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基于共生理论的长三角城市群区域治理研究
长三角城市群区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许多区域协调与合作问题,在缺乏有效权威制度化的跨区域合作机制的前提下,各级地方政府间垂直及水平的协调机制不足,彼此的合作关系脆弱不稳定。长三角城市群必须对原有的区域管理模式进行改革,优化地方政府间关系,减缓地方政府间由于发展经济造成的紧张关系甚至冲突,通过市场化或准市场化机制,破除行政壁垒,吸收企业、区域性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共同参与决策,通过政府引导来设立各种准自治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展开区域协作和一体化发展,从区域管理转变为区域治理。
因此,在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背景下,推动多中心联动、互动、关联与包容性发展,实现区域多中心互利共生成为区域研究的重要领域,也成为影响和制约区域综合竞争力与软实力的重要因子。本章基于生物共生理论,从共生与多中心协同发展角度对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进行探索性研究,分析区域关系、诊断区域问题、寻找区域出路,力求为发展转型与结构调整、促进区域协同与持续发展提供有益的探索,以期开启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的新视角。
6.1 长三角城市群区域共生机理分析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扩散,城市群区域各城市之间的联系日益复杂化。长三角城市群各城市之间的关系已不是单纯的竞争关系,而转向更广泛的分工与合作,竞争基础上的协同合作成为各城市自身发展的更重要手段。因而,长三角城市群各城市之间存在着与生物界中的种群关系类似的协调进化和共同生存问题,长三角城市群有着区域共生的机理。
6.1.1 城市群区域共生的理论分析
6.1.1.1 城市群区域共生的界定
一般意义上,共生是指共生单元之间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按某种共生模式所形成的关系。区域共生是指区域单元与要素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牵制、相互促进、相互嵌套的互动、共赢状态,是一种系统组织、社会组织与经济组织现象,表现为不同区域通过流、链、域与场形成共生关系,并通过区域间的相互作用,促进区域共生体向协同、互动、共赢的方向发展,实现区域的发展及辐射能级的提升,从而实现区域共生能力的累积与放大。区域共生,既是一种系统组织现象,又是一种社会组织现象,也是一种经济组织现象,表现为区域单元与区域诸要素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牵制、相互促进、相互嵌套的基本状态,通过区域要素的关联链与流场联系在一起的区域发展共同体、区域内部单元与要素间的联动与互动发展态势,是区域关系的表现形式。区域共生正是基于以要素流为媒介的区域竞争与合作成为区域发展的客观事实,建立并用于解决区域共生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区域合作、互动、协同与共赢,实现共生协同的放大效应。区域共生目的是克服单中心能力的不足与缺失,化解区域矛盾、激活多中心活力、培育区域综合成长力,实现区域要素整合与合理配置,降低区域发展成本,提高多中心共生发展绩效,促进区域协同与持续发展。
从规模尺度讲,有区域多中心或者是域内的城市集群模式,如洛杉矶、伦敦、巴黎,或者是域间的城市集群模式,如荷兰任仕达或佛兰德地区。区域多中心是以一个或多个中心城市为中心,通过集聚与辐射流联系在一起的不同等级、不同功能、不同性质的多区域构成的复杂、开放的集合体,既有跨域的,如长三角城市群,又有域内的,如武汉城市圈。多中心通过职能、角色分工实现共生发展,中心城市扮演核心、研发、创新等职能,副中心、外围与边缘城市扮演服务、基地、腹地等职能。区域多中心共生是基于区域大系统的复杂性、多中心的差异性、不均衡与不对称性、多中心关联性,以流为媒介的区域竞争-合作方式,用于解决区域共生问题,激活多中心活力,促进区域合作、互动、协同与共赢,实现共生的累积与放大效应。
城市群共生的一般含义是地域上临近的两个或多个城市在发展中形成的一种相互作用。由于城市间要素的差异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这种作用有利于城市长期共同协调发展。城市群体的共生,由多组别多层面的城市共生关系构成,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作用系统。城市群体共生关系,是指一组以地域空间为基础,劳动地域分工清楚,城市职能互补,等级规模合理,经济、产业结构关联,资源共享,交通网络和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城市化进程互控,共同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群体作用关系。
城市群区域共生基于多主体、多层级、多元化导向,始终围绕协同与共生的目标,通过流、链实现多中心共生,并通过区域场推动多中心从制度、经济、区域等层面实现联动,利用调控层与交流层二个博弈平台,引导求同存异、共同发展,本着“自主、互补、互利、共担、共赢、共享”原则,以协商与谈判为手段,以公平占有、共同发展、共利多赢为目标,以流、链、域、场为媒介,以自愿、有序、适度、平等、互惠、互利为基本原则,推动实现城市群区域多中心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从根本上说长三角区域城市集群共生系统的基本要素包括城市集群的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其中共生单元是基础,共生环境是条件,共生模式是关键。
6.1.1.2 城市群区域共生单元
1.城市群区域共生单元的界定
在共生理论中,共生单元是指构成共生体或共生关系的基本能量和交换单位,是形成共生体的基本物质条件。根据城市群合作的研究范畴,城市群共生系统的共生单元是参与城市群间合作的一个个城市群和区域内的各个城市。
当然,对于不同层次的共生体,共生单元是不同的。本文主要从城市集群共生系统层面来讨论共生现象,因此共生单元的研究对象以集群内的城市为主。
2.城市群区域共生单元参量的确定
质参量和象参量是反映城市群区域共生单元特征的两个主要参量。质参量是指决定共生单元内在性质及其变化的因素。对任何共生关系中的共生单元而言,其质参量共同决定共生单元的内部性质。在共生系统中,共生单元城市的质参量不止一个,而是多维度的一束质参量。而在这一束质参量中,每个质参量的地位是不同的,也是变化的,在某一个特定时空条件下往往有一个质参量起主导作用,称之为主质参量,主质参量在共生关系形成中具有关键作用。城市集群中同样存在不同性质的质参量,反映各城市内在性质的因素可以称之为城市质参量。其中,经济发展水平、创新能力、信息化水平、人员素质等都是城市的质参量。
象参量则是指反映共生单元外部特征的因素,起主导作用的象参量称之为主象参量。对于城市而言,其象参量也不是唯一的,而是多维度的一束象参量,这束象参量从不同角度分别反映共生城市的外部特征。如城市的规模等可视为共生城市的象参量。
6.1.1.3 城市群区域共生模式
共生模式,也称共生关系,是指共生单元相互作用的方式或相互结合的形式。共生能否持久稳定,主要取决于共生区域之间的共生模式。城市集群的共生模式是指集群中两个共生单元相互作用的方式。城市集群的共生模式是由共生单元与共生环境所决定的,并随着共生单元与共生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城市群共生系统内各城市之间的共生模式不是唯一的,而是多元的,不同的城市之间会有不同的共生关系。共生单元之间选择何种共生模式,取决于多种因素,城市集群共生模式主要可以分为共生组织模式和行为模式。
1.城市群区域共生组织模式
按照城市群内各城市之间的联系程度,城市集群可以分为点共生、间歇共生、连续共生和一体化共生四种组织模式。
点共生反映的是城市群区域共生单元之间偶然的联系过程,这种联系具有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其共生过程具有短期性和不稳定性。因此,这种共生模式对区域共生组织演进的推动力十分有限,产生的能量也十分有限。但是,点共生模式是间歇共生、连续共生和一体化共生形成的第一阶段,是城市群区域由竞争转向协作的萌芽和前提。
间歇共生反映的是城市群区域共生单元之间间歇式的联系过程,包括规则间歇共生和非规则间歇共生两种。间歇共生与点共生相比,城市之间的联系尽管克服了随机性特征,但仍然是不确定的和不稳定的,没有反映出城市之间联系的必然性。
连续共生反映的是城市群区域共生单元之间连续性的联系过程。连续共生与点共生和间歇共生不同,它反映的是共生单元之间长期的、连续的、稳定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城市发展的一种必然性选择,也是城市群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每个城市在这种稳定的联系中获得利益(能量),同时又维持着各自的独立性,进而推动城市群不断向前发展。
一体化共生反映的是城市群区域共生单元之间一体化的联系过程。一体化共生是连续共生的一种极端形式,是将共生单元之间外部的共生关系逐步演变成内部共生关系,即一体化共生把不同性质的城市组合成一个具有独立性质与结构的共生体。在这个共生体中原来各城市的独立性消失,城市之间原先的利益联系被现在的权威关系替代,形成科层制的等级组织。因此,这种共生组织的稳定性是以共生单元独立性消失为代价的,使共生体失去专业化的共生效率。
2.城市群区域共生行为模式
城市群区域共生行为模式包括寄生、偏利共生、非对称性互惠共生和对称性互惠共生四种情况。在城市集群中,由于寄生模式本身不会产生新的能量,而且在整个共生过程中,能量是单向流动的,表现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无偿能量。因此,这种模式只存在于一城市孵化另一城市过程中,在城市群现实共生系统中几乎不存在。
城市群区域偏利共生模式会使共生系统产生新能量,但这种能量分配只惠及城市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来说既无所得也无所失。因此这种共生行为方式只能实现单赢而不是多赢,不符合市场经济下城市主体利益最大化原则。这种共生模式在城市群中尽管有时也会存在,但难以被共生城市长期维持下去,不具有持久稳定的特征。
互惠共生是城市群区域中各城市之间主要的共生行为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实现多赢,具有持久稳定的特征。互惠共生可以分为非对称性互惠和对称性互惠共生。非对称性互惠共生与寄生和偏利共生相比,不仅产生新的价值,而且存在多边多向交流。但非对称性互惠存在着非对称的利益分配机制,无法形成城市之间的平等合作和协同进化。对称性互惠共生是最有效率、最有凝聚力、最稳定的共生形态,是所有共生单元的目标类型和目标状态,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对称性互惠共生以共生城市的分工与合作为基础,是具有较高效率的物流、信息流和价值增值活动过程。
第二,对称性互惠共生中的共生界面具有在所有共生城市之间实现对称性分配的功能特性,这为共生城市之间提高生存能力、降低发展成本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对称性互惠共生过程中不仅存在频繁的双边交流机制,而且存在广泛的多边交流机制,能极大地提高共生体存在的价值而且降低了共生体存在的成本。
因此,在所有城市群区域共生模式中,对称性互惠共生是稳定性最好的模式,对称性分配机制使各种共生城市处于理想的共生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下信息流和价值链都处于一种高效率状态。
3.城市群区域共生模式的确定
将城市群区域内各城市共生的行为模式和组织模式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得出16种共生模式选择[1]。但在城市群现实发展中,只存在几种共生模式。首先,由于寄生这种行为模式只存在于一城市孵化另一城市时期,而在城市群中的共生单元是各个独立的城市,寄生这种行为模式很少存在,在这里不予讨论。其次,偏利共生只会在点共生和间歇共生中出现,不可能出现连续共生关系。再次,非对称互惠共生则主要出现在连续共生和间歇共生关系中,以连续共生为主。最后,一体化共生属于科层组织范围,一旦出现一定是对称性互惠关系,故只有一种模式,即对称互惠一体化共生模式。基于以上分析,城市群区域可供选择的共生模式主要表现为表6.1所示的几种。
表6.1 城市群区域共生模式
结合当前国内外城市群的发展现状,经济社会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集群共生模式:
(1)偏利间歇共生模式。在城市群中,这种模式多存在于刚入群的城市,或者与区域中心城市紧密相关的中小城市中,它们仅与群内城市产生间歇共生关系。
(2)非对称互惠连续共生模式。这是城市群中最常见的共生模式,如核心城市与卫星中小城市之间的共生关系。由于核心的大城市具有资金、规模等优势,在城市群中占有主导地位,而数量众多的小城市,往往表现出与核心城市非平等的关系,它们之间形成共生关系时,容易形成非对称互惠连续共生模式。当然,这种非对称关系不能偏离太大,否则,共生关系就会丧失。
(3)对称互惠连续共生模式。这是城市群区域共生模式中最高级的形式,是共生关系的理想状态。在这种模式下,城市群中的核心城市与其有关联的中小城市通过相互协作能够实现双赢;而处于战略联盟地位的两城市之间依托其共同利益,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也能够达到对称互惠连续共生。
因此在上述三种模式中,对称互惠连续共生既能产生新能量,又能保证共生企业在共生系统中获得各自的利益,维护自身的独立性,是最符合城市群发展的共生模式,能够促使集群内各城市的和谐发展。在城市群区域共生系统中,由于其网络组织复杂、涉及城市较多、大小城市规模差距较大,只有以互惠连续共生模式为主,集群中各种规模的城市之间才能获得同等的能量积累和进化机会,实现不同城市之间的均衡发展,整个城市群才能不断发展和壮大。
6.1.1.4 城市群区域共生环境
城市群区域共生环境是指区域共生单元以外的所有社会、经济等因素的总和。共生环境对城市群的产生、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
具体而言,城市群可能面临三种共生环境,即对集群的形成和发展起推动作用的正向环境;对集群的形成和发展起中性作用的环境;对集群的形成和发展起阻挡作用的反向环境。共生环境对城市集群的影响往往是通过物质、信息和能量交流来实现的。
共生环境对城市群发生作用,但城市群不仅是单方面适应环境,也对环境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反面的,还可以是中性的。应该说,城市群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是以适应环境为主,而以反作用为辅。当然,在面对环境变化时城市群里的共生城市可以通过积极应对,促使环境的影响朝着有利于自身的发展方向转化。
6.1.1.5 城市群区域共生条件
虽然城市群具备共生系统的基本要素,但是城市群区域共生机制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城市群的共生才能实现并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1.城市群区域共生的必要条件分析
按照共生理论,共生的必要条件有三个:第一,共生单元之间至少有一组质参量兼容;第二,共生单元之间至少生成一个共生界面,而且共生单元同时在共生界面自主活动;第三,同类同代共生单元的同质度应不小于某一临界值,同类异代共生单元亲近度也不应小于某一临界值,而异类共生单元之间的关联度也应不小于某一临界值,共生关系才有可能发生。
一方面,在城市群中,所有城市共处于一个相同的生态网络系统中,共同利用相同的基础设施和信息通讯网络。同时,处于不同地位的城市依托宏观经济政策、区域发展现状形成相互关联的利益链,能够实现合作、信息共享等多方面的互补性兼容。另一方面,在区域内一城市和另一城市构成的异类共生单元中,一城市政府通过向另一城市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咨询服务等形成了二者以资金、服务为纽带的相互协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供给者的服务质量和提供资金的多寡成为提高城市规模的重要因素。因此,城市群可以满足共生的必要条件。
2.城市群区域共生的充分条件分析
共生的必要条件为共生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但这些条件成立,共生并不必然发生。共生的真正实现还依赖其他相关配套条件。对二维共生体系而言,共生关系的充分条件主要包括:第一,共生单元之间通过共生界面能够顺利地进行物质、信息或能量交流,或者说在给定的共生界面上物质、信息或能量双向交流的动力P大于其阻力f。第二,在封闭条件下,在给定的时空结构中共生单元具有累积的关于对方的信息丰度Dab或Dba,且存在Doab≥Dab 或Dab≥Doba(其中,Doab和Doba分别为临界信息丰度)。第三,共生单元A、B通过共生界面的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共生体系具有能量函数Es,在给定的时空条件下存在Es>0,则共生成立。这三个条件中,共生能量的生成是检验是否共生的最终标准。
在城市群中,具有产业联系的城市之间能够以某种资源为媒介进行多边的能量和信息交流。能量、信息交流是城市群共生体系的基本特征。同时,城市群不同城市之间通过共生界面相互作用(相互间的交易、合作)能够产生新的能量(使Es>0),这种能量以城市共生利益的产生和集群竞争力提升的形式出现。
城市群是各个城市在空间、地域上集聚的结果。但城市的集聚,并不一定发生共生。当城市之间没有形成共生关系时,各城市独立运营,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城市群区域内单一城市发展的多样性和产业规划的高度同质性,使得城市之间的竞争往往大于合作。而在共生的条件下,具有互补关系的城市可以通过确定自身在不同发展时期的节点位置明确其竞争优势,扬长避短;而具有明显竞争关系的城市可以通过战略联盟的形式共享资源、技术支持等,发挥单一城市各自规模不足、风险较大的劣势,扩大合作范围,提高经济效益,产生共同利益。所以,城市群内的各城市通过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共生体系能产生新的共生能量,集群共生系统能够满足共生的充分条件,实现集群的共生共荣。
6.1.2 城市群区域共生的演化路径及动因分析
6.1.2.1 城市群区域共生的演化路径
对称互惠连续共生是城市群发展的最稳定状态和最优形式。但一城市从入群到与集群内城市建立联系,直至实现对称互惠连续共生的发展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各城市之间不断博弈的结果。
对于城市群而言,一旦具备共生条件,城市群就以成员城市的共生关系为主线,快速地发展起来。在城市群发展的初期,成员城市在地域空间内表现出简单的集聚。随着某一区域内成员城市的连续出现,以及区域外城市的迁入,城市间的共生界面逐渐扩大,在质参量兼容的条件下,城市间的联系不断增多,交往日益频繁,共生的密度不断增加,在区域内实现了城市的集聚成群。在城市群共同进化的过程中,城市共生体的维度不断增加;而随着城市群的不断发展,城市间的交易频率进一步增加,城市间的协作关系也进一步加强,城市间基于长期协作过程中形成的信任基础,避免了机会主义的发生,降低了交易成本,集群城市的共生能量也逐渐增加。在能量选择系统的主导下,共生城市之间形成稳定的共生体,集群的发展趋于一个稳定阶段,逐步形成对称互惠连续共生模式。在这种情况下,集群内城市构成联系紧密的协作网络,使资本、人力资源、技术等生产要素在流动过程中实现扩散、创新与增值。总体上来说,城市群共生的演化路径主要包括以下阶段(如图6.1):
1.间歇式共生阶段
随着城市在地域上的不断集中,城市集群初具规模。这时的城市群发展较缓慢。同时城市群区域内各城市呈现出零散的集聚特点,城市之间的联系很少,属于间歇式共生模式。成员城市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和层次较低,规模较小,强度也较弱。
图6.1 城市群区域共生演化路径
2.非对称性互惠共生阶段
随着城市群的逐步发展,区域内各城市之间的交易和协作也不断增加,集群内城市之间的共生界面逐步扩大,城市群在满足共生条件后,共生利益不断提高。伴随着城市共生关系的发展,区域内各成员城市的规模、经济基础等不断壮大,在质参量兼容的条件下,形式多样的共生城市也越来越多,城市之间形成非对称互惠共生模式。在这一阶段,各共生城市开始在城市群中占有主导地位,逐步成为城市群发展的动力性条件和重要力量,并对区域经济发展起支撑作用。
3.对称性互惠连续共生阶段
在共生效应的不断推动下,城市群的规模进一步扩大,集群内城市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集群内各种规模、类型的城市应运而生,城市的规模和强度都达到高峰。集群内的城市在协同共生进化过程中,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城市间的分工更加细致,交易频率不断增加,城市间的协作关系也进一步加强,形成对称互惠连续共生关系。在这一阶段,成员城市表现出强大的渗透力和推动力,在区域经济系统中居于核心和带头作用,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和方向。在对称互惠连续共生模式下,集群通过发挥其外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范围经济的优势不断改造环境,实现产品创新,促进区域内共生城市的衍生和发展,从而使集群的规模不断扩大,共生能量不断增加,实现集群发展的良性循环。
6.1.2.2 城市群区域对称性互惠连续共生的动因
城市群作为城市发展的高级阶段和必然形式,不仅是城市在空间上的简单聚集,而且是区域内各城市的共生发展。对称性互惠连续共生是城市发展的最优选择,相比于城市个体竞争下的单一化发展,对称性互惠连续共生对集群内城市和集群整体能力提升均能够产生积极作用。
1.有利于突破单一城市自身的资源边界
任何城市都有自己的资源边界,并且从价值链的角度来讲,一个城市不可能在价值链的所有增值环节上都占有优势,当这种分工受到资源边界的制约,或者即使分工完成后也并不一定就能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时,往往会达不到预期的目标甚至造成损失,进而对城市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竞争有机结合的互惠连续共生模式,在不扩张内部组织规模的前提下,各城市可以与其他城市优势互补、互通有无,并且可以以较低成本和较为完备的信息资源扩展自己的业务。在扩大市场时合作,在利益分配时竞争,通过组织边界的“虚拟衍生”,在较短的时期内有效扩大城市规模,突破城市自身经济实力、资本积累速度制约的同时,还可避免组织规模过于庞大而导致的组织管理成本的激增,达到资源共用、成本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尤其对于规模相对较小的中小城市,可以在这种和谐的共生氛围下充分享受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带来的收益,有效提升自身的核心优势。
2.有利于提高城市的创新能力
创新是城市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而互惠共生为城市创新提供系统支持。一方面,在城市群共生系统中,大量城市之间通过相互协作、优势互补,能够获得巨大的知识外溢效应,促进各种专业化知识、专业技能的传播和扩散,激发新思维、新方法、新技术的应用,提升集群内城市的持续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集群中不同的城市之间紧密联系,可以快速提升科技创新中所需要的相关资源及各种支持条件,从而为集群创新提供持续的基础条件。
在以上利益的驱动下,集群内的城市有动力通过相互之间的协作、联系形成基于平等基础上的互惠连续共生,达到城市自身和整个集群利益的双赢。
6.1.3 城市群区域共生发展的博弈分析
城市群的共生发展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因此,根据集群内区域共生的非零和博弈特点,对城市群共生发展进行博弈分析,能够对城市群共生问题有一个更为深刻的透析。
6.1.3.1 成员城市共生行为的定性描述
城市群能否共生,尽管主要取决于城市群产生的供给条件、需求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但是从城市的行为经济学分析,更直观的表现为城市共生的期望,即当集群内城市通过共生能够获得大于其未发生共生之前的收益,则会选择共生;反之则不会。
由于城市群的共生是以一定数量的城市集聚为基础的,因此假设城市群已经形成(或已有雏形)。同时,由于城市群网络结构复杂,而且城市内部关系复杂、彼此关联度高,城市间共生关系既涉及城市群区域内各城市的关系,也涉及区域外各城市间的关系。因此,本研究分别通过城市群区域内各城市共生行为和区域外各城市间的共生行为进行博弈分析(如图6.2)。
图6.2 城市群区域共生博弈关系分析
6.1.3.2 集群内各城市间共生的博弈分析
城市群中的各城市间共生包括核心大城市与为其提供配套服务的中小城市之间的共生关系。而在不同的共生博弈分析中,设定中小城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公共产品产品与服务属于中间产品,核心大城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属于最终产品。目前,我国每个城市很像一个独立核算的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已具有“自负盈亏”的特征。因此,本研究把城市群区域共生问题与产业集群共生相结合进行分析,有利于问题的简化。
1.基本假设
(1)非零和博弈。集群内城市共生行为的博弈为非零和博弈,而且可以实现双赢。
(2)有限理性。集群内城市的决策是决策人作出的,其他城市和市场的反应也是由众多城市的控制人作出的,因此,这种决策行为表现为有限理性。
(3)博弈的动态性。集群内城市共生的博弈具有动态性,即城市根据对方的行动状态和城市群的发展阶段选择自己决策行为,决策不是一成不变的。
(4)博弈的判定依据为期望收益理论。即期望收益率的高低决定着城市间的博弈行为,如果城市共生的期望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收益率,则不会选择共生;如果高于社会平均收益率则城市共生就会发生。
(5)为简化分析过程,本研究只涉及两个层次城市共生的博弈。
2.模型的假设条件
在上述假设基础上,进一步假设在一个城市群中,存在两种城市,一为核心大城市,二为中小城市;而中小城市主要为核心大城市提供配套服务。具体假设如下:
(1)提供1个单位的公共产品与服务需要m个单位中间产品M的投入,与之相对应的中小城市有m个部门共同为核心大城市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它们构成中小城市各相关部门集合Qi∈N(1≤i≤m)。
(2)中小城市相关部门Qi,其生产成本为Ci,它以价格Pi向具有独立经营权的核心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售该中间产品。
(3)核心城市政府相关部门Q以中间产品M作为投入,生产出最终公共产品与服务;其他生产成本为C;最终公共产品与服务以价格P出售给核心城市政府。
(4)市场对最终公共产品与服务的需求满足线性函数:D(P)=k-αP。这里系数α>0,k是常数,且k>αP,P是最终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价格,是自变量。
(5)核心城市政府相关部门Q和中小城市相关部门Qi同处于城市群区域关联的同一链状市场中,作为独立的经济个体,各相关部门都有自身利益和偏好,其生产和经营都按照各自部门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博弈。
3.模型的构建
根据城市群中的各利益主体的性质和特点,采用博弈论中的逆向选择方法来确定利益主体各自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价格和各利益主体获取的利润。
(1)核心城市政府相关部门Q的利润模型
当面对市场时,核心城市政府相关部门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则要使:
要使式(6.1)取最大值,关于自变量P的一阶导数应该等于0,可得:
最终的公共产品与服务需求:
核心城市政府相关部门Q获得的利润为:
从核心城市政府相关部门Q获得的利润表达式(6.4)中可以看出其利润主要取决于α,C
(2)中小城市相关部门集合Qi的利润模型
中小城市相关部门集合Qi作为另一方博弈,为获得最大利润,需求解:
求解可得:
将式(6.6)分别代入式(6.2)、(6.3)、(6.4)和(6.5)得到:
核心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利润总额为:
中小城市m个相关部门的利润总额为:
4.模型的分析
假设政府相关部门Q的投资资本为K,政府相关部门Qi的资本为Ki。依据上述假设,政府相关部门Q和Qi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I=πq/K,Ii=πi/K。若设政府相关部门Q和Qi未发生共生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I'和
,那么,政府相关部门Q和Qi共生行为的判定如表6.2所示。
表6.2 政府相关部门Q和Q i共生行为判定表
可以得到:
当I>I'时,政府相关部门Q将选择共生;
当Ii>时,政府相关部门Qi 将选择共生。
依据式(6.9)和式(6.10),政府相关部门Q和Qi的投资收益率I和Ii的高低又主要取决于k、α、C、Ci和配套公共产品与服务数m。而且,I和Ii与α、C和Ci呈反比例变化,政府相关部门的收益会随着α、C和Ci的下降而提高。
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由于城市群区域共生具有外部规模性、交易成本下降等优势,因此一旦城市选择共生,C和Ci多表现为不同程度的降低,这有助于提高城市的收益,促进城市群的发展。
(2)由于α主要是由需求价格弹性系数Ed决定,Ed越小,α越小。一般而言,分工越细致,专业化越强,α值越小,那么为核心大城市提供配套服务的中小城市政府相关部门选择共生的可能性越大;反之,通用性越强,α值越大,则区域内卫星类城市相关政府部门选择共生的可能性要偏小。
(3)对于中小城市政府相关部门而言,配套公共产品与服务数m越大,则说明该公共产业配套要求越高,专业化分工越细,专业性越强,生产效率越高,经济效益越好,城市共生的积极性就越高,集群共生的可能性就越大。
(4)基于合作竞争博弈的共生分析可知,城市群区域各城市之间的共生,能够通过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从而实现经济利益共赢;可以说在城市群中,城市间共生是各共生单元在市场环境下的最优选择。
6.2 长三角城市群区域治理现状分析
区域给人们的感觉是一种抽象的版块,而区域的本质是具有空间维度的一种经济组织。要素禀赋,自然资源分布和气候的先天差异,历史、文化、制度的不同演进路径,政治、军事方面的重大事件,都是导致区域经济特征的因素。诸如此类因素的长期作用显然可以导致不同国家、甚至疆域广阔的某一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形成巨大差异。这就使得“区域治理”成为凸显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促进了长三角城市群的发展,使得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管理难度和复杂程度日益提高,显示出长三角城市群地方政府现有的制度、规划已经严重落后,不能满足管理要求,长三角城市群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涌现,日益呼唤长三角城市群区域内地方政府之间开展一系列双边或多边协调与合作为基本内容的区域合作。
6.2.1 从区域管理到区域治理
在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多跨行政区域的城市群,城市群地方政府都试图寻找一个适应城市群发展的政府模式,通过这种模式来提升地方政府间的合作,解决源自行政区划分割带来的城市群区域治理的外部性问题。传统区域管理模式通常通过整合城市群范围内的地方政府,通过重新划分行政区划来实现政府结构规模的合理化。如美国的城市群往往通过地区兼并、成立区域性的特区及管理局以及设置境外管辖权等方式来实现跨域管理。近几十年来西方发达国家试图寻找一种合适的区域治理模式,以使一个聚居人口与经济活动的领域范围能够与城市区域系统相符合。
而区域治理理论适时而生,认为区域治理可以通过合作性安排来实现,这种安排主张多中心的行政体制,强调开放与区域合作、权力和资源互赖,通过各层级政府、企业与公私组织等公共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与合作来促进城市群效率、效能的提升以及公众回应的实现。这种治理体制表现为地方政府间达成各种合作契约、政府与公私组织间形成策略性合作伙伴关系等现象。如发达国家近几十年来一些大的城市群往往通过区域政府联盟、城市联邦制、市县合作制、跨地方行政区域协调会、广域行政、府际服务契约等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合作计划等方式来实现区域整合。
6.2.2 长三角城市群的区域整合历程
长三角城市群区域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2011年长三角以全国1%的土地面积、11.7%的人口创造了全国17.8%的GDP、35.3%的进出口总额。尽管长三角城市群经济飞速发展,但在繁荣景象下也有很多隐忧,长三角城市群区域内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各自为政。长三角城市群分属苏浙沪二省一市的16个城市,行政隶属关系非常复杂,地区之间的协调难度很大,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阻碍了经济资源的自由流动和跨地区的经济合作。因此长三角城市群区域多边政府合作被逐渐提上议事日程,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参与政府间的合作与协调,通过形式多样的跨区域合作治理策略,构建行政协调、合作共治、功能整合的区域合作治理机制来提升政府能力,满足区域治理、资源整合以及提升整体区域竞争力的实效。具体表现在:
6.2.2.1 行政区划的调整与兼并
行政兼并或者行政区划调整,在我国区域治理策略上是一个最有效的模式,它减少了地方政府间过多的交易成本损耗。如萧山余杭2001年并入杭州,武进市2002年并入常州市,鄞县2002年并入宁波市,吴县市2002年并入苏州。行政区域合并主要原因就是行政分割导致跨区协调困难,而行政辖区调整较为便捷与有效率。
6.2.2.2 区域规划与都市圈规划
涉及区域性发展的共同政策议题,地方政府由于权力所限无法有效处理,因此依靠上级政府进行协调规划是区域政府整合的关键要素。作为我国首批区域规划试点之一的《长三角区域规划》在2004年由国家发改委启动,2010年5月2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成为推进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此外苏浙沪还先后启动了都市圈建设的规划设想,如江苏省在《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中就首次提出在全省构筑三大都市圈的构想,即“南京都市圈”、“徐州都市圈”和“苏锡常都市圈”。此外2008年6月杭州、嘉兴、湖州和绍兴四地《杭州都市经济圈发展规划》已经通过四市政府和人大批准开始迈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6.2.2.3 区域各层级政府的协调机制
政府间合作是推动长三角城市群区域合作的主导力量。长三角地区的地方政府间的组织合作主要有三个层面:最高层级为两省一市主要领导定期磋商机制。两省一市主要领导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磋商事关区域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研究确定区域合作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事项。二是苏浙沪发起举办的由常务副省(市)长参加的“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联席会议机制。三是长三角16个城市市长级别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2012年4月17日—18日,以“陆海联动,共赢发展——长三角城市经济合作”为主题的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第十二次市长联席会议在台州市落下帷幕,上海、宁波、南京、合肥等22个成员城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并共同签署《长三角城市合作(台州)协议》。到目前为止已前后进行了12次的协商会议,大力推动区域规划、交通、产业、旅游、生态等各方面的合作,固定性的组织成为处理区域共同议题和地方政府间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
6.2.2.4 职能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职能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能够较好的避免条块分割局限,较为弹性,也符合先易后难的地区间跨域治理的现实策略。苏浙沪两省一市政府的许多职能部门围绕共同关心的跨区域重大事项,也相应建立了行业性的联席会议或联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的沟通、协商、协调达成共识,然后付诸实施。目前,长三角城市群间40多个部门和行业建立了这种合作协调机制,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已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如苏浙沪人事部门建立了“长三角人才开发一体化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互认;苏浙沪旅游部门还共同构建“长三角无障碍旅游区”。
以上区域治理策略极大地促进了长三角城市群区域协调发展,整个区域的经济发展也保持了高速增长的态势,区域竞争力不断增强,区域整合取得了长足进展,对整个区域的社会发展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6.2.3 区域治理:长三角与珠三角、京津冀城市群的比较
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加快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区域发展也进入了快车道,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城市群引领区域经济发展大潮。虽然与国外一些发达的城市群相比较,我国城市群治理的历程进行得比较缓慢,整体水平不够高。但是,作为我国城市群的先行者——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城市群在治理模式创新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特别是在中国体制转型的社会背景下,这些经验和特色更加切合实际、更具有借鉴价值。虽然良好区域治理模式实际上是紧密联系于地方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等生态背景,并不存在唯一的模式,但是有对比才有差距、才有进步和创新。
目前,长三角城市群区域治理模式基本成形,基本形成了多层面、立体化的制度性结构。珠三角城市群治理模式尚未形成一个像长三角那样的多层面、立体化的制度性结构,但是在某些方面独树一帜,值得借鉴。京津冀城市群在治理机制创新性较好,如有定期的官民合作论坛,可以更深层次的了解现实存在的区域治理问题。通过对比,可以得出长三角城市群区域治理模式与珠三角、京津冀城市群的异同之处以及彼此间的差距,结果归纳如表6.3。
6.3 长三角城市群区域治理的目标
在长三角城市群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区域治理的目标包括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空间四大方面,即通过对市场机制的完善,合理的空间布局规划和交通网络的建设,良好有效的协调机制构建等途径,促进整个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快速提升,社会发展能力稳步增强,生态与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空间组织结构更加合理。
表6.3 长三角与珠三角、京津冀城市群区域治理模式的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相关文件整理得到
6.3.1 经济发展水平快速提升
长三角城市群应更加努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并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努力构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
上海将立足城市特色,充分发挥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作用,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进一步增强创新能力,构建世界创新中心,着力构建总部经济基地,吸引国际现代服务业转移,加快城市向创新主导型发展模式转变,促进区域整体优势的发挥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江苏将充分利用产业基础,发挥资源、交通、科技人才和对外开放等优势,加快发展自身的传统支柱产业;以苏州新加坡科技园区为着力点,完善自主研发体系,强化高技术制造业能力,建设高技术研发中心和制造基地。浙江利用自身在商贸、旅游、民营经济、小型经济、企业家集群等方面的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加快产业和投资的合作,引导产业分工、转移和调整,促进区域内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的优化,培育若干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和品牌产品;同时大力发展民间金融、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增强区域综合服务功能。
未来,长三角城市群将在现有基础上,实现产品、技术、信息、劳务、资源、市场在更大空间范围和更深层次上的流动与配置,打造国际重要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并在更长远的未来,与海西经济区、泛长三角等地形成有效联动,共同打造世界级城市群。
6.3.2 社会发展能力稳步增强
在未来的发展中,长三角城市群应力求完善提升城市的服务功能,为市民提供高效率、高水平、高覆盖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教育、医疗、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均衡发展,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整个社会发展的现代化。区域文化中心地位加强,区域治安稳中有升。城市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向农村进一步推进,并努力实现其功能、分布和管理的科学有效。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事业进一步发展。全面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区域内各个城市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为广大居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稳定、高效、便捷的优质环境条件。
6.3.3 生态与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在未来的发展中,长三角城市群应力求实现生态安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区域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区域环境调控能力、环境保护制度和城市间环境协调和补偿机制进一步优化。《长三角区域规划》的实施已使苏浙沪两省一市的资源共享、生态和谐成为可能。未来应完善区域内部的各类污染调控机制,加大对于城乡水污染、空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的处理,建立处理各类污染的长效机制。坚持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现有的城市发展用地,加强对耕地、湿地的保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城市,最终实现整个区域生态环境和人居质量进一步改善的整体目标。
6.3.4 空间组织结构更加合理
在未来的发展中,长三角城市群应力求实现空间组织结构的进一步合理,通过基础设施的加快建设,推进区域内海港、空港、公路、铁路等多种运输能力的提升,以现代化交通体系构筑便捷的长三角区域,努力构建经济高速增长的新动力。通过实现整个区域人流、物流、信息流、产业流、资金流、技术流的顺畅连通,使其成为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节点,以及中国接轨全球经济的重要门户。
上海应充分发挥四个中心建设的优势,提升其作为城市群地区核心城市的综合辐射带动作用,使之切实成为能够影响、控制和带动整个区域整体协同、快速发展的龙头。江苏应充分发挥其世界制造业中心的优势,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及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同时加强与上海、浙江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合作,逐步实现区域内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浙江应进一步加大宁波-舟山港的建设力度,充分融合到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体系之中,并与洋山港错位对接,促进区域内交流协作,实现资源共享。
6.4 长三角城市群区域共生治理分析
6.4.1 区域共生治理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框架
6.4.1.1 区域共生治理的基本概念
治理是一套制度,其行动者不只是来自政府部门,成员间的界限和责任是相当模糊的,成员间形成一种权力依赖关系,产生了具有自主性的自我治理。因此治理的概念较政府广阔,因为它包括了非政府的行动者,因此,政府与私有部门、自愿性团体间的界限是易变的、不明确的。区域治理的本质是使区域内各活动主体间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获得整体利益的持续过程。共生治理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是关系性缔约活动,这种契约具有长期性特征;同时,集群内活动主体运作依据项目而定,主体间运作的契约关系又具短期性特征。因此,本研究认为,区域共生治理是集群的组成形式,基于权力及权力分配属性的城市群区域各主体单元之间的关系,以及建立和维持城市群整体竞争优势的目的性明确的集体行为。城市群共生治理是集群内各种主体(包括区域内各地政府、第三部门、协会组织、集群企业等)共同博弈的结果,各种主体基于动力机制的力量均衡决定了共生治理结构的质量和效率水平。区域共生治理的纵向串联机制可以解决以相对平等为主要特征的集群内主体各节点之间的责任关系,为新型集群组织的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平台。
6.4.1.2 区域共生治理的分析框架
1.治理主体
城市群中有一种被称为卫星式结构的城市群,在这类集群中,存在一个发展到较大规模的核心城市,由于自身的辐射效应吸引区域内众多的其他小城市,小城市与核心城市之间逐渐建立起一种稳定的共生关系,在核心-卫星式城市集群中,核心城市成为治理的主体。
2.区域共生治理模式
影响共生模式的重要因素是共生组织的结构,即共生主体之间的共生关系。借鉴生物学中的共生模式,从利益分配角度看,包括寄生治理、偏利共生治理、非对称互惠共生治理和对称性互惠共生治理四种模式;从区域共生的交易频率程度上看,包括区域点共生治理、区域间歇共生治理、区域连续共生治理与区域一体化共生治理四种模式。这样,经过矩阵式组合,区域共生治理一共有16种模式选择,如表6.4。
表6.4 区域共生治理模式
续表
区域点共生反映的是区域内各城市之间联系的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共生过程具有短期性和不稳定性的特征。区域间歇共生克服了随机性特征,但仍然是不确定的和不稳定的。区域连续共生,反映区域内各城市之间长期稳定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城市群发展的一种必然性选择。区域一体化共生是共生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表现为城市群区域共生系统内的所有共生单元都内化成了一个主体,形成了科层制的等级组织。区域寄生治理本身不会产生新的能量,共生过程中能量是单向流动的,表现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无偿能量。因此,这种区域共生治理方式,在现实中很少存在。区域偏利共生治理模式,尽管会使共生系统产生新能量,但能量的分配只惠及共生单元的一方,这种共生治理模式也难以被共生企业长期维持下去,也不具有持久稳定的特征。在现实的城市群发展进程中存在以下可操作的区域共生治理模式:区域偏利点共生治理模式G21(X1,Y2),区域偏利间歇共生治理模式G22(X2,Y2),区域非对称互惠间歇共生治理模式G32(X2,Y3),区域非对称互惠连续共生治理模式G33(X3,Y3),区域对称互惠连续共生治理模式G43(X3,Y3),区域对称互惠一体化共生治理模式G44(X4,Y4)。
3.委托代理关系
在区域共生治理的框架下,同样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城市群区域各城市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基于共生关系的网络组织,它不仅是一条联结成员城市之间的纽带,而且还是一条价值链,区域内的成员城市由于存在共生关系,可以将公共产品与服务委托给城市群中其他共生城市去完成,由于各城市在资源、人力、物力与财力等方面的不均衡,通过委托代理模式,实现公共产品与服务在区域内生产的最优化,从而使整个城市群区域达到效用最大化。
6.4.2 城市群区域共生治理中非和谐因素分析
6.4.2.1 城市群区域还没有形成合适的共生规模
共生单元之间存在一种临界规模关系,这种临界规模是共生形成的重要条件。临界规模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共生体的规模过大或过小将直接影响共生关系能否最终形成或保持稳定。长三角城市群具备了区域共生的基本形态,如长三角16个城市构成共生体,但其共生体规模、城市空间布局等削弱了产生更大共生治理效果的能力,这主要因为长三角城市群内只有一个特大城市——上海,这样的共生单元的规模数量很难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共生体和稳定的共生关系。
6.4.2.2 城市群中的共生主体类型单一,缺少他类共生单元的参与
共生单元是构成共生生存形态关系的物质主体,是共生能量产生、交换和分配的基本单位。共生单元是相对的,在城市群区域共生系统中,每一个城市可以代表共生单元;城市政府的各部门、每一条产业链等在区域共生系统中都可以作为共生单元,在不同的共生分析层次下,共生单元的性质和特征会表现出极大差异性。我国现有城市群区域共生系统中,一般把共生主体定为区域中的各个城市及在城市中的企业,很少第三部门、行业协会,地方政府等他类共生单元的参与,这种主体类型单一,缺少异质性资源输入的共生体,难以产生更大的共生能量,必将束缚城市群的协调发展。
6.4.2.3 城市群区域内还未形成有效的中介机构,缺少共生界面
共生界面是共生单元之间信息、物质与能量传递的媒介、通道和载体,它对共生关系的形成与共生系统达到均衡有决定性的影响,也是决定产生共生能量效率和共生关系保持稳定性的核心要素。共生界面是一个动态的组合概念,它是行为和介质二者组成的共同体,具备诸多促进性功能,一可为共生单元提供接触机会,促进共生单元之间的分工以弥补各自功能上的缺陷;二是共生关系一旦形成,共生界面就会演化成共生通道,从而促进共生单元的共同进化;三是通过共生关系使共生单元按照质参量所规定的形式形成某种新的结构,这在生物学中表现为新器官或新物种的出现,在经济社会中表现为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出现。将城市群的发展实践对照共生界面的概念等相关表述,一般意义上的城市群共生界面是集群区域范围内的中介机构(第三部门、行业协会等)交流平台。行业协会是指由从事同一行业的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主要职能包括协调服务、行业自律、行业维权等。然而,长三角城市群区域还未形成中介机构如第三部门、行业商会等有效的共生界面,集群内城市间接触机会不多,信息、物质与能量传递通道有限,这使城市群应有的中介力量的功能优势无法充分发挥出来,阻碍了长三角城市群的协调发展。
6.4.3 长三角城市群区域共生治理策略
城市群共生治理要求区域共生治理系统由人流、物流、能流、水流、废物流等资源循环流动的工业闭环系统发展为以工业系统为基础的有资金流、信息流、知识流等参与的社会开放集成共生系统。随着城市群的不断发展,城市群区域共生治理系统应按工业共生→产业共生→混合共生模式演进,如表6.5。
表6.5 城市群区域共生治理系统
6.4.3.1 培育基于工业共生的“产业生态链”
工业共生是区域共生的前提和基础,它是一种以副产品或废弃物交换为纽带,变上游工业排泄物为下游厂商原料,从而使整个工业体系成为各种资源(能量、水和原材料)循环流动的闭环综合生产系统。实现工业共生主要路径是通过推行清洁生产技术,以及发展“补链”项目和静脉产业,从而促进企业之间生产过程循环。其中清洁生产包含生产全过程和产品周期全过程等两个过程控制以及节省原材料、消除有毒原材料和削减一切排放的废物数量与毒性等手段。“补链”是指引进具有“节点”性质的项目,使上游企业的废料成为下游企业的原料,实现链式发展。“补链”可分为产品代谢式、废物代谢式、产业配套式以及集约利用式“补链”等。静脉产业是垃圾回收和资源再利用的产业,包括废物转化为再生资源及将再生资源加工为产品两个过程。在实践中,产业集群可在内部上下游企业之间引入合作共生、交易共生等机制,推行清洁生产,发展“补链”项目和静脉产业,从而对集群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物流、能流、水流、废物流以及信息流等方面重新集成,培育“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新型“产业生态链”。
6.4.3.2 建设基于产业共生的“经济生态圈”
产业共生是区域共生的重要内容,它主要表现为在特定产业集群区域内不同制造业之间、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之间通过竞争共生、变异共生(表现为传统企业在遇到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生企业时,主动实现自身的变异,并与之组成新的企业共生体,通过资源共享增强各自核心竞争力,共同培育和拓展新的市场)、互补共生等共生机制,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知识流等贯穿起来形成具有产业特色的“经济生态圈”。
在城市群区域内各城市开发区积极引入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并引导它们与现有核心企业在竞争中共生发展;或是积极吸收新兴企业,推动产业集群在变异共生中发展。专业市场是一种贸易的空间集聚现象,在许多产业集群中,专业市场、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企业群体存在共生关系,其中专业市场对产业集群的影响可以表现为催生作用、消化作用、吸引作用、形象作用和升级作用,产业集群为专业市场提供物美价廉、品种丰富的产品和及时有效的服务支持,同时生产性服务业是制造业发展的“黏合剂”,它与制造业的共生实质是价值链分解和重构。制造企业应主动“购买”生产性服务,参与包括副产品交易市场在内的专业市场建设,完善已有的产业共生链,加强链与链之间的联系,以强化企业的专业性和企业间的相互依赖性,从而形成更加稳定的“经济生态圈”。
6.4.3.3 促成基于混合共生的“社会生态网”
混合共生是区域的重要体现,表现为制造企业跨越其自身以及生产性服务企业等经济组织,与行业协会、政府等社会组织,通过以盟约共生(表现为企业依据盟约而存在的行业商会式共生体)、权威共生(依赖权力及权力分配属性实现共生)等共生机制,致力于“社会关系生态网”的形成。在组织功能上,行业协会体现为“用社会的钱,办政府的事”和“政府职能不足,社会自我补充”两种导向。行业协会与企业间的权威共生中的权威来自于政府权威的让渡,并通过这种权威维持着企业集群内部的共生关系,推动产业集群区域社会关系生态化。政府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决定了政策服务在产业集群治理活动的重要性,也决定了企业必须主动地与政府建立共生关系。首先,地方政府应搭建相关平台来投放产业政策与专项资金,帮助制造企业生态化转型,加速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融合;其次,企业应积极对接地方的产业规划,在参与产业集群生态化改造中提升自己,从而提高权威共生的稳定性。
6.4.4 长三角城市群区域共生治理的优化路径
6.4.4.1 建立长三角城市群共生合作机制
1.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约束机制
区域制度约束机制,是指能对区域政府行为构成约束的法律、政策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总和。这种制度规则应达到两个基本要求:一是要为区域合作行为提供良好的激励;二是对机会主义者与违反规则者施以充分的惩罚,从而对违规产生震慑作用。国际国内实践经验也表明,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区域合作的情况与是否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直接相关。长三角城市群的核心机制是基于长期合作与信任而形成的“社会资本”,在不确定性因素作用下,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约束机制,共生合作将难以成功。因此,加快立法创制,形成统一的区域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约束机制,是关系长三角城市群合作发展成败的关键。因此,必须依靠法律为长三角城市群合作保驾护航。一是城市群内各市要大胆创新,就群内的一体化中的省级协调、各市合作以及环境保护、产业优化、科技创新、对外开放、财税、城乡统筹等机制体制问题进行立法创制。二是要规范地方性规章制度,实现城市群内各市规章制度的衔接,从而推进城市群内法律制度的一体化进程,形成统一的区域环境和秩序,为区域内地方间的合作与竞争制定好规章制度。这就要求从区域协调发展的角度,就产业发展、土地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人才流动、技术创新、信息共享以及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问题,形成一系列的制度,从而约束各方行为。
2.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机制
区域共生的合作,还必须有一定的渠道和途径,做到“公众参与、市场推动、社会协同”。长三角城市群合作主体是多元的,应包括企业、科研院校、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从形式上看,区域合作形式应是多样的。一是项目形式合作。主要是指具有区域共同利益的项目合作,如高速公路、能源、环境、教育、人力资源等项目合作。二是市场形式合作。如对于公共产品和公共设施、公共安全等,区域政府所支付的成本和承担的责任,不但可以通过政府间的服务合同、政府间服务转移的形式来运作,同时也可通过政府向市场、向非政府组织购买的方式来实现政府间的合作。三是非政府组织形式合作。区域合作并非都需要在政府组织体系的框架内完成,非政府组织同样适用跨区域合作。
3.建立互惠互利的利益调整机制
所谓利益调整机制,指的是城市群内各地方政府在公平、互惠的条件下,通过规范合理的制度保障来实现各地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各种利益在长三角城市群内合理分配。其出发点是地方政府通过合作来共享发展利益,打破传统的“小而全”的治理体系。这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从城市群内各市的土地出让金、税收等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建立长三角城市群区域开发共同基金等,为扶持落后地区发展、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建立长三角城市群生态和环境补偿基金,对为保护生态和环境作出牺牲的地区进行补偿。三是设立长三角城市群产业发展基金,鼓励产业的合理调整和布局。
4.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价机制
在以GDP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官员绩效评价体系下,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往往决定了官员的政治前途、经济收益。一些地方官员通常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置全局利益不顾,引起地方之间关系的不协调,使得地方政府的行为取向与长三角城市群建设的根本价值取向相背离,而影响城市群的整体建设发展。因此,必须建立起科学的地方政府官员的绩效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机制,规范官员们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模式,协调解决政府间利益关系,实现区域共生的目的。
6.4.4.2 构建长三角城市群区域治理创新机制
1.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协调机制,激励约束政府行为
在区域治理中首先要承认各城市利益主体地位,然后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协调机制实现城市间的博弈均衡。一是权威式组织。即形成一个跨地区的协调机构和相关机制,着重协调区域内重大问题,如港口、机场、产业布局等。关键是它必须拥有相应的审批权和资金支配权,这样才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在某些特定体制框架下,中央政府的参与也是必要的。解决此问题,同样需要明晰事权和财权,确立县级市应有的主体地位,形成相互间制衡。然后,在此基础上就一些“外部性”问题建立磋商机制。二是谈判式组织。在协调城市群区域内各城市间关系时,可以设立长三角城市群委员会,就区域内重大问题进行投票仲裁,如在引资中某个城市采取“倾销式”税收优惠或土地出让价格,严重损害了其他城市利益,就可以向长三角城市群委员会起诉,由委员会对此进行仲裁。此外,委员会各成员也可就其他城市对其商品所设置的行政壁垒进行投诉、申请仲裁。为保证该制度的可行性还应在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在投票机制上,对不同城市如区域核心城市,可以予以相对较高的权重,通过对其更大的激励使其承担更大的责任。上海就被推举为“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常务主席方。其次,在长三角城市群委员会成立之初就进行相关规则的制订。这是一个对各城市都有益,而且也容易为大家接受的规则。
2.创建区域共同市场,促进城内资源合理流动
如果说,以上是基于行政层面的一种“化解”的话,那么建立区域共同市场就是从经济层面进行的“疏导”。长三角城市群是各种要素资源自由、有序流动形成的多元网络结构,经济动力是其形成的根源。因此,长三角区域合作或一体化的关键是,遵从市场经济规律,逐步消除区域内非市场壁垒,通过建立各种共同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为此,可以建立长三角区域内一体化的消费品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及人才市场,以消除各种阻碍要素合理流动的非市场干预,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营造合理的经济基础。区域共同市场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让各城市都能体会到“集体租金”增加所带来的利益分享。这可以参照企业理论进行操作,如按要素贡献、投资比率、协议分成等进行。
3.培育多元主体参与机制,确立主体伙伴关系
政府是区域协调的核心主体,但不是唯一主体,因为它并不拥有推动区域发展的全部资源。改革开放以后,企业居民拥有的资源不断增加、活力不断增强。随着城市间迁移成本不断降低,企业与居民已成为推动城市交往融合的重要力量,而跨国公司更是其中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长三角城市群是一个人口与经济活动高度聚集的空间,它的发展和竞争力提升离不开非公共部门的资源与活力,因此,应该通过机制设计和制度保障来体现他们的利益和“呼声”,也只有如此才能从微观机制上减少区域发展的摩擦成本。要提高长三角城市群整体竞争力,政府的角色只是提供一个平台,而平台的主角应该是企业。总之,基于区域发展的共同目标,就必须整合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资源,构建公共资源和私营资源间合作网络,实行多元区域治理。
6.4.4.3 长三角城市群区域共生治理的对策建议
1.打造广域性多维度辐射核心
一是苦练内功,着力依靠内部的凝聚力,整合长三角城市群16个城市的优势与相对优势,着力培育整合优势与集群优势,实现发展内力的提升;二是夯实外功,发挥长三角城市群外向型经济的优势,注重经济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实现经济的内聚与外射,提升经济的集聚与辐射功能,提升跨域性经济能力地位;三是激活活力,实现经济多元化、宽口径,增加经济的应力弹性与抗压能力;四是通过经济的多向关联,培育广域性辐射与影响中心,即充分发挥区位、市场、人才与科技、产业、创新与研发等优势,提升经济能级,增加多向辐射与带动的功能:东向主要辐射亚太地区、南向主要辐射珠三角与海西地区、北向主要沿京沪线辐射山东半岛与中原地区、西向主要辐射长江经济带及沪蓉经济带。
2.推进研发与自主创新,培育创新型集群经济
创新是发展与进步的核心源泉与动力,创新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为实现经济转型,提升经济能级,创新是必然路径选择。就长三角城市群而言,应用好、用活国家的开放开发的先试先行政策,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创新活力,为发展注入动力。注重发挥四大优势:一是开发区、科技园区、新区的基础与优势;二是科技型产业与产业园区的基地、孵化与平台优势;三是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大学科技园、实验室等优势;四是创意产业与创意经济优势,构建广域性现代服务经济集群。以外向型与现代服务经济体系发展为主线,着力培育基础性产业基地集群、创新型产业基地与集群、战略性产业基地与集群、创意产业基地与集群,实现集群经济的快速发展。
3.坚持多中心城市化战略,实现城乡共生协同发展
城市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也是承载区域经济发展与转型的重要载体,是新的增长点。推行城、镇、村三位一体的多中心城市化战略(地理单元上的城市、城镇、集镇与农村多中心)、着力提升居民,尤其是转型农民攫取财富的能力,实现共享发展红利的目标。多中心集群式、包容性发展是未来城市的发展趋势与方向,特别重视中小城市、中心村镇的发展。应坚持发展超大城市、大城市、地域城市、区域性城市多级多中心模式;合理规划,统一布置,有序进行,共同推进。推行多中心跨域性整合,培育新的城市经济增长区;中心城市与大中城市地区逐步推行同城化、集群化,构建多中心集群式城市经济体,推进城市化转型;农村地区以中小城市与村镇带动农村工业化并推动农村地域城市化与经济转型;城郊结合部地区根据基础条件合理向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双向转型分解,实现地域空间无界化结合。
4.按“枢纽+网络”模式推进长三角城市群基础设施一体化网建设
基础设施是经济发展的命脉,是实现区域关联与互动发展的通道与平台,也是实现跨域经济发展的需要。长三角城市群应在现有交通与基础设施网的基础上,着力从城市轨道、城际与区际快速通道、重大基础枢纽与中转中心、通讯与服务中心、港口流通与物流集散中心等层面进行全方位整合,克服多中心割据与同质竞争的高成本、低效率局面,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管理,分工与合作,共享共赢的原则,建立高效、立体、网络与快速的基础设施网,为经济、社会全面一体化提供保障。同时依托多中心城市间的通道与廊道,合理布局经济活动,实现经济发展廊道化与枢纽网络化,从而达到多中心城市联动与共生发展的和谐区域格局,为长三角城市群经济协同共生发展提供支撑。
【注释】
[1]将共生的组织模式和行为模式进行两两结合,可以得出16种共生状态,这16种共生状态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在现实中并非完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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