中的清算报告。歇业审计报告中出现的款项,行业协会都应处分完毕,并如实写入清算报告。行业协会如将剩余资金或固定资产赠与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收据或固定资产接收清单;行业协会如存在债权债务的,应当提供有关单位(政府部门除外)或个人的担保承诺书。

行业协会注销的,其所属分支(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附:行业协会年度检查样表

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012年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民政局印制

说 明

一、本报告书按2012年度终止时的实际情况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准确。

二、本报告书在网上填写完毕后,须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加盖电子签章,依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章与传统单位印章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年检报告书一经盖上电子签章,将视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意年检报告书的内容。

三、2013年3月31日前,各社会组织完成《2012年年度检查报告书》的网上填报工作,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加盖电子签章后,由系统自动提交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四、年检服务热线:63212145、63212960(市级社会团体),技术咨询电话:63210100,法人一证通受理点咨询电话:962600。

区县年检服务热线一览表

法定代表人声明

谨此确认,本报告书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可予以信息公开(私人信息除外)。

年 月 日

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 ___________

证书有效期_______________(证书已过期)

*凡证书有效期已过期的,请速来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发起人情况:个人举办□单位举办□个人单位合办□

注册资金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金来源:政府资助□ 单位自筹□ 个人出资□ 以上兼有□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所在地街道、镇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所在地街道、镇______)

*未办理住所变更手续的,请速来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住所用房情况: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 政府提供□ 自有□ 租赁□

联系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手机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单位传真________

是否举办网站 是□ (单位网址_______)否□

二、会员和机构设置情况

(一)单位会员数_______个人会员数_______

(二)本届理事会起始日期________,任期________年,理事人数________,

常务理事人数_______,监事会或监事_______人;秘书处工作人员_______人

(三)日常办事机构数________

分支(代表)机构数_______(其中,分支机构数:_______,代表机构数:_______)

专项基金机构数________实体机构数________

三、人员情况

(一)

1.从业人员总数_______人。

其中,专职人员(含全日制或签订劳动合同)________人;

兼职人员中国家机关在职________人,企事业单位在职________人,离退休返聘________人,其他________人。

2.年龄结构:35岁及以下________人,36~50岁________人,51~60岁_______人,60岁以上_______人

3.学历结构:高中及以下________人,大学本科及专科________人,硕士及以上_______人,留学半年以上归国人员_______人

4.从业人员中持有“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___人,持有从事岗位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____人

5.从业人员中担任区县级以上党代表____人、人大代表____人、政协委员___人

6.从业人员中具有行政级别:省部级___人、厅局级___人、处级____人

(二)负责人总数________(其中女性数________)

*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法定代表人情况

姓名________政治面貌________性别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离退休否________

身份证件和证号_______电话_______手机_______

专职/兼职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其他社会职务_______

(四)会长(理事长、主席)情况

姓名________政治面貌________性别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离退休否________

身份证件和证号________电话________手机________

专职/兼职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其他社会职务_______

(五)秘书长情况

姓名_______政治面貌________性别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离退休否_______

身份证件和证号_______电话_______手机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职/兼职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其他社会职务________

四、活动情况

(一)年度基本业务活动

1.会员(代表)大会:___次

2.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董事会:___次

3.学术/专业会议___次;

4.培训___次,参加人数___人次;

(二)公益活动情况

1.开展公益活动项目___个

2.公益活动___次

3.公益活动支出________元

(三)涉外活动情况(具体情况必须在总结中予以说明)

1.开展国际合作项目___个,总计____元人民币,项目名称________

2.组织或参加国际会议____次,会议名称________

3.是否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

是□(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数量________,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________)否□

4.出境考察(培训)___批___人次,接待境外来访___批___人次

5.接受境外组织捐赠或赞助____次,总计____元人民币,境外组织名称

6.聘请外籍员工________人

(四)信息公开情况

1.2012年度向“上海社会组织”网报送信息_________条,其中被采用________条

注:可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信息上报”栏目,从中获知信息报送与采用条数(限2012年度)

2.是否举办刊物 是□ 否□

(五)2012年度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

*社会组织开展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属于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不列入统计范围。

五、党建情况

(一)从业人员中党员总数________人,其中专职人员中党员数________人。

党组织关系在本社会组织的党员数________人,本年度发展新党员________人。

(二)党组织情况:

1.党建形式:党委□ 党组□ 党总支□ 党支部□ 临时支部□ 联合支部□ 党小组□ 党建联络员□ 其他形式□ 无□

2.党组织(党建联络员)隶属关系: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挂靠单位党组织□,属地党组织□,行业党组织□,其他党组织□

3.党组织负责人(党建联络员):同时担任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专职党务干部□,其他人员□

4.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但尚未建立□,有党员但不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无党员□

*党建形式选“无”的单位填写问题“4.”其他单位填写问题“2.3.”

(三)是否建立共青团组织:是□ 否□如是填写共青团员人数为________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是□ 否□

六、财务情况

(一)财务情况

上年度净资产合计:________元

本年度收入合计:_______元

其中,1.提供服务收入:_______元

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收入:_______元

其中:来自市级有关部门:________元,来自区县级有关部门:________元,

来自街镇级有关部门:________元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________个,受益对象:________人

注: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所获得项目资助视作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2.接受社会捐赠:_______元

3.政府补助(资助)收入:_______元

其中:来自市级有关部门:________元,来自区县级有关部门:________元,

来自街镇级有关部门:________元

政府补助(资助)项目:________个,受益对象:________人

4.会费收入:_______元

5.其他收入:_______元

本年度费用合计:_______元

其中,1.业务活动成本:________元

2.公益事业支出:____________元

3.管理费用:_______元(其中工资福利________,办公开支________,其他_______)

4.其他费用:_______元

本年度净资产合计:________元

*上年度净资产合计+本年度收入合计-本年度费用合计=本年度净资产合计

(二)纳税情况

2012年度缴税总额_______元(其中缴营业税_______元,缴所得税_______元,缴其他税费_______元。)

*2011年未缴税的可填0

是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是□ 否□

(三)记账情况

专职财务人员记账□ 兼职财务人员记账□ 委托第三方记账□ 其他□

(四)财务制度

是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 否□

(五)财务报表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财务情况请按照本报告书财务报表格式填写。尚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请将所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按照本报告书的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填列。

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续表)

业务活动表 单位:元

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续表)

财务报表附注(如对财务报表中的相关问题需进行阐述或说明,请填写此栏):

七、年度工作总结(500~1 000字)

八、下年度工作计划(200~500字)

九、审批意见

附:

筹备社会团体申请表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表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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